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学简答题汇总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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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理论与实务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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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骆驼法则:“CAMEL(原则)”: 政府对银行业的谨慎监管原则。C(Capital)代表资本;A(Asset)代表资产;M(Management)代表管理;E(Earning)代表收益;L(Liquidity)代表清偿能力。(P23) 2银行资产负债表:银行资产负债表是综合反映商业银行在某一特定日期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权益状况的报表。
3存款保险制度: 概括地讲是指当银行或储蓄机构因危机或经营不善濒临倒闭时,由特定的保险机构对小额存款人在一定限度内理赔存款的保险机制。
4一级储备与二级储备: 一级储备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在央行的存款、同业存款及托收中的现金等项目。一级储备之所以在银行的资产分配中具有最高的优先地位是因为它满足强制性的准备金的需要、银行日常支付和清算的需要和应付意外的提存和意外信贷需求。二级储备:二级储备由短期公开市场债券组成,如国库券、地方政府债券、银行承兑票据等。保证二级储备,以应付可预见的现金需求以及较长期内的意外情形。二级储备有一定的盈利,同时也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
5利率敏感性缺口:利率敏感性缺口Gap由利率敏感性资产RSA和利率敏感性负债RSL的差额来表示,即:Gap = RSA – RSL。如果利率敏感性资产和利率敏感性负债不相等,就会产生缺口。
6同业拆借:是指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临时借款,属于货币市场借款的一部分,一般期限很短。 7.信用风险:是由于信用活动中存在着不确定性而导致银行遭受损失可能性。更确切地说,是所有因客户违约而引起的风险。 8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清偿力比率,资产的合理价值即信用风险暴露额、风险调整因子即风险权重和界定合规资本。这三方面的规定实际上构成了《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9法定存款准备金与超额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按照法定比率向中央银行缴存的存款准备金。已经成为中央银行调节信用的政策手段,具有强制性。超额准备金:狭义的超额准备金则是指在存款准备金账户中,超过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那部分存款。通常所说的超额准备金是指狭义超额准备金。
10.银行损益表: 银行损益表又称利润表,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财务报表之一,用以反映商业银行在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实现情况的财务报表。银行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是综合反映银行在一定时期内的现金来源和运用及其增减变化的财务报表,是反映银行经营状况的三种主要报表之一。
11资本充足性管制:又称资本充足条件,既保持银行正常营运和健康发展所必需的资本比率。包括资本与总资产的比率、资本与负债的比率、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坏帐准备金与贷款总额的比率等。
12系统风险:是指由来自银行体系之外的不确定因素,如宏观经济走势、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政治局势等所导致的风险,它对整个银行业都产生影响,不可能消除。非系统风险:是指由来自银行体系之内的行为人主观决策以及获取信息的不充分性所引起的风险,带有明显的个性特征,可以通过设定合理的规则来降低和分散风险。
13.市场风险:它是指在交易平仓变现所需的期间内,交易组合的市值发生负面变化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没有足够的现金来应付客户的取款需求和未能满足客户的贷款需求或其他即付的现金需求,而使银行蒙受信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14证券回购:银行将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暂时出售给买方,并议定于规定期限以确定的价格从卖方重新赎回这些资产的一种交易方式。 15不良贷款:不良贷款亦指非正常贷款或有问题贷款是指借款人未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或者已有迹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而形成的贷款。
16关注贷款: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没有问题,但潜在的问题若发展下去将会影响贷款的偿还。
17次级贷款:指缺陷已经很明显的贷款,正常经营收入已不足以保证还款,需要通过出售、变卖资产或对外融资,乃至执行抵押担保来还款。
18可疑贷款:已肯定要发生一定损失的贷款。但由于贷款人重组、兼并、合并、抵押物处理诉讼未决等待定因素,贷款损失数目还不能确定。
一、 简答:
1、 商业银行在贷款定价时应遵循什么原
答:(1)利润最大化原则:银行在进行贷款定价,首先要确保贷款收益足以弥补资金成本和各项费用,并尽可能实现利润最大化(2)扩大市场份额原则:金融业竞争日益激烈,商业银行要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在信贷市场上不断扩大其市场份额。(3)保证贷款安全原则:银行贷款业务是一项风险性业务,保证贷款的安全是银行贷款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4)维护银行形象原则:作为经营信用业务的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是商业银行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基础。
2商业银行取得短期贷款的主要渠道有哪些? (1)同业拆借。是指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临时借款,属于货币市场借款的一部分,一般期限很短。
(2)向中央银行借款。商业银行在需要时可以向中央银行申请借款。但是,商业银行一般只把向中央银行借款作为融资的最后选择,只有在通过其他方式难以借到足够的资金时,才会求助于中央银行,这也是中央银行为什么被称为“最后贷款人的原因”。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有再贴现和再贷款两种途径。(3)转贴现、回购协议、大额可转让存单、欧洲货币市场借款。
3什么是表外业务,有什么特点?
答: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所从事的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且不影响资产负债总额的经营活动。其实质是在保持资产负债表良好的外观的条件下,扩大银行的业务规模和业务范围的商业银行业务。商业银行经营表外业务是通过提供非资金的服务完成的,特点是提供资金和提供服务相分离,银行凭以取得手续费收入而非利差收入。
表外业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灵活性大、规模庞大、交易集中。盈亏巨大、透明度低。狭义的银行表外业务是指银行所从事的虽然没有列入资产负债表却确实存在风险的金融活动。 4商业银行的经营项目有哪些?他们之间存在什么关系?
答:商业银行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三原则:(1)安全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应努力避免各种不确定因素对它的影响,保证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和发展。(2)流动性是指商业银行能够随时满足客户提现和必要的贷款需求的支付能力,包括资产的流动性和负债的流动性两重含义。(3)盈利性是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最终目标,这一目标要求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层在可能的情况下,追求银行的利润最大化。
商业银行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之间往往是相互矛盾的。事实上,商业银行经营“三性”原则之间存在着潜在的统一协调关系。盈利性与安全性之间存在统一的一面。商业银行的盈利性与流动性也有统一协调的一面。安全性与流动性也存在统一的一面。安全性的反面是风险,而流动性风险就是商业银行风险中很重要的一种。因此,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实质上是安全性管理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5贷款程序有哪些步骤组成?(P 179)
答:1)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贷款必须填写借款申请书。2)贷款调查。调查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借款申请书内容的调查;二是贷款可行性的调查。3)对贷款人的信用评估。4)借款审批。5)借款合同的签订和担保。6)贷款发放。7)贷款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是否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借款人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化情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即还款资金来源的落实情况等。8)贷款的收回。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应主动及时归还贷款本息,一般可由借款人开出结算凭证归还本息,也可由银行直接从借款人账户扣除贷款本息。 6什么是商业银行?它有哪些功能?
答:商业银行是一种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标,以经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对象的特殊的企业。他的基本职能包括
(1)信用中介职能。这是商业银行最基本也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的职能。(2)支付中介职能。它是指商业银行利用活期存款帐户,为客户办理各种货币结算、货币收付、货币兑换和转业存款等货币经营业务的职能。 (3)信用创造职能。(4)金融服务职能。商业银行可以利用其在国民经济活动中的特殊地位,以及在提供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业务过程中所获得的大量信息,凭借这些优势,运用电子计算机等先进手段的工具,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5)调节经济职能。 7简述银行挤兑的外部性效应?
答: (1)存款转移。只要存款人对整个银行体系保有信心,那么即使对个别银行进行挤兑,也会选择将提取的存款转存入他所认为的其他健全银行。但只要存款仍停留在银行体系内部,其外部性效应就不会是系统性的。(2)品质抽逃。当存款人同时对数家银行产生不良预期,或他们预期的“问题”银行里包含了规模较大的银行,再或者所有这些“问题”银行都集中在同一经济或地理区域时,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他们将不再把存款存入银行,而是持有相对更加安全的资产,例如国库券和其他政府债券。品质抽逃最终往往仍表现为银行之间的资金流动,因此其实质是一种间接的存款转移。(3)货币抽逃。货币抽逃发生在银行信用持续恶化的情况下,此时包括安全资产的发行人在内的更多的存款人开始对周围的银行甚至整个银行体系失去信心。此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他们将抽逃的现金以货币形式持有,这就是所谓的货币抽逃。货币抽逃引发的货币存量的减损又会进一步危及银行体系的安全。如果上述机制不能得到控制,越来越多的银行会被拖入“挤兑-破产-挤兑”的风潮,直至最终引发系统性的银行恐慌。
8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风险可分为哪些?
答:商业银行的风险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1)通常可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2)按风险的主体构成可分为资产风险、负债风险、中间业务风险和外汇风险;3)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可分为客观风险和主观风险;4)按风险的性质可分为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5)按风险的形态可分为有形风险和无形风险;6)按业务面临的风险可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外汇风险、利率风险、操作风险与投资风险等。
9银行资产负债表中的主要项目有哪些?其重要程度如何?
答:银行资产项目:(1)现金资产一般包括银行库存现金、在途托收现金、代理行存款和在央行的存款四部分。
(2) 银行在第一准备金之外还会保有一部分较高流动性的资产,能随时变现,以应付临时性需要,如交易账户证券、同业拆出及回购协议下证券持有等,这些资产通常被称为二级准备。(3) 证券投资科目一般以银行购入时的原始成本作为记账基础,但在资产负债表的附注中披露其市价。短期投资部分也可直接采用市价记账,对证券投资科目分析时必须考虑其市价波动情况。(4)贷款是商业银行最大的资产项目,一般占银行总资产的一半或四分之三。(5)银行的承兑票据 (6)固定资产一般产生以折旧支出形式出现的固定营业成本,这就产生了经营杠杆,即通过利用固定资产带来的银行收入增加比固定资产成本高,那么银行即获得经营收益。(7)其他资产 银行负债项目:(1) 存款是银行最主要的负债来源,存款即企业、家庭、政府对银行的债权,这部分有时占到全部资金来源的70%-80% 。(2)非存款借贷是商业银行除存款以外的又一重要资金来源。(3)其他负债项目主要是银行的各项杂项债务,包括延递税款、应付未付项目以及未结清的银行承兑等。
银行资本项目银行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账户代表了银行所有者(股东)对银行的所有权部分,是银行资产和负债之差。
10什么叫商业银行的一级储备和二级储备?分别有何用途?
答:1)一级准备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在央行的存款、同业存款及托收中的现金等项目。一级准备之所以在银行的资产分配中具有最高的优先地位是因为它满足强制性的准备金需要、银行日常支付和清算的需要和应付意外的提存和意外信贷需求。一级准备流动性很强,但盈利性很差或无盈利。2)银行在第一准备金之外还会保有一部分较高流动性的资产,能随时变现,以应付临时性需要,如交易账户证券、同业拆出及回购协议下证券持有等,这些资产通常被称为二级准备。二级准备的收益性、流动性介于贷款资产和现金资产之间,商业银行持有二级准备的主要目的是在必要时出售这部分资产而获取流动性,并非由此取得利润。
11各国政府为什么要对银行业进行监管?监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1)为了保护储户的利益。储户和商业银行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如果银行发生倒闭而使储户资金受到损失,社会和经济后果都是非常严重的。因此,政府必须承担保护储户利益的责任。2)银行是信用货币的创造者。在信用经济的条件下,货币数量的多少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3)当今世界各国的银行业正在向综合化、全能化的方向发展银行国际化进程加快。这些都对政府实施银行业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
(二)具体内容。(1)银行业的准入;(2)银行资本的充足性;(3)银行的清偿能力;(4)银行业务活动的范围;(5)贷款的集中程度。 12影响超额准备金需要量的因素?
答: (1)存款波动。商业银行的存款包括对公存款和储蓄存款。对公存款变化通过转账形式进行,如本行客户对他行客户付款,导致对公存款下降,同时本行超额准备金流出;当存款增加时,先使现金增加,当银行将现金交存中央银行后,超额准备金增加;反之,存款下降,银行现金支出增加,(2)贷款的发放与收回。贷款的发放与收回对超额准备金的影响主要取决于贷款使用的范围。贷款的使用对象是本行用户的企业时,本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不会发生变化。 同理,贷款的收回的对象是本行业开户企业时,归还贷款,不会影响超额准备金需求量,他行开户的贷款企业归还贷款时,增加本行超额准备金。(3)其他因素。第一,向中央银行借款的因素。第二,同业来往因素。第三,法定存款准备金因素。第四,第五、财政性存款因素。
13银行贷款如何分类?可分为哪几类?
答:(1)商业银行贷款按期限分类可分为活期贷款、定期贷款和透支三类。(2)按银行贷款的保障条件来分类,银行贷款可以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3)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按用途划分,通常有两种分类方法:①按照贷款对象的部门来分类,分为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农业贷款、科技贷款和消费贷款;②按照贷款的具体用途来划分,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金贷款。(4)按照贷款的质量和风险程度划分,银行贷款可以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等五类。(5)按银行发放贷款的自主程度划分,银行贷款可以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三种。(6)银行贷款按照其偿还方式的不同划分,可以分为一次性偿还和分期偿还两种方式。
二、 论述题
1、 银行资产管理理论和负债管理理论各
自强调的管理中心有什么差异?
答:资产管理理论是一种保守消极的理论,它强调银行经营管理的重点是资产业务,强调流动性为先的管理理念。其管理思想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的100多年里,对商业银行业务的发展及商业银行在金融业地位的巩固起了重要作用。但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经济金融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资产管理理论相对于银行的经营发展而言,就显得相对落后了。
此时,在金融创新的推动下,银行经营管理理论也发生了一次重大变革,负债管理理论取代资产管理理论,成为指导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一种主要理论。负债管理理论的出现标志着商业银行在资金管理方法上的一大进步,摆脱了被动负债的制约。以前银行总是恪守―负债决定资产‖,现在银行可以对负债进行主动管理,可根据资产发展的需要来调整或组织负债,变成―资产决定负债‖了,让负债去适应或支持资产。负债管理使商业银行降低了流动性资产储备水平,扩大了收益性资产,提高了资产的盈利能力。
2、 商业银行管理理论中,有哪些管理思
想?各自强调哪些管理重心?分别有哪些特点?
答:(一)资产管理理论,又称流动性管理理论。根据其发展,主要有三种资产管理理论。 1)、商业贷款理论,又叫真实票据理论。2)、可转换理论。3)、预期收入理论。 资产管理理论有其自身的很大局限性。(二)负债管理理论 负债管理的基本思想是银行通过在金融市场上寻找资金来源的方法,特别是充分利用短期负债增加银行资金来源,从而增加银行的资金运用,满足贷款或其它资产的需求。
负债管理的主要工具。
在实施负债管理时,首先要在这个经济中存在一个相对完善有效的货币市场。
负债管理基本上有两种方法:1、储备头寸负债管理。2、贷款头寸负债管理
对整个银行体系来讲,负债管理的风险也是明显的。如果每家银行都采取积极的负债管理战略,整个市场的资金都处于一种相当紧张的状态,由于经济的周期性特征,一旦进入经济循环低谷,几乎所有的银行都会面临头寸紧张,其债务链条就会绷断,进一步加深经济的困难。(三)资产-----负债管理
资产负债管理是银行在利润最大化目标下,将银行的资产和负债加以合理搭配,以使银行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达到和谐统一。
资产-负债管理的核心实际是利率风险管理。1)、利率敏感性分析。 在浮动利率情况下,某些资产或负债的利率会随市场利率的变化而改变。资产或负债的利率敏感性可用其收益或成本对利率变化的调整时间长短来测量。通过同业市场拆入或拆出资金,其利率敏感度最高。敏感性最低的是长期固定利率的资产和负债。2)、"缺口"模型3)、持续期模型
3、 从资产范方式看商业银行存在的理
由?从负债方方式看呢?
答:资产方范式的支持者们认为:银行中介存在的本质就在于,与私人投资者直接监控相比,一般贷款人将监控任务交给银行这种特殊的金融中介,常常可以节约监控成本。而负债方范式认为:为投资者的个人消费风险提供流动性保障是银行中介产生的根本原因。银行中介的介入可以使投资者的资金不再局限于长期投资
项目,可以随时获得更高的提前消费的收益(I*
1>L),从而通过在众多的存款人之间进行跨期的风险分担,也就为影响投资者的流动性偏好冲击提供了保险。
4、 商业银行贷款理论、资产转移理论和预
期收入理论各有何优点和不足?
答:1)商业贷款理论第一次确定了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一些重要原则。首先,资金运用受制于资金来源的性质和结构,这一原则已成为商业银行进行资金运用所遵循的基本准则。其次,该理论强调银行应保持高度的流动性,以确保商业银行经营的安全性,这为银行降低经营风险提供了理论依据。这些思想对商业银行进行资金配置、稳健经营提供了理论基础。首先,该理论忽视了活期存款也有相对稳定的一面,从而使银行资金过多地集中在盈利性较差的短期自偿性贷款上。其次,商业贷款理论忽视了贷款要求的多样性。最后,商业贷款理论忽视了贷款清偿的外部条件。
2)资产转移理论仍然强调商业银行应该考虑资金的性质而保持高度的流动性,但可以放宽资金运用的范围。使银行在注重流动性的同时,扩大了资产组合的范围。资产转移理论是银行经营管理理论的一大进步,商业银行资产组合中票据贴现和短期国债的比重迅速增加。资产转移理论过分强调银行通过运用可转换资产来保持流动性,限制了银行高盈利资产的运用。同时,可转换资产的变现能力会受市场环境的限制。
3)预期收入理论为银行拓展盈利性的新业务提供了理论依据。此外,预期收入理论促使银行家对保持流动性有了更新更全面的认识,银行在贷款偿还有保证的前提下,可以主动进行银行资产的期限结构安排。而且,预期收入理论还促使银行增强其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意识。强调了借款人的预期收入是商业银行选择资产投向的主要标准之一。预期收入理论的不足之处在于,对借款人未来收入的预测是银行主观判断的经济参数,事实上,随着客观经济条件及经营状况的变化,借款人实际未来收入与银行的主观预测量之间会存在偏差,从而可能使银行面临更大的风险。
5简述在负债方式范下,商业银行增进福利的机制。
答: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完全,个体在初期无法准确预测是否会提前消费,市场对个体的流动性需求提供的保护无法令人满意。引入银行中介之后,只要个体需要在t=1时刻消费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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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日起正式实施  国务院今日正式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该《条例》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下为《条例》全文:  存款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 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第十一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  (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二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一)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第十六条 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  第十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  (三)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第二十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收取保费;  (二)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三)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的依据: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者报送虚假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或者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查;  (五)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公示。投保机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决定接管、撤销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存款保险,是指存款银行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个别存款银行经营出现问题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根据央行2013年底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测算,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存款人的存款能够得到全额保障,不会受到损失。50万的限额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央行称会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作出调整。  对商业银行业绩影响小  未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要求商业银行上缴保费。专家对此表示,保费金额对金融机构财务状况的影响会很小。  业内人士介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是在银行体系运行比较平稳时期建立的,估计起步时的费率不必太高,可以通过一段时间的逐年收取,逐步积累存款保险基金。  假设一开始的平均存款保险费率为万分之二。同时以一年期定期存款为例,其利率是百分之三,那么金融机构缴纳的保费尚不足其利息支出的百分之一。再比如,与存款利率调整动辄影响资金成本0.25个百分点相比,存款保险费的影响是十分微小的。存款保险制度如果实行差别费率,对于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较好的上市银行,其费率还会更低一些。经过近几年改革,银行资产质量、资本实力、盈利能力明显提升,存款保险的成本能够承受。  从利润来看,假设存款保险费率平均为万分之二,考虑到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资产收益率在1%左右,简单换算可以知道,存款保险费占利润的比例要低于2%。从利润增速来看,虽然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第一年会影响金融机构利润同比增长幅度,但从次年开始这种效应将由于基数因素被消化。  有报告称,我国存款保险费率的厘定宜就低不就高,可参考0.05%的国际平均水平。按照香港的经验,国有和股份制两类银行的费率可能分别为万分之五和万分之八左右。为减少对银行利润的冲击,存款保险费可以分摊到5年甚至7年内分批征而不是一次性征足。目前,内资银行总存款额在105 万亿元左右,若按照0.05%的费率对所有存款征收,则一年的存款保险基金收入不超过600亿元,存款保险基金的基金池若要达到受保存款总额的0.3%的标准,仍需较长时间的积累。  银行利润受影响但有利长远  在存款保险制度即将推出消息的刺激下,上周五银行板块整体飙涨8.44%,创下当日A股单一板块涨幅之最。其中交通银行、中信银行等6只个股强势涨停。  连平表示,从存款人角度看,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将改变其“政府隐性担保、存款无风险”的固有意识,使其更加关注存款性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选择较为安全的金融机构存入资金。同时也使金融机构强化其风险意识,促使其理性揽存、理性经营。  从银行业的市场格局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增强存款人对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民营银行的信心,为其创造公平适宜的外部环境。存款保险制度一方面将打破商业银行难以破产退出的现状,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缓解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使其真正成为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  兴业银行的报告观点相对偏空,根据其测算,如果存款保险制度2014年推出,那么保费缴纳将使上市银行当年净利润的3%受到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落地 银行业进入新常态  《存款保险条例》已经于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存款保险条例》规定了存款保险机构、投保机构、被保存款范围和额度等相关细则。其中,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需投保存款保险;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未来走向差别费率,略提升银行负债资金成本《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存款保险制度落地初期,预计各家银行实行相同缴纳费率,但最终缴纳费率将根据银行风险情况差别确定,银行个体风控能力得到差异化市场定价,保险成本降低推动具备风控优势银行脱颖而出。缴纳费率尚未公布,根据国际平均水平,保险缴纳费率为万分之五左右,对银行负债成本影响有限(扣除同业存款,行业需缴纳550-650亿保险费用)。为充分竞争提供安全铺垫存款保险制度推出意味着政府逐渐解除对银行存款的隐形担保,银行机构运行风险由自身承担。不过从银行股权结构和金融安全底线思维来看,短期内金融机构很难完全解除政府担保。根据征求意见稿,存款保险制度实行强制保险,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必须加入,最高偿付限额设为人民币50万元。按央行统计,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为存款人提供覆盖面较广的安全保护。行业进入新常态存款保险制度落地后,利率市场化改革继续,存款浮动上限范围或将进一步放开,甚至不排除完全放开(目前存款浮动范围上限为1.3倍,仅少许城商行上浮至顶,可以认为部分存款已实现市场化定价)。银行准入指标透明化,牌照逐渐放开,银行数量放开,市场化竞争加速。行业竞争逐渐由价格竞争转移到差异化发展,特色经营的优势银行将脱颖而出,行业并购可以想象。  保障存款安全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  中国银行业是我国金融行业重要的组成部分。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我国银行业也经历了一个飞速发展的过程。根据银监会数据,截至2014年12月末,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外本外币资产总额为172.3万亿元人民币,同期的负债总额为160.0万亿元。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早期的数千亿元量级,到百万亿元量级,只用了不到三十年时间。目前我国银行业运行总体稳健。如何使这么庞大的金融资产更加安全、稳定?如何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如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存款保险制度就是回应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定心丸制度。近期,酝酿二十载之久的《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于出台了。《条例》从存款保险的范围、管理机构、保险模式等方面明确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各项内容,这是我们国家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为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  一、存款保险制度首要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  《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指出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了“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由此可见,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是其最核心的功能。从金融体系相对健全的经济体来看,存款保险是一项必备的法律制度设计。例如美国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依据《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和之后的修正案授权,依法为存款提供保护。香港《存款保障计划条例》把为存款“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保障”作为其存款保障委员会的重要职能。为什么要用立法的形式来建构这一制度?这是因为,存款人将自己的资金存入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为存款人开立账户、提供证明,由此形成存款合同。从本质上来说,金融机构和存款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附带保管、支付代理等特殊关系的金融法律关系。一旦商业银行为存款人开立账户、吸收他们的存款,就需要一个在银行经营出现问题时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的制度安排。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投保机构在出现《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被接管、重整、清算等情形时,存款人可以获得最高限额50万元人民币的全额偿付。这种法律关系机制的设计,可以有效保障在金融机构遭遇危机时存款人存款的安全。  二、存款保险制度为金融稳定提供了保护伞  《条例》第二条要求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投保存款保险。表面看是通过制度规定将相同内容的义务规定于不同层次的金融机构主体身上。但是仔细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其实是通过一种市场化的法律设计,为各金融机构创造了更加公平和稳定的竞争环境。尽管不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资本资产的匹配比、信息披露、内部风险防范、外部监管监控体系方面有所差异,但是它们共同面临着经营的不确定性与流动性等银行共有的风险。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会促进银行选择更审慎、更稳健的经营模式,会带来银行风险管控能力的提升,会加速利率市场化并促进银行竞争。即便是个别银行的风险加大,经营出现问题时,存款保险制度也可以在此时发挥作用,有序实施市场化处置,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法律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从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考虑到不同金融机构主体的差异,《条例》第九条规定了存款保险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制度,其缴纳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发展情况以及投保机构的个体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来确定。  三、存款保险制度为市场各方主体提供了定心丸  有市场存在的地方就存在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是社会的资金中介、信用中介,与普通的公司企业法人不同,商业银行的风险具有更强的溢出性和传导性。溢出性体现在银行风险不仅影响自身,而且影响更广泛的人群――存款人及其存款;传导性体现在银行危机会有点及面地扩散至社会,可能冲击金融稳定。因此,为消弭商业银行风险的溢出性和传导性,必须在法律上给人们提供一个明确稳定的预期。存款保险制度既是一未雨绸缪的风险防范制度,也是一市场化退出的风险处置机制。《条例》通过显性的制度规定,使得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机构、存款人的各项权利义务清晰明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十五条规定了对投保机构的风险警示制度;第七条到第十条,以及第十九条等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投保存款保险的方式、方法,和投保机构出现风险后的处置程序;《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的三种法定方式。这些规定为市场各方主体提供了稳定可靠的预期。  《条例》的颁布是我国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又一项重要成果,它对我国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相信,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及实施,未来银行业的发展将会更加健康、安全、稳定,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现代金融服务的强烈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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