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住房公积金每月提取 可以每月提取吗

新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征求意见:放宽提取条件
原标题:新版管理条例征求意见:放宽提取条件国务院法制办11月20日公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就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住建部在修订送审稿的说明表示,《条例》修订的基本思路是:以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为基础,以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为目标,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政策,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社会监督,提高管理运营透明度,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修订送审稿显示,对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另外,修订送审稿对提取条件进行了放宽:一是明确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二是规定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修订送审稿还明确,将增强公积金的资金流动性,一是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或者通过贴息等方式进行融资;二是允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最后,修订送审稿提出,要促进公积金资金的保值增值。是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住建部表示,截至2015年7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1.1亿人,缴存总额8.31万亿元,提取总额4.34万亿元,缴存余额3.97万亿元;累计向2300多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75万亿元,贷款余额2.88万亿元。以下为住建部说明全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的说明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起草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91年,上海借鉴新加坡的经验首先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1994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要求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2年,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订。《条例》的实施,规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促进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对于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5年7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1.1亿人,缴存总额8.31万亿元,提取总额4.34万亿元,缴存余额3.97万亿元;累计向2300多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75万亿元,贷款余额2.88万亿元。《条例》修订至今已十余年,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缴存制度不完善,城市之间资金无法融通,资金提取、使用和保值、增值渠道偏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不高等,迫切需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二、修订的主要内容《条例》修订的基本思路是:以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为基础,以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为目标,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政策,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社会监督,提高管理运营透明度,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一)规范缴存政策。一是明确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三条)。二是对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第十九条)。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第二十条)。(二)完善决策机制。一是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构成,减少行政机关人员数量,规定缴存职工代表不得低于总人数的1/3(第九条第一款)。二是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定期听取缴存职工意见,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缴存职工、缴存单位和有关专家代表通过推选产生,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三是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建立规范的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坚持依法、民主、自主决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第十条第二款)。四是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三)规范机构设置。一是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负责运作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需要在县(市)设立分支机构。其他单位一律不得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分支机构(第十一条第一款)。二是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核算(第十一条第二款)。三是规定有条件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实行省级统筹管理。实行省级统筹管理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并在设区的市(地、州、盟)设立分支机构,根据需要在县(市)设立办事机构(第十四条)。(四)放宽提取条件。一是明确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二是规定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五)增强资金流动性。一是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或者通过贴息等方式进行融资(第三十条第一款)。二是允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第三十条第二款)。(六)促进资金保值增值。一是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第三十条第二款)。二是删除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的规定。(七)加强风险防范。一是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在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经费后,全部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一条)。二是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部约束和管控,规范业务管理和防范风险(第三十四条)。三是规定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第四十二条)。(八)提高服务水平。一是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综合考虑利率水平、服务质量、网点分布、风险防控能力等因素,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受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第十三条)。二是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银行按照委托合同办理有关支付手续,简化了单位出具证明的环节(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三是缩短提取和贷款审批时限,贷款审批时限由15日缩短为10日(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九)强化监督检查。一是明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人员准入、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二是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使用和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三是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实时监控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营状况(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四是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依法公开政策规定、办理流程,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五条)。五是加强人大监督,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十)健全执法手段。一是赋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要的监督检查手段,明确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配合检查的义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二是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逾期不缴、少缴、多缴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增设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三是加大对骗提、骗贷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相关新闻】国务院法制办11月20日公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就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到公积金可申请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为增值保值,公积金可以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日前,记者从国管公积金中心了解到,国管公积金贷款政策进一步放松。新规规定,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不再考虑近1年内是否提取过住房公积金,计算贷款额度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7万元均按照7万元计算。这也意味着,国管公积金最低贷款额度由原来的50万元提至70万元。新规自本月12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严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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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发通知严格控制央企住房公积金和相关补贴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来源:工人日报
    记者18日获悉,国资委日前下发《关于中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住房改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旨在对所有央企的住房公积金和相关补贴进行严格控制,推进中央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健康进行,规范中央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加强企业人工成本控制。
    《通知》中明确规定:“中央企业不得擅自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缴存比例”,职工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额不得突破企业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
    “向地方看齐”,这是此次《通知》中的最大特点,国资委由此打破了以往中央企业内部确定的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层级划分的惯例。
    对于补贴的面积和基准补贴额,《通知》中也有明确的要求,即参照所在地政府机关公务员标准,并结合本企业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其中,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补贴标准,应先报国资委核准后,再由企业拟定方案,进入工作程序。
    据悉,在垄断企业名目繁多的工资外收入中,住房公积金或相关住房补助是个大项。(记者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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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林振芬
【E-mail推荐提取公积金限制多 管理部门吐槽“三难”
记者采访发现,不少地方公积金提取存在“手续繁”、“到账晚”、“限制多”等问题,而公积金主管部门也有无奈之处。简化提取手续,提高提取额度,成为众人对完善公积金制度的期待。提取公积金限制多公积金从递交材料到成功到账,这个周期要多久?记者在多个城市随机采访了一些市民,得到的结果是:一两天是“惊喜”,一两个星期算“正常”,一两个月也“认了”。在大城市房价高企的情况下,公积金提取周期过长无疑加剧了居民购房的“燃眉之急”。“在公积金到账之前,我需要借一笔钱去凑够首付,办理过户等手续,等待房产证出来就要一个月,之后再申请,又等了两个多星期。10万块钱借了将近两个月,利息就要好几千。”广州一位刚刚购买二手房并提取公积金的市民说。公积金提取范围过于狭窄,也是一个突出问题。部分城市明文规定的“租房提取”,实际上已变成一纸空文。尤其在房价高昂的一二线城市,租房已成为许多居民解决住房问题的唯一选择,但公积金的“支援”却出现严重缺位。包括广州在内的全国大多数城市规定,以租房为原因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交经过备案的租赁合同和发票。然而,出于避税等原因,目前绝大多数房屋出租没有经过备案。因此,租房提取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实为“镜花水月”。在2013年度,广州市在发生提取的公积金账户中租房提取占的比重不到1%。管理部门吐槽“三难”不少公积金中心也犯难:第一难,既要简化材料,又要严格防止骗提、套取;第二难,要在专业人员缺乏的情况下,时刻把控整个公积金“蓄水池”的流动性;第,屡屡遭遇部门间的信息壁垒。一些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表示,为保证公积金资金安全,目前要求提取者提供的审核材料已经不能再精简了。不过,一些城市采用电子化审批,缩短了公积金提取的审核时间。记者在广州走访了一个营业网点。公积金提取申请者在备齐所有资料后到网点进行扫描,上传至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服务器,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和备案。第一次申请成功后,申请人只需通过公积金中心的网上办事大厅点击提取申请即可。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是本地购房提取,首次申请到资金到账的时间在五个工作日左右,第二次申请可实现次日到账。材料简化也许是个技术问题,随着系统的升级可以解决。但对于一些公积金中心来说,另一个“老大难”则不那么容易破解。由于缺乏专业人员,部分公积金中心对资金的流动性控制没有科学的标准,导致对提取额的控制过于谨慎,造成提取周期过长。以上“两难”是在公积金体系内的问题,第三难则涉及范围更广。公积金中心和公安、民政等部门缺乏信息共享机制,公积金中心对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等资料出现疑问时往往只能通过函询。大量的时间耗在部门的比对、沟通之上。放宽条件完善信息平台记者观察到,今年以来,上海、广东、安徽等地出台举措着力破解住房公积金“提取难”。业内专家认为,为满足职工多元化住房消费的需求,建议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允许租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取消支付房租起点限制。
一些专家还建议,应允许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契税、专项维修基金、物业费等与住房相关的税费;从人性化管理角度考虑,应考虑允许因大病、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针对流动性管理难的问题,有业内专家建议,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出台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的指导性规范,加大公积金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以强化公积金资金池流动性的科学管理。针对跨地区资料审查困难,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等专家建议,在城市内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打通的基础上,应尽快建立城市间公积金中心的信息共享平台,以缩短审核时间,减少审核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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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影院:公积金缴存3个月 租房可提取余额
以名义公积金的门槛在进一步降低。新华社昨日发布,有关部委将取消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的限制,租房者连续足额缴存3并满足其他相关条件就可以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本报记者向有关部门核实获悉,此文件预计于今日对外公布。以租房名义提取公积金,不影响其贷款。
新华社消息称,住建部等三部门联合发文,放宽住房公积金用于租房提取条件,取消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的限制,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昨日晚间,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向本报确认,已经和主管部委沟通,确实存在此文件,预计今日主管部委官方网站就会挂出相关通知。
目前,本市执行的租房提取政策相对较为严格,包括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每月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缴存上限,也不得超过月房租费;需要准备多项材料;房屋租期1年以上的,职工首次提取满23个月后再次提取时须重新提交提取材料;管理部在职工每次提取时,须在租房费发票上记录提取日期和金额等多项内容。
由于正式文件尚未发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说,目前还不了解更具体的内容。待接到此文件原文之后,公积金中心将开始研究本市相关落地政策。
租房提取公积金不影响购房贷款
门槛降低似乎是利好消息,但会不会影响未来买房时申请公积金贷款呢?此前,本市曾经出现过用租房名义提取,最后却在申请公积金贷款环节被按照二套房计算、甚至不能贷款的情况。北京市公积金“认房认贷认提取”的政策,是否包括租房提取在内?
“在这方面,文件规定得很详细,对‘首套房’的认定只限制购房提取,租房不计算在内。”一位业务部门相关负责人说,2013年10月,本市发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政策的通知》,其中提及,“在继续按照规定调查借款申请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和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基础上,进一步审核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情况。”
而对于首套房的认定则是“通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及其他尽责调查,查询借款申请人无住房记录、无个人住房贷款记录、无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记录的,为首套自住住房”。
按照此规定,只有“购房提取”才会影响公积金贷款。如果有“购房提取”记录,首付至少要提高到房款总额的60%,利率还要翻到1.1倍。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多个此前曾以租房、装修等其他名义提取公积金,如今被限制贷款的情况呢?
这位负责人分析,由于很多缴存职工要委托单位相关人力资源、财务工作人员办理提取手续,整个过程要手工填写多份表格,在这过程中,工作人员有可能因为业务不熟练导致错误将“租房提取”登记为“购房提取”。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公积金申请人只要携带工作证明、租房证明等多项文件,到单位办理业务的管理部开出此前为租房提取的文件,就可以申请贷款。(记者 耿诺)
本文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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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一、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符合以下部分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装修自住住房的。  4.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实际工作地无自有住房、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租赁住房的。  5.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已结清或从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低收入家庭子女考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院校的。  6.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不可预见事故、灾难,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符合以下销户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1.离、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农业户口的从业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三、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需提供哪些基础性材料?  答:基础性材料包括有:  1.《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单原件1份。  四、职工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除提供基础性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购房一年内有效);  2.购房税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合同备案号及查询密码,或房管局出具的备案确认表。  五、职工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除提供基础性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已过户的房产证或房产过户受理回执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房产证过户一年内办理);  2.房屋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除提供基础性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购房一年内有效);  2.有效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市(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建房文件复印件1份;  4.购房名单复印件1份。  七、职工购买单位集资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除提供基础性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集资建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购房一年内有效);  2.有效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市(县)政府有关职工部门批准建房文件复印件1份;  4.购房名单复印件1份。  八、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除提供基础性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出售公有住房计算表或详细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购房一年内有效);  2. 有效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九、职工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除提供基础性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购房一年内有效);  2.补缴差价发票或补缴差价催款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除提供基础性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发证一年内有效);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一、职工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除提供基础性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房屋所在地有资质的房屋鉴定部门出具的大修C级房屋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鉴定书出具一年内有效)。  十二、职工偿还住房贷款(包含建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除提供基础性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 购房合同(或建房协议)原件1份;  2. 借款合同原件1份;  3. 当年度偿还贷款明细单(须银行盖章)或当年度还贷存折  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三、职工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除提供基础性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审批同意提前还贷的申请表原件1份;  2.贷款银行提供的提前还贷会计联原件1份;  3.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四、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除提供基础性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住房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或工程预算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载明职工或配偶姓名的装修税控发票或购买建材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五、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除提供基础性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 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2. 租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六、职工租住商品房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除提供基础性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房租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实际工作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七、低收入家庭的子女上大学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除提供基础性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海南省城镇低收入家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入学通知书或在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学校出具的学费缴纳通知书或学费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子女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八、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除提供基础性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 住院专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单位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提取直系亲属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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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不可预见事故、灾难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除提供基础性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灾难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个人承担费用的明细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提取直系亲属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十、职工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除提供基础性材料外,还需提供离、退休证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批准的《从业人员离、退休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十一、职工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除提供基础性材料外,还需提供移民签证及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十二、农业户口从业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除提供基础性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2. 农业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十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除提供基础性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工作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十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除提供基础性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还需提供监护证明、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十五、国有改制企业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除提供基础性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男性满45岁、女性满40岁);  2.国资委改制文件复印件。  二十六、职工购买拍卖房产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可以提取。参照购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办理。  二十七、职工购买商铺、车库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购买商铺、车库不属于住房消费,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十八、职工提取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资金应转入哪个账户?  答:提取业务结算资金原则上应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如职工尚未办理联名卡的,结算资金应转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规定的其他账户。  二十九、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相关表格如何领取?  答:职工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服务大厅领取相关业务表格,或在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www.hngjj.net)门户网站-资料下载中下载使用,表格全省通用。  三十、职工不能前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能否委托他人代办?  答: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除提取条件所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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