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珠海户口迁移手续办一个水洗厂,排污方面处理成本高么,需要什么手续

想开一家洗涤工厂,负责酒店床单等,环保方面是不是只要办下手续就可以,还是需要污水处理设备?_百度知道缴纳排污费指南
一、征收排污费法律法规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 (五)《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七)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 (八)《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二、征收机构:珠海市环境监察支队
三、 执行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工业企业厂界限值》、《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四、&缴费对象及收费项目:
&&& (一)缴费对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缴费项目: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排污费种类可分四大类、6种、124项因子收费项目。
四、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四)排污费计算
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表1&&&&&&&&&&&&&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值(千克)
1.&&& 总汞
2.&&& 总镉
3.&&& 总铬
4.&&& 六价铬
5.&&& 总砷
6.&&& 总铅
7.&&& 总镍
8.&&& 苯并(a)芘
9.&&& 总铍
10.&&&&&&&&&&&& 总银
表2&&&&&&&&&&&&& 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值(千克)
11.&&&&&&&&&&&& 悬浮物(SS)
12.&&&&&&&&&&&& 生化需氧量(BOD5)
13.&&&&&&&&&&&& 化学需氧量(COD)
14.&&&&&&&&&&&& 总有机碳(TOC)
15.&&&&&&&&&&&& 石油类
16.&&&&&&&&&&&& 动植物油
17.&&&&&&&&&&&& 挥发酚
18.&&&&&&&&&&&& 总氰化物
19.&&&&&&&&&&&& 硫化物
20.&&&&&&&&&&&& 氨氮
21.&&&&&&&&&&&& 氟化物
22.&&&&&&&&&&&& 甲醛
23.&&&&&&&&&&&& 苯胺类
24.&&&&&&&&&&&& 硝基苯类
25.&&&&&&&&&&&&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26.&&&&&&&&&&&& 总铜
27.&&&&&&&&&&&& 总锌
28.&&&&&&&&&&&& 总锰
29.&&&&&&&&&&&& 彩色显影剂(CD-2)
30.&&&&&&&&&&&& 总磷
31.&&&&&&&&&&&& 元素磷(以P计)
32.&&&&&&&&&&&& 有机磷农药(以P计)
33.&&&&&&&&&&&& 乐果
38.&&&&&&&&&&&& 三氯甲烷
39.&&&&&&&&&&&&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l计)
40.&&&&&&&&&&&& 四氯化碳
41.&&&&&&&&&&&& 三氯乙烯
42.&&&&&&&&&&&& 四氯乙烯
43.&&&&&&&&&&&& 苯
44.&&&&&&&&&&&& 甲苯
45.&&&&&&&&&&&& 乙苯
46.&&&&&&&&&&&& 邻-二甲苯
47.&&&&&&&&&&&& 对-二甲苯
48.&&&&&&&&&&&& 间-二甲苯
49.&&&&&&&&&&&& 氯苯
50.&&&&&&&&&&&& 邻二氯苯
51.&&&&&&&&&&&& 对二氯苯
52.&&&&&&&&&&&& 对硝基氯苯
53.&&&&&&&&&&&& 2.4-二硝基氯苯
54.&&&&&&&&&&&& 苯酚
55.&&&&&&&&&&&& 间-甲酚
56.&&&&&&&&&&&& 2.4-二氯酚
57.&&&&&&&&&&&& 2.4.6-三氯酚
58.&&&&&&&&&&&& 邻苯二甲酸二丁脂
59.&&&&&&&&&&&& 邻苯二甲酸二辛脂
60.&&&&&&&&&&&& 丙烯腈
61.&&&&&&&&&&&& 总硒
说明:1.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值
1.&&& PH值
1.&&& 0-1, 13-14
2.&&& 1-2, 12-13
3.&&& 2-3, 11-12
4.&&& 3-4, 10-11
5.&&& 4-5, 9-10
6.&&& 5-6,
0.06吨污水
0.125吨污水
0.25吨污水
2.&&& 色度
3.&&& 大肠菌群数(超标)
4.&&& 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
说明:1. 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
2、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表4&&&&&&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当量值
说明: 1.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
2.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收费。
3.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二、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费,第一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2元,第二年(日起)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4元,第三年(日起)达到与其它大气污染物相同的征收标准,即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氮氧化物在日前不收费,日起按每一污染当量0.6元收费。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三)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表5
&(四)排污费计算
废气排污费征收额=0.6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表5&&&&&&&&&&&&&&&&&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值(千克)
1.二氧化硫
2.氮氧化物
3.一氧化碳
10.汞及其化合物
11.一般性粉尘
13.玻璃棉尘
15.铅及其化合物
16.镉及其化合物
17.铍及其化合物
18.镍及其化合物
19.锡及其化合物
24.苯并(a)芘
(五)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一)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即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每吨固体废物的征收标准为:冶炼渣25元、粉煤灰30元、炉渣25元、煤矸石5元、尾矿15元、其它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
(二)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废物。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对排污者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见表6。
表6&&&&&&&&&&&& &&&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说明: 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则加1倍征收。
2.一个单位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征收金额按本标准昼、夜分别计算,累计征收。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十五天的,噪声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排污费,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排污费。
6.一个工地同一施工单位多个建筑施工阶段同时进行时,按噪声限值最高的施工阶段计收超标噪声排污费。
7.本标准以每分贝为计征单位,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8、对农民自建住宅不得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六& 注意事项
(一)关于排污申报
1.正常申报。排污者必须于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内向环境监察机构申报本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将全套申报登记统计报表(含一类表和二类表)报当地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监察机构应于每年2月10日前对排污者申报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等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环境监察机构向排污者发回经审核同意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等,对不符合要求、错报、漏报的,要责成其限期重报或补报。
2.新、扩、改申报。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向环境监察机构办理试生产期间的申报手续。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办理正常生产申报登记手续。
3.变更申报。当排污者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必须分别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月变更申报表集成了审核意见栏,可重复单独使用。排污情况经环境监察机构核定后,将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4.建设施工申报。建制镇以上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未按以上规定时限要求按时申报的,全部按拒报依法处置。
(二)关于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处罚
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据职权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
(三)关于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七 关于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排污者遇有台风、火山爆发、洪水、干旱、地震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或者免缴排污费;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殡葬机构、中小学校(不含校办厂)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可按年度申请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实际经济困难可向环保和财政部门申请不超过3个月的排污费缓缴期。
八& 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他法律责任的原则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九& 珠海市环境监察支队地址:香洲海滨北路11号
电话:2256124&& 2221734&& 2121403&& 传真:2229114
珠海市物价局投诉电话:12358
二○○三年七月一日无人船摸查“四河”流域排污口
文章来源: N--南方日报
全自动采样监测无人船在执行任务。 郑秀亮 摄
被誉为“长牙齿”的新《环保法》已实施近两年,广东继续高悬环境执法利剑,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笔者近日从省环保厅获悉,从9月至11月该厅将组织开展全省2016年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活动将依法严厉查处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大练兵还把应用新技术能力作为重要内容,改变主要依靠传统手段的现状,提升对无人船、无人机等新技术融合应用,缓解“小马拉大车”现象。据悉,近期已经启动重点流域无人船的监测、监察应用,对广佛跨界河流、茅洲河、练江、小东江(以下简称“四河”)等重点跨市流域沿河排污口分布和排污情况进行摸查。
●南方日报记者 谢庆裕 通讯员 郑秀亮
将环境质量作为“一票否决”指标
“省环保厅将根据执法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成效等指标,对各地大练兵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设置‘环境质量变化’指标为一票否决指标,强调环境执法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将空气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改善作为检验环境执法效果的标准。”近日,省环保厅召开动员部署会时透露,从9月起,广东将集中3个月时间进行环境执法大练兵,结合下半年重点工作或专项执法行动,规范开展排污单位现场监督检查、环境违法案件处理处罚、案件移交移送和环境监察稽查等各项执法。
据悉,今年上半年,全省已出动环境执法人员413429人次,检查企业171732家,立案总数7007宗;在实施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等案件数量上均同比增加了1倍以上。
“接下来,开展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是为了提高执法水平。”省环保厅副厅长李晖在动员会上表示。严禁将大练兵活动办成“运动式”执法、突击执法,各地将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执法任务。此次大练兵活动将对效果好、成绩优秀的环境执法机构进行表彰,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推荐给国家进行表彰。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大练兵还将多尝试创新执法手段。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指出,目前我省环境治理管理技术仍主要依靠传统手段,对“互联网+”、大数据、卫星遥感、无人船、无人机等新的先进信息技术的创新融合应用不足;环境执法监督力量薄弱,绝大部分地区环保机构尚未延伸到乡镇一级,“小马拉大车”现象普遍存在,不能适应日益繁重的环保监管任务。
省环境监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此次大练兵中,将运用无人船等先进设备和技术,对广佛跨界河流、茅洲河、练江、小东江等重点跨市流域沿河排污口分布和排污情况进行摸查,为环境精准执法提供线索。
摸查“四河”排污状况精准治污
事实上,无人船等科技手段近年在地方环保领域的陆续试用,早引起了省环保厅的关注。
不久前召开的重点流域水污染整治会就提出要进一步摸清广佛跨界河流、茅洲河、练江、小东江等重点跨市流域污染情况,综合发挥环保督查、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等各方面的力量,指导和倒逼地方加快重点跨市流域污染整治。要采用无人船先进设备和技术,对“四河”流域沿河排污口分布和排污情况进行摸查,对干流和主要支流绘制沿河排污口分布图。
省环保厅介绍,近期将率先启动茅洲河或练江流域的摸查,争取年底“四河”流域全部完成摸查。其中,茅洲河的无人船摸查工作已经开展了方案编制工作,省环保厅和深圳、东莞等流域环保部门近日密集开展了会议座谈、现场调研等工作。
“为了解茅洲河水质现状、污染源分布、沿河排污口位置等情况,分析工业企业废水、生活污水以及雨水等对河水水质影响程度,省环保厅将选取工业企业较为集中的10公里河段开展污染源无人船排查排污口与排污情况试点工作,组织编制试点工作方案。”环保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
“对于一些水体发黑发臭、散发有毒气体和人员无法直接前往的湖泊,无人船也可以进入现场开展采样和监测任务。”经省环保部门调研,无人船的功能取决于所搭载的仪器和设备,目前已可以兼容和搭载水质采样设备、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声学多普勒流速剖面仪、测量声纳、核辐射测量设备等多种仪器和设备,并可实时自动将水质监测数据、图像等信息回传至监控中心,经人工完成信息比较、分析、汇总、判断等后期处理工作。
“无人船搭载着跟浮漂一样的设备,相当于移动浮漂,可以走到哪儿测到哪儿。”有无人船厂商的技术专家指出,基于这种移动在线监测,可以实现很多过去实现不了的功能,比如把一个湖面地毯式监测一遍之后就可以得到水质参数分布图,对于污染的分布、扩散情况一目了然,这种方法对每年各大湖水藻爆发的预警和防治提出了新的解决思路。
高科技手段缓解执法“小马拉大车”
有了监测摸查的数据作为基础,下一步在辅助执法方面,环保部门也寄望于无人船能大显身手。
据省环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环境执法大练兵期间,将结合日常或专项执法工作,规范开展排污单位现场监督检查、环境违法案件处理处罚、案件移交移送和环境监察稽查等各项执法。
与庞大的环境监管执法任务相比,是环境监察人员的相对紧缺。“我省排污企业数量庞大,亿元GDP环保执法人员仅为0.04人,不到全国平均水平的1/4,只有在环境执法中广泛应用先进科技,提高综合执法效能,才能满足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该负责人介绍,无人机和无人船用于监督执法,具有时效性强、机动性好、巡查范围广等优点,不受空间与地理条件的制约,能迅速前往需要监察的区域,并快速获得企业污染的证据,使污染黑点无处可藏,大大提高了执法效率,是对日常环保执法的重要补充。
该负责人表示,“大练兵”期间,将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尤其是加大大案要案查处力度。要综合运用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停业关闭、行政拘留等手段,重拳打击违法排污。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其中,无人船在前期摸查排污口的时候,其同时监测到的沿岸排放的情况,将成为我们执法过程中的重要线索。”这在省外已有成功案例。
去年6月,在处理安徽省池州市香隅镇一起水污染事件时,当地环保部门就运用了无人船来排查周边的企业是否偷排。无人船逐一靠近事发河里的各个排污口进行水质监测,并在地面基站实时反馈数据和图像,使环保人员迅速获得污染水域的水质情况,并根据电脑自动绘制的污染图,快速锁定了污染源大致的区域。随后,环保人员通过另一艘搭载了水下声呐的无人船对污染源进行扫描,声呐扫到河道边的暗管不产生回波,就在显示屏上出现了一定的阴影,这样就可以快速确定水下排污暗管的地点所在,污染企业最终被绳之以法。
无人船辅助执法需完善标准和适应能力
在环保领域推广使用无人船,经济上是否可行?业内技术专家指出,目前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一般采用浮标或者建设自动监测站的方式,一套监测设备的造价高达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需要多套这样的设备才能实现多点监测,且建设自动监测站还需要基建和时间成本。而一条无人船的售价在10万元到50万元不等,使用寿命在5年以上,加上节省的人力和时间,还是非常划算的。
此外,如将无人船搭载的通讯设备与互联网实现对接,则可变身成为执法机构与公众之间的沟通桥梁。
“目前,在应用中遇到的最大困惑是标准的缺乏。”有业内人士指出,无人船在采样量、采样深度上均可完全符合国家人工标准的操作要求,但由于目前水质采样只有人工标准值,缺乏无人船等机器设备的标准,无人船的采样数据尚不能作为执法证据,其应用大多作为摸查情况,寻找线索,然后再由执法人员到场人工执法检测。
无人船目前已在全国24个省、77多个市县应用,服务于水环境保护领域无人船共300多台。广东省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校工程师金小天认为,无论是无人机或者无人船,未来的发展方向都是进一步提高应用的多样性、精细化和对恶劣条件的适应性。
除了环境监测,目前,国内已有企业研制出全球首款全自动水面保洁无人船,并已在苏州的一些河道开始应用。
金小天介绍,为了提高无人机和无人船的适应能力,他们研发了由无人机、水面无人舰移动平台、红外成像等组成的无人职能环境监察巡护系统,“无人机监测不但可以上天,还可以下河、夜间拍摄,甚至可以把无人机放在无人舰上起飞”。今年省领导在调研练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情况时,相关企业携无人船,省环保学校携无人机,用机船协同调查方式,快速准确地提供第一手数据。
遥控小船日均取水样数百个
一艘扁平的白色迷你船只在水面上缓缓游弋,遇到有障碍的地方就机敏地自动绕开。这艘看起来像遥控模型的小船实际内有乾坤――到了河中间,小船停了下来,从船底伸出一根水管,河水被缓缓抽到船上的采样瓶里。
岸边,技术人员盯着电脑,河水的pH、浊度、透明度、溶解氧等指数很快就显示在电脑屏幕上。这是笔者近日随珠海环境监测人员来到鸡啼门水道采集水样看到的情形。此次取样,启用了云洲智能S30小型全自动采样无人船。
“以前采集水样时,我们只能在桥上放置采水器和采样仪,半个身子都要探出桥外,或者划条小艇到河中取样,都有一定的危险性,现在利用无人船进行采样,更为安全的同时也大大提高了效率。”环境监测人员告诉笔者,他们每个月上旬都要对水样进行采集,涉及的范围有前山河、黄杨河、磨刀门水道等河段和大镜山、竹仙洞、杨寮等水库,通常一天就要采几百个样品。
不仅常规监测,应急监测中无人船也开始显身手。
去年12月,市民反映珠海情侣路拱北湾和前山河出现不少死鱼,珠海市环保部门出动无人船进行应急采样中,仅用2小时就完成了常规人员采样需要6小时完成的工作,最终排除了工业偷排的因素,初步调查为暴雨导致水中氧气不足。
“每条船可以连续使用8小时,续航能力可以达到100公里,而且重量轻携带方便,可以满足连续作业需求。”珠海云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是国内无人船领域的龙头企业,该公司市场经理张然提到在调查处理近几年的多起环境污染事故中,都有无人船参与的身影。
经过多年改进动力系统,无人船已能够以最高达3米每秒的时速前进,并对水草缠绕有更好的防护;此外,无人船除搭载市面上主流的水质参数监测设备外,还能够搭载重金属监测设备、核辐射监测设备等复杂仪器,执行更多元化的监测任务。信息公开xinxigongkai
关于印发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的通知
粤经贸法规〔2009〕3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贸委反映。
省经贸委&&&& 省科技厅&&&& 省环保局
&&&&&&&&&&&&&&&&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
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和验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依据相应的标准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绩效和审核报告进行全面检查、核实和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下称省经贸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的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下称市经贸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督促落实本辖区内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
第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省财政统一安排解决。
第二章& 清洁生产审核
第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鼓励企业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七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市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并制定审核计划。审核计划包括审核时间、人员安排、申请验收时间、是否选择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等。
第八条& 市经贸部门应在年底前向省经贸部门报告本地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进展情况和下一年度计划。
省经贸部门每年不定期发布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十条& 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
第十一条&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为主体。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可以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完成。鼓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应具有高级职称并经国家或广东省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师。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应具有5名以上经国家或广东省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高级职称以及相应工作经验。
第三章& 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第十三条& 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在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制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基础上,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应的标准和程序,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绩效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全面检查、核实、评定的过程。
省经贸部门负责全省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验收的指导及组织管理工作。
各市经贸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验收的材料收集、核实及现场验收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审核验收依照国家发展改革部门颁布的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执行;没有颁布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门颁布的行业清洁生产标准执行;国家尚未公布指标体系和行业标准的行业,应在污染物排放达标的基础上,参照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执行。
第十五条& 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相关规定;
(二)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相关产业政策,没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没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
(三)在投资、技改、生产过程、产品包装、综合利用等方面采用国家和广东省公布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或开发清洁产品、研发清洁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
(四)各类污染物排放达标;
(五)制定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六)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取得一定的绩效;
(七)有健全的清洁生产工作机构,建立了清洁生产规章制度、激励机制和持续清洁生产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附件1,一式六份);
(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一式六份及电子版本);
(三)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名单及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当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企业将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所需材料提交给所在地市经贸部门,市经贸部门收到材料后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在一个月内对材料进行核实。
经核实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市经贸部门组织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八条& 市经贸部门现场验收前应将验收计划报省经贸部门,由省经贸部门在省清洁生产行业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参与现场验收。
专家组由环保、能源及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专家库内不能涵盖的行业,由省、市经贸部门协商确定。验收专家组一般不少于3人。
第十九条& 现场验收程序包括:
(一)听取企业汇报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取得成果、存在问题、持续清洁生产计划;
(二)专家组查阅、核实清洁生产相关材料,包括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准确,分析核算是否合理,员工对清洁生产的认识程度;
(三)考察生产现场管理状况、设备情况、工艺流程、水及能源监测计量设备、节能措施、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有效可行。
第二十条& 根据审核报告和现场验收情况,专家组按照《广东省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考核表》(附件2)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定、打分,并形成专家组现场验收意见,报企业所在地市经贸部门。
第二十一条& 自愿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验收评分60分以上为合格,评分80分以上为良好。
第二十二条& 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分为良好的企业,由市经贸部门从评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广东省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考核表》及专家现场验收意见上报省经贸部门,省经贸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抽查。对审核通过的企业,予以公示,经公示没有异议的,由省经贸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授予“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的称号,颁发匾牌、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分为合格的企业,由所在地市经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授予“××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颁发匾牌、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的,经批准重新核发“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可以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所在地市经贸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换证申请表》(附件7);
(二)新一轮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三)当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市经贸部门会环保、科技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在进行核实,出具意见后报省经贸部门。省经贸部门应会同省有关部门对企业的换证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递交换证申请的企业,“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自动取消,并予以公告。
市清洁生产企业的换证程序参照省清洁生产企业换证的程序执行。
第四章&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与验收工作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称省环保部门)组织实施。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应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同时抄报省环保部门和经贸部门。
第二十六条&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规范性,审核报告的真实性,以及清洁生产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评估。申请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附件3);
(二)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审核绩效表(附件4);
(三)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书(送审稿及电子版);
(四)清洁生产审核后的环境监测报告;
(五)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证明及参加审核人员的技术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七份。
第二十七条& 申请评估企业应在上报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一个月内提出评估申请,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当地环保部门对申请企业的条件、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将材料逐级上报省环保部门。省环保部门收到材料后会同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组织清洁生产专家组,采取材料审查、现场检查、询问答辩、现场评分等方式进行审核评估。专家组根据现场考察结果以及报告书质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评定,按照《广东省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验收评分表》(附件5)进行打分,并形成评估意见。
根据评估意见的要求,企业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书(实施稿)》并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稿报批表》(附件6)、专家评估意见、修改清单等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附电子版)报送省环保部门。
第二十八条& 评估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不通过:
(一)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或清洁生产目标设置不合理;
(二)没有对本次审核范围做全面的清洁生产潜力分析;
(三)数据存在重大错误,包括相关数据与环境统计数据偏差较大情况;
(四)企业没有按国家规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
(五)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省环保部门根据报告书修改完善的情况,对于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每半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九条&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对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验证,并做出结论性意见。申请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按照评估意见所规定的验收时间,综合考虑当地政府、环保部门时限要求提出验收申请(一般不超过两年)。
(二)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之后,继续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3个月后,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
第三十条&申请验收企业需提交验收申请,连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环境监测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实施稿)、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意见装订成册一式七份报送省环保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考察等方式,对企业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验证,提出验收意见。
第三十一条&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通过:
(一)对各清洁生产方案的经济和环境绩效没有进行详实统计和测算,无法证明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达到了预期的清洁生产目标。无法证明自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后,企业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企业达不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三级或三级以上指标的要求。企业生产现场存在明显跑、冒、滴、漏等现象。
(二)企业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环境和经济效益的,包括相关数据与环境统计数据偏差较大情况。
对于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省环保部门每半年公布一次。
第三十二条& 承担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相关机构和专家要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对其曾经提供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进行评估、验收。
第五章& 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管理
第三十三条& 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是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咨询及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三十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予以公告,推荐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咨询及技术服务。
第三十五条& 申请公告的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工作条件,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
(三)具有2名以上高级职称、5名以上中级职称并经国家或广东省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师;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应从事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2年以上,或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
(五)没有触犯法律、违规操作等不良纪录;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条件。
第三十六条& 申请公告的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申请报告;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单位基本情况及人员构成;
(四)从业人员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及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从事清洁生产相关工作的业绩和成果。
第三十七条& 省经贸部门会同省环保部门、省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予以公告。
省经贸部门对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并委托广东省清洁生产中心负责咨询服务机构的日常联系工作。
第六章& 鼓励措施
第三十八条& 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清洁生产企业和清洁生产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省经贸部门同省财政部门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财政部门统一下发。
第三十九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财政实际,对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提供资金支持。
第四十条& 在省节能专项资金中对清洁生产示范项目予以支持。
各级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对符合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在排污费使用上给予优先安排。
第四十一条& 获得省、市清洁生产称号企业的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可优先申报省节能环保重大专项,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节能环保重大专项。
第四十二条&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相关费用科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地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的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揭发在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四十四条 通过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有以下行为的,由经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撤销“××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或“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并予以公告:
(一)在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二)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主要工艺和设备的;
(四)能耗水耗等指标严重超标的;
(五)其他不符合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条件的。
第四十五条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拒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申请评估、验收或评估、验收“不通过”的,由省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公开曝光,要求其重新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列入公告的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经贸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从公告中予以除名:
(一)公告后两年内没有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
(二)指派不具备清洁生产审核资格的人员作为项目咨询负责人;
(三)因人员变动导致清洁生产审核师人员不足,对审核咨询服务造成影响;
(四)扰乱咨询市场秩序,以不正当手段获利,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通过降价、地方限制等不良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五)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六)在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过程中,强行推销产品,或强行拉取赞助。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粤经贸资源〔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
注册资本(万元)
营业执照号码
年产值(万元)
年销售额(万元)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时间
附件2:广东省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考核表
广东省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考核表(续)
说明:1、验收评分6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上为良好。2、对超标超总量排污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
附件3:&&&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
注册资本(万元)
营业执照号码
主要产品及产量
年产值(万元)
员工总人数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时间
报告书完成时间
申请单位清洁生产简介及申请意见
(需重点说明清洁生产审核主要成果)
年& 月&& 日(公章)
地级以上市
环保部门意见
年&& 月&& 日(公章)
附件4:&&&&& &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审核绩效表
附件5:广东省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验收评分表
注册资本(万元)
营业执照号码
主要产品及产量
年产值(万元)
员工总人数
清洁生产报告评估时间
实施稿修改完成时间
申请单位情况简介及申请报批意见
(需重点说明修改完善情况及尚未实施的中高费方案实施计划)
年& 月&& 日(公章)
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换证申请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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