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查询登记法律意见书的材料需上交吗

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需不需要法律意见书_百度知道
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需不需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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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需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2、已登记未备案过产品,备案首只产品时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3、重大事项变更时需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4、其他情形,按协会要求办理。
日,中国基金业协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揭开了私募基金业的备案、自律管理的序幕。《公告》中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法律意见书,是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私募基金行业守法合规经营,防止登记申请机构的道德风险外溢。
自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具体适用情形
(一)自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二)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三)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四)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三、提交法律意见书的其他要求
(一)法律意见书应在提交申请前一个月内出具,且在提交后未经同意不得更改申报材料。若确实需要补充和更改,则需要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的基础上,由原经办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出具补充性的法律意见书。
(二)法律意见书结论必须明确,不可使用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1-私募基金产品备案需要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 进行了详细规定。2-《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 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3-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 。第三条关于提交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具体适用情形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二)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三)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四)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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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相关事宜的公告》,再次明确了注销非纪律处分的性质,重申了协会对有真实业务需要的机构再次申请管理人登记的支持态度。此次公告表明: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工作,不是对相关机构的自律处分。《公告》实施以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一直按规定正常开展,相关工作从未停止或暂停。被注销登记的机构若有真实业务需要,可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公告》的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为便利被注销机构查阅其登记的历史信息,自注销之日起的6个月内,被注销机构仍可通过注销之前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用户端,查询及下载本机构的相关申请材料。
为了使具有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新私募机构和已经被注销但需要重新申请登记的机构能够顺利通过审核,本文将常见的协会关于所提交法律意见书的反馈意见和解决方案汇总如下:反馈意见一:请详细阐述申请机构落实相关内部制度的现实基础与条件。 解决方案:对这一意见的回复可以从三个方面予以阐述:第一、将公司所有内控制度的名称罗列清晰,表明公司存在以上内控制度。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上制度必须包括:风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部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制度。如果是有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司,则还需要公平交易制度和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如有缺失,需要公司补充提供。第二、描述与说明公司的组织架构与各部门业务职责,并用组织架构图的方式画出公司的内部治理框架。如有必要可进一步解释各部门的制约与从属关系。第三、详细描述公司董监高的人选和各部门的职责,注意与制度文件描述机制相匹配,不能有张冠李戴。例如:设执行董事的公司的制度文件中不能有“由董事长决定”、有限公司不能有“经股东大会批准通过”等基本错误反馈意见二:专业化经营应通过现场走访和网络搜索等途径核实实际开展经营业务情况,请详述网络舆情信息,并列明尽职调查过程。解决方案:列明网络尽调过程这一要求,是协会最近一两个月提出的较新的反馈意见。这表明协会加大了对网络舆情的重视程度。对这一意见的回复可以分两种情况进行:如果公司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上报的材料中填写了公司网址,那么要帮助公司进行网站的整改。网站所列内容不能有虚假宣传、夸大宣传或存在与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存在相冲突的业务的宣传与描述。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网站即使不是门户网站,也同样具有公开宣传的功能,这与禁止私募基金进行公开宣传的法律法规相违背。因此,在首页进入前要设置鉴别合格投资者和揭示风险的告知书或重要说明。网络舆情包括从各大搜索引擎搜索得来的信息,之后对其进行分类整理,需要合规说明的地方要解释说明,如果是不合规内容要与企业沟通删除。尽职调查过程一般描述搜索的过程、关键词和引擎的名称即可。反馈意见三:股东实收比例错误。解决方案:在描述公司股权结构的时候,一般会按照认缴比例进行。认缴比例不变,股权结构不变。但有时股东的实缴比例会与认缴比例不同,这时就需要仔细辨别登记备案系统中要求上传的是哪一数据。例如:在股东基本信息表中有一选项叫“实际出资比例”,这一栏中就应以该股东实际出资额除以公司实缴资本总额得出的数据填写。所以,注意区分实缴比例与认缴比例两个概念,会避免不必要的系统填写错误。反馈意见四:请阐明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交易。解决方案:《公司法》对关联关系做了界定,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各关联方的交易,是公司运营过程中经常出现的会导致不公平结果的交易。法律意见书对这些内容的披露主要是要向基金业协会解释说明这些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了十一种关联交易的类型,有担保、支付劳务报酬、购买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等。实践中,一个私募公司控股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投资管理几个私募公司的情况很多,一个高管在其他金融机构中投资或任职的也有很多。当然根据不同情况解释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的方法和角度有很多,要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来论述。这里只以一种情况为例,供参考。自然人股东A是公司A的控股股东,其还在另外一家金融公司B中担任总经理一职,同时也是公司B的股东之一。在这里案例中,经本所律师调查,公司A与B之间并不存在关联交易。所以在请公司提供了财务报表和两个公司的公司承诺函的基础上,得出结论,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反馈意见五:请详述高管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具体方式。解决方案: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方式有三种:1.通过考试取得。需要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和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2.通过认定取得。认定的条件是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高管可以将相关证明材料上传系统,一般情况下数天后协会会给认定结果。3.通过其他考试并通过科目一考试的。这里的其他考试包括: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高管具体通过哪种方式获得的基金从业资格,需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描述。反馈意见六: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中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请解释说明。解决方案:为了符合专业化经营宗旨,协会要求公司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和实际经营范围不得有除去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以外的其他事项。为此,很多企业变更了公司的登记经营范围为以上事项,这也是通过审核的最万无一失的方式。然而,很多地方包括深圳、上海等地区一度停止金融类企业对经营范围的变更,这种情况下,可以让企业出具地区金融办的通知、文件等资料证明停止变更的事实,再让企业出一份承诺书,承诺一旦各地区相关机构重新恢复审批,企业将第一时间申请进行变更。反馈意见七:贵机构有开展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请解释说明利益冲突,关联交易等,并说明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情况。解决方案:如果公司有关联公司,而且关联公司属于金融机构,那么要披露该机构是否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的情况。该种情况类似反馈意见四,但是要多注意的一点是要披露该关联机构是否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以便协会查找审核。协会对公司具有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在于看二者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主体资格混同,“同一班子两块牌子”的问题。对于股权类基金管理人公司需要重点做好项目的区分、隔离,资金的内部隔离审批制度。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公司需要重点做好内部人员投资管理办法、信息保密、资金隔离、公平交易制度。以上的利益冲突解释和关联交易披露没用定式,可以从财务报表看,也可以从访谈、问卷中总结,但是关键的披露结果要符合协会的没有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的标准。反馈意见八:请详细描述实缴资本以及公司持续经营的资金条件。解决方案:据不完全统计,已经登记通过的管理人实缴资本比例大多都在25%以上,这个比例一方面可以保证公司的信用,另一方面也一定程度上正式公司的资金实力,防止空壳公司夸大宣传。已经实缴的资本,是否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的资金要求,就私募基金公司来说,是不成问题。因为基金管理人公司是轻资产类型公司,对于办公室场所和工作人员的数量要求并不高。基本的电脑桌椅等办公用品和人员工资开销,一般公司的已缴资本都可以满足。(只要不出现某些p2p跑路公司承租上海中心一层楼的现象,一般不会存在资金不够维持经营的情况)反馈意见九:登记备案系统中的信息与法律意见书中的不一致。解决方案:实操中,系统中的信息是公司填写的,只有法律意见书和重大情况说明两个文件是律所提供的。因此,会存在双方沟通失误的情况。这时公司与律师双方同时核查上报内容就十分必要。如条件允许的话,最好共同逐页检查,以防出现不必要的反馈。反馈意见十:公司申请的业务类型不符合专业化经营理念,请进行修改。解决方案:在登记备案系统中,有一个业务类型的选项,里面包括:证券投资类、股权投资类、创业投资类、其他投资类的选项。该选项表明,公司的主要业务类型是什么。最初,有的公司为了扩大公司业务机会,所有的选项都选了,所以被协会认为不符合专业化经营理念。之后,形成惯例,一个公司只能申请一个业务类型。不过最新的实操案例是又可以申请多个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法律服务:联系人:郭倩电话:邮箱:地址:上海浦东东方路2981号东方金融园6楼H座3分享收藏如何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干货)_大投行-慢钱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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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干货)
私募制度实行至今已有一年,笔者根据自身的一些经验,针对此登记事项如何出具法律意见书整理出如下要点,希望与大家分享和交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天达共和律师王喆
一、股东/合伙人
&(一)股东/合伙人为自然人:都要填写学历,如果股东/合伙人人数过多,学历 又太低,建议变更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股。
&(二)股东/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关注股东/合伙人的经营范围,不能为协 会禁止经营的行业,关注是否为基金相关业务(基金管理、基金托管、基金销售、 证券投资咨询、基金销售支付结算、基金评价、为管理人提供法律、审计、信息 技术服务等),如果是需要说明业务具体情况以及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关联交 易。(三)权、创投类已经全面放开,外资证券类目前不超过 49%,如果政策
调整,也会配合调整。
&(四)管理人股权完全转让,协会认为就是新登记,就是协会不希望换壳。&
(五)实际控制人应穿透到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受国外金融监管 部门监管的境外企业。&
二、从业资格(一)证券类(含法定代表人)高管全部都要资格,股权类 2 名高管(含法定代 表人)要有资格。(二)资产规模 1000 万不是找老东家开就可以,要有独立第三方证明。 (三)新规发布后,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新 规中取得从业资格方式第四项)获得基金从业资格的范围会非常窄,一般都是业 内翘楚。(四)新规发布前管理人高管通过资格认定的,每年要 15 个小时培训,有面授 和互联网。(五)已经登记的管理人有高管没有取得资格的,要求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之 前整改,如法律意见书出具时如没有取得资格,法律意见书正常披露,不影响发 产品。但最晚要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整改。新登记的管理人在提交登记时高 管资格必须满足要求。
&(六)已经登记的管理人要增加高管,证券类的增加高管必须有从业资格,股权 类如果先前已经有两名高管(含法代)有从业资格,则不特殊要求。未登记的管 理人提交时候必须高管有从业资格。&
(七)香港资格互认,协会会有对应衔接,日后安排,目前可能要加考科目一。 对于具有外国从业资格的人员,目前仍然需要参加基金业协会组织的考试。基金 业协会将按照国际惯例,结合中国实际情况,与符合条件的外国从业资格组织机 构进行协商,达成对等豁免协议后,实施相应豁免安排,不可能单方面实施豁免 安排。
&(八)律师需要说明高管怎么拿到资格的,没有的,承诺年底前考试,希望有证 据支撑。
&(九)建议从业人员都参加考试。通过个人经历和先前管理的基金规模认定资格 非常困难。对于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职务越高,考试越有必要,不存在反 向逻辑。&
三、经营范围和名称
&(一)要求有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基金管理等字样,出发点要与 P2P、民间借 贷投行业务有区别。
&(二)不能做卖方业务,不希望兼营其他无关业务,比如外贸、商贸、制造业等。
&(三)名称中是否必须要加“私募”,鼓励加,但不是强制性要求。没有也可以 进行管理人登记。
&(四)证券类投资基金经营范围可考虑带有如下字样: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投 资管理、资产管理。
&(五)股权类投资基金经营范围可考虑带有如下字样: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投 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
(六)如果可以,建议经营范围就简单四个字“投资管理”,证券类和股权类都 可以用。
&(七)名称中含有“产业投资”,股权类可以;“企业管理咨询”不建议写入经营 范围,证券类不接受;关于“投资咨询”,有争议(后续协会统一给答复),目前 股权类可以,证券类不可以。
&(八)名称不能与知名基金雷同,否则协会将启动问询机制,延长审批时间。 (九)不符合要求的名称和经营范围需要先整改,办理工商变更。基金业协会左 右不了工商局,目前正在和几个主要工商协调。
四、资本金(一)协会对很重视。(二)实缴资本建议不低于 100 万元;如果实缴资本为 0 或低于认缴资本的 25%, 会在协会网站上公示提示公示,并需要律师合理解释如何正常经营,实缴资本如 何能够与办公室租金、员工薪酬、其他办公费用等匹配。&
五、经营场所(一)协会对实际经营场所很重视。&
六、人员问题
(一)高管兼职目前没有限制,但要合理解释,要有委派书或聘任合同;如果高 管兼下面 N 多家有问题,法代和合规风控可以一人,合规风控不能从事机构的 投资业务,但合规风控自己投资项目可以,如买股票,主要受公司内控申报管理。
&(二)只有公司外壳,没有人员、没有劳动合同不可以。&
(三)全部员工兼职(一套人马 N 套牌子),需要说明是合理兼职:1、兼职的机构数量不能过多。2、确保合规风控人员不能从事投资业务。3、全部员工兼职需要合理解释(如机构业务不同、所处地域不同等)。
七、业务经营
(一)协会审查管理人自身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分支机构和关联方是否直接 或变相从事 P2P 类似业务等。(二)管理人本身混业兼营 P2P 类似业务肯定不能获得登记;如果同一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公司有 P2P 类似业务,要做披露,要做内部物理隔离,说明没有利益输 送,不会造成市场混淆等。
&(三)同一实际控制人登记注册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原则可以,但要解释其合 理性,内部分配机制,为什么建立多家管理人的理由,怎样做到物理隔离。
八、内部制度&
(一)协会对制度要求很严格。
&(二)律师不能只是帮忙做制度,或抄个制度,还要评估管理人有无实施的条件。 这是机构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人员、资金、运营等综合评估。&
(三)制度怎么调查:首先要有制度,其次制度要符合内控指引要求,也要评估 内控制度是否具有有效性和执行性。&
(四)制度要跟公司业务相适应,越细越有分工越好。
九、财务报告(一) 每年才一次的年度财务报告(每年 4 月底之前提交),不提交,一步到位, 直接列入异常机构名单。这也是企业工商登记条例里的要求,一脉相承,不是特 殊要求。新申请机构成立满一年必须要附上年度财务报告。不满一年,不用提交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二)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协会没有划定任何范围,只要合法登记有资质的就可以。
十、产品备案
(一)首轮募集结束后就可提交产品备案,不是误解的实际都缴纳了才能备案。 (二)提交基金产品备案文件签章齐全、日期完整。
&(三)合格投资者签字、管理人签字真实。
&(四)合格投资人入资大量发现有代缴,不能代缴,过桥贷款单据不可以,违背 信托合约。规范实缴行为,目前认可的主要是第三方开具的资金证明、银行证明 (加盖公章)。手机协会不认,要银行转账单,盖章。&
(五)滚动发行的,协会很谨慎,要看是否符合三会要求。
&(六)无托管的基金的要求,要提供保证资金安全的补充说明和制度。
&(七)代打的,未打款的,要补正,虽然不影响备案。
&(八)员工跟投情况,发现很多母公司或者分公司员工,大量一万两万跟投的, 要证明其在职,不仅是劳务合同在职证明,必要时查社保。
&(九)产品备案很重要,不管股权私募基金,证券私募基金,还是另类私募基金, 全部产品都要备案,没有选择性,不备案的不符合法律要求。经了解目前公安机 构认定非法集资的简易标准:
1、投资额是否低于 100 万。2、产品是否备案。&
(十),创投类基金也需要报备,报备条件一致。
十一、报告义务
(一)不持续履行季度、年度、重大事项报告,是无法备案新产品的。
&(二)连续两次未信息更新披露的,将列入异常机构目录。除了基础公示,现在 协会正在改进分类公示,列异常企业名单,一旦列异常,即使整改完毕,也要 6个月后才能恢复。
&(三)如果被工商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协会将直接注销管理人登记。
十二、申报系统与申请材料
(一)管理人可以利用年度、季度更新机会把之前变更和不准确的调整正确,否&
则影响法律意见书出具,但要一次性提供完整材料更新。目前年度更新应该还在 开放,协会 4 月份将打开季度更新窗口。&
(二)申请材料文件签章齐全、日期完整。
&(三)组织机构代码填写三证合一后营业执照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五)高管人员简历从毕业开始每段简历都要详细写,精确到月,证明人要填写。
&(六)审计报告需要有会计师事务所防伪贴。&
(七)管理人向协会提交的材料要和法律意见书一致;协会要看材料是否是临时 调整的。
&(八)申报系统中每一次修改记录都有留存,如果审批人员认为修改前后数据不 真实,会有虚假陈述之嫌疑,会询问调整数据的原因,有驳回的可能。
&(九)实践中,五次被基金业协会邮件驳回,申报系统直接锁死,协会邮件通知6 个月后才可再次申报。
(十一)请于申请前自查公司网站、公司公开招聘信息、第三方招聘网站、业务 合作方网站、其他公开网站能够查询到管理人相关新闻报道等公开信息的内容中 是否有基金业协会禁止经营的业务内容。(十二)按照新规有些管理人要 5 月 1 日前备案首发,这里指的是备案完成,还 是提交备案?协会初衷是完成备案,但目前看实际可能有难度,协会会综合考虑, 做进一步安排。&
(十三)管理人登记时必须同时申请成为协会会员吗?是可以申请,没有强制要 求。到新法可能有顶层设计,会员架构和组成发生较大变化,协会将于 6 月、7月开会对会员管理办法和收费进行修改。&
十三、法律意见书相关问题
(一)必须先整改才能出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原则上不能出保留意见,否则 很难通过。(二)法律意见书指引 14 项每项要逐项发表意见,内容明确不能含糊其词(最 后要有总体意见)。内容应当与填报信息一致,如果确有不一致,应当明确说明。 (三)法律意见书不能瞒报,要有职业道德。特别说明法律意见书第 13 项(填 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材料要核对,法律意见书和管理人向协会提交的材 料一致。(四)法律意见书已经披露的无法修改,只能出补充意见。
&(五)股东变更,只有控股股东变更,才是重要事项,要法律意见书。小股东不 要法律意见书,只是季度公示事项。&
(六)经营范围变更不需要法律意见书。
&近日,永嘉信在私募基金业务领域又连获两枚好成绩——由永嘉信合伙人李树侠,石晨、耿杨芳律师等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榆林能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西安德同迪亚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双双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审核通过!至此,两家公司分别完成基金管理人及重大事项变更登记工作。永嘉信私募基金领域业绩(点击文字直达文章)榆林能源产业基金管理...&??根據中基協日的通知,因系统改造需要,日,协会将正式公布系统填报说明材料,并开放系统填报功能。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备案系统”中填报资料的申请机构应按照新系统要求重新填报。此外,申请机构应当根据《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法律意见书指引》(附件3)的要求,在登记系统中上传法律意见书。一、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需具备条件:1.申请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基金估值核算服务、信...&2月初,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要求甫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成为资本市场关注焦点。如何完成一份满足基金业协会要求的、高质量的法律意见书?一、熟悉并深刻理解有关法律规定律师做任何业务,熟悉与该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本所贺传盛、逯松叶律师为北京鼎治资本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获通过近日,由本所贺传盛、逯松叶律师为北京鼎治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鼎治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成功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审核通过。受北京鼎治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贺传盛、逯松叶律师组成私募基金专项律师服务团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业协会自律要求,在...&***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之规定,本律师事务所受***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在对公司及相关资料进行充分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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