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散采购可以由采购单位委托政府集中采购 分散机构代理采购吗?

慈溪市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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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慈溪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慈政办发〔2006〕14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政府采购中实施的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范围是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专业性货物类和专业性服务类政府采购;单位分散采购的范围是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
  第三条 各部门或单位依法组织采购项目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应有经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培训的专业人员,并具有相互监督、管办分离的采购组织机制和采购活动所需硬件设备;
  3. 建立健全的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建立有政府采购法定程序的工作程序,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包括公开招标文件、邀请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单一谈判文件,下同)和能依据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采购的能力;
  4.必须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确认。
  各部门或采购单位不符合上述条件,应委托具有采购资质且经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各部门或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应当签定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的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项目,按每月规定时间向市财政部门报批采购计划表,由财政部门核准资金后,送市公共资源交管办。
  第五条 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应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各部门或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规定的采购方式。
  第六条 各部门或采购单位依据核准的采购方式,编制相应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实施前应到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编制的采购文件内容应包括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投标人应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和图纸等;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其他应明确的事项。
  第七条 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的采购公告、中标公告须经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后在&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上发布。采购公告的内容应包括采购项目的主要内容、简要技术要求,供应商的资格要求,采购文件取得途径,采购活动的时间、地点,保证金规定,采购项目联系办法;中标公告的内容应包括采购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价格,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及投诉途径。
  第八条 各部门或采购单位依据采购方式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及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及以上的单数。实行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单一来源采购根据需要聘请采购专家。各部门或采购单位所需专家原则上在政府部门规定的招投标专家库内抽取;对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招投标专家库没有相应专家的,可以聘任招投标专家库以外的临时专家。临时专家的名单一般由采购人或代理人按所需专家的3倍提出,并在监管人员的监督下,随机抽取使用。
  第九条 各部门或单位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实行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从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最后报价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实行&管办分离&,即采购人员与监管人员必须严格分离。采购组织单位应对开标大会及评标、询标或谈判等活动现场情况按进程予以详实的记录,对采购现场出现的争议及其解决情况等应予客观反映。采购记录应由采购活动相关人和监管人确认后,与其他采购文件资料一并存档。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可根据需要参与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的现场监管,并且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事后检查。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应当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供应商一般应当根据评审小组推荐的顺序确定。
  第十二条 各部门或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定采购合同。自采购合同签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向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部门或采购单位如需追加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经财政部门同意,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后,可以在不变更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不得提高原中标成交单价,且总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补充采购合同副本在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
  第十三条 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项目一般由各采购部门或单位验收。一般性的采购项目应由本部门或单位熟悉采购货物或服务的专业人员参与验收,大型或者技术较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人应当签署验收报告书。
  第十四条 各部门或单位的每个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政府采购档案,每个采购环节的采购文件及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政府采购项目的所有采购文件及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及资料档案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采购文件、预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各部门(单位)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各部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1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投诉。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在处理投诉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通知各部门(单位)暂停采购活动。
  第十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发现正在进行的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活动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可以责令有关部门或单位停止采购,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活动,同时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相关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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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从以上描述中可以看出,分散采购并不包含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属于集中采购一种,必须集中采购机构(包括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本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活动。中介代理机构显然不属于本部门也不是什么主管部门,也没有属于本部门所需要的特殊专业技能。因而采购人不得将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委托分散采购,而必须依法部门集中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作者单位:浙江省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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