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县运输木材是否需要木材运输证怎样查真伪

国庆放假通知:10.1-5号休息,6号正常上班,放假期间有工作人员在线值班,咨询电话,祝大家节日快乐。
工作时间自即10.1日起调整为:上午8:15-12:00,下午13:30-17:30,中午值班12:00-13:30 晚上值班17:30-22:00有工作人员在线,欢迎咨询TEL:!
邮政EMS特快号快递查询.cn 或是致电11183!顺丰快递:http://www./ 电话:95338
木材运输管理方法←运输证管理系统木材运输管理方法,木材运输方法,木材管理
木材运输管理方法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木材运输管理,维护木材运输秩序,保护合流通,控制 森林资源消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木材包括: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列的全部木材;   (二)省定企业标准所列的全部木材;   (三)木制成品和半成品、商品柴、炭;   (四)原竹、篙竹及竹篱笆板、竹跳板、竹杠、竹片;   (五)其他以消耗木竹为原料的产品。   第三条 本省境内的木材运输适用本办法。外省过境的木材的运输按起运省规定执行。
第二章 运输证的办理
  第四条&凡运输木材,必须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以 下简称运输证),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运输证从起点到终 点全程有效。   第五条 个人随身携带或零担、包裹托运的小型木制成品,两件以内的, 免予办理运输证。  第六条 进口胶合板(含用进口胶合板在国内进行二次加工后的富丽板、 华丽板等人造板材料),凭省内外货发票或物资调拨单放行,免予办理运输 证。 纸张、火柴的运输免予办理运输证。  第七条 出省的木材运输,使用林业部印制的出省运输证,由省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办理;省内跨地(市)、县(市、区,下同)的木材 运输,使用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办理;县内的木材运输,使用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运输证, 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办理。 对省供销社系统的毛竹运输管理,可按照总量控制、专户立帐,专门管 理、单独统计的原则办理。   第八条 木材运输按下列规定办理运输证:    (一)政策规定木材生产单位可以自产自销的木材运输,凭有效的木材采 伐证、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和国家、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林业规费交纳凭证(以下 简称规费凭证)办理;    (二)经批准的木材经营单位的木材运输,凭收购时的采伐许可证、森林 植物检疫证书和规费凭证或购材时的运输证及规费凭证办理;    (三)经批准的木材加工单位生产的木材制成品、半成品的运输,凭从林 业部门购材时的证明或购材时的运输证及规费凭证办理;   (四)单位或个人搬迁时自用的木制家具的运输,单位凭搬迁文件办理; 个人凭户口迁移或工作调动证明办理;    (五)进口木材的运输,凭进口材调拨证明办理;   (六)从外地购进木材及其制成品、半成品销出本地,或经加工成制成 品、半成品后销出本地的运输,凭原购进地的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办理。 办理运输证的收费标准,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 门制定。    第九条 各种木制成品、半成品办理运输证计算材积时,应当扣除运用进 口胶合板和非木质人造板的材积,具体标准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标准 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十条 发放运输证的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申请者提交的证明,对符合规 定的,应当及时签发运输证。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签发或撤销已签发的运 输证:   (一)超计划销售的;    (二)提交的证明不齐全的;   (三)私人贩运木材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运输木材的。  第十一条 运输证开出后,一律不更改,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在木材 未起运前经检查属实,由原发证机关将原证收回,重新办理运输证。   第十二条 运输证存根必须保存备查,保存期限为5年,期满由县级以上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销。
 第三章 木材的运输
  第十三条 货主应当按照运输证所载明的树种、材种、规格、数量、运输 方式、收发货单位、起止地点、期限等运输木材。 在公路和水上运输途中,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达目的地的,应 当在运输证有效期限内持运输证在途中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 单位办理新的运输证。所持运输证已过期的,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 凡需要通过铁路、水路、公路运输木材出县、出省的,应当凭 有效的运输证,到铁路、交通部门办理运输手续。 承运木材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凭有效的运输证承办运输。   第十五条 在公咱和水上运输木材,实行一车一证、一船(排)一证,货 证同行。在公路上承运木材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主动接受木材检查站的检查。 水上运输在装运前,货主应主动到当地木材检查站报检,木材检查站应在接到 报检后两日内进行检查。除特殊情况外,水上运输途中不再检查,确需复查 的,由目的港木材检查站进行;出省的,由湖口木材检查站验证检查。   第十六条 铁路运输木材,实行一车皮一证,零担一批一证。省内运输证 第三联,出省运输证第二联存发运站备查。木材车皮(含出口木材车皮)计划 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归口审核,加盖“木材车皮计划归口专 用章”后交运输部门办理。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木材检查站负责过往木材的检查。位于国 道和省道上的木材检查站不得设置拦车杠子,可采取妥善的方式,示意停车; 其他木材检查站根据需要可设置拦车杠子或使用停车示意牌。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进入承运木材的车站、 码头、货场进行检查,可以对经营及用材单位进行监督,有关单位应积极配 合。 木材检查站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主动出示省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制发的检查证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检查职责。   第十八条 木材检查站检查过往木材时,应当查验运输证、森林植物检疫 证。对货证相符的应及时放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所运输的木材扣 留待处:    (一)货证不符合的;   (二)无运输证、森林植物检疫证的;   (三)重复使用运输证、森林植物检疫证的;   (四)使用伪造运输证、森林植物检疫证的;    (五)擅自涂改运输证、森林植物检疫证的;   (六)偷漏规费的。   第十九条 依法扣留木材时,应当发给当事人扣留通知书。当事人自扣留 之日起15日内能够提供发货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补办的运输证 的,应将所扣留的木材予以放行;逾期未能提供运输证的,应自期满之日起1 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在查验、扣留木材期间的追车(船)、停泊、装卸、保管及运 输工具等所需的费用,属当事人责任的,由当事人承担;属木材检查站责任 的,由木材检查站承担。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运输木材的行为予以举 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并按规定对举报者和其他有功人员 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木材检查站必须依法检查,文明检查,公开检查制度,不得 故意刁难当事人。不得检查与木材我关的车辆。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举报电话,在所辖木材检查站张榜公布。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具有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除收缴违法证件、补交林业 规费外,并处以违法运输木材的价值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 元。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对承运单位或个人处以 相关于运费50-100%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五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当事 人不服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诉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经处罚后给予放行的木材,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给予补办 运输证。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含县)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或其委托的木材检查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对未提交国家和 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规费凭证而办理运输证的,应赔偿有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 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和木材检查站查人员执法违法 的,按有关规定查处;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以暴力威胁、殴打木材检查站检查人员,抗拒检查的不法行 为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触犯刑律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一篇:下一篇:没有了湖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
当前位置: >>
湖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7609&&&&更新时间: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木材运输证的核发管理,保障森林采伐限额的严格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木材运输证是运输木材的法律凭证。《出省木材运输证》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印制;《省内木材运输证》由省林业局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翻印、复制和自制木材运输凭证。
第三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起运、转运出省,或省内流通的木材、松香产品和再生树蔸、树桩、活立木,均须办理木材运输证。办理木材运输证的具体品种,按原省林业厅鄂林政字(1999)第290号【各种规定的木材、小径材、竹材、竹片;各种木、竹成品、半成品,各种木、竹人造板,木片,木纸浆;木炭、香菇、木耳、茯苓、树皮、再生树蔸、竹笋、松香。】、省林业局林资发(2003)41号文件规定执行。但下列情况可不办理木材运输证:
(一)运输木、竹制品折合材积0.5立方米以下的;
(二)城乡居民运输自用的或在商场购买的木、竹制品并有购货凭证的;
(三)运输装有物品的或回收专用木制包装箱。
第四条 《省内木材运输证》由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资源林政管理科(处、股)核发。为便于木材流通,经市、州林业局批准,丘陵、山区县(市、区)可在境内设立3―5个《省内木材运输证》签发点,但必须从严掌握,上报省林业局资源处备案。《出省木材运输证》由省林业局委托市州和重点产材县林业局核发。
第五条 木材运输证实行交旧领新制度。由市州林业局资源、林政管理科(处)定期到省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处、县(市、区)林业局资源林政管理股(科)定期到市州林业局资源林政管理科(处)办理木材运输证交旧领新手续,并按规定解缴工本费。
第六条 木材运输按下列合法来源凭证核发木材运输证:
(一)采伐限额内的商品材,凭检疫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产品运输,凭收购木材的木材运输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三)没收和变价处理的木材,凭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判决书;
(四)旧屋材料凭户主的申请书,经当地林业工作站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查的批件;
(五)农村居民采伐的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凭乡(镇)林业工作站或村委会的证明;
(六)商品薪材、枝丫材、加工剩余材、凭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计划和生产单位的证明;
(七)户籍迁移携带的木材、家具、凭单位证明或户口迁移证;
(八)基建单位自用的支撑架、模板等旧材料搬迁转运,凭基建单位申请书,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批件;新材料凭木材购货凭证;
(九)树蔸、树桩和绿化林木等商品活立木,凭检疫证、《林木采伐许可证》;
(十)消耗木竹资源较多的林产品,凭货主的申请书和育林基金收据。
第七条 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不得办理木材运输证。
第八条 木材运到终点又需转运的,凭原木材运输证、检疫证、检尺码单,经木材存放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资源林政管理科(处、股)核实后,换领新的木材运输证。
第九条 木材运输证遗失的,货主必须书面说明理由,经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资源林政管理(处、股)核实,或凭挂失作废证明,由原发证机关重新办理木材运输证。
第十条 签发木材运输证必须字迹工整、准确规范填写:
(一)有效限期和数量合计栏必须大写;
(二)凭证运输的木材必须按木材运输证格式内容逐栏填写。但下列树种、品名的数量可不填写材积:
1、楠竹填写根数,小径竹填写吨数;
2、木竹成品、半成品:有包装的按包装件数填写;没有包装的按实际自然件数填写;
3、人造板按张数填写;
4、小径材、枝丫材、薪材、木片、木材加工剩余物以及消耗木竹资源较多的林副产品,难以按立方数填写的按吨数填写;
5、再生树蔸、树桩、绿化林木等商品活立木按蔸数、株数填写;
(三)木材运输证填写的内容不得涂改,不得留有空行,填写有误的应重新签证;(四)木材运输证有效限期,应以起点至目的地正常情况下需要的时间为限。
一般情况下,汽车县内运输1天以内(可按小时计算),省内运输1―4天,出省运输3―7天,水运和火车运输不超过45天;
(五)核办木材运输证必须加盖签证机关印章,并由申领人、签证人签名(全称)或盖章,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木材运输证实行一车(船)一证,并随货同行。
第十二条 禁止在已开具的木材运输证上签字批准延期。
第十三条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市与市、县与县之间不得异地办理《木材运输证》。
第十四条 核办木材运输证严格按规定收取林业规费和工本费,但不得代其他部门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办证单位要认真建立办证台账,逐月累计,做好《商品材运输统计表》的填报工作。台帐分两类建立:
(一)纳入当年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的商品材运输台账;
(二)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的其他商品材运输台账。如旧材料、外地材、转办材、村民房前屋后和自留地上采伐的零星林木等。
两类台账的统计表,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以县(市、区)为单位汇总后,于次年的元月底上报省林业局。
第十六条 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省或者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获得省林业局颁发的《核发木材运输证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木材运输证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资源林政管理科(处、股)负责发放和管理,并固定专人负责运输证的领交、结算、审查、办证和保管。
第十八条 各办证机关对木材运输证要妥善保管,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对已开完的《出省木材运输证》存根联全部交省林业局存档,《省内木材运输证》存根联留市州林业局存档,保存期二年。
第十九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木材运输证核发和管理的检查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规、违纪人员必须调离岗位,收回资格证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对不便每木检尺的小径材、枝丫材、木片及木材加工剩余物等,原则上按每1100公斤折算1立方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省林业局有关木材运证核发和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文章录入:hf网民&&&&责任编辑:南方怡夫&
上一篇文章: 没有了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主办:鹤峰县林业局 地址:鹤峰县容美镇后坝 电话: 邮编:445800 技术支持:运输实木家具被罚 是否要办木材运输证引争议
核心提示:4月25日,光明家具在运输实木成品家具时,被江西省林业厅浮梁县桃墅高速木材检查站以无木材运输证为由没收,后被要求补办证明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4月25日,光明家具在运输实木成品家具时,被江西省林业厅浮梁县桃墅高速木材检查站以无木材运输证为由没收,后被要求补办证明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质疑,根据国家林业局在1998年出台的文件,以木材、竹材为主辅原材料的家具成品和木(竹)制工艺品,未列入凭证运输范围,为什么江西不执行国家林业局的政策?
江西省林业厅木材流通监督管理局回应称,处罚是依据《江西省凭证运输木材名录》,按照这一目录,运输家具也需要木材运输证明。
运送384件家具被木材检查站拦住
4月25日晚,山东济南司机郭宏伟驾驶大货车行驶在景鹰高速上,车上是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营销分公司的实木家具,目的地是河北廊坊。
在万年收费站服务区,郭宏伟就餐结束休息片刻,返回货车驾驶室准备驾车离开时,被浮梁县桃墅高速木材检查站检查人员拦住了。
几名穿着制服的检查人员爬上车,划开货车上的帆布与家具外包装说:&拉的是木材,你的木材运输证呢?&
郭宏伟赶忙解释:&货物虽是木材做的,可现在已经成了家具商品,为什么还需要办运输证?&
&没有办运输证,全部没收!&检查人员说,&你把车开到景德镇停车场去接受处罚!&
无奈之下,郭宏伟一边与货主联系,一边将车开离高速。
郭宏伟告诉新法制报记者:&我运输过多次实木家具,这是第一次听说要运输证。&
郭宏伟称,回到停车场,检查人员不仅要没收这批货,还要处以货物价值30%的罚款。他计算了一下,罚款要2.4万元!
郭宏伟联系上了光明集团有限公司南昌营销公司总经理刘志军。
刘志军听说此事后很吃惊,急忙与景德镇一朋友联系。第二天,刘志军委托的朋友与桃墅高速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取得了联系,但木材检查站坚持没收这384套橱柜。市内运输木材要办运输证_三明新闻_福建之窗
&&&&当前位置: &
市内运输木材要办运输证
发表时间:    
 来源:三明日报    
&&&&&&&& 4月1日,三元区一生产胶水的加工厂因违反了林业法规,价值达4万元的包装箱板被没收,并处以木材价款30%的罚款。
  当日,梅列区市郊森林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称列西广源装饰材料城公路边停放有一辆装满无证板材的集装箱货车。经查,该车装的全是包装箱板,是三元区一生产胶水的加工厂无证运输到梅列列西销售。该加工厂经办人员对林业法律法规不熟,认为从三元区拉木材到梅列区系市内运输可以不办理木材运输许可证,结果违反了林业法规,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庆 松 斌 烨)
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注明"出处:×××"(非福建之窗)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在本网的新闻页面或BBS上进行跟帖或发表言论者,文责自负。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同本网联系。
论坛热帖排行
福建之窗 . All rights
联系电话:7
传真:0& &&&&&&&&&
&& &&&& &&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木材运输证管理系统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