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店投资入股,我10的股份,但每个股东要拿百分之1的股份出来做干股入股,

合伙做生意股份及利润分配我和一个朋友合伙做装饰公司,他说算我的技 - 爱问知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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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做生意股份及利润分配
合伙做装饰公司,他说算我的技术股分10%,公司由我管理,我在想会不会太少了,他想占51%剩下有股份我要可以用钱投资,他自己是开店的,有很多自己的店面要装修,如果是他自己的店装修从公司里装我该怎么算钱呢给他。
你的技术股是干股,你还要管理公司,需要开工资给你,股份你们之间可以协商比例
这种情况,必须双方协商,确定。没有统一规定的。
最合理的方法,按出资比例分红,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你负责管理和经营,另支付工资,具体工资额由双方商定
未付利润是已分配但未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润.
未分配利润是企业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的结存利润,从数量上来说,它等于期初未分配利润,加上本会计期间实现的税后利...
1.平均年限法
平均年限法又称为直线法,是将固定资产的折旧均衡地分摊到各期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是等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按理说,三人投资,就应该按照投资的比例来进行分红
如果有人只是前期投钱,后期没有参与,可以和对方进行协商。真正参与施工的自然应该多分一些。
大家还关注|法援热线:400-056-8118>>>>>>正文100%的人都听说过“干股”,但“干股”的法律责任却90%以上的人不知道!!!  【成都企业法律顾问李小琴,为您提供成都企业法律咨询,电话:】  【导读】:近年来由“干股”引发的争议,屡见不鲜,法律上对干股的讨论也日渐增多,由于干股并非法律术语,也无明确的法律条文规范,故在实务中存在着对干股的种种误解。可以说100%的人都听说过“干股”,但“干股”的法律责任却90%以上的人不知道!!!  ·何为干股  干股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它是民间对特定股权的称谓。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可见,出资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  实际上,干股通常是指持股人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获得的股权,或由他人代缴出资而取得的股权。干股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干股是股权的一种;  二是干股是协议取得,而非出资取得;  三是干股具有赠与的性质;  四是干股的地位要受到赠予协议的制约。  一般根据干股股东的地位,分为两种:  一是登记在工商档案中的干股股东;  二是没有工商登记的隐名股东。  原则上,工商登记有记载的干股股东享有股东的所有权利义务,和实际出资的股东一样。反之,如果没有做工商登记的股东,则只能根据双方的合同协议享有部分权利义务,但是对外不具有股东的法律地位。  ·干股存在的情形  1、干股既可以是全体或部分股东对股东之外的人赠与股份。  2、干股既可以在创设时取得也可以在公司存续期间取得。如果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取得干股,公司并没有扩资,发行新的股份,那么原有股东所持股权比例随之下降。  3、干股可能是附条件股权赠与,也可能是未附条件的股权赠与。附条件股权赠与协议中所附条件对股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产生约束力,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受让方取得或者失去相应的股权。由于对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可能存在异议,工商机关在登记变更时对该情况也难以认定,客观上要求法院判决后,工商机关依据法院的判决办理变更登记。  4、干股的取得既可能是因为个人的技能或者经营才能而取得,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取得。  ·干股股东的表现形式  一般根据干股股东的地位,分为两种:一是没有工商登记的隐名股东,二是登记在工商档案中的干股股东。  (一)没有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一些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及一些不愿意公开身份,但却掌控公司资源,或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采取不投入出资而占有公司股权。其所占有股权的出资并未体现在公司登记或备案的工商材料中,也未体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中,而是以他人名义占有公司股权,或干脆用另外的文字载体、口头协议等约定享受企业收益。这种股权被人通俗地称为“干股”。  (二)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  与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相对应,有一些自然人或法人虽未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但却通过种种方式登记为公司股东,并取得了公司向股东颁发的出资证明,也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并参与公司的管理及利润分配。这种不出资但却取得股东资格的民事主体也被称为“干股”股东。在实践中,这种干股的表现形式较为多样,其存在的基础大致有两种情形,其一是因腐败而产生,其二是因交易而产生。  ·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一)没有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  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其共性在于既未出资,也未进行形式登记,这种共性的法律后果是无论其股权取得的原因有何不用,其股东资格都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对于一些对公司的成立或运营起过重大作用,通过不对公司出资却享受公司收益的法人或自然人而言,其收益权随时可能被终止,法律无法以股东资格去保护其取得收益的权利,仅能根据双方签订的股权赠与协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对于那些利用职权享有公司收益,这种股无疑是“权力股”,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无疑是违法或犯罪行为。如果这种“干股”股东的违法行为如果符合受贿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则要受到刑法的制裁。如果违反了党纪、政纪,则要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  根据公开股东身份干股股东的两种存在基础,其法律后果也不同。对于因腐败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如上所述要承担其违法甚至于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法律责任。对于因交易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其交易的形式不同,导致其法律责任也不同。如对于掌控公司运营资源或对公司设立或动作有重大贡献,取得公司股权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更趋近于《民法》的赠与行为,我国法律保护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意思自治行为。  对于因违法交易行为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当然不会保护其股东资格,同时也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不允许法人或自然人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作为出资,因以上出资取得干股的股东资格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文章来源:和达资本  更多成都企业法律咨询,请拨打李小琴律师电话:李小琴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勤学精研法律及多学科知识,具有较深的法学功底、较高的理论素养.善于驾驭全局,从细节入手抓住关键,找到案件的突破口,条分缕析,思维缜密.擅长交通事故、公司法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领域法律纠纷的处理.免费咨询热线:咨询QQ:微信号:lixiaoqinlvshi-----------↓ 长按下方图片,识别二维码一键加关注只有1%的人知道这个秘密发布百科律师介绍:律师姓名:李小琴 律师  所在地区:四川 成都  执业证号:89202  执业机构: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李小琴,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勤学精研法律及多学科知识,具有较深的法学功底、较高的理论素养。综合分析能力强,长于逻辑推理,善于驾驭全局,从细节入手抓住关键,找到案件的突破口,条分缕析,思维缜密。  主攻专业领域为交通事故纠纷,公司法务。擅长交通事故纠纷处理,对交通事故诉讼案件有独特的见解,善于把握案件的关键节点,采取相应对策,掌握主动,赢得先机。办理过众多的交通事故案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胜诉率高。  交通事故纠纷提供的法律服务为:事故分析、事故认定、 伤残鉴定、 保险理赔、 事故复核、 伤害赔偿、 律师调查、 诉前调解、 案件诉讼、 交通肇事。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收养赡养交通事故常年顾问合同纠纷关键词:一键转帖到:最新法律咨询 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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