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保险 诉讼费承担

2012年保险代理人考试195道真试题(含答案)._百度文库
2012年保险代理人考试195道真试题(含答案).
潮安阳光人寿2012年代理人考试195道真题
1、在人寿保险合同中,通常的可抗辩期是(B)
2、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代理权限均源自于(C)
A.保监会的核准
B.投保人的委托
C.所属机构的授权
D.行业协会的核准
3、某保额为100万元的足额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发生推定损失100万元后,向保险人提出委付,保险人接受委付并支付保险赔款100万元后,取得保险标的的全部所有权,保险人在处理保险标的物时获得收益110万元。根据保险代位求偿原则,对超过的10万元的正确处理方式是(A)
A.归保险人 B.归被保险人
C.归保险行业组织 D.由保险双方比例分享
4、在分红保险中,保险公司和客户所承担的共同风险是(C)
A.费用风险 B.死亡风险 C.投资风险 D.精算风险
5、在人寿保险经营过和中,与均衡保险定期保险相比,保费递减定期保险的退保率所表现出来的规律是(A)
A. 均衡保险定期保险的退保率高于保费递减定期保险的退保率
B. 均衡保险定期保险的退保率等于保费递减定期保险的退保率
C. 均衡保险定期保险的退保率低于保费递减定期保险的退保率
D. 均衡保险定期保险的退保率等于或低于保费递减定期保险的退保率
6、王某以其妻李某为被保险人,到A人寿保险公司和B人寿保险公司分别投保定期寿险,保险金额分别为30万元和50万元,若发生保险事故导致李某死亡,则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总额为( D )
A.20万元 B.30万元 C.50万元D.80万元
7、原保险单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持不变,依据现金价值的数额,相应降低保险金额,投保人不必再交纳保险费的现金价值处理方式属于( B
A.改为展期保单 B.改为交清保单 C.改为投资保单 D.改为万能保单
8、依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企业因依法被撤销时,企业法人(C
A.分立B.中止C.终止D.破产
9、在联合及生存者年金保险中,保险人停止年金给付的条件是(
A.被保险人中第一个人死亡B.被保险人中第二个人死亡C.被保险人中第三个人死亡D.被保险人中最后一个人死亡
10、李某投保了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1年,已经交纳全部保险费500元。6个月后李某因搬家到外地而退保,那么保险公司的处理方式是( C )
A.不必退保,责任在外地有效到满期
B.不退还保费,责任终止
C.按日扣除应收保费,责任终止
D.退还全部保费,责任终止
11、如果自然保费计算公式为:某年龄自然保费X(1+利率)=保额X此年龄死亡率。则其死亡给付发生时间的假设为( C )
A.假设死亡给付发生在期初
B.假设死亡给付发生在期中
C.假设死亡给付发生在期末
D.假设死亡给付发生在死亡之时
12、保险资金融通需要满足的前提条件是(
A.保证资金获得最大收益B.保证保险的赔偿或给付C.保证资金的最大安全D.保证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
13、在各种给付期限的长期护理保险中,其保险费最为昂贵的一种保单是( A )
A.终身给付保单B.一年期给付保单C.五年期给付保单D.十年期给付保单
14、一般来说,保险销售人员在为客户设计保险方案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是( B )
A.高损失频率优先原则B.高额损失优先原则C.低损失频率优先原则D.低额损失优先原则
15、在按照风险性质划分的风险种类中,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被称为( A )
A.纯粹风险B.投机风险C.损失风险D.基本风险
16、依照《民法通则》规定,如果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造成第三人损失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是(D
A.被代理人B.代理人C.第三人D.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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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者:刘亦黄姑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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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按照原因划分的风险种类中,具有形成的不可控性、形成的周期性和引起后果的共沾性特征的风险属于(&&&&)。
A.政治风险
B.经济风险
C.社会风险
D.自然风险
【解析】自然风险是指因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化使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等遭受威胁的风险。自然风险的特征有:①自然风险形成的不可控性;②自然风险形成的周期性;③自然风险事故引起后果的共沾性,即自然风险事故一旦发生,其涉及的对象往往很广。
2.风险管理最为重要的环节是(&&&&)。
A.风险识别&&&&B.风险估测
C.风险评价&&&&D.选择风险管理技术
【解析】根据风险评价结果,为实现风险管理目标,选择最佳风险管理技术是风险管理中最为重要的环节。风险管理技术分为控制型和财务型两大类。
3.保险费率厘定的公平性原则要求(&&&&)。
A.保险费率与实际损失率一致
B.同一险种对所有被保险人费率相同
C.所有保险公司同一险种的费率相同
D.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应与其承担的保险责任对等
【解析】一方面,公平性原则要求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应与其承担的保险责任是对等的;另一方面,要求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应与其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是相适应的,或者说,各个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按照其风险的大小,分担保险事故的损失和费用。
4.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被称为(&&&&)。
A.共同保险
B.重复保险
C.互助保险
D.合作保险
【解析】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与共同保险相同,重复保险也是投保人对原始风险的横向转嫁,也属于风险的第一次转嫁。共同保险是由几个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风险、同一保险利益的保险。
5.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的主要体现不包括(&&&&)。
A.社会保障管理
B.社会风险管理
C.社会财产管理
D.社会信用管理
【解析】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①社会保障管理,被誉为&社会的减震器&,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②社会风险管理,防范、控制风险和减少风险损失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③社会关系管理,不仅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损失进行合理补偿,而且可以提高事故处理的效率,减少当事人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④社会信用管理,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6.在保险发展历史上,海上保险的雏形是(&&&&)。
A.&黑瑞甫&制度
B.公典制度
C.船舶抵押借款制度
D.基尔特制度
【解析】船舶抵押借款又称冒险借款,它是古代海上借贷的变形。这种借款形式规定,借款人可以以此次出海的船舶作抵押向放款人借钱,借款利息为12%,比当时一般的6%的借款利息高出1倍。如果船舶安全抵达目的港,借款人必须向放款人如数偿还借款的本利;如果船舶在途中沉没,借款人可以被免除债务。这一制度具有保险的性质和特征,已具备了保险的一些基本要素,因而被公认为是海上保险的一种最早形式。
7.现代海上保险形成于(&&&&)。
A.埃及&&&&B.英国&&&&C.美国&&&&D.意大利
【解析】现代保险的最早形式&&海上保险,发源于14世纪中叶以后的意大利,形成于英国。
8.就合同的性质而言,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的疾病津贴和医疗费用合同都属于(&&&&)。
A.给付性保险合同
B.补偿性保险合同
C.固定保险合同
D.超额保险合同
【解析】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9.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惟一方式是(&&&&)。
A.依法确定
B. 以血缘关系确定
C.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通过保险合同指定
D.以经济利害关系确定
【解析】受益人的受益权是通过指定产生的。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惟一方式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通过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中途也可以变更。但若是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10.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果签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将导致的结果是(&&&&)。
A.保险合同被变更
B.保险合同无效
C.保险合同被解除
D.保险合同终止
【解析】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保护。保险合同无效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确认。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有: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有:①保险合同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②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③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即保险合同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志。如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保险合同、重大误解的保险合同、无效代理的保险合同等;④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为非法利益提供保障的保险合同等。
11.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遵循的原则是(&&&&)。
A.无限告知原则
B.部分告知原则
C.全部告知原则
D.询问告知原则
【解析】《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这说明我国对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实行&询问告知&原则,即投保人只需对保险人所询问的问题作如实回答,而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无须告知,不能视为违反告知义务。
12.根据保险利益原则,抵押权人可以为抵押物投保,若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时,将引起保险合同变更,该变更属于(&&&&)。
A.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B.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C.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
D.保险合同形式的变更
【解析】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包括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指保险人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主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发生的变更,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及事项的变更。由于保险财产的买卖、转让、继承等法律行为而引起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从而引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是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的一种。本题中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时,将引起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应该属于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13.有利于增进彼此了解,强化双方互相信任,圆满解决纠纷,并继续执行合同的争议处理方式是(&&&&)。
【解析】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的基础之上,对出现的争议直接沟通,友好磋商,消除纠纷,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办法。协商解决争议不仅可以节约时间、节约费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协商过程中,增进彼此了解,强化双方互相信任,有利于圆满解决纠纷,并继续执行合同。
14.(&&&&)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的解释。
A.学理解释&&&&B.立法解释&&&&C.司法解释&&&&D.行政解释
【解析】立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解释。全国人大是全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立法机关,因此,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解释才是最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其他解释不能与此相冲突,否则无效。
15.在海上保险中,若保险人已知被保险船舶改变航道而没有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则保险人的这种行为属于(&&&&)。
A.确认行为
B.承诺行为
C.默示行为
D.弃权行为
【解析】弃权是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构成弃权必须具备两个要件:首先,保险人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其次,保险人必须知道有权利存在。在海上保险合同中通常有三项默示保证,即船舶的适航保证、不改变航道的保证和航行合法的保证。由于题中保险人已知被保险船舶改变航道而没有提出解除保险合同,表明保险人具备弃权的两个要件,构成了弃权行为。
16.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A.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
B.投保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C.投保人编造虚假事故原因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责任
D.投保人未通知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时,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解析】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未按保险合同约定,将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危险显著增加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人,对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这里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只是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而不是全部保险事故都不承担责任。
17.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并具有储蓄性,因而强调人身保险利益存在时间为(&&&&)。
A.发生保险事故时
B.出具保险批单时
C.按保险人告知时
D.订立保险合同时
【解析】与财产保险不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影响合同效力。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在索赔时,即使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存在保险利益,也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18.王某以其妻李某为被保险人,向A寿险公司和B寿险公司分别投保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保险金额分别为30万元和50万元。李某指定他们的儿子小王为惟一受益人。现因第三者的过失导致李某死亡,则保险人承担给付责任的情况为(&&&&)。
A.寿险公司给付30万元后取得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B.B寿险公司给付50万元后取得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C.B寿险公司共计给付80万元且不得向第三者追偿
D.B寿险公司共计给付80万元后取得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20.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这是损失补偿原则关于(&&&&)的规定。
A.量&&&&B.质&&&&&C.质量&&&&&D.补偿范围
【解析】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包含两层:一层为质的规定,即为题干所述;另一层为量的规定,即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
21.在家庭财产保险中,一被保险人的房屋因电线老化发生了火灾,在抢救过程中有人趁乱偷走了被保险人家中的珠宝,造成被保险人珠宝丢失的近因是(&&&&)。
C.被保险人的疏忽
D.造成火灾原因的电线老化
【解析】近因并非指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题中被保险人珠宝丢失的最直接原因是由于偷窃,而因电线老化发生火灾并不是其近因。
22.在应用近因原则的过程中,首先要确定数个原因中哪个是近因。若从损失开始按顺序自后向前追溯到最初事件,且事件没有中断,则近因是(&&&&)。
A.系列事件中全部事件&&&&B.系列事件中独立事件
C.系列事件中最后的事件&&&&D.系列事件中最初的事件
【解析】从损失开始,按顺序自后向前追溯是较为通用的近因的认定方法之一。如果追溯到最初的事件且没有中断,那么最初事件即为近因。
23.投保单是构成完整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投保单存在&告知不实&的问题,保险合同的效力状态则处于(&&&&)。
A.合同依据有效
B.合同履行中止
C.合同履行暂缓
D.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
【解析】投保单是构成完整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投保单存在问题就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是部分内容无效。为了体现客户的真实投保意愿,维护客户的利益,避免理赔纠纷,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投保单是非常重要的,保险销售人员有责任和义务指导和帮助客户填写好投保单。
24.就销售渠道而言,保险公司利用保险代理人进行销售的方法属于(&&&&)。
A.直接销售渠道
B.间接销售渠道
C.宽销售渠道
D.窄销售渠道
【解析】保险销售渠道按照有无保险中介参与,可分为直接销售渠道和间接销售渠道:前者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自己的销售渠道获得业务的销售模式;后者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中介渠道(如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获得业务的销售模式。
25.保险销售人员一般根据自己的(&&&&)进行准保户开拓。
A.喜好和销售风格&&&&B.喜好和熟悉程度 & &
C.个性和喜好&&&&&&&&D.个性和销售风格
【解析】准保户开拓就是识别、接触并选择准保户的过程。保险销售人员一般依据自己的个性和销售风格进行准保户开拓。常被用来供选择的准保户开拓途径有陌生拜访、缘故开拓、连锁介绍、直接邮件和电话联络等。
26.为了防止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纠纷,在签订的保险合同中要对保险费交纳的相关事宜予以明确。对于非寿险合同,通常要在合同中特别约定并明确告知投保人,如不能按时交纳保险费,将导致的后果是(&&&&)。
A.保险合同不成立
B.保险合同被解除
C.保险合同中止
D.保险合同不生效
【解析】为了防止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纠纷,在签订保险合同中要对保险费交纳的相关事宜予以明确,包括保险费交纳的金额及交付时间以及未按时交费的责任。尤其对于非寿险合同,要在合同中特别约定并明确告知投保人,如不能按时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将不生效,发生事故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不足额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将有限定(如按照实交保费与应付保费的比例)地承担保险责任。
27.在保险核保信息的来源中,属于核保第一手资料的是(&&&&)。
A.投保人所作的口头陈述&&&&&&&&&&B.通过实际查勘获取的信息
C.销售人员和投保人提供的情况&&&&D.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
【解析】保险核保信息的来源主要有三个途径,即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销售人员和投保人提供的情况、通过实际查勘获取的信息。投保单是核保的第一手资料,也是最原始的保险记录。
28.保险公司核赔部门受理客户索赔申请,进行登记和编号,使案件进入正式的处理阶段的过程被称为(&&&&)。
【解析】立案是指保险公司核赔部门受理客户索赔申请,进行登记和编号,使案件进入正式的处理阶段的过程。立案过程包括索赔资料的提交、索赔资料受理、立案条件、立案处理四个阶段。
29.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A.重合同、守信用&&&&B.主动、迅速
C.详细、全面&&&&&&&&D.实事求是
【解析】作为保险经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保险理赔必须坚持三项原则:①重合同、守信用;②主动、迅速、准确、合理;③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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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届全国海事审判研讨会获奖论文——一等奖
海上保险纠纷案件保险人责任范围若干问题的研究
作者:黄建群&&发布时间: 16:33:45
海上保险纠纷案件保险人责任范围若干问题的研究&
摘要:在海上保险案件中,当被保险人由于事故遭受损失和承担责任时,将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申请索赔。一旦保险人作出拒赔决定,被保险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会诉之于法院。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责任是否属于保险人的责任范围。本文拟对海上保险纠纷案件保险人责任范围的基本构成条款、除外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法律法规的适用、保险条款的解释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希望能为审判实务工作带来些许帮助。
关键词: 责任范围、保险责任、除外责任&&&&&&
& &&&&&&&&&&&&&&&&&&
由保险人拒赔引起的海上保险纠纷案件中,无论是涉货运险还是涉船舶险,查明和认定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责任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将影响和决定系争案件的判决,此也成为法院审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本文将结合审判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海上保险纠纷案件保险人责任范围涉及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审判思路进行总结。
一.&责任范围的基本构成条款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海上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保险人的首要义务和责任,就是在发生海上保险事故后,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
保险人是否进行赔偿,关键在于保险人是否认同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属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责任范围。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人名称、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其中,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由保险人承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风险范围或种类。除外责任与保险责任相对,又称为责任免除,是指保险人依法或依据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任的风险范围或种类,其目的在于适当限制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在保险合同中同时载明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目的在于进一步明确保险责任范围,明确保险事故种类,明确保险赔偿或给付范围。因此,保险人的责任范围的基本构成条款是保险责任条款和除外责任条款,法院在审查海上保险纠纷案件时,对保险人责任范围的审查应紧扣此两条款进行。
另外,&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应支付给保险人的、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对价&的一定金额,因此,作为保险人责任范围的基本构成条款的保险责任条款和除外责任条款,可根据保险当事人之间协商和最终确定的保险费而进行调整,包括可以通过约定排除法定的除外责任。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尊重保险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保险责任条款和除外条款,不应随意或非法干预保险合同原约定。
二.&除外责任条款的说明义务
当然,即便是保险合同中有了除外责任条款,该条款也未必能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 &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根据该司法解释,但凡是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赔偿责任的条款,都应被认定为免责条款,亦可称之为除外责任条款。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提高了保险人明确说明的程度,必须达到常人能够理解的程度。当然,如何去解释&常人能够理解&的程度,会对承保责任的范围产生重大影响。笔者认为,所谓的&常人能够理解&的程度,并不意外着必须达到普通大众都能理解的程度,而是应该结合投保人的相关背景,如果保险人的说明达到了投保人所处行业一般从业人员均能理解的程度,就可以认定其已履行了说明义务。毕竟,海上保险中涉及的船、货等问题,专业性比较强, 如果强制投保人说明的程度必须达到普通人都能理解的程度是没有必要的。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较为常见,即被保险人就同一种保险多次投保,对保单中的所有条款包括免责条款均已非常了解,或者,在被保险人第一次投保的时候,保险人已经进行了明确说明,这种情况下保险人是否在每次签发保单时都必须予以说明?笔者认为这是没有必要的。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实际上是为了使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所提供的&除外责任条款&有一个清楚的认识,从而避免订约时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不平等。若保险人确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知道除外责任条款的具体内容,双方在订约时对于该条款的含义没有异议,并最终订立了保险合同,那么,保险人就无需多此一举,再次对除外责任条款进行说明。
三.&法律法规的适用
1.&法律适用的一般顺序
海上保险合同,针对的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总是伴随海上运输发生作用,既具有海上运输活动的专门性,也具有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以及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性。因此,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款处理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时,须注意法律适用的顺序问题。
我国是属于民商法合一的国家,《保险法》和《海商法》属于民法部门的特别法。在《保险法》和《海商法》的适用问题上,《保险法》作了明确的规定,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未规定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在与其他法律,包括《合同法》的适用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业已作出明确司法解释,即&海商法、保险法均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等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此,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顺序按效力高低依次为:《海商法》、《保险法》、《合同法》等其他相关法律。
2.&对法律以外其他规定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虽然解决了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一般顺序问题,但从该解释的表述&适用合同法等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可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以外的其他规定是否适用于审理此类案件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可能针对已发生的特定事故,援引法律以外的其他规定,作为其对保险责任或除外责任主张的依据。此类依据是否适用于案件审理存在争议。
在《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浙申实业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案》中,保险人援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海洋运输货物&一切险&条款解释的请示&的复函》(&《一切险复函》&),主张一切险属于列明风险。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一切险复函》的效力产生分歧。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单并没有随附《一切险复函》,不属于合同条款,而且涉案保险条款及该解释均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并无法律效力,再者,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担释明义务,因此认为无效。另一种意见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属国务院组成部分,是最高行政机关的一部分。中国人民银行在当时作为保险业的主管机关,制定、修改或批准保险条款是其法定职责。并且,对保险条款的解释,是其行使职责的一种方式。中国人民银行的解释,属行政解释,亦为一种有权解释。对上述不同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四他字[2007]第8号】的复函,认为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受保险单及所附保险条款的约束,并依照该案所附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具体规定,认定&一切险的承保风险应当为非列明风险,如保险标的的损失系运输途中的外来原因所致,且并无证据证明该损失属于保险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之列,则应当认定保险事故属于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从上述案件产生的不同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复函中可看出,最高人民法院以尊重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确定一方当事人援引法律以外的其他规定作为支持依据时的效力。因此,法院应谨慎对待此类规定。在审理此类规定的效力时,应重点查明其是否属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作为并入条款以约束保险合同当事人,或是否存在另行协商一致情形致使该规定具有合同约束力。如为否定,则须查明一方当事人援引的规定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对一方当事人单方援引的规定,如果既没有合同约束力,也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则不能轻易接受,而应着重寻找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条款,结合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款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认定。
四.&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1. 对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原因
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责任范围由保险责任条款和除外责任条款构成,但由于造成损失和责任的海上事故千差万别,保险责任条款及除外责任条款难以穷尽各种海上事故,更多的在条款中通过专业性、概括性的用语进行约定,而合同中的用语越概括,就越不明确,出现争议的几率就越大。一旦保险合同当事人对条款用语的理解出现异议时,就需要对相应的用语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的共同意思。
在丰海公司与海南人保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中,丰海公司在海南人保投保了由印度尼西亚籍&哈卡&轮(HAGAAG)所运载的桶装棕榈油,投保险别为一切险。投保后,丰海公司依约向海南人保支付了保险费,海南人保向丰海公司发出了起运通知并签发了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并将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附于保单之后。根据保险条款规定,一切险的承保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海南人保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后来该批货物的部分货物由&伊莉莎2&号(由原&哈卡&轮涂改而成)走私至中国汕尾,被海关查获,并作为走私货物没收上缴国库。双方对船东授意船长、船员在运输途中擅自变卖该轮承运的货物和中国海关查获、没收该轮承运的货物导致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条款约定的&外来原因&时出现争议,最高院对此认为,&何谓运输过程中的&外来原因&,属于对保险条款的解释。&
&因此,为准确认定具体的海上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责任是否属于保险人责任范围时,法院需要对保险责任条款和除外责任条款进行解释,查明保险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保证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
2.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方法
《海商法》及《保险法》均未对海上保险合同或一般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进行规定。《合同法》对争议条款的解释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我国学术界对合同解释的种类做了归纳,即文义解释、整体解释、。文义解释,指通过对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含义的解释,以探求合同所表达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整体解释,又称体系解释,是指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个合同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人有争议的合同用语的含义;合同目的解释,就是依照当事人所欲达到的经济的或社会的效果而对合同进行解释;习惯解释是指在合同文字或条款的含义发生歧义时,按照习惯或惯例的含义予以明确,在合同存在漏洞,致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时,参照习惯或惯例加以补充;诚信解释是指解释合同有关争议条款时,应从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本意出发,要求不欺不诈,不哄不骗,以的标准来解释合同条款。通过分析和比较这五种解释方法,不难发现,除了文义解释仅限于文字词句本身的含义外,其余四种解释方法,均需要借助或参考被解释条款以外的其他因素,具体而言,整体解释需要参考合同的其他有关条款,目的解释需要借助合同目的,习惯解释需要参照当事人的习惯,诚信解释需要借助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由此看出,文义解释之外的其他四种解释的结论,都可能由于借助或参考被解释条款本身以外的其他因素而不能准确反映保险责任条款和除外责任条款的真正意思,最终导致保险人的责任范围被扩大或缩小。
在海上保险纠纷案件中,由于对保险责任条款和除外责任条款进行解释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准确查明和认定保险合同当事人对保险人责任范围的真实意思,解释的结论直接关系着保险人的拒赔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法院在运用解释方法时,必须考虑到此类案件的特殊性以及不同解释方法可能导致对责任范围的不同认定,优先考虑运用文义解释方法探求保险当事人对责任范围的真实意思,并结合具体案情、双方举证及具体法律条款,公平公正地认定保险人的责任范围。
3.不利解释原则
&& 现代保险业,保险条款一般都是由保险人事先拟订好单方提供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格式条款,海上保险合同也一样。保险的专业化往往导致保险条款所用语言、术语不能通俗易懂,保险合同当事人对是否理赔产生争议时,往往是由于对保险责任条款和除外责任条款的理解不一致所引起。
《海商法》对格式条款的解释问题未作具体规定。《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释进行了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对海上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也应遵循此原则。
《保险法》第30条中的&通常理解&是不是等同于&普通人的理解&,笔者以为答案是否定的。法条中的&通常理解&应该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交易目的和交易习惯作出的理解。对于保险交易而言,应该是符合保险业惯例的理解。换言之,在对保险条款的解释问题上,应该从保险交易的规律,即保险原理出发去进行理解,从而判断是否确实存在&歧义&。如果不考虑保险交易本身的特点,一律从普通人的角度去理解保险合同条款,很有可能会出现滥用&有利解释原则&的情形。另外,在确定条款真实意思时,还可以参考下列规则予以认定:(1)书面约定与口头约定不一致的,以书面约定为准;(2)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3)特约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特约条款为准;(4)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因记载方式或者时间不一致的,按照&批单&优于&正文&、&后批注&优于&前批注&、&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手写&优于&打印&的规则进行解释。
虽然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但是保险合同的条款却不完全是格式条款,其中还包括一些一般条款和保险机关指定的条款,比如个别的议商性条款和保险费率的适用条款等,这些条款不应该用&通常理解&或&不利解释原则&来解释。换言之,只有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才能适用《保险法》第30条确立的解释原则。另外需要注意的一点,当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理解出现争议时,应当先适用&通常理解&来解释;而当合同中格式条款的&通常理解&不止一种时,才能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责任范围是由保险责任条款和除外责任条款构成。法院在审查保险人责任范围时,一方面需要根据司法解释确立的法律效力顺序以适用具体的法律条款,另一方面对保险合同条款解释时需要谨慎地运用恰当的解释方法探求保险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并结合具体案情及当事人的举证,作出公平公正的认定,避免保险人责任范围被不当的扩大或缩小,最终达到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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