村民农村宅基地盖房子子要支付巨额押金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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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樟树市农村宅基地建房要交押金吗
和别人换的耕地,我要建房,因为,交通较方便,而村委会要三万元的押金
 问题来自:广东 - 潮州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22:29 咨询人:izx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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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要三万元的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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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要三万元的押金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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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案件概况】2003年2月左右,黄某将其名下的坐落于竖新镇大椿村10队的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转让给刘某,刘某按约支付了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2,500元(其中500元为押金),黄某交付了房屋,刘某对系争房屋进行了装修。2004年4月左右刘某将系争房屋转让给了顾某,顾某支付了房款,刘某向顾某交付了系争房屋。刘某、顾某均系城镇居民,黄某、刘某间的买卖行为未得到相关组织、部门的批准同意。现黄某提起诉讼,要求:一、确认黄某与刘某之间转让宅基地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二、刘某返还顾某相应的房款,黄某返还刘某房款10,000元;三、坐落于崇明县竖新镇大椿村的宅基地房屋归黄某使用。【法院裁决】根据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房屋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故黄某与刘某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但鉴于黄某、刘某均已履行了合同,系争房屋已经交付刘某多年,且刘某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不宜再返还房屋,现刘某已将系争房屋出卖给顾某,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黄某无权要求刘某向顾某返还购房款,故原审法院驳回黄某要求刘某返还顾某房款的诉请并无不当。现一审法院判决,一、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驳回其余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律师点评】市欣隆杨东律师分析认为,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结合案情而言,本案可能存在如下争议问题:第一,黄某与刘某之间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涉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宅基地房屋买卖的双方应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且经过宅基地审批手续的,认定合同有效。审批手续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城镇居民购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上的房屋的,认定合同无效。因此,刘某系非农家庭户口,故黄某与刘某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第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如何处理?按照的相关规定,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过错责任范围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损失计算原则上应按照起诉之日宅基地房屋的评估价格折价补偿。第三,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合同效力及返还房屋问题?按照上海高院的相关指导意见规定,就此类的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当综合考虑出卖人出售房屋是否经过审批同意、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以及买受人的身份等因素,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综上可见,目前司法实践中,涉及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先要看买受人身份情况,再要看是否经过审批同意,最后还要看合同是否履行交付占有使用。为此,上海房地产律师杨东提醒:对于出卖人而言,应在合同履行完毕前或者交房前提出合同无效返还房屋的诉求,这样主张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大。对于买受人而言,应当第一时间履行合同并接收房屋,并保留持续占有、使用等证据,这样有利于主张维持现状;当然如果法院认为合同无效应当予以返还,也可以考虑主张因出卖人的过错导致的损失赔偿,当然也包括现在市值与当初市值的差价损失。同时,也需要注意尽量举证自己无过错,来减少自己的赔偿比例。(作者: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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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农村宅基地还可以这样分配![导读]农村宅基地怎么分配?今天土流网小编来给大家分享一个关于兄弟俩争夺宅基地的故事,希望对你有所启发。  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它的主要作用就是让农民有地方自建房屋或庭院。近年来,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蓬勃发展,农民收入的快速增加,很多农民开始在宅基地上自建新房或别墅,宅基地的价值因此日益凸显,变得炙手可热,而随之而来的宅基地纠纷也变得越来越频繁。
  今天土流网小编来给大家分享一个关于兄弟俩争夺宅基地的故事,希望对你有所启发。
  万东与万悟是海口秀英区的一对亲兄弟,哥哥万悟60多岁了,弟弟万东也已年过半百。他们的父亲在世时写下《证明书》,要兄弟俩将房屋对半分。在他们的父亲去世近20年后,兄弟俩却为房屋和宅基地打起了官司。近日,海口秀英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
  万悟称,1989年,父亲万新向村里申请了一块宅基地,因父亲和弟弟经济较困难,便由他在当年12月向村里交付了850元押金,并再出资8500元建造房屋。他父亲于1990年开始动工建造房屋,当年建了第一层房屋,后来又加盖了一层,均为红砖结构。万悟说,父亲万新专门写下《证明书》,确认该房屋兄弟两人一人一半。但父亲去世后,弟弟却不肯分割房屋,兄弟俩的关系也因此紧张了起来。
  在争吵过程中万悟得知,原来弟弟于2010年7月就背着哥哥和两个姐姐将宅基地登记至自己的名下。得知此事后,万悟把弟弟告到秀英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涉案房屋及宅基地进行分割,并判令他对上述房屋及宅基地享有50%的继承权。
  万东却称,1989年他已26岁并成家,但仍与父母共同居住。当时他已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可建房,于是他便向村委会申请一块宅基地,并且与村委会签订《建房合同书》。万东说,房子1990年建成至今一直由他居住,父母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所以房屋根本不是遗产,因此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秀英区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是宅基地能否继承问题以及宅基地上房屋的属权问题。根据《物权法》及《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可以确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的,村民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村民村民因户口迁移、死亡等原因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其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本案中,万悟的身份是海口琼山区某国营农场的职工,其两位妹妹也已出嫁,均不属于当地村民,故不能对当地宅基地享有权益。对于涉案房屋的归属问题,法院查明建房的主体是弟弟万东,且经原琼山县某管理区和村委会同意。因此万东是经相关组织承认作为合法建房者出资建设房屋,依法对所建的房屋享有权利,其他人不得侵犯。近日,秀英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万悟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
  结束语:宅基地因其特殊的价值,敏感的&身份&,必将越来越来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所有涉及到宅基地相关的纠纷,包括买卖、遗产、转让和处置等 ,请务必先搞清楚相关法律和自己的所能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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