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集团公司绿色发展机遇金融体系带来哪些机遇

502 Bad Gateway
502 Bad Gateway构建绿色金融体系需加大政府引导作用
  本报记者
  姜业庆
  构建绿色金融体系不仅仅是金融机构及监管部门本身的事情?熏政府其他部门应当发挥更大的引导作用。在3月21日举办的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5之“绿化金融体系”分论坛上?熏与会专家及官员达成了以上共识。
  发展绿色金融动力不足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指出?熏尽管近年来我国在发展绿色金融方面做出了一定的成绩?熏但是?熏整体来看?熏现有的金融体系对绿色发展支持力度还不够,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中国的企业、中国的投资者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等这些与绿色金融相关的领域里表现出动力不足。
  对其原因?熏张承惠认为?熏第一是政策或者政策支持不够,或者政策支持不当,使得在具体运行当中的价格信号扭曲,不能够反映出环境的风险价格。第二是绿色发展项目前期投入比较大、风险比较高,对投资人来说也是一个高风险的领域,不太愿意进入的领域。
  中国审慎规制局副局长叶燕斐也认为?熏价格扭曲可能是根本原因,比如商业银行作为企业?熏可能是无利不起早,它为什么不把大量的资金投到绿色投资领域、可持续领域当中去呢?就比较收益而言?熏它可能选择其他信贷投向。现在最重要的是,要把这个扭曲的价格信号重新扭转过来,就是把它纠正过来。
  张承惠还指出?熏目前对绿色金融的概念和定义是不太清晰的。特别体现在具体的政策制定和执行上是定义不清楚的,而且缺少一个绿色发展战略的顶层设计。另外,中央政府的利益和地方政府在发展方面有的时候也会出现利益背离。政府和市场机构即投资机构之间,也往往存在着利益背离,因为投资机构更多的是追求短期的投资效益,政府更多的考虑是中长期的效益,这两个效益之间有的时候会出现矛盾。
  瑞惠金融集团总裁、首席执行官佐藤康博也表示,中国政府应该支持那些采用先进环境技术的企业,为其提供低于市场水准的利率,融流向能够有效地促进环境项目的发展。此外,中国今后还应该协助普及类似“赤道原则”在金融业务中的环境风险管理。
  政府相关部门需统筹解决
  “绿色金融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协调推进。”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指出?熏“应当从市场、体制、政策、监管等领域采取措施,推动中国绿色金融体系的建设。”
  叶燕斐表示,在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过程中?熏政府的作用不可或缺。因为政府的干预可防止市场失灵。拿电改来说,现在需要改的,不是把电力价格降下来,而是应该把碳税和碳消耗的成本,二氧化碳排放的成本,污染排放的成本加到现在能源消耗的价格当中去,终端的电力价格可能不降,甚至还可以涨一点,这样有助于大家更好、更经济地使用能源。
  叶燕斐表示,绿色发展要把价格信号扭曲过来,环境执法一定要严格,环境标准一定要提高,同时还要有财政引导性的、激励性的政策。
  张承惠则指出?熏推动中国绿色金融的发展?熏首先要推动绿色金融的立法,同时,加大对环境污染违法处置的执法力度。
  其次要加强政府部门之间以及更多地发挥第三方机构的协调合作机制,特别是要建立统一的、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因为现在一些高污染、高排放的企业,往往分布在各个领域、各个产业,中央宏观调控部门对这些信息并不十分了解,所以政府之间公开的、统一的、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要完善绿色金融政策的支持体系。基于绿色金融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和积极影响,有必要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比照当前对农村金融和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着力完善现有绿色金融政策支持体系,推进财税政策、货币政策、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与配合,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激励和约束。
  第四要培育中介服务机构。要加快绿色金融的一些基础设施的建设,比如说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比如说引入自然资本负债的概念,现在这个概念实际上在资产负债表里面是没有体现的,在GDP的统计里面也是没有体现的。再比如说,要建立一个规范高效的流转市场,使得我们的一些能够量化的绿色金融产品有充分的流动性,更容易为投资者所接受。
(责任编辑:HN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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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沛源 金融信息网绿色金融频道专栏作家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七部委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9个方面、35个条目全面阐述了构建中国绿色金融体系的背景、目标、内涵、方法和路径,在中国绿色金融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指导意见》在G20前夕出台,也彰显中国引领全球绿色金融发展的决心和信心。
《指导意见》一经发布就引起了各界广泛关注,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业内人士积极从不同角度予以解读。外媒也快速跟进,有媒体以“中国绘就绿色金融路线图”为题进行报道。笔者从事绿色金融的研究与实践工作已经十多年,亲历了中国绿色金融发展的不少重大事件。《指导意见》的出台令人欣喜,笔者也有一种“春天已经到来”的感觉。激动之后,笔者将文件研读数遍,从专业角度总结了《指导意见》的十个创新,下文将逐一进行解读。
创新1:七部委首次就绿色金融联合发文
多部委联合发文、联手推动一项工作,在中国的政策领域很常见,特别是针对一些牵扯复杂、要求跨部门联动的事项。在绿色金融领域,跨部委的合作发文也有过多次。早在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环保总局(现环保部)就曾联合下发《关于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但以往关于绿色金融的文件多是以“环保部门+1”的形式出现,一次发文解决一个问题,此次《指导意见》的重要突破是将一行三会、财政部、发改委和环保部联合起来,这样一来,绿色银行(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甚至碳金融等绿色金融的多种形式都可以被纳入到一个统一的框架中,未来可以更好发挥协同效应。
创新2:首次在部委文件中定义绿色金融
如前所述,以往有关绿色金融的文件多是针对某个特定议题的,文件中会对这些特定议题给出定义,譬如《绿色信贷指引》会界定绿色信贷的概念,《能效信贷指引》会界定能效信贷的概念,中国人民银行的绿色金融债公告也会界定绿色金融债的概念,但这些文件都没有完整界定过绿色金融的概念。此次《指导意见》是首次在部委文件中定义绿色金融,文件指出“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绿色金融定义的明确可以厘清市场上一些过于狭隘甚至错误的理解,让绿色金融的概念更清晰、统一,也更容易被更广泛的市场接纳。
首次将绿色金融与宏观审慎评估连接
宏观审慎评估(MPA)是中国人民银行从2016年开始实施的监管机制,作用是着眼于实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的爆发。在《指导意见》中,有3处内容提及宏观审慎评估,分别是:探索将绿色信贷纳入宏观审慎评估框架;探索通过再贷款、宏观审慎评估框架、资本市场融资工具等支持地方发展绿色金融;综合运用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工具......防止出现绿色项目杠杆率过高、资本空转和“洗绿”等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这主要说明,绿色金融(如绿色信贷)是可以增强金融系统的稳定性的,但若监管不当、出现有名无实的“洗绿”行为,也可能会产生风险,因此也要审慎监管。前者目前是全球金融监管机构关注的热点,G20的金融稳定委员会(FSB)正在分析与气候变化相关的信息披露是否有助降低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创新4: 首次提出研究贷款人环境法律责任
贷款人环境法律责任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意指商业银行等贷款人如果故意或未尽责将资金借予他人并由此产生环境损害,则贷款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换句话说,商业银行若放贷不慎,可能的损失将不仅仅是本金,还可能有罚金。这将逼迫商业银行做好绿色信贷,有效遏制信贷资金流向污染企业。这个问题在国际上也是相当前沿的,只有少数国家有立法方面的探索。因此《指导意见》只是要求对此进行研究和探索,“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借鉴环境法律责任相关国际经验,立足国情探索研究明确贷款人尽职免责要求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适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笔者认为,贷款人环境法律责任能在《指导意见》中提出,已经是相当大的突破,为未来发展指明了一个极其重要的立法方向。
创新5: 首次提出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
《指导意见》明确要“支持设立各类绿色发展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这一提法实际上是重申了2015年《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及2016年“十三五”规划的政策建议。但与以往不同,《指导意见》首次提出要建立国家级的绿色发展基金,并给出了具体方案,即“中央财政整合现有节能环保等专项资金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投资绿色产业”。这一国家基金的设立一方面可以体现国家对绿色投资的承诺,另一方面也可以对市场进行引导,用政府资本吸引民间资本跟投。在这方面,绿色投资银行(GIB)在过去几年已经做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经验。除了国家基金外,《指导意见》也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发起区域性绿色发展基金,区域基金可以吸收国内民间资本和国际资本。
创新6: 首次提出长期资本的概念
要发展绿色金融,必须要引导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产品。绿色投资者越多,绿色金融市场就越有活力。因此,《指导意见》讨论机构投资者问题不足为奇。有意思的是,《指导意见》首次提出了“长期资金(或长期资本)”的概念,并将养老基金、保险资金归类为长期资本,肯定了长期资本在绿色金融中的特殊、重要的地位。所谓长期资本,顾名思义,就是那些关注长期稳定收益而非短期巨额回报的资本。与普通资本相比,此类资本往往具有长期、避险和公共属性,投资风格与绿色金融产品搭配最佳。中国在鼓励或要求养老基金、保险资金进行绿色投资方面的政策一直是空白,《指导意见》填补了这一空白,意义重大。
创新7: 首次鼓励投资人发布绿色投资责任报告
信息披露是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这一点已经形成广泛共识。《指导意见》也将信息披露作为一个重点,全文共提及7次,主要是关于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及贷款银行的。但与以往不同,《指导意见》首次提出“鼓励投资人发布绿色投资责任报告”,即投资人通过绿色投资责任报告(可以用不同的报告名称,如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披露所投资企业的环境绩效状况,甚至披露投资组合(全部所投资企业)的碳足迹、水足迹等。这一做法的作用很明显,就是通过投资人的环境信息披露倒逼所投资公司披露环境信息。从逻辑上说,这实际上是将信息披露的政策对象从上市公司前移到投资人。这即便在国际也是一个前沿,《指导意见》首次提出,具有极大的前瞻性。
创新8: 首次鼓励第三方信息服务
《指导意见》有3处地方描述了专业第三方的作用,分别是:研究探索绿色债券第三方评估和评级标准;培育第三方专业机构为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提供环境信息披露服务的能力;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采集、研究和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与分析报告。绿色债券第三方评估在中国人民银行、上交所、深交所等发布的文件中已有述及,但关于鼓励第三方信息服务的提法则是首次出现。这一变化(特别是鼓励第三方采集和研究企业环境信息)意义深远,因为这样的专业第三方可以将晦涩难懂及难以量化的环境信息加工、转化,“翻译”为投资者和分析师容易看懂的数据图表,极大提升数据应用效率。欧美金融市场早已有专事绿色金融的数据服务商,中国在这一领域起步较晚,还要奋起直追。
创新9: 首次提出开展环境压力测试
去年开始,中国工商银行在商业银行中率先选取了火电、水泥两个行业进行信贷风险的环境压力测试,即在设想的压力情境下,计算环境因素对产业的影响,继而进一步计算对银行信贷风险造成的影响。《指导意见》认可了这一方法,支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资产质量压力测试时,将环境和社会风险作为重要的影响因素”。此外,《指导意见》还将压力测试的主体从银行扩展到机构投资者,提出机构投资者(尤其是保险公司)可以“就环境和气候因素对机构投资者的影响开展压力测试”。笔者预计,这一方法经由《指导意见》推广,将很快被主流金融机构采用,全面提升银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对环境风险的识别、预警和管理能力。
创新10: 首次提出支持相关国家的绿色投资
近几年来,绿色金融领域的中外合作越来越密切。2016年,中国任G20主席国期间,倡议成立了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国际社会予以高度评价。《指导意见》继续高举国际合作的旗帜,重点提及G20、“一带一路”、上合组织、中国-区域合作、南南合作等平台、战略和机制。值得关注的是,《指导意见》指出要“支持相关国家的绿色投资”,这在绿色金融领域的文件中并不多见,彰显了中国引领绿色金融国际潮流的信心,能够并愿意将我们积累的经验、资本输出到其他国家。事实上,近年来中国在绿色信贷领域就走在不少国家的前面,是第一个由监管机构发布国家级《绿色信贷指引》的国家,中国银监会还与IFC共同发起可持续银行网络(SBN),将中国经验与他国分享。《指导意见》的出台,预计将会促进绿色金融领域更广泛的国际合作,中外国家共同进步。
以上是笔者认为《指导意见》中较为重要的十个创新。实际上,《指导意见》涵盖内容广泛,还可以挖掘出更多创新点。譬如绿色保险、碳金融的内容也有创新之处,有的内容以往虽已出现,但只是散见在各种文件中,像《指导意见》这样具体详细明确的阐述也还是第一次。由于篇幅和能力所限,在此不再一一赘述。
不过,内容广泛也意味着《指导意见》中的很多内容只能提纲挈领、点到即止。很多条目还有待制定更详细、可操作的举措才可能最终落地。这将有赖各部委发挥各自主动性,尽快制定实施细则。我们拭目以待。
(作者郭沛源,商道纵横总经理,商道融绿董事长,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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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两只绿色金融债券先后亮相,一直深耕责任投资与绿色金融的商道融绿CEO蔡英萃女士在接受中国金融信息网独家采访时表示,绿色金融债券的发行意味着我国的绿色债券市场成功启动,也是我国绿债市场蓬勃发展的一个开端。绿色债券市场的开启将为我国建立绿色金融体系的进程添砖加瓦,加速我国经济结构的绿色转型。&&&&北京(CNFIN.COM / XINHUA08.COM)--备受关注的绿色金融债券终于面世了!27日,浦发银行发行了我国首只绿色金融债券。28日晚,兴业银行紧随其后公布了2016年第一期绿色金融债券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一直深耕责任投资与绿色金融的商道融绿CEO蔡英萃女士在接受中国金融信息网独家采访时表示,绿色金融债券的发行意味着我国的绿色债券市场成功启动,也是我国绿债市场蓬勃发展的一个开端。绿色债券市场的开启将为我国建立绿色金融体系的进程添砖加瓦,加速我国经济结构的绿色转型。&&&&一个绿色的世界绿色金融债券的&前世今生&&&&&近年来,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实施绿色发展战略,自2007年欧洲投资银行发行了第一个&绿色债券&以来,全球已总共发行497支绿色债券。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绿色金融债券公告,其中包括《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标志着我国绿色债券市场的正式启动。此次两只绿色金融债券先后亮相,标志着国内绿色金融债券从制度框架到产品发行的正式落地。&&&&所谓绿色金融债券,是指金融机构依法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相对于普通债券,它的最大特点就是绿色,也就是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绿色产业发展。&&&&我国绿债市场尚处起步阶段还需诸多完善&&&&中央财经大学气候与能源金融研究中心高级政策分析师徐楠也认为,我国的绿色债券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未来还需进一步构建绿色债券的跟踪评价体系,培育第三方评估机构和提升绿色投资者的评估能力,探索中小企业绿色集合债、碳债券等融资模式。&&&&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首席经济学家马骏认为,第三方对绿色债券的认证和评估功能可由专业的研究咨询机构来承担。他表示,目前国外已经有七八家为绿色债券提供第三方认证和评估报告的机构。在绿色债券发行之前,发行主体可以请第三方机构提供绿色债券的认证。在发行之后,第三方机构可以提供对资金用途和节能减排效益的评估。&&&&据悉,商道融绿的绿色债券认证服务将帮助发行人同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绿色金融债券公告和国际标准。希望未来中国会有这样一批公司为中国绿色金融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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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理念构建绿色金融体系
日08:22&&&&来源:
原标题:以 新 理 念 构 建 绿 色 金 融 体 系
8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正式发布该《指导意见》。而在近期召开的G20峰会上,绿色金融成为重要议题之一。《指导意见》既是对我国绿色金融实践的总结,也同样是绿色金融理念和机制的创新和提升。《指导意见》阐释的绿色金融新理念,可以集中概括为三个关键词,即:责任、市场与共治。可以说,我国的绿色金融就是以环境责任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共治为特点的一种金融发展格局,这是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基础。
绿色金融,是以环境责任为基础的金融。当前我们正在开展的生态文明建设,其核心及首要问题就是环境责任。传统金融形态并不强调企业的环境责任。而在现代社会,金融企业必须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始终围绕着企业的环境责任展开活动。绿色金融首先要求企业尽到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企业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性力量,也同样是污染的制造者和排放者。绿色金融要求以节能环保为其融资的基本判断标准,实际上构建了以环境责任为核心的金融运行体系。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环境责任与融资权紧密联系。企业对环境尽责,实现了绿色化生产和经营,则可以在信贷、上市、保险等方面获得更多的融资支持,反之则会受到相应的融资约束。由此,《指导意见》以责任为基础,构建了绿色金融的约束与激励机制,是企业环境责任理念在金融领域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
绿色金融,是以市场为导向的金融。我国当前的环境治理迫切需要建立市场化的投融资机制,并借助于市场实现有效环境治理。《指导意见》强调要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解决环境的外部性和公共产品的提供问题,这有助于克服过去所采取的以行政管制方式解决环境问题的做法。绿色金融通过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机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促使企业经营行为自觉地趋向于保护环境。就市场的正向激励而言,绿色产业是朝阳产业,对其融资也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和较强的可预期性。对节能环保类企业提供低利率贷款、上市便利或较为优惠的保费等金融支持,实施有效的环境治理,是金融企业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变革需要,遵循市场规律的集中体现。就市场的反向约束而言,对于高污染、高耗能企业,则由于其受到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等方面的制约,市场发展空间狭窄,通过对其使用惩罚性高利率的贷款或者拒绝发放贷款、收取较高保费等措施,对污染企业可以形成有效的市场制约,减少对要素资源的浪费和对环境的破坏。因此,《指导意见》以市场化为导向,顺应了金融市场的发展规律。
绿色金融,是以共治为特点的金融。环境治理天然具有共治性,要求参与主体多元化,治理手段多元化,因为每个人都是污染的排放者,环境的改善也需要人人尽责,人人参与。这次G20峰会认为,应当增强金融体系动员私人资本开展绿色投资的能力,指明了公私合作开展环境治理的方向。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构建绿色金融体系主要目的是动员和激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同时更有效地抑制污染性投资。就政府而言,《指导意见》为政府履行环境责任提供了更多、更新的思路。过去,财政手段、管制手段曾是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主要手段,金融手段并不受到重视。当前生态环境的治理需投入大量资金,仅靠政府之力难以完成,需要借助于社会力量。就社会而言,《指导意见》为推动金融企业参与企业融资,为环境治理市场、排污权交易、PPP模式等方面的发展提出了系列支持措施,这就为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环境保护领域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责编:沈王一、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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