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检疫前申报检疫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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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辉县市积极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活动
&&发布时间: 16:21&&责任编辑: 张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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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行为,有效保障上市生猪肉品质量安全,新乡辉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积极开展生猪屠宰集中整治活动,依法严厉打击对生猪或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和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违法行为。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 辉县市切实把“注水肉”集中治理行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5月份共计召开生猪定点屠宰场负责人和全体屠宰检疫人员参加的专题会议4次,辖区主管副局长琚海林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强调关于“注水肉”集中治理行动的严肃性和必要性,安排部署屠宰专项整治活动,净化生猪屠宰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猪肉品消费安全。二、加强宣传教育,强化主体责任&&& 辉县市充分利用微信、短信等现代媒体工具进行宣传教育,并组织19家生猪屠宰企业刷写“屠宰注水生猪就是违法”、“杜绝屠宰注水猪,保障肉类食品安全”等警示标语。5月23日,组织辖区生猪定点屠宰场负责人和官方兽医负责人共28人参加了新乡市农牧局组织的生猪屠宰企业法人代表集体约谈暨“杜绝屠宰注水猪,保障肉类食品安全”集中宣誓会议。截至目前,共对屠宰企业进行面对面法律宣传14次,发放宣传资料50份,发放《河南省生猪屠宰企业告知书》19份,签订《河南省生猪屠宰企业承诺书》19份,营造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氛围,增强了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三、全方位排查,重新审查验收5月份以来,辉县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分成3个小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制定的《生猪屠宰场监督检查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对辖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场重新审核验收,达不到规定的不得生产,停业整改,直至验收合格方可继续生产。对验收合格的4个生猪屠宰场,强化措施,严格监管,重点督导企业严格执行待宰静养制度落实,严把活畜入场,产品出场等关口。四、落实监管措施,确保生猪肉品安全一是严把生猪入场关。官方兽医加强查证验物工作,认真查验入场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耳标的佩戴情况,并做好入场登记。二是严格落实检疫申报制度。官方兽医加大对屠宰企业法律法规宣传,督促其落实“瘦肉精”抽检和检疫申报制度,场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三是严格执行生猪静养制度。驻场官方兽医监督屠宰企业认真做好入场待宰生猪静养,静养12小时以上,没有实行静养的生猪不得出具准宰通知书。四是认真做好生猪宰前检查和宰后同步检疫。驻场检疫人员按照宰前健康检查、“瘦肉精”抽检等规定要求,做好宰前2小时内检查和宰后同步检疫。对发现的病害猪和“瘦肉精”抽检不合格生猪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是认真做好检疫出证,监督企业做好肉品品质检验。驻场官方兽医负责对定点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依法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及时上传检疫数据。同时,依法监督生猪屠宰企业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六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辉县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切实加强畜禽屠宰环节日常监督检查,依据风险级别确定监管频次,实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5月份以来,共计出动执法车辆22车次,执法人员150人次,突击检查达7次,立案查处1起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件,营造了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生猪屠宰检疫规程_中国百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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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同时产地检疫结合养殖场监督巡查记录,认真查验养殖档案、畜禽标志和免疫记录,全部合格后方能上市销售。二是规范屠宰检疫,严格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把好生猪“入场关”,搞好同步检疫,确保出场生猪产品健康合格。三是规范出证,加强对检疫证明、检疫...生猪屠宰检验、检疫流程图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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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检验、检疫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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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的要点 -猪友问答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 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 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 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  4.4.1 合格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
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  5.1 申报受理
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受理方式
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  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  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高致病性、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2 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6.2.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5 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生猪,视情况进行急宰。  6.3 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患病生猪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  7.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7.1 头蹄及体表检查  7.1.1 视检体表的完整性、颜色,检查有无本规程规定疫病引起的皮肤病变、关节肿大等。  7.1.2 观察吻突、齿龈和蹄部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  7.1.3放血后退毛前,沿放血孔纵向切开下颌区,直到颌骨高峰区,剖开两侧下颌淋巴结,视检有无肿大、坏死灶(紫、黑、灰、黄),切面是否呈砖红色,周围有无水肿、胶样浸润等。  7.1.4 剖检两侧咬肌,充分暴露剖面,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7.2 内脏检查
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脾脏、肠系膜淋巴结有无肠炭疽。取出内脏后,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脾脏、胃肠、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等。  7.2.1 心脏
视检心包,切开心包膜,检查有无变性、心包积液、渗出、淤血、出血、坏死等症状。在与左纵沟平行的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纵剖心脏,检查心内膜、心肌、血液凝固状态、二尖瓣及有无虎斑心、菜花样赘生物、寄生虫等。  7.2.2 肺脏
视检肺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肺实质有无坏死、萎陷、气肿、水肿、淤血、脓肿、实变、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等。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必要时剖检气管、支气管。  7.2.3 肝脏
视检肝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观察有无淤血、肿胀、变性、黄染、坏死、硬化、肿物、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寄生虫等病变。剖开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必要时剖检胆管。  7.2.4 脾脏
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坏死灶、边缘出血性梗死、被膜隆起及粘连等。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7.2.5 胃和肠
视检胃肠浆膜,观察大小、色泽、质地,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胶冻样渗出物和粘连。对肠系膜淋巴结做长度不少于20厘米的弧形切口,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溃疡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胃肠,检查黏膜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坏死、溃疡。  7.3 胴体检查  7.3.1 整体检查
检查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骨骼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黄染、脓肿和其他异常等。  7.3.2 淋巴结检查
剖开腹部底壁皮下、后肢内侧、腹股沟皮下环附近的两侧腹股沟浅淋巴结,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髂下淋巴结及髂内淋巴结。  7.3.3 腰肌
沿荐椎与腰椎结合部两侧肌纤维方向切开10厘米左右切口,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7.3.4 肾脏
剥离两侧肾被膜,视检肾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质地,观察有无贫血、出血、淤血、肿胀等病变。必要时纵向剖检肾脏,检查切面皮质部有无颜色变化、出血及隆起等。  7.4 旋毛虫检查
取左右膈脚各30克左右,与胴体编号一致,撕去肌膜,感官检查后镜检。  7.5 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7.6 结果处理  7.6.1 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7.6.2 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7.6.2.1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6.2.2.1、6.2.2.2和有关规定处理。  7.6.2.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督场(厂、点)方对病胴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7.6.3 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7.7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8.检疫记录  8.1 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8.2 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8.3 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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