穷人如何用江苏省公积金新政出台代款,国家应该出台,向我们这些人。确实没房,在外租住,又付不了首付。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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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交的住房公积金 可能已经被别人用掉了
来源:和讯名家&&&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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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菜鸟理财。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常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说起住房公积金,很多买过房的人感触都比较深。&&&&大家都知道公积金房贷利率比商业银行放贷利率要低几个点,几十年的贷款算下来,公积金房贷要少还几万甚至十几万。&&&&但是,对于住房公积金本身,其实很多人都没搞清楚。&&&&很多人以为自己交了公积金,将来买房就一定能用公积金贷款。还有很多买不上房的人,公积金交了这么多年,也不知道到底有什么用。&&&&刚好最近住建部印发了全国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菜导发现这个报告的很多数据细思极恐,顺道给大家分析一下,住房公积金到底是个啥情况。&&&&01&&&&上万亿的住房公积金不够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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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nofollow'/>&&&&先来说说,住房公积金是怎么来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起源于上世纪90年代,当时是模仿新加坡设计的。&&&&这里多说一句,在解决住房问题上,新加坡一直是我们学习的对象,最近力推长租住房的政策也是如此。&&&&其实,用大白话来说,住房公积金就是每个人出钱集资,形成一个公积金池子,出钱的人就获得一个公积金贷款买房的资格,想买房的时候,就可以通过这个池子里面的钱申请房贷。&&&&钱从哪里来呢?从大家工资里面扣。&&&&制度设计的最初想法就是解决穷人的住房问题。然而,愿望很美好,现实很骨感。&&&&根据全国住房公积金2016年度报告,全国共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12701.71亿元,个人住房贷款率达到88.84%,已超85%的警戒线。&&&&这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指年度末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年度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结合这个概念,把上面数据翻译一下:2016年全国住房公积金余额虽然已经超万亿,但用于个人放贷的比例就达到88.84%,这个池子里面没剩多少水了。&&&&更恐怖的是,有8个省市个贷率超过了100%。大家好好看看,自己是不是生活在这8个地方: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贵州。&&&&这意味着,上述8个地方的公积金余额已经不够放贷款了,公积金水池子快要干了。&&&&所以,大家可以看到,如今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难度越来越大,甚至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出台政策,公积金房贷也要排队了。&&&&也就是说,虽然每个月交的公积金都是你自己出的钱,但是这钱现在不一定给你用了。&&&&02&&&&穷人的公积金成了富人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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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nofollow'/>&&&&自己交的公积金,用不了还不是最心塞的,更心塞的是被别人用了。&&&&数据显示,去年北京、上海、广东公积金缴存中,低收入人群分别占比53.1%、57.44%和68.99%,但是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中,上述三地低收入群体只占到30.6%、35.36%和26.64%。&&&&意思很清楚:穷人交公积金占比最高,但是利用公积金贷款占比最低,公积金都被谁贷走了呢?&&&&以广东省为例,住房公积金贷款中用于购买90平米以上住房占比过半,意味着公积金贷款主要流向中高收入群体改善型居住需求。&&&&穷人出钱,富人享受,这叫什么?典型的“劫贫济富”。&&&&本来公积金是为了解救穷人的住房问题,现在倒好,全变成了有钱人的福利,你说心塞不心塞?&&&&03&&&&穷人公积金贷款额度更鸡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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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nofollow'/>&&&&这也是公积金长久以来存在的问题。&&&&虽然从公积金缴存占比上看,低收入群体占据大头,但具体到个体缴纳额度上来看,低收入群体更是吃亏。&&&&通常,民企职工的公积金都是按照下线标准缴费,一个月不过百十元;而政府部门、国企央企职工的公积金基本上按照顶格上线标准缴费,一个月数千上万元都不稀奇。&&&&这就更加剧了公积金劫贫济富的效应。&&&&菜导有个朋友,当年想用公积金贷款买房,银行一看朋友每个月缴纳的公积金太低,只能贷20多万,朋友当时就傻眼了。&&&&上百万的房子只能贷20多万,你说这样的公积金要了有何用?这是逼着穷人承受高息的商业银行贷款。&&&&但是,缴纳额度高的中高收入人群却不用面临这个难题,这个公积金到底是为谁着想呢?&&&&当然,这些年国家也想了很多办法,比如拓宽公积金的用途,除了贷款买房,允许提取支付房租和重大疾病医疗费。&&&&但是,且不说这些用途的提取手续有多麻烦,这些措施根本上就是治标不治本,当初大家都指望公积金能够贷款买房,你现在告诉我只能用来交房租治病,公积金还有什么意义呢?&&&&04&&&&6月底公积金“账随人走”&&&&说了这么多坏消息,好不容易来了一个好消息。&&&&住建部消息称,正在加快推进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将在6月底前上线,实现“账随人走、钱随账走”。&&&&打个比方,以前你在广州工作,现在要去北京工作,公积金怎么办呢?&&&&要是按照之前的规定,你需要先回广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转出手续,再回到北京办理转入手续,这其中要求的各种资料等等,不知道要奔波多少次。&&&&现在有了这个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只要转入转出两地都有接入该平台,那你在北京就可以直接办理转入手续。&&&&这个好消息主要是简化了异地转移公积金的手续,也算是个小进步。&&&&其实,对公积金的争议由来已久,本质上是一种强制储蓄工资的行为,以购房的名义限制你使用自己的工资,但却又没有发挥帮助更多人购房的作用。&&&&在目前的政策环境下,也没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关于如何使用住房公积金,菜导给你两个建议。&&&&一是能用公积金贷款买房一定要用。&&&&目前公积金贷款利率是最低的,而商业银行房贷利率还在飙升,很多银行不愿意接受公积金贷款,但是只要你符合资格就要坚持到底,毕竟未来几十年的房贷没人帮你还。&&&&二是如果买房用不上公积金,也不要让它睡大觉。&&&&目前公积金账户本身收益极低,尽量通过其他合规方法提取使用,怎么说也比躺在账户上贬值强。&&&&互动:原创不容易,很多人看完文章没有点赞留言的习惯,请大家支持我为文章点赞、留言、分享。菜导才有动力写更好的文章分享给大家。&&&&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菜鸟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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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权赋能”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作者:汪利娜
来源:经济参考报
  ●“还权”就是给资金所有人应有的权利(知情、参与、决策、使用权,提高存款利率和分享增值收益)。“赋能”就是赋予公积金更多功能,除购房外,可用于租房和其他住房消费支出。  ●限制合理的提取导致大量资金沉淀,成为一些资金管理人寻租、创租、权钱交易和腐败的温床。而大多数缴存人只能等到退休时才能提取公积金,使得住房基金变成了地地道道的养老基金,这不仅改变了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也动摇了其生存的基础。  ●应推进公积金管理行政化向政策性金融企业的转变,这符合国家事业单位改革方向,有利于界定清晰缴存人与管理中心的法律关系及增值收益分配关系。
  现行公积金制度设计的缺陷
  住房公积金曾为我国住房制度从福利向市场化改革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住房市场环境的变化,制度设计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按照《条例》,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其资金来源与运用、管理与监督应遵循公积金创立的宗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其居住水平”,但在具体实施中,现行许多政策却违背这一宗旨,突出表现在:  用途单一使资金所有人权利得不到体现  在20世纪90年代公积金创建之初和住宅市场化的起步阶段,国家出台“只售不租”的房改政策,将公积金的使用范围限定于购房是可行的,但在新的市场环境下仍将公积金使用范围限定于购房,不仅违背了国家住房消费租买多样选择的政策,也剥夺缴存人应享有的资金使用权。近日住建部、财政部、央行虽联合下发《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但在具体实施中手续繁杂,要求提供缴存证明和无房证明等。从法理上讲,谁主张谁举证,管理中心完全可以从缴存人个人账户和政府产权登记网上获得相关信息,不应设立繁杂的门槛阻碍缴存资金的提取。更值得人们关注的是:限制合理的提取导致大量资金沉淀,成为一些资金管理人寻租、创租、权钱交易和腐败的温床。而大多数缴存人只能等到退休时才能提取公积金,使得住房基金变成了地地道道的养老基金,这不仅改变了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也动摇了其生存的基础。  “低存低贷”让大多数资金所有人权益受到损失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住房储蓄多采取自愿储蓄模式,如德国的住房互助储蓄实行“低存低贷”政策是建立在自愿储蓄和“以存定贷、存贷挂钩”基础之上的,以确保每个参与者都能先履行低息存款的义务,然后享有低息贷款的权力。只少数新兴经济体采取了强制住房储蓄,如,城市化国家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是一种强制性储蓄,集住房、养老、医疗、教育和证券投资为一体,但人人都有个人账户,并以“自我积累、自存自用,以存定支”为特色,从而避免了无偿占有他人资金积累的可能性。中国的公积金只学了强制性储蓄、“低存低贷”的皮毛, 却没有建立一个公平的配贷机制,使得缴存人与借款人不能很好地“配对”, 借款人占比低,大多数缴存人只存钱不贷款,且相当一部分是中低收入者,从而在“净储户”(只存不贷)和“净借款人”(少存多贷)之间形成新的收入分配不公。低息存款让“净储户” 在长达20-30年的强制储蓄中蒙受通胀侵蚀和低利息的损失。将大多数中低收入者低息存款的利息损失转化为中高收入者购房贷款贴息,这种“穷帮富”的政策侵害了大多数缴存人的利益,也削弱了制度的公平性。  增值收益权属不清使用不当侵害资金所有人权益  按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最高法规《条例》,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住房储蓄资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公积金增值收益是强制储蓄产生的孳息收入,即本金运用产生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公积金存贷利差收入、国债投资收益和存放银行的利息收入,应归属于公积金所有者的共有财产。将增值收益用于建立风险准备金和中心管理费用是符合法理逻辑的,但将其用于廉租房的补充资金是缺少法理依据的。廉租房是政府为最低收入群体提供保障房,是一种纯公共品,其资金应主要来自公共财政。但一些政府部门无视《物权法》和《条例》的权威性,将公积金增值收益视为政府财政资金,要求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增值收益作为“增加政府投入”,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这不仅有行政权大于立法权之嫌,还有公权侵犯私权、私人互助储蓄“小公”变公共财政“大公”之嫌。尽管公积金是由政府发起设立的,并享有税收减免,但这并不改变公积金私人互助储金的性质。增值收益法律关系的混乱侵害了资金所有人的权益。  信息不公开不透明,资金所有人没有知情权  2014年公积金累计缴存额突破7万亿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万多亿元。如此巨额的资金归集与运用却没有给资金所有人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主管部门上至住建部下至340多个管理中心,除上海、杭州等个别城市外连个年报都没有。就是有年报,披露的信息也是不够充分和不透明。公积金提取中多少是购房贷款、多少是退休提取和租赁房提取?增值收益主要来源是存贷利息收入还是其他投资收入?每年的增值收益又是如何分配使用的?管理中心定位于预算外事业单位,其人员的聘用、资格准入和工资待遇是事业单位标准,还是“参公”(参照公务员)或准金融机构?时而巨额资金沉淀、“不差钱”可用于保障房开发贷或进入资本市场“救市”,时而出现“钱荒”纷纷下调个贷上限、让借款人排队轮候或“公转商”,到底哪些城市资金沉淀或资金短缺?资金沉淀或短缺的根源是什么?当一些管理者热衷于为重启开发贷、投资并持有不动产和为公积金进入资本市场造市时,谁倾听过、关心过资金所有人的诉求?监管缺失导致滥用职权、非法挪用等违规案件时有发生,所带来的资金损失少则几十万多则十几亿元,那么这些违法违规案件是如何处置的,损失是如何弥补的?凡此种种管理者应该给资金所有人第一手信息,而不是被动的从媒体获得。  资金管理“行政化”加剧道德和金融风险  现行“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管理模式行政化色彩过重,而风险管控不足。“管委会”作为决策机构,与公积金既无法律关系,也无经济利益关系,官员化、非专业化,使其决策实质上成了政府部门或官员决策,很难体现公众资金民主决策的立法思路,更无法保证决策科学性、反映资金所有人意愿和维护其权益。“中心”掌控着巨额资金的归集与运用是典型的金融活动,却定位于事业单位, 既无自有资产,又无风险约束机制,一旦出现呆账坏账、资不抵债的问题,“中心”根本无承担风险的能力,只能由缴存人承担。更值得关注的是这种错误的定位使公积金巨额资金长期游离于金融的监管视野之外,同级财政监管太软、上级监管太远,外部审计监管滞后,而信息不公开使得社会监督形同虚设。一些管理好的“中心”都是靠主任的良知在维系着,而监管机制不健全为一些“中心”将结余资金存放银行,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甚至是非法挪用、违规放贷提供了便利,其隐藏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是巨大的。  覆盖面窄在缴存者与非缴存者之间形成新的收入分配不公  公积金创立初衷是为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设立的长期储蓄资金,并享有减税优惠。但在经济转型和新型城市化的背景下,大量民营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的涌现使得强制性住房储蓄越来越难以推广普及。目前全国有约1.1亿人参加了公积金缴存,按官方统计,占城镇在岗职工80%左右,但按城镇3亿多就业人口计算仅占30%左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覆盖面在90%以上,而民营企业的参缴率不足20%。覆盖面窄、“普惠性”差使得公积金很难担当住房保障的重任,且会在制度内与制度外的人之间形成新的收入分配的不公。过度的强制性储蓄不仅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也会成为启动消费扩大内需的障碍。
  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建设
  当下应加快《条例》修订,明确公积金制度定位、服务对象和政策目标,其中“还权赋能”是关键。“还权”就是给资金所有人应有的权利(知情、参与、决策、使用权,提高存款利率和分享增值收益)。“赋能”就是赋予公积金更多功能,除购房外,可用于租房和其他住房消费支出。短期内应对现行政策做出调整:  ——进一步拓宽公积金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鉴于公积金大量沉淀的根本原因是用途单一、限制过多,应当允许“净储户”提取个人公积金去支付房租、装修费、物业费、取暖费等住房消费支出,这有利于培育租赁市场,也可避免强制性储蓄对启动消费和内需的抑制,以及“低息”对“净储户”的剥夺。公积金信贷应主要从需求面入手,提高缴存人购房的可支付能力;在保障房和商品房库存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应减少公积金开发贷款,以避免政府盲目投资造成资源的错配。即便是参与保障房开发贷,也应遵循“谁参与,谁受益”权利与义务对称的原则,确保公积金缴存者中的中低收入无房户享有优先权。此外,应借鉴新加坡的经验,采取市场化方式,即政府以定向国债方式将公积金结余资金引入保障房建设领域,以确保公积金使用安全和本息回流。  ——提高公积金存款利率,明确增值收益的法律归属。依据《物权法》,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的保护。任何政府部门出台政策法规都应以国家大法为依据,不能借住房保障之名随意改变公积金资金的属性。应因人而异,制定差异化的存贷利率政策:应将“净储户”的存款利率提高到中长期法定利率,以减少存款利息损失。与未来“借款户”签订“低存低贷”、甚至是固定利率储贷合同,以体现权利义务对称原则。应明确增值收益的归属,其属性并不妨碍公积金参与保障房建设,但需要遵循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并保障投入资金本息安全回流,保障缴存人的合法利益。  ——强化监督管理,完善风险防范机制。要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专业审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层面应明确核心责任主体,避免多头管理无人负责。范的从业人员资格准入,提高其素质和专业水平;建立规范贷款服务、财务核算、业绩考核、责任追究和动态监控制度机制,提高防范道德风险和金融风险的能力;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和重大事宜听证制度,给缴存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强化审计和社会的监督。  ——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严格控制缴存额上限和贷款次数,提高制度公平性。将单位和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从5%降低至4%,如降低失业保险一样可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扶持小薇企业的发展。严格缴存额上限管理,以减少企业和个人违规避税行为,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及公积金体制内与体制外的收入分配不公。完善公积金配贷机制,将存款与贷款规模相匹配,并通过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优先保障首次自住房贷款,提高二次贷款利率,严格限制三次贷款,形成与国家住房政策相一致的公积金信贷政策。  ——扩大公积金缴交覆盖面,提高其普惠性。要让公积金为更多社会群体服务,消除体制内与体制外的不公,就要扩大覆盖面,但不能简单延用指令性强制储蓄,这有违市场经济自主消费和平等互利原则,也不符合经济转型中消费需求多元化的实际。要开辟灵活多样的产品,鼓励自愿性储蓄;对“净储户”给予市场化利率奖励和增值收益分配的红利,对潜在的借款人提供“低存低贷”长期固定利率贷款,提高其可支付能力;对支付能力较弱者,设计自愿储蓄与保障房挂钩的产品等,提高公积金住房保障的功能。  但从长远发展来讲,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要求,应推进公积金管理行政化向政策性金融企业的转变,这符合国家事业单位改革方向,有利于界定清晰缴存人与管理中心的法律关系及增值收益分配关系。将“中心”打造为有独立资产的法人,进而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会计审计和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信息透明度和专业管理水平,将更好保护缴存人利益,为政府住房政策服务。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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