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养殖业发展特色种植业业展业费用

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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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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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清单
所属期间:&___年1月1日至___年12月31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________________
纳税人识别号:________________&&&&&&&&&&&&&&&&&&&&&&&&&&&&&&&&&&&&&&&&&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保险业务笔数
税收上确认的保费收入
减计的保费收入
(4)=(3)*10%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财务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填报说明:
一、本清单填报纳税人享受优惠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所取得的保费收入的情况。
二、本清单按“行业”归并填报。[重庆]重庆市金融工作重庆市农业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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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金融工作重庆市农业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号
渝文备〔号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重庆市农业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的通知渝金发〔2010〕4号各区县(自治县)金融办、农业(畜牧)主管部门,各在渝财产保险公司:为确保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市政府要求和有关会议精神,现就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以下简称&工作费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费用的概念与构成工作费用主要是指承保公司支付给参与农业保险工作的农业、畜牧等服务机构,用于农业保险业务开展和赔案鉴定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展业费用和赔案鉴定费用。其中,展业费用是指承保公司委托农业、畜牧等服务机构人员在收取农户保费、清单造册等过程中发生的劳务费、交通费、宣传费等;赔案鉴定费用是指发生农业保险事故后,需农业、畜牧等服务机构出具事故发生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鉴定证明所产生的费用。二、工作费用支付对象、支付方式和支付凭据工作费用只能支付给区(县)、镇(乡)两级农业、畜牧等服务机构,区(县)、镇(乡)两级农业、畜牧等服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分配工作费用。承保公司在支付工作费用时,应采用转账支付方式,并应由区(县)、镇(乡)农业、畜牧等服务机构出具加盖税务监制章的有效发票或非税收入收据(不含往来结算收据),在支付养殖业保险赔案鉴定费用时还应取得由畜牧部门出具的死亡原因鉴定书。三、工作费用的列支科目和提取标准(一)展业费用承保公司应将展业费用在&业务及管理费D其他D险种名称&或&承保费用D其他D险种名称&科目中据实列支。具体标准如下:1.种植业保险。展业费用由区(县)级承保公司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按不超过种植业保险实收保费3%的标准提取。2.养殖业保险。展业费用由区(县)级承保公司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按不超过养殖业保险实收保费8%的标准提取。(二)赔案鉴定费用承保公司应将赔案鉴定费用在&赔付支出D直接理赔费用D鉴定费(或损失检验费)D险种名称&科目中据实列支。具体标准如下:1.种植业保险。赔案鉴定费用由区(县)级承保公司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按不超过核定理赔金额1%的标准提取。2.养殖业保险。对于因疫病死亡的能繁母猪、奶牛和生猪等,如因疾病复杂确需鉴定的,由区(县)级承保公司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按不超过下表规定的标准支付赔案鉴定费。保险标的一次保险事故死亡头数赔案鉴定费标准能繁母猪1头~5头30元/头6头~9头25元/头10头及10头以上250元生猪1头~5头20元/头6头~9头18元/头10头及10头以上180元奶牛1头~5头60元/头6头~9头55元/头10头及10头以上550元四、工作费用的使用和管理(一)农业、畜牧等服务机构应制定工作费用管理使用的相关制度。支付给具体负责收取农户保费、登记造册农户清单等工作的乡镇、村级服务机构的工作费用,不应少于该险种工作费用的70%。(二)承保公司及农业、畜牧等服务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和有关要求,确保工作费用的合理提取和有效使用,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在农业保险工作中如出现虚报种植面积或牲畜数量、挪用农户保费、鉴定不规范等情况,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如属承保公司的责任,将取消该保险公司的承保资格,并由保险监管部门根据有关保险监管法规进行处理。(三)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积极支持和参与农业保险相关工作,贯彻好农业保险的相关政策,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作用,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把农业保险工作作为自身应尽的职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承保公司索要或提取工作费用。(四)各级政府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承保公司索要或提取防灾防损、防疫奖励等本通知规定以外的其它费用。五、本通知自日起执行。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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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发展农业保险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积极发展农业保险的战略部署,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保险工作系列指示精神的集中体现,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积极发展农业保险的战略部署,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保险工作系列指示精神的集中体现,文件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方向和工作重点。深刻领会中央文件精神,要紧密结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大背景、农业产业发展的大趋势,全面理解中央要求,正确把握政策内涵。
&&&&&一、农业保险的基本情况
&&&&(一)发展历程。与发达国家先立法后发展的路径不同,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变革带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20世纪30年代即开办了农业保险,与美国几乎同步。&1944年,国民党政府还在重庆成立了中国农业保险公司。新中国成立以后,1950年即开办了农业保险。但由于各种原因,20世纪50&-80年代,中国保险业务停办。&80年代保险业复业后,我国开始在部分地区试办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但在没有政策支持的情况下,主要通过商业模式开办农业保险,农民缴费能力较低和保险公司亏损严重的矛盾无法解决。从20世纪90年代起,农业保险进入了萎缩徘徊阶段。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度&,之后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农业保险作出部署。农业保险成为国家战略,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开始推进。2007年,中国政府开始对农业保险给予财政、税收等支持政策,农业保险进入快速发展时期。2012年,国务院颁布了第一部农业保险法规&&《农业保险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农业保险发展原则、支持政策、经营规范和监管要求等,为农业保险规范健康发展羹定了法律基础。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明确提出要&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纵观农业保险发展史,就是&摸着石头过河&,通过不断地实践试验逐步摸索总结经验,最后确立规范成型的适合中国国情的主流发展模式,实现制度的改革重构。
&&&&(二)运行原则。我国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即政府通过保费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引导农户投保和鼓励保险机构承保。保险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农业保险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实践中,各地因地制宜采取了保险机构自营、保险机构与政府联办共保和保险机构为政府代办等多种模式。
&&&&(三)产品情况。承保品种方面,我国农业保险承保的农作物主要分为种植业、养殖业和森林三大类。种植业保险包括水稻、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棉花、糖料、油料、天然橡胶等经济作物,以及烟叶、苹果、西瓜等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养殖业保险包括生猪、奶牛等大宗畜牧产品,以及鸡、鸭、鹅等家禽产品和水产品。森林保险包括商品林和公益林。目前,承保的品种总数已近120个。保险责任方面,种植业保险主要承保农业生产中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风险,如旱灾、涝灾、台风、冰雹、霜冻、病虫害等,养殖业保险主要承保各类疫病、疾病、意外事故和政府扑杀等。我国农业保险的保险责任较发达国家更为宽泛(以美国为例,美国种植业保险不保雹灾,养殖业保险不保政府扑杀。我国则全部承保)。保障水平方面,以保障农作物生产的物化成本为主。部分地区开展了价格保险试点,将风险保障从传统的保自然风险向保市场风险拓展。
&&(四)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应对和防范,多个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出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大灾风分散机制。保监会高度重视农业大灾风险分散问题,采取多项措推动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建设。一是督促保险机构按相关规定提足大灾风险准备金。二是支持各地探索地方农业大灾风险分散实践。如,地方政府与经办机构按比例共担超赔风险(浙江、江苏)、地方政府出资建立大灾风险基金(北京、成都)等。三是推动建立中国农业再保险共同体,集行业之力分散风险。
(五)财税支持政策。对农业保险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保费补贴和税收优惠。保费补贴方面,中央财政对涉及国计民生的1&5类主要品种(水稻、小麦、玉米、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天然橡胶、森林、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青稞、牦牛、藏羊)分区域和分品种给予30%&-50%不等的保费补贴。省级财政配套25%-30%的保费补贴,市县两级也提供10%-15%的保费补贴。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主要由地方给予保费补贴。税收优惠方面,国家免征农险业务的营业税和印花税,所得税纳税基数按90%计算(此政策已于201&3年底到期,目前相关部委正在研究延续至2015年底)。此外,监管部门免征农业保险业务监管费。2013年,享有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300亿元,占农业保险总保费收入的97.8%。其中,中央财政应补120.38亿元,占保费收入的40.&14%;省级财政应补73.3亿元,占保费收入的24.&44%;地市县财政应补41.&27亿元,占保费收入的13.&76%;农民自缴6186亿元,占保费收入的20.&63%;其他来源3.07亿元,占保费收入的1&0700各级财政补贴合计占总保费收入的76.6%,与2012年基本持平。
二、发展成效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关心和大力支持下,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在贯彻落实中央强农惠农富农政策,防范化解农业生产风险、稳定农民收入、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完善农村社会支持保护体系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覆盖面不断扩大,成为全球最重要、最活跃的农业保险市场之一。目前,农业保险在开办区域上已覆盖全国所有省(区、市)。2007年至2013年,保费收入从51.8亿元增长到306.7亿元,年均增速34.&5%。2013年,农业保险实现了&三个突破&:主要农作物承保面积突破10亿亩,达到11.&06亿亩(约占全国播种面积的45%);保险金额突破1万亿元,达到1.39万亿元;参保农户突破2亿户次达到2.&14亿户次。水稻、玉米、小麦三大口粮作物的保险覆盖率分别达到64.&9%、67.3%和61.8%。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规模仅次于美国,居全球第二。养殖业保险和森林保险业务规模居全球第一。
&(二)功能作用日益发挥,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器&。2007年至2013年,我国农业保险提供风险保障从126亿元增长到1.39万亿元,年均增速52%,累计提供风险保障4.07万亿元,向&1.47亿户次的受灾农户支付赔款744亿元,在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如在2013年黑龙江省特大洪涝灾害中,农业保&险支付赔款27.&16亿元,户均赔款5336元。最多的一位种植大户获得赔款352万元。黑龙江省孙吴县一位种粮大户说,&如果没有农业保险,大额贷款还不上,跳河的心都有了&。&2013年11月,海南省遭受&海燕&台风袭击,农业保险对受损胶农支付赔款1.5亿元,创下了农业保险史上单一保单下的最大赔款记录。
(三)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成为改善民生保障的重要支撑。目前,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从2007年的6家增加到23家,绝大多数省份均有2家以上的经办机构,初步实现&适度竞争&的市场结构。全国共建立农业保险乡(镇)级服务站2.3万个,村级服务点28万个,覆盖了全国48%的行政村,协保员近40万人,成为服务&三农&的重要渠道。目标价格保险工作持续推进,生猪价格保险试点从北京扩大到四川、重庆和湖南等省,蔬菜价格保险试点从上海扩大到江苏、广东、山东、宁夏等省区,风险保障从传统的保自然风险向保市场风险拓展,促进解决&菜贱伤农、菜贵伤民&问题。人工干预天气、无人机航拍等新技术引入,提高了农业保险科技水平。农业保险与村信用贷合作深花,提高农户风险抵御能力和还贷能力,帮助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
&&&&(四)农业保险已成为贯彻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和粮食安全战略的重要抓手。农业保险作为WTO规则所许可的&绿箱政策&&是发达国家支持保护本国农业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各级政府在&三农&工作中越来越重视农业保险,将其作为重要的市场化手段予以运用。2013年,中央财政农险保费补贴金额120.38亿元,为农业生产提供风险保障达1.39万亿元,为中央财政补贴金额的116倍,具有显著的&四两拨千斤,,杠杆效应。因此,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支持力度,提高农业保险补贴比例,增加补贴品种,扩大补贴区域。此外,在国家物价调控机制、农业&走出去&战略、西部大开发和中部崛起战略,以及新疆、西藏等区域发展规划和渔业、种业、&菜篮子&、中药材等产业发展规划中,农业保险都被作为有机组成部分。
&我国农业保险虽刚开办短短几年,但走完了发达国家几十年乃至上百年走过的道路。农业保险发展取得的成效得到相关部委、地方政&府、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户的高度肯定,地方政府和农户的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也得到了国际保险业的高度关注,被国际同行评为&世界农业保险典型模式之一&。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农业保险不能满足广大农民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已经成为发展中面临的主要矛盾。同时,由于起步晚、底子&薄,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农业保险也存在着农业基础信息管理体系薄弱、经营成本较高、保障程度不能满足农户多样化需求和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一)农业基础信息管理体系薄弱导致合规问题。由于我国&三农&基础差、底子薄,一些基础信息和数据管理系统不完善,如二轮土地承包信息不准确、生猪耳标佩戴率低等。保险机构难以准确定位承保作物物的位置和面积,导致了承保、理赔信息不真实。例如,有的省普遍将计税耕地面积作为承保依据,但计税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
不符.现场检查发现,一些基层政府部门利用信息管理不完善的漏洞,与农险经办机构相互勾结,通过虚假投保、虚假理赔等方式套取国家财政补贴,损害投保农户利益。
(二)经营成本较高影响保险机构积极性。我国农业生产点多面广分散,逐户收取保费、查勘定损和支付赔款成本较高,出于成本控制和经营绩效考虑,保险公司设立农村基层服务网点积极性不高,基层网点和专业力量严重不足。如,北京某区一年农险保费收入近8000万元,理赔上万户次,而当地保险机构查勘理赔人员仅22人,难以做到及时的查勘理赔。因此,大部分保险机构通过委托村委会或农林基层组织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但双方权责不清晰,各项监管要求难以落到实处。部分地区出现基层政府部门或村组织代交或垫交保费,或者比例签单、比例赔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诱发虚假理赔套取补贴或骗取赔款等问题。
&&&(三)保障程度不能满足农户的多样化需求。目前,农险保障水平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财政实力确定,保障水平实行&一刀切&,未能根据不同主体的风险需求予以区别对待。试点起步阶段,考虑到农户的保费承担能力和财政的承受能力,我国农业保险一采取了,&低保费、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主要承保农作物的物化成本。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力成本和土地成本上升较快,部分省份已超过物化成本。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三大口粮作物保险保障程度约占物化成本的80%,但仅占全部生产成本的33%。对于散户而言,由于保障程度偏低,遭受灾害后,保险赔款&不解渴&,且即使没赔款,自身也完全可以承担,因此投保积极性不高。对于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成的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而言,其投人大、风险高,一旦遭受大灾,将面临重大损失,因此对提高保障水平的需求非常迫切。如2013年黑龙江洪灾中,种植大户范某承包的1.3万余亩耕地获得赔款352万元,但仅占其全部投入的1/3左右。农业保险赔款虽有助于解决规模经营主体&欠债跑路&问题,但不能完全解决其&遭灾赔钱&问题。
&(四)大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不健全。农业保险因干旱、洪水等灾害造成系统性风险的概率远大于普通保险。目前经办机构主要通过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来转移分散风险,主要还是依靠公司自身的力量,缺少国家层面制度支撑。一方面,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保险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和保障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另一方面,一旦发生区域性或大面积巨灾,农业保险体系可能遭受毁灭性打击。以黑龙江特大洪涝灾害为例,种植业保险赔款27.&16亿元,约占洪灾损失的1&4%,简单赔付率106.8%,相当于该省年四年农业保险赔款的总和。但从承保数据来看,此次洪灾还够不上真正意义上的大灾(承保耕地绝产比例仅为3.&3%)。据测算,在黑龙江因灾粮食减产20%的情形下,全省赔款将达到56.&62亿元,比201&3年实际情况多赔付30.&04亿元,简单赔付率将达&223.&8%,经营机构将陷入困境。
&四、深入贯彻落实《若干意见》,推动农业保险发展迈上新台阶
&当前,我国正处于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新时期,农业生产逐步向适度规模经营转变,投入的规模更大,面临的风险更高,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日益增强,作为&绿箱政策&的农业保险补贴还有较大空间,农业保险未来发展大有可为。在总结近年来农业保险实践经验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农业的新形势、新战略、新要求,《若干意见》提出了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任务措施,为各方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推动农业保险扩面提质。《若干意见》提出要&按照中央支持保大宗、保成本,地方支持保特色、保产量,有条件的保价格、保收入的原则,鼓励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参保,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业保险保障程度&。当前,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农业产业结构、农民收入结构呈现差异化特征,农业风险保障需求也日趋多样化,迫切需要进一步丰富农业保险的产晶体系,扩大保险覆盖面,让农险政策惠及更广大农民群众。在2013&年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同志指出,新型农民搞规模&种养业,风险也加大了,农业保险一定要搞好,财政要支持农民参加保险。《若干意见》体现了中央政策方针的与时俱进。
(二)积极鼓励支持创新。《若干意见》提出要&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探索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兴产.日和服务,丰富农业保险风险管理工具&。农业是特殊的弱质产业,农业保险的经营是&个世界性的难题,真正做得成功的国家并不多。我国农业保险除了面对自然风险、道德风险、市场风险外,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特点,即我国农业还是以分散型、小规模生产方式为主,与美国、加拿大等国有显著区别。这使得我国农业保险在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和风险管控等环节都存在较大困难,投入产出不成比例。需要通过创新的方式和思路,做到既能降低风险和成本,又能丰富产品供给、提高服务质量。例如,鼓励保险公司研发天气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等新型产品,通过标准化、客观化承保理赔因子,规避信息不对称和经营成本过高问题。
(三)构建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若干意见》提出要&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农业保险遭受极端天气事件影响的频率和概率要远高于商业保险,单纯通过&集下千家之资,救一户之灾&的商业保险模式并不能适用于农业保险。如,2012年美国特大旱灾,农业保险赔款达到创纪录的154亿美元,将之前12年积累的盈余全部赔出,还导致国际上多家保险机构陷入困境。为确保农业保险的可持续运作,迫切需要建立有财政支持的农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推动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防护网。关于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总结国内外经验,下一步可分为三个层次建立:第一层,经办机构层面。&&再保险安排转移分散常规风险,通过计提大灾风险准备金。历年累计应对大灾风险;第二层,保险行业层面。通过建立农共体,集全行业之力,扩大国内农业保险承保能力,并作为农业风险分散集成平台,统一向国际市场转分保;第三层,国家层面。包括建立各级财政支持的农业大灾风险基金、发行农业巨灾债券、建立巨灾情况下的紧急融资制度等。在第一层,财政部已出台《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每年从农业保险保费和经营盈余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大灾风险准备金;在第二层,保监会正在推动建立农共体;在第三层,财政部正在牵头开展研究。
&(四)健全农业保险服务体系。《若干意见》提出要&健全农业保险服务体系,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健全保险经营机构与灾害预报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的合作机制&。保险服务特别是理赔服务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农户和各方对农业保险的评价。一方面,要扩大农业保险服务的网络布局。要研究制定鼓励保险机构加大投入,特别是对基层服务体系投入的长效激励机制,确保保险机构有稳定的预期,敢于投入。此外,要鼓励服务组织的创新,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另一方面,要提升农业保险服务的质量。农业灾害防范应对具很强的专业性,通过健全与灾害预报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的合作机制,有利于保险经营机构弥补&短板&,提升费率厘定、验险承保、定损理赔的精准度和权威性,提高农民群众对农险服务的满意度。&&&&&&&&规范性文件
关于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相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湖南省林业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湘财金〔15〕8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金融办、农业局、林业局、畜牧水产局,有关保险公司:
为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确保农业保险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和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精神,结合农业保险工作实际,现就农业保险工作费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费用的主要内容
工作费用是指承保公司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和个人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具体指县乡村农业、林业、畜牧部门及农业保险专(兼)干、协保员在农业保险承保展业、查勘定损、赔案鉴定、防灾防损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1、展业费用。承保公司委托县乡村农业、林业、畜牧部门及农业保险专(兼)干、协保员收取农户保费、清单造册等过程中发生的劳务费、交通费、宣传费等。
2、赔案鉴定费用。种植业、森林保险发生事故后,县乡村农业、林业部门及农业保险专(兼)干、协保员鉴定事故发生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并出具鉴定证明所产生的费用。
3、防疫激励费用。养殖业保险县市区保单年度赔付率(县市区保单年度已决赔款加未决赔款占保单年度养殖业保险总实收保费的比例)与县级畜牧部门动物防疫工作成效挂钩确定的激励费用。&
二、工作费用的提取标准
1、种植业保险工作费用分为展业费用和赔案鉴定费用。展业费用按不超过当年实收保费收入的6%提取,赔案鉴定费用按不超过核定理赔金额的1%提取。
2、养殖业保险工作费用分为展业费用和防疫激励费用。
展业费用按不超过实收保费收入的8%提取,其中育肥猪保险展业费用按不超过实收保费收入的5%提取。
防疫激励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保单年度赔付率在35%(不含)以下的,按当年该养殖业保险品种实收保费的15%提取;
保单年度赔付率在35-40%(不含)的,按当年该养殖业保险品种实收保费的13%提取;
保单年度赔付率在40-45%(不含)的,按当年该养殖业保险品种实收保费的12%提取;
保单年度赔付率在45-50%(不含)的,按当年该养殖业保险品种实收保费的10%提取;
保单年度赔付率在50-55%(不含)的,按当年该养殖业保险品种实收保费的8%提取;
保单年度赔付率超过55%的,不提取防疫激励费用。
3、森林保险工作费用分为展业费用和赔案鉴定费用。展业费用按不超过当年实收保费收入的7%提取,赔案鉴定费用按不超过核定理赔金额的3%提取。
4、邵阳、张家界、永州、怀化、湘西地区,武陵山脉和罗霄山脉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工作费用可在以上提取标准基础上上浮一个百分点。
三、工作费用的支付使用
1、工作费用的会计处理。展业费用在承保公司“业务及管理费(管理费)—承保费用—其他”中据实列支;赔案鉴定费用在承保公司“赔付支出—直接理赔费用—鉴定费”中据实列支;防疫激励费用在承保公司“赔付支出—直接理赔费用—防疫费”中据实列支。工作费用在农业、林业、畜牧部门“其他收入”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2、工作费用的确定。工作费用的具体比例和金额,由保险机构和基层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实际,在本文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并按照《农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
3、工作费用的使用。工作费用由承保公司直接转账到相关单位和农业保险专(兼)干、协保员账户,不允许现金支付。工作费用70%以上应支付给具体负责收取保费、登记造册、协助查勘定损等工作的农业保险专(兼)干、协保员。支付给相关单位的工作费用应用于本文件规定的范围,不得挪作他用。
四、工作费用的管理
1、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保险机构,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工作费用实施办法,并于2015年6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备。
2、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的要求强化监管,督促相关部门和保险公司合理提取、有效使用工作费用,实行专款专用。
3、各级相关部门和保险公司在提取、支付和使用工作费用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违规挪用、截留侵占等情况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本通知自2015预算年度起执行,原《关于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金〔2010〕30号)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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