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规划课程设计不能同时进行广告宙批吗?

未来人物|广告学院设计系2017毕业作品展,不戳后悔!
这个世界跟我们一样
站在一个崭新未来的起点
从前无法想象的技术进步
让生活各个方面都充满无限的可能性
同时面临可能失去掌控的危机感
即将毕业的师哥师姐是否也有着同样的不安?
传传将带你一览 「未来人物 」
中国传媒大学广告学院设计系
2017毕业作品展
聆听广告学院老师对此次展览的诠释
走近学生作品以及作品背后的故事~
△广告学院巫濛老师是这次毕设作品展的负责人之一
巫老师:设计是有用之用
传传:可以对这次毕设展出做一个大概的介绍吗?
视觉艺术的毕业生不仅要写毕业论文,还要进行毕业创作,也就是毕业设计。一般来说,每一个美术学院和设计学院毕业生的毕业作品都会做一个展出,也就是毕业作品展。
我们以前的毕设展在广告学院的小楼里办过,也在图书馆地下的展厅办过。这两年因为广告博物馆的使用比较便利,我们展出的条件变好了,规模变大了,宣传力度也加大了,所以才会引起大家的注意,其实每年都是有的。
传传:今年毕设展出的主题为什么是“未来人物”呢?
每年的主题是由策展小组决定的。我们每年的毕设展出都有一个策展小组,小组的成员都是这个班的毕业生,我们规定保送研究生的毕业生必须参加,因为他们的时间和精力都相对宽裕,当然,其他学生也可以自愿加入策展小组。至于主题呢,其实还是有其他备选主题的,但是大家就选了这个。
我感觉这个主题比较符合这个时代学生的特点,一方面是因为他们真的很有想法,用传统一点的话来说就是有理想有抱负;另一方面,90后从小生长的环境给予了他们自信,未来是他们的,他们可以去创造未来,他们也将会成为未来。当然,也不是说非要他们成为大人物或是知名人物,而是说他们做自己,按照自己的性格和专长以及对自己的规划去发展,成为这样的一个“未来人物”。
传传:毕设展出每年的主题和风格都不一样,老师您怎么看?
我觉得这也是我们系的一个特点吧,更是我作为老师引以为豪的地方。我们的学生不会被某一种风格或是某一种限制限定死,他们有非常宽广的思路,他们有自己独立的思考。对设计、艺术、创作来说,虽然大家都很喜欢去年毕设展出那种插画的风格,但是今年的毕业生并没有被去年的风格限制。现在每一年的小朋友都很不一样,他们有自己的想法,每个同学的思考也不一样。我们很鼓励他们展现自己独特的一面。
在娱乐商业喧嚣的时代,很多同学选择了人文情怀浓郁的主题,让人欣慰;表现形式可能是前卫的个性的,勇敢去尝试、突破,值得鼓励。
我个人蛮喜欢未来人物这个主视觉,它对未来人物的概念有一个很好的理解,那个人物介于具象和抽象之间,我们不会认为它是某个具体的人,但是它能看出人的情感和内在,同时你也能看出未来的感觉。它不是我们现实生活中的一个普通人,也不是过去的人,而是一个面向未来的人。未来人物就是很酷的。一说到未来我们想到的都是好莱坞电影里的黑色、银色、高科技,但是它是粉色、紫色,它把这种很酷很冷的东西化解了,这能让我们感受到未来人物其实就在我们身边。
传传:老师您是怎么理解“艺术源于生活并高于生活”这句话呢?
这句话是辨识度比较高的一句话,也是大家知道的比较多的一句话,我个人是很认同的。我们是设计系,但是设计和艺术是两个概念,它们不是完全一样的。一般对这个领域不太关心的人往往觉得设计就是艺术,但其实是不一样的。有一句话,“艺术是无用之用”,艺术最大的用处就是它没有用,它没有实际的功能,它不能让你吃饱穿暖,艺术干不了这个事,但是设计可以,设计绝对不是无用之用,设计是有用之用。
传传:今年设计系毕业生们的毕业去向是怎么样的?
还是挺丰富的,有的人会继续读研究生,有在国内读的也有在国外读的。他们的第一目标是欧洲或美国知名的设计学院。也有一部分学生选择就业,他们的首选是一些比较大的公司,还有一部分毕业生会直接创业,做一个自己的工作室,也都能运持下去。
传传:又快高考了,老师您认为哪些同学比较适合来咱们学校设计系呢?
我们专业还是相当有特点的。因为我们依托于传媒大学的这个大环境,所以我们同学的设计意识和设计思维还是为传播服务、为传媒服务,他们对传播的理解、对媒介的理解要比其他学校的毕业生更加深入。
第二,传媒领域就是一个很活跃的领域,这个领域不断有新鲜的人、新鲜的事出现,在这个环境里精神必然要保持一种不断更新的状态。所以对新鲜事物感兴趣、容易接受新鲜事物、愿意去探索未来、面对新鲜的这些同学在这里可能会更加如鱼得水。我们希望同学们有独立的思考,愿意做自己、做自己想做的事情,沿着自己喜欢的、所认定的风格走下去的同学能在这里得到更好的发展。
社会对我们这个时代有很多好的、坏的意见
其中包括“很自我”、“不稳定”
该如何告诉他们我们掌控这些特质
并让它们成为“创造力”和“无限潜能”
我们并不知道
但可以确定的是
要成为未来人物
做好当下的事情
就是我们奔向未来的方式
毕业生:毕设是新的起点
(↑ 点开视频,看广告学院设计系学生对于本次毕设作品的感悟)
本次展览的毕业作品
也凝聚了毕业生们的独特设计理念。
每一份设计背后都是知识的力量,
每一个精致的作品
都有背后的挥汗如雨;
每一次艰难的孤独路程
都有一颗坚定的心支撑。
传传愿带领大家一起用心感受他们的优秀作品。
作品名称:《Art Life艺生》
作者:马进 时晨 龚高翔
作品介绍:一部致敬美术艺考生的电影。主要讲述了来自云南梁河的王一、哈尔滨的高翔、北京的刘夏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在北京零一零画室参加美术艺考集训,备战艺考的故事。艺术,一个本无法被清晰界定好坏的领域,也“应景”地出现了各种不同的评判标准。
作品名称:《恶化》
作者:郑杰夫
作品描述:这是一个几乎密闭的影像放映空间,声、光、影、像和空间本身共同构成这个作品。空间上与外界暂时隔离;影像上引入了两个形象概念,母性的造物主和婴儿;声光上使用了红色色光、不间断的超高频和超低频电子音。
《星座的秘密》
作品名称:《星座秘密》
作者:陈金诗媛
作品描述:将十二星座所代表的十二种人格作为设计元素,综合味觉、视觉、嗅觉各个方面去展现星座内心的矛盾。在了解星座的同时,呼吁大家关注内在矛盾的自己。
《十里红妆》
作品名称:《十里红妆·传统汉式婚礼衍生设计》
作者:庞祺
作品描述:华夏复兴,衣冠先行。在考虑汉式婚礼衍生品设计时,我们既要保留其精髓部分,又要改良创新,让它们融入到现代生活中。所以,本次毕设结合汉代服饰特点,纯手工打造了凤冠、玉佩、汉服以及其他首饰,并将这些理念运用到杯垫、手机壳等现代生活用品中。
作品名称:《WALL》
作者:高志
作品描述:正是意识所具有的不可控性,或者物质存在的自我性,导致物质的某些“恶特征”的显现。而这种“恶”是否为定义中的恶并不确定,或许什么也没有。这便是这部作品中的理念。
在这次毕业作品设计的团队中
还有一个特殊的“双胞胎团队”——
刘欣怡和宋学敏
-“双胞胎是否有心灵感应?”
-“不算有,这应该是熟悉的人之间根据相处经验得来的推测,比如你妈妈根据你说话语气的不开心,询问你是否有不顺心的事情。”
刘欣怡之所以能这么肯定的说,是因为当了21年的双胞胎,而一同做毕设的宋学敏就是她的胞妹。
这次刘欣怡和宋学敏以自我的成长经历为案例,展现两个普通小孩成长到青年,同一个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大学背后的互助、慰籍、共生以及竞争、讨厌、嫉妒等情绪,并深度挖掘双胞胎的相似却不同之处。
一本名叫《大大小小流水帐》的书成了作品的核心——大大小小是刘欣怡和宋学敏幼年时期的小名,流水帐是因为书的文字内容来自于两人2006年到2017年的日记内容,流水记录。
书分左右两边翻动,左边为荧光粉红,代表外向一点的大大,右边是浅绿色,代表内向一点的小小。第一页取自两人购买的小学日记的第一页,后接出生证明,明确两人的同胎身份。之后就是照片加日记的组合,记录着两人的点点滴滴,也着实引发了我们的思考。
在这里,未来人物与你相遇
同样地,未来也从这里开始
传传愿与你携手
共创 精!彩!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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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杨卓荦 · 陈逍· 薛荣
摄影 | 程羽加 · 陈逍
视频 | 薛荣
编辑 | 陈逍
美编 | 张晓君
责编 | 刘帆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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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请问广告设计不可以出现哪些字眼?_百度知道
请问广告设计不可以出现哪些字眼?
因为本人最近找了一份工作,涉及广告设计,想请教大家。有哪些字眼不能用?还有设计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
我有更好的答案
呵呵 楼上的广告法则都搬出来了那个您还真得好好看看我想一下啊~~不能出现“最佳”“最强”等称霸型的字眼不能出现国旗国歌涉及到政治领域的图形或者文字不能出现歪曲正常词汇的文字,譬如“一网情深”“春眠不觉晓处处蚊子咬”等暂时就想起这么多,我也不是专职干广告文案的,呵呵
采纳率:44%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和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第二章 广告准则
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告和职业首先,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 广告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商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口才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商品,不得做广告。
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地 药品混淆的用语。第三章 广告活动
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阅书面合同,明确各 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二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二十四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殊荣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第二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二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颂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条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 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 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第四章 广告的审查
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在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机关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 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欺骗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 法常委会相抵触的,以本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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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所以你如果在没有建房许可证的情况下建房当属违法行为。象你这种情况,建了政府也不会强拆的,现在农村无证建房的多了,自己住没证也不要紧,只是以后想出让或拆迁补偿时可能有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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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因其农户多,居住分散面广量大,且自然条件、经济水平千差万别,村村之间、户户之间农户居住状况复杂。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改善提高,农村居民点建设依然是我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一项重要因素,是造成耕地减少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 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一直是我国土地管理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这项用地普遍存在粗放利用现象,不是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废弃地,而是盲目向村外扩张,村内空闲房普遍存在,农户建新房不拆旧房,离开农村而进城居住的干部、职工、军人等,原有的房屋土地大量闲置存在。在新《土地管理法》贯彻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有的对“新法”理解不一,一些地方就发生了违法批地现象;有的规划工作跟不上或引导不及时,违法占地建房还未能遏制住;有的实际困难户建房问题又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影响了农户生产和生活,甚至社会稳定。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宅基地管理问题更为突出,有的“一户多宅”农户,专靠出租或转让住宅“致富”,成了暴发户,对耕地保护十分不利。同时,土地管理部门在农村宅基地审批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审批内容不突出,审批条件不完善,审批程序不明确,审批制度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影响国家耕地保护政策法规在广大农村的真正落实。因此,为严格农村宅基地的科学管理,提几点想法,供决策参考。 一、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专题调查(简称“专题调查”),摸清各类用地面积底数 在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中,全国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截至日为1645.6万公顷,有了一个宏观数字。目前,全国农村宅基地各类用地面积家底是不清楚的,省、市、县、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农村宅基地的细化用地数量也不清楚。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发展和科学管理宅基地的需要,进一步调查清楚全国农村居民点中农户的住宅用地、生产性用地、经营性用地、服务性用地、竹林绿化用地、水面养殖用地等等数量,以及一户一宅,一户多宅,空闲房屋,出租转让住宅和违法用地、批少用多、甲批乙用等等现状也很有现实意义。这样,将给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提供可靠的数据和依据。 这项“专题调查”,除应纳入第二轮国土资源大调查土地后备资源调查内容和采用现代技术外,还应紧密结合农村宅基地的确权登记与变更登记发证和推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的建设进行。考虑到这一项“专题调查”由于牵动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等多方面因素,启动并搞好“专题调查”时,一定要统一思想和统一调查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层层抓好试点,掌握动态信息,在作好经验总结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因此,国土资源部可在全国土地管理综合试验的十五个城市将这项“专题调查”优先开展起来,作为试验城市的共同试验任务,或将这些城市的城乡结合部作为“专题调查”的试验任务落实下去。因为,全国各类城市的城乡结合部,当前还存在一个突出矛盾和老大难问题,这就是“城中村”的管理体制的二元化,宅基地管理不到位,建设长期处于无序状态,违法用地、“一户多宅”现象相当普遍,住宅布局混乱,环境恶劣,治安问题突出,成了城市的“阴暗角落”,不仅影响社会稳定,而且也影响“城中村”人的生存状态,如果不进行“专题调查”,摸清各类用地情况,进行彻底改革,包括土地所有制的转制、农民变市民等一系列政策问题,难以与“城乡一体化”建设目标协调。因此,优先在城乡结合部开展“专题调查”,这样范围小一些,工作量少一些,试验成果得来快一些。同时,凡已经过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其城乡结合部也可作为“专题调查”的试点单位,摸清情况,总结经验,井制定试点过程中碰到的相关政策措施,为全面推广创造条件,从而使全国农村宅基地各类用地的家底,层层清楚明白。 二、制定农村宅基地法规,提高依法管理水平 在“专题调查”基础上,针对农村宅基地存在的问题和各地在实践中成熟的政策性规定,并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国土资源部应加快研究制定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作为《土地管理法》的配套法规出台,指导地方依法管理好专题调查成果,提高管理宅基地的管理水平。因此,应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立法,纳入部的软科学研究课题,同时着手总结地方有关宅基地管理的成功经验,在专题调查试点单位进行实践完善。这样可以一举两得,既检验宅基地管理政策的可行性,将使宅基地管理办法出台更加贴近农村实际;又便于基层土地管理部门操作与农户的监督,有利于宅基地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规范宅基地的审批,提高办事效率 新《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在贯彻实施中,各地又在极力推进小城镇建设,而相关法规对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的规范性审批办法。如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申请宅基地的审批原则有几条;用地标准和审批条件有哪些;审批内容和要求村民应知多少、应作什么事;审批和建设程序中基层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哪些;农村基层组织的权力和义务有哪些;村民群众有哪些义务和权利;当前急需建房用地的困难户应把握的原则存哪些等等。基层土地管理部门迫切期望有一个规范农村宅基地的审批意见和办法,或转发地方政府有关这方面的政策规定,以指导这项工作的健康发展,减少乱占耕地建房、浪费土地现象的发生。 四、严格依照规划审批用地,控制宅基地建设规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是管理农村宅基地的基础。必须坚持按规划、按定额、按程序、按审批权限依法审批宅基地。 目前,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四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批准。全国小城镇建设也已按规划全面展开,撤乡并镇和退耕还湖、退耕还林还草,移民建村、建镇,自然村归并、发展中心村,以及撤行政专署,新建地级城市,调整县乡(镇)管辖范围等等,这些对农村土地的集约合理利用是有好处的,也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因而是正确的。但也应面对刚刚批准的县(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就需要进行调整,重新申报批准的现实困难和问题。况且有的乡(镇)规划都是报经省政府审批的,工作量太大,最终困难会使严格的审批制度流于形式。同时,乡(镇)规划对农村居民点也只是划了一个控制范围,农村居民点既符合当今经济现状,又有超前意识的科学规划真正落实的很少,不少地方只是为了参观,搞几个典型样板村,真正切合实际,有利于生产,便于生活,留有空间发展的农村居民点详细规划还是不多的。因此,对农村居民点真正做到严格规划用地,控制宅基地建设规模还需进一步调查研究,做好这篇文章的。 五、改革宅基地使用制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根据国务院(1990)4号文件的精神,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由试点到全面展开的推行过程中,对遏制宅基地的不良消费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而1993年为减轻农民负担将这一制度一刀切予以取消。一度缓解和乱占、多占宅基地的风气又重新抬头。一些农户(特别是农村中有权的、有钱的)认为“多占地不交钱,不占白不占”,使宅基地管理失去了有效的经济手段。据典型调查,农户宅基地超标现象普遍存在,超标比率高达80%,个别农户超标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因此,对农村宅基地现行有偿使用制度应重新提出进行专题研究,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房地产产业的经济支柱作用被人们越来越认识。在城乡结合部对富裕起来的农户,应实施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对在农村宅基地超占农户,超标面积可实施临时租金制度,以提高农村宅基地占用成本。这样做,不仅有利于形成农村宅基地合理布局与占用的经济机制,而且有利于控制农村宅基地的乱占、滥用现象,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六、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提高农民依法用地自觉性 随着新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深入贯彻和实施,土地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正在实现根本性的转变,宣传教育应从农村实际出发,多种形式,反复多次着重讲清楚土地管理中的新规定、新要求。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地的,还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等等新规定,用地还要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选址意见书等等新要求;而对农村村民建住宅的违法用地案件,尤其是对顶风作案、违反规划、乱占耕地、越权审批的案件查处,针对基层土地管理所人员少,执法力量不足的实际情况,可将乡镇划成若干片,建立土地执法工作小组,形成合力,严格执法,发现一处,查处一处,最终目的是提高农村村民依法用地的自觉性,保证土地管理政策法规真正能落到实处。
规划局的人都说了,法律上你不可以建房。但是你要建他们也拦不住你,只是以后只补偿60%。
任何建筑都要经过批准,要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么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你的房子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的,那么肯定是领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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