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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应急电源保障队:点亮山谷带来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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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泰豪“抗震救灾”应急电源保障队一线纪实在抗震救灾的关键时刻,一支来自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应急电源保障支援队伍,活跃在灾情严重的平通镇、响岩镇、南坝镇、汉旺镇等重灾区。这支由供配电系统专家、应急电源维修专家、电工等10余名志愿者组成的应急电源保障队,自带物资、设备以及日常生活用品,沿途跋涉1000余公里,冒着余震随时可能引起的山体滑坡,伴着声啸和扬尘仍在坍塌的巨大滑坡体,进入了地震重灾区,初步在平武三镇建立了应急电源服务体系,并为东方汽轮机厂、江油水务公司等提供电力保障。72小时:构建平武三镇灾区应急电源体系5月16日下午4:00:“抗震救灾”捐赠仪式四川省民政厅慈善总会收到由泰豪向四川地震灾区捐赠100万发电机组以及照明设备等。该批物资由国内智能建筑电气节能产业领先企业----泰豪捐赠,共计19台各种功率的应急发电机组,主要用于为救灾提供"医疗、通讯、指挥"应急电源服务。5月17日上午8:30:吹响应急电源保障队“集结号”从北京、江西、深圳、四川等地赶到北京泰豪成都分公司的专业电力保障人员,迅速集结完毕,组成了泰豪救灾应急电源保障队,将在第一时间做好抢险救灾指挥、通讯、生活照明的一切准备,竭尽全力,义不容辞,随时待命。5月17日下午3:30:应急电源紧急装运、星夜启运满载着北京泰豪对于四川地震灾区深情的首批物资经过40小时的运送抵达成都后,泰豪提供的首批4台柴油发电机组和7台汽油机组作为重要的灾区急需物资,第一时间装运,晚上9点半,物资装运完毕。5月18日21:21:平通镇灯火通明,点亮希望在重灾区平武县平通镇,64KW应急发电机组经过泰豪科技应急电源保障队4小时的装卸、安装和调试,使自5月12日以来一直陷于漆黑的平通镇亮起灯光。当日下午,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专程抵达平武县平通镇重灾区考察,详细了解了灾区的医疗卫生、生活安置和道路抢修情况。平武县平武镇党委书记来到安装现场,慰问了公司应急电源保障队,并对于公司的快速响应和专业服务表示感谢。他满怀深情地说:“灾区人民有了光明,就有了希望;有了全国人民的支持,就一定能战胜灾害并及早重建家园。”5月19日17:00:南坝镇机组实现并网发电泰豪应急电源保障队在南坝镇完成了164千瓦应急发电机组的调试安装工作,并成功试运行,为南坝镇驻军、医疗和通讯指挥以及夜间照明提供了可靠保障截至当日,泰豪应急电源已经进入了此次地震的重灾区平武县平通镇、响岩镇、南坝镇,初步在三镇建立了应急电源服务体系,并对三镇电工人员进行了简单培训,以保证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急电源:力保江油、绵竹灾区重点企业用电5月20日,这支来自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应急电源保障队兵分二路先后奔赴江油市、绵竹市剑南镇和汉旺镇三地,分别为东方汽轮机厂、江油市水务公司、巴蜀水电等三家单位调试安装共计5台发电机组。300KW发电机组:恢复江油供水设备运转“5.12”地震发生后,江油市供水设施已受到毁坏,大批灾民和部队、医院等救援人员急需生活用水。由于当地电力系统的瘫痪,江油鸿飞水务公司岩嘴头供水站急需发电机组来保证供水设备的运转,按照绵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北京泰豪应急电源保障队赶赴江油,为该水务公司安装调试所捐赠发电机组。经过保障队工程师4个小时的调试安装,最终在晚上19点完成了3台发电机组的运转。该水务公司总经理对于泰豪慷慨捐赠和全程服务表示感谢,尤其是有力保证了江油地区各临时灾民安置点的用水需求,也保障了抗灾前线的用水需求,有力地支援了一线抢险工作。应急电源:助力东方汽轮机厂灾后重建5月21日,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东方汽轮公司厂区里说,国家将举全力重建东汽。东方汽轮公司隶属东方电气集团,是一座拥有总资产127亿元,核心制造能力2800万千瓦,年工业总产值超过100亿元的现代化企业。由于该公司地处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距离震中汶川映秀直线约29公里,在地震中受损严重。为了支援东方汽轮机厂的灾民点安置和后期的重建工作,泰豪应急保障队赶赴绵竹市汉旺镇地区,截至21日共计为该汽轮机厂提供了2台大功率发电机组、3台汽油机组,确保了当地灾民安置点的电力供应。雪中送炭:巴蜀水电灯火辉煌5月20日,泰豪应急电源保障队得知四川投资能源公司巴蜀水电公司,位于绵竹市剑南镇的灾民安置点用电无法保证后,应急电源保障队不顾沿途的疲劳,在第一时间赶赴进行10KW静音电源的安装调试工作,并为安置在这里的灾民安置点带来了200升的柴油,以解当地柴油无法供应情况下的燃眉之急。绵竹市巴蜀水电公司领导亲自为保障队送来了感谢信,对于泰豪“急灾区人民之需”快速响应高度赞赏。泰豪再次捐赠100万支援灾区水利工程泄洪5月24日晚19时,公司再次捐赠的8台价值100万元的应急电源产品经过南昌至湖北宜昌的公路、宜昌至重庆万州区的水路、重庆至成都的公路运输成功抵达成都。截止发稿时,根据四川省民政厅的安排,该批物资中的100KW和240KW发电机组已经分别在绵阳市武都引水工程、彭州市龙门山镇风鸣湖水库大坝两项水利工程中发挥作用。披星戴月支援四川武都引水工程5月24日21:00,泰豪“抗震救灾”应急电源保障队在紧急对该批物资进行吊装启运后,便星夜赶赴绵阳市武引管理局渠首管理处,25日凌晨1:56分到达目的地后经过紧张的吊装、调试,最终在凌晨4点成功运行。据该管理局人员介绍,四川武都引水工程曾被中央领导邓小平誉为“第二个都江堰”,是国家大型骨干水力工程,也是四川省以防洪灌溉为主,兼发电、航运、城乡供水、环保、水产养殖、旅游以及国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等功能的大型骨干水利工程,工程主要由武都水库、取水枢纽、总干渠及其配套工程组成。“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地处重灾区的武引工程毁损严重,特别是由于地方电网遭破坏后,武引取水枢纽拦河闸没有紧急备用电源启动闸门,处于人工启闭状态,加之周边堰塞湖的威胁,给抗震救灾以及灾后生活、生产自救带来巨大压力。公司捐赠的该台发电机组,可以满足水库根据闸门紧急启闭的用电负荷需要,有力支援了抗震救灾工作。“堰塞湖”泄洪在即捍卫“生命线”万众一心“灾情就是命令,险情就是生命”。泰豪“抗震救灾”应急电源保障队从相关政府部门得知风鸣湖水库大坝由于受到上游堰塞湖的影响,随时可能出现险情后,在5月25日7:30,不顾连夜工作的辛苦,奔赴彭州市龙门山镇。据悉,四川川投能源所属天彭电力公司风鸣桥梯级水电站大坝及三个发电车间,处于彭州市重灾区。因地震造成彭州市电力中断,风鸣湖水库大坝闸门启闭电力消失,而备用的150KW启闭发电机组遭到严重损坏,当地政府紧急增援的柴油发电机组不能完全满足功率需求。25日下午,泰豪应急保障队冒着大雨和山体滑坡的危险,将发电机组送达库区,并在晚上8:30分实现机组供电。当地政府和天彭电力公司人员专程为公司送来感谢信,天彭电力公司董事长陈长江在感谢信中对保障队成员说:“您们在危难之中无私援助的精神,犹如黑夜里的一盏明灯,极大鼓舞了我们的士气,坚定了灾区战胜灾害、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的信心和决心。”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领导也对公司身体力行支援灾区的行动表示感谢,并向应急电源保障队送来锦旗。公司捐赠公司名称: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应急发电机组设备及照明设备等物资价值:100余万接收机构:四川省慈善总会捐赠时间:日员工捐款公司名称: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额:34.7万接收机构:中国红十字会以及各地慈善机构捐赠截止时间:日北京泰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是泰豪科技、松下电工、三井物产共同投资,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中外合资节能指导型综合楼宇工程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其控股方------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590),是在清华大学投资支持下设立并发展起来的高科技企业,公司是国内智能建筑电气节能领域首家上市公司。来源:zhu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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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佳和云创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注册资本3000万元 ,主营建筑材料的购销,其前身为重庆市力四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向中建二局提供钢材及其它建筑材料。由于中建二局项目近年主要集中在深圳,为了便于与中建合作,重庆市力四方建筑劳务重新成立深圳市佳和云创建材有限公司。该公司实际与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合作近20年。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隶属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总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人民币287529万元,85.69亿元。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先后获得了住建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一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共7项资质和北京市住建委颁发的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共4项资质,住建部颁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设计资质,中国钢结构协会颁发的钢结构制造特级资质。公司优质已完工程有:大亚湾核电站、岭澳核电站(一期、二期)、深圳赛格广场、奥运射击馆、奥运媒体村、上海五角场万达广场、郑州国际会展中心、深圳市民中心、北京国开行总部办公楼、天津环球中心(津门)、浙江财富金融中心、空中华西村、海南国际会展中心、福州环岛路、郑州南水北调桥梁、西双版纳国际度假区、九江国际金融中心、万科前海企业公馆、南京万科上坊保障房、宁波罗蒙环球城、上海迪斯尼、新疆油页岩开发等。目前在施的工程有:大连红沿河核电站(CPR1000)、陆丰核电厂一期(AP1000)、广东台山核电厂(EPR)、江苏田湾核电站(VVER)、长沙九龙仓国际金融中心(湖南第一高楼452米)、深圳汉国城市商业中心(329.4米)、哈尔滨万达茂、腾讯滨海大厦、成都西部博览中心、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国家税务总局办公楼(金税三期)等重点工程,在国内外都颇具影响。四、贸易信息
南沙金茂湾项目是广州地区地铁沿线的海景景观地产,目前南沙金茂湾在售二期瞰海住宅B8栋户型为122-166㎡三至四房单位,以及80㎡海景公寓,毛坯元/㎡,项目整体均价为19000元/㎡。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选定深圳市佳和云创建材有限公司作为广州南沙金茂湾(西三地块)工程模板材料供应商之一,负责供应自编A3~A4、B9~B15栋、幼儿园兼托儿所、垃圾收集站、公变电房、配套公建楼(G1栋)及地下室工程中的模板材料。深圳市佳和云创建材有限公司在合同号:CET014项下应收账款6701700元。五、还款来源
1、企业营业收入为第一还款来源。
2、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回款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六、措施
1、平台对融资主体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现场及非现场,对项目的市场风险、财务风险和操作风险等进行全方位揭示与把控。
2、深圳市佳和云创建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www.dianbank.com)是深圳前海点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旗下综合服务平台,并由全资子公司猎融(苏州)有限公司负责平台运营。平台专注于银行深度合作、和个人。公司自成立以来,秉承“安全、透明、专业、规范”的经营理念,点银网通过将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服务相融合,致力为广者提供最高效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新品发售】安徽同济应收账款》 精选三一、产品简介二、交易流程三、交易方基本情况深圳市佳和云创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注册资本3000万元 ,主营建筑材料的购销,其前身为重庆市力四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向中建二局提供钢材及其它建筑材料。由于中建二局项目近年主要集中在深圳,为了便于与中建合作,重庆市力四方建筑劳务有限重新成立深圳市佳和云创建材有限公司。该公司实际与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合作近20年。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隶属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总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人民币287529万元,净资产85.69亿元。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先后获得了住建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一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共7项资质和北京市住建委颁发的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共4项资质,住建部颁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设计资质,中国钢结构协会颁发的钢结构制造特级资质。公司优质已完工程有:大亚湾核电站、岭澳核电站(一期、二期)、深圳赛格广场、奥运射击馆、奥运媒体村、上海五角场万达广场、郑州国际会展中心、深圳市民中心、北京国开行总部办公楼、天津环球金融中心(津门)、浙江财富金融中心、空中华西村、海南国际会展中心、福州环岛路、郑州南水北调桥梁、西双版纳国际度假区、九江国际金融中心、万科前海企业公馆、南京万科上坊保障房、宁波罗蒙环球城、上海迪斯尼、新疆油页岩开发等。目前在施的工程有:大连红沿河核电站(CPR1000)、陆丰核电厂一期(AP1000)、广东台山核电厂(EPR)、江苏田湾核电站(VVER)、长沙九龙仓国际金融中心(湖南第一高楼452米)、深圳汉国城市商业中心(329.4米)、哈尔滨万达茂、腾讯滨海大厦、成都西部博览中心、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国家税务总局办公楼(金税三期)等重点工程,在国内外都颇具影响。四、贸易信息南沙金茂湾项目是广州地区地铁沿线的海景景观地产,目前南沙金茂湾在售二期瞰海住宅B8栋户型为122-166㎡三至四房单位,以及80㎡海景公寓,毛坯元/㎡,项目整体均价为19000元/㎡。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选定深圳市佳和云创建材有限公司作为广州南沙金茂湾(西三地块)工程模板材料供应商之一,负责供应自编A3~A4、B9~B15栋、幼儿园兼托儿所、垃圾收集站、公变电房、配套公建楼(G1栋)及地下室工程中的模板材料。深圳市佳和云创建材有限公司在合同号:CET014项下应收账款6701700元。五、还款来源1、企业营业收入为第一还款来源。2、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回款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六、风控措施1、平台对融资主体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现场及非现场尽职调查,对项目的市场风险、财务风险和操作风险等进行全方位揭示与把控。2、深圳市佳和云创建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点银网(www.dianbank.com)是深圳前海点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旗下互联网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并由全资子公司猎融(苏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平台运营。平台专注于银行深度合作、供应链金融和个人理财服务。公司自成立以来,秉承“安全、透明、专业、规范”的经营理念,点银网通过将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服务相融合,致力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最高效的互联网金融理财服务。《【新品发售】安徽同济应收账款》 精选四【公告】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工程项目20/21期平台于10月29日11点发出新标!融资金额为30万,1个月短期标、2个月短期标,为12%,是,最额为50元,最大投资额为10万元。欢迎各位金主前来!企业简介:此次是【韶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创建于1972年2月。是国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城市园林绿化叁级的综合性施工企业。该公司下设六个分公司,注册资金10008万元,各种起重机、提升机、混凝土搅拌机、万能试验机等施工机械和检验试验设备250余台套,近五年来,该公司自行完成施工的各类工程近250项,年均产值达六亿多元,是一家颇具实力的建筑施工企业。该公司企业荣誉:“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广东省金匠奖”、“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韶关市优良样板工程”、“韶关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共七十多项荣誉,该公司连续十八年获得“重合同守信誉企业”、“2014年度企业银行信誉AAA级”及“2014年度企业信誉AAA级”等,并先后通过了IS0质量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项目详情:项目是乳源县政府重点工程,享受世界银行专项贷款支持,项目位于乳城镇,工程总建筑面积4991.04┫,建筑高度23.3米,地上5层,地下0层,包括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装饰、安装、给排水等工程施工。工程质量要求高,建成后将达到市优质样板工程。:500万本期融资申请:50万 (20期20万、21期30万)资金用途:支付材料款还款来源:世界银行贷款+工程结算款风控措施:公司法人为借款主体,已核实借款人在工商、人民银行、人民法院等系统无不良记录;已在当地政府官网查对核实,且与平台发布内容一致;项目享受世界银行贷款支持,工程收款有保障,风险可控。查看更多精彩内容请进首页《【新品发售】安徽同济应收账款》 精选五原标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常见法律问题梳理建筑行业与国民经济发展息息相关。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国家大力发展公共基础设施、房地产市场迅猛发展,建筑行业更是呈现欣欣向荣的景象。但是,在繁荣景象的背后,也伴随着各种矛盾和纠纷。建设工程领域也成为法律服务市场的重要领域之一。以浙江法院为例,在2005年至2014年十年间年均受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案件达5800余件,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数量占绝大多数。笔者结合自己的实际办案经验,梳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如下:一、挂靠问题“挂靠”是建筑行业常见不规范现象之一。所谓“挂靠”,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借用符合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施工业务,或者低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向高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借用资质以求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并向该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缴纳相应管理费用的行为。我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对挂靠这种行为予以了明确的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因此只要存在挂靠关系,挂靠方与建设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应当认定为无效。那么,挂靠协议无效之后,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无效协议对内效果——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谁主张权利?在审判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因挂靠协议违法应当认定协议无效,但在挂靠双方或者一方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后,对内则按挂靠双方关于责、权、利的约定来处理,即“协议无效,按有效处理原则”,实践中对于挂靠方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主张,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六条赋予其一定的权利,该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可见,对于被挂靠方截留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挂靠方可以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起诉被挂靠方。若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人破产、下落不明或资信状况严重恶化,或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总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均为无效的,可以依照《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包括发包人在内为被告的诉讼。(二)无效协议的对外效果——被挂靠方如何保障权利?根据《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三)施工工程的质量、工期以及安全事故等责任承担问题我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在因工程质量产生纠纷时,发包方可以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四)挂靠管理费用处理《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因此,如果出现管理费诉讼的话,由于挂靠合同无效,被挂靠方要求挂靠方支付管理费缺乏依据。二、黑白合同问题(一)黑白合同的认定《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认定“黑白合同”时所涉的“实质性内容”,主要包括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三部分。对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承、发包双方以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洽商纪录形式,变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的书面文件,不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46条规定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二)黑白合同如何结算?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不论该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均应当按照《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当事人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又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论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两份合同均为无效;应当按照《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将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在施工中具体履行的那份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三、工程价款涉及问题(一)结算款:承包人能否直接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解释》的该条规定过于笼统,在实务操作中依旧会遇到各种问题,比如,当事人虽然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但未约定不答复的后果,法院是否可依据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总价径直裁判?倘若当事人约定发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未答复视为认可,但未约定答复期限,又该做如何处理?浙江省高院在201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对此问题做了进一步细化的规定。上述文件第十四条写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且未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但未约定逾期不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不能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确定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未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但未约定答复期限,且经承包人催告后,发包人仍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答复期限,但答复期限不应超过60天。”(二)计价依据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虽然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不一致,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约定应认定有效。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三)计价结算材料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对帐签证以及其他往来函件、记录等书面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计算和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四)谁有权代表发包人签字?要严格把握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材料的签证和确认。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约定明确授权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的签证、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人员的签证、确认,对发包人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承包人举证证明该人员确有相应权限。(五)工程量报表的重要性笔者在办理承包人诉讼过程中,经常会涉及进度款支付的违约金和承包停工的事由,承包人应特别注意工程量报表的制作和审批,这事关承包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停工理由的事项。四、竣工验收问题(一)竣工验收的基本条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此外,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关于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情况,《解释》第十三条有特别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二)发包人已经签字确认验收合格,能否再以质量问题提出抗辩,主张延期或不予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已组织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又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但确因承包人施工导致地基基础工程、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可以拒绝支付。五、建设工程款优先权问题(一)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渊源《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对行使优先权的期限又作了特别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为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和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款等。工程价款的利息不在优先受偿范围内。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为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三)行使优先权的“六个月”期限应该如何计算?六个月期限的起算点应区分以下情况予以确定: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已实际竣工的,工程实际竣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未实际竣工的,约定的竣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约定的竣工日期早于实际停工日期的,实际停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来源:陈加曹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辽宁锦儒律师事务所陈敏律师带来的《建设工程管理法律实务》专题课程分享,通过198页PPT,多个典型案例解析,依次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例、地方高院实务意见、辽宁省建设行政管理等方面入手,深入浅出地介绍因人工费、材料费调整而引发纠纷的处理原则,并为承发包双方提供了可操作的实务建议。返回搜狐,查看更多责任编辑:《【新品发售】安徽同济应收账款》 精选六一、产品简介二、交易流程三、贸易信息1、武汉市青山凯利物资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注册资金1000万元,专注于代理安钢集团信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等大型钢企向中铁集团、葛洲坝集团、华润置业、大华地产等合作伙伴供应钢材,现已形成集采购、销售、配送、售后服务于一体的完善服务体系,成为武汉地区颇具影响力的钢材流通企业,先后为武汉天兴洲长江大桥、武汉长江隧道、武汉80万吨乙烯码头、东风汽车公司厂房、大广高速、华润中央公园、汉十高铁等项目提供过钢材保障服务。2、交易对手基本介绍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是集设计、施工、科研为一体的国有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拥有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铁道行业设计甲(Ⅱ)级,建筑工程设计专业甲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路面、铁路铺轨架梁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甲级资质,并取得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级资质,具有开展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的资格。先后完成科技开发项目217项,获国家级工法6项,省部级工法51项,国家级科技进步奖3项,省部级科技进步奖37项,授权专利62项,共创造7项中国企业新纪录。物资有限公司是中铁十五局集团旗下7+1板块中专业从事物流贸易和工业制造的专业性子公司,具有物流贸易、工业制造和民用爆破三大业务板块,具备成品油仓储批零、危险货物运输、钢结构和爆破作业等资质,主要从事钢材、水泥、油料、重油、民爆物资等工程物资供应和模板、台车等钢结构生产加工。3、贸易信息中铁十五局物资有限公司需要螺纹钢、型钢,根据工程进度来临时下需求计划,然后网价是根据“我的钢铁网”送货当天对应的品种规格来确定结算价格。四、还款来源1、企业营业收入为第一还款来源,凯利物资财报显示,2017年年初到日营业收入为38730万元。2、凯利物资的2983万元应收账款为第二还款来源。五、风控措施1、平台对融资主体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现场及非现场尽职调查,对项目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操作风险等进行全方位揭示与把控;2、武汉市青山凯利物资有限公司际控制人及法人承担无限责任。点银网(www.dianbank.com)是深圳前海点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旗下互联网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并由全资子公司猎融(苏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平台运营。平台专注于银行深度合作、供应链金融和个人理财服务。公司自成立以来,秉承“安全、透明、专业、规范”的经营理念,点银网通过将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服务相融合,致力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最高效的互联网金融理财服务。《【新品发售】安徽同济应收账款》 精选七根据中国建筑业协会8月公布结果显示,战略合作企业——广东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评为2016年度中国建筑业成长性企业200强,华坤集团追赶先进,快速成长,荣耀上榜,可喜可贺。广东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家一级资质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清远市建筑协会会长单位,前身系成立于1954年的清远市建设工程公司,2016年3月完成改制。华坤建设集团拥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修装饰三项国家一级资质,是广东省重点骨干民营建筑企业。华坤建设集团拥有雄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力量,承建了一大批有影响力的市政、房建工程,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和尊重。作为中国最早的产业链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倍多金平台(beiduojin.cn)致力于建筑产业链金融服务,始终坚持专业、严谨、自律、合规的发展理念,凭借自身对建筑工程行业的精深把握,以及自身的技术、风控实力以及专业的管理团队,一直走在行业前列,始终坚持、稳健发展,倍多金平台已经成为互金行业最阳光的服务平台。关于公布2016年度中国建筑业双200强企业评价结果的通知建协〔2017〕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有关单位:今年我会组织开展了2016年度中国建筑业双200强企业评价工作。按照《中国建筑业双200强企业评价办法》,我会对申报材料进行了核实,对有关数据进行了统计和计算。7月27日召开了评价工作会议,专家组对申报企业的基础数据、有关指数计算的过程和计算结果进行了认真的复核和审查,同意取竞争力指数和成长性指数前200位的企业作为入围2016年度中国建筑业双200强企业并公示。对于公示期间的反馈信息,我会进行了核实处理,确定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等200家企业为2016年度中国建筑业竞争力200强企业,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200家企业为2016年度中国建筑业成长性200强企业。现将2016年度中国建筑业双200强企业评价结果予以公布。附件:1、2016年度中国建筑业竞争力200强企业名单(略)2、2016年度中国建筑业成长性200强企业名单(见下表)中国建筑业协会日附件2:2016年度中国建筑业成长性200强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1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4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5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6九冶建设有限公司7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8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10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12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3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4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15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6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7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8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19江苏信拓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21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22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3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4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5江苏通州四建集团有限公司26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7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28中交三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29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0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31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2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33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4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5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36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37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8浙江博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39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0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41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2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3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44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45江苏新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6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7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48宏盛建业有限公司49国诚集团有限公司50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51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52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53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54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55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6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7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58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9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0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1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公司62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3南京明辉建设有限公司64上海明凯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65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6中建凯源集团有限公司67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68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69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0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1福建中宏有限公司72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73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4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5中铁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工程有限公司76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77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8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79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0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81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2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3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84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85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86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7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8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9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0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91江苏润宇建设有限公司92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3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94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95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96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97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8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99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100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101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2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3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104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105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6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107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8中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9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110百盛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11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12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11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114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15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6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117湖北广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18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119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120深圳市中深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21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122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123上海森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24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25常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126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27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28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29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130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131福建省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32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33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34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135福建巨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36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37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38山东金城建设有限公司139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140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41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42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143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44宁夏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45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146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47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148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49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150伟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51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52中城投集团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153南京明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54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155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156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157甘肃省长城建设集团总公司158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59中建城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160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61浙江新华建设有限公司162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63安徽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64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165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66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167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68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69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70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171广东省广弘华侨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72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173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74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175广东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76通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177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178中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179成都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180赤峰市金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81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182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83泉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184山东万腾建设有限公司185中建二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186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87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188山东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89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90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191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92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193南京华致建设有限公司194浙江省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95江苏成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96通号工程局集团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97南昌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98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99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0广东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品发售】安徽同济应收账款》 精选八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
公告编号: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前期已披露的未结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及新增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各案件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一、前期已披露的未结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一)与四川阆中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7年8月,(原告一)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二)四川阆中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十一建公司”)诉至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002.63万元。日二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11月20日南充市中院作出(2017)川13民初8号裁定书:准许二原告撤回起诉,本案结案。(二)与重庆市开州区浩远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年3月,重庆市开州区浩远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远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建公司”)诉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600.00万元。日,开州区法院作出(2017)渝0154民初1741号民事调解书:住建公司一次性支付尚欠货款1,375.00万元,支付时间为浩远公司向住建公司交付未开具的发票并解除冻结之日,解冻、支付未开具发票和付款同时进行。日,住建公司已按调解书内容履行完毕,本案结案。(三)与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6年11月,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厦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江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江阴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909.06万元。日,江阴市法院作出(2016)苏0281民初15361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兴厦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无锡市中院作出(2017)苏02民终4776号民事裁定:本案按上诉人兴厦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结案。(四)与重庆陵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年11月,重庆陵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陵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诉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784.81万元。日城建集团和陵成公司达成调解。日璧山区法院作出(2017)渝号结案通知书,本案结案。(五)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州市富冠、广东中长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5年5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被告一)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二)广州市富冠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三)广东中长富有限公司诉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222.50万元。截止本公告之日,本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六)与贵州金源华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6年12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贵州金源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置业”)诉至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810.65万元。日,毕节市中院作出(2016)黔05民初249号民事判决:金源置业向本公司支付工程款1,547.18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截止本公告日,该判决已生效。(七)与广东航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5年9月,广东航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和本公司之海南分公司诉至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270.87万元。二审判决后本公司提出再审申请,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作出琼检二分控民受[2017]16号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日,儋州市法院向本公司之海南分公司和本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八)与四川省国惠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2016年3月,四川省国惠置业有限公司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诉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12.20万元。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01民终3958号民事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城建集团偿还投标保证金1,200万元。10月19日,城建集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11月2日,法院已足额扣划。(九)与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5年8月,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和本公司之三级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二公司”)诉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00.00万元。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5民终3744号民事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市政二公司支付工程款332.71万元,并自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利随本清。截止本公告日,该判决正在履行中。(十)与袁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4年8月,袁满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建集团”)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620.00万元。2015年12月,交建集团提出反诉申请,涉案金额1,155.71万元。日,交建集团变更反诉请求为:(1)返还履约保证金500.00万元及造成的损失402.62万元,并支付利息;(2)赔偿损失531.90万元;合计1,434.52万元。日,一中院作出(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1)交建集团支付工程款42.25万元,并以42.25万元为基数,自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人民支付资金占用损失;(2)交建集团退还保证金120.00万元,并以120万元为基数,自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支付资金占用损失;(3)驳回袁满其他诉求;(4)驳回交建集团反诉请求。截止本公告日,交建集团已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十一)与重庆市佳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6 年 8 月,重庆市佳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海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本公司之子公司交建集团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300.00万元。诉讼期间交建集团提出反诉申请,涉案金额2,765.17 万元。日,云南省高院作出(2016)云民初101号民事判决:(1)交建集团支付尚欠工程款3,977.99万元及利息(利息从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驳回佳海公司其他诉求;(3)驳回交建集团反诉请求。截止本公告日,交建集团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十二)与周才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4年5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周才银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447.80万元。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民终53号民事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周才银返还二建公司602.88万元。截止本公告日,二建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十三)与重庆逸悦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6年5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逸悦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悦置地”)诉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889.64万元。日,大足区法院作出(2016)渝0111民初3244号民事判决:(1)解除补充协议一;(2)逸悦置地支付工程款1,403.16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403.16万元为本金,自日开始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3)逸悦置地支付停工损失199.59万元;(4)逸悦置地退还履约保证金及文明施工费用50.00万元;(5)二建公司在案涉项目拍卖、折价或变卖的价款1,403.16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截止本公告日,该判决尚未生效。(十四)与重庆千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5 年 6 月,重庆千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涉案金额 2,000.00万元。2015 年 7 月,三建公司提起仲裁反请求申请,涉案金额 1,130.32万元。日、15日仲裁委分别作出仲裁裁决。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向三建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截止本公告日,本案正在执行中。(十五)与翁洪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5年9月,翁洪辉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诉至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700万元。日,昭通中院作出(2015)昭中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1)三建公司支付工程款695.38万元,并从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2)驳回翁洪辉其他诉求。截止本公告日,三建公司已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十六)与重庆昊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7年8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昊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554.59万元。日,南岸区法院作出(2017)渝0108民初20456号民事判决:驳回三建公司诉讼请求。截止本公告日,三建公司已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十七)与广元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6年1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广元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合房产”)诉至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474.04万元。诉讼期间东合房产提出反诉申请,涉案金额1,494.21万元。日,广元市中院作出(2016)川08民初2号民事判决:(1)东合房产支付工程欠款1,382.97万元,其中566.18万元自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800.39万元自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16.40万元自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2)东合房产返还履约保证金220.00万元,并自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3)四建公司支付违约金3.00万元;(4)驳回四建公司、东合房产其他诉求。截止本公告日,东合房产已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十八)与重庆两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2年10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两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江房产”)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122.71万元。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民终8号调解书:经品迭后,两江房产欠付七建公司工程款2,471.49万元,分4期支付1,526.49万元,余款945.00万元的支付由双方在具有非强制执行内容的调解协议中另行约定。截止本公告日,本案正在履行中。(十九)与重庆骏隆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7年10月,重庆骏隆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隆劳务”)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十一建公司诉至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192.26万元。审理期间双方达成和解,日石柱县法院作出(2017)渝0240民初4156号民事调解书:(1)十一建公司还应支付骏隆劳务工程尾款包干524.42万元,分4次支付(支付时间详见调解书);(2)骏隆劳务已缴纳的税款,待双方核实后,十一建公司按骏隆劳务实际缴纳的75%于日前支付。截止本公告日,本案正在履行中。二、新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一)与成都高投长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基本情况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成都高投长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高投”)诉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546.47万元。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2.诉讼请求及理由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因工程停工导致的损失1,052.70万元(以鉴定为准);(2)支付因二标段规模减少导致的损失114.98万元(以鉴定为准);(3)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378.78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0年7月,本公司与成都高投就成都高新国际生态总部园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因成都高投的原因,案涉项目在日至日期间停工。为解决停工期间本公司损失及成都高投迟延付款应支付违约金问题,本公司依法提起诉讼。(二)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京博泰毕节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一)1.基本情况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被告一)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毕节博泰”)、(被告二)中京博泰毕节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京博泰”)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012.64万元。起诉前,本公司已向贵州省高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日,贵州省高院作出(2017)黔财保7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毕节博泰价值人民币5,580万元的相应财产。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2.诉讼请求及理由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1)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进度款2,813.05万元;(2)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下列资金利息(财务费用)及违约金:①对于利息(财务费用),分别以每月欠付的各期进度款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暂算至日,共计1,858.75万元;对于违约金,分别以欠付的各期进度款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一为标准,暂算至日,共340.85万元,利息与违约金合计2,199.59万元;②以欠付的进度款2,813.05万元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利息(财务费用),以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违约金,自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原告就其施工的陈家祠堂搬迁安居用房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2月,本公司与被告一就陈家祠堂搬迁安居用房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本公司之贵州分公司负责具体实施。2014年3月,被告一、被告二与贵州分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施工过程中,被告多次恶意拖欠进度款,至今尚欠工程款未支付完毕,故本公司依法提起诉讼。(三)与毕节博泰、中京博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二)1.基本情况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被告一)毕节博泰、(被告二)中京博泰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后变更诉讼请求1次,涉案金额7,697.73万元。起诉前,本公司已向贵州省高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日,贵州省高院作出(2017)黔财保6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毕节博泰价值人民币6,900万元的相应财产。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2.诉讼请求及理由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1)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进度款人民币4,418.22万元;(2)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下列资金利息及违约金:①对于利息(财务费用),分别以每月欠付的各期进度款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暂算至日,共计3,279.51万元;②以欠付的进度款4,418.22万元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利息(财务费用),以日利率万分之一为标准计算违约金,自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原告就其施工的碧阳湖2号地住宅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5月,本公司与被告一就碧阳湖2号地住宅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本公司之贵州分公司负责具体实施。2014年3月,被告一、被告二与贵州分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施工过程中,被告多次恶意拖欠进度款,至今尚欠工程款未支付完毕,故本公司依法提起诉讼。(四)与毕节博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三)1.基本情况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毕节博泰诉至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534.23万元。起诉前,本公司已向毕节市中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日,毕节市中院作出(2017)黔05财保7号民事裁定:在价值人民币1,400万元范围内对毕节博泰的财产采取查封保全措施。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2.诉讼请求及理由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945.64万元;(2)退还工程保修金315.56万元;(3)支付延期支付工程款和保修金的利息及违约金暂计273.03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0年3月,本公司与毕节博泰就仕府领地A区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本公司之贵州分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并于2014年1月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5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但毕节博泰故意拖延办理结算,至今尚欠工程款未支付完毕,故本公司依法提起诉讼。(五)与中京博泰、毕节博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四)1.基本情况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被告一)中京博泰、(被告二)毕节博泰诉至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668.69万元。起诉前,本公司已向毕节市中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日,毕节市中院作出(2017)黔05财保6号民事裁定:在价值人民币1,600万元范围内对中京博泰及毕节博泰的财产采取查封保全措施。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2.诉讼请求及理由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1)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179.04万元;(2)退还工程保修金148.15万元;(3)支付延期支付工程款和保修金的利息及违约金暂计341.50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本公司与被告一就毕节博泰同心大厦展览中心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本公司之贵州分公司负责具体实施。2014年3月,被告一、被告二与贵州分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案涉工程于2016年7月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10月办理结算。但被告至今尚欠工程款未支付完毕,故本公司依法提起诉讼。(六)与重庆中远化工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基本情况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中远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化工”)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069.17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2.诉讼请求及理由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支付工程款2,459.61万元,并以该款为基数,从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工程款付清为止(截止日,该利息为609.56万元);(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三建公司与中远化工就长寿化工园区中远化工物流仓库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1月,案涉项目通过工程预验收并交付使用。但中远化工故意拖延办理结算,至今尚欠工程款未支付完毕,故三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七)与重庆富源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基本情况本公司之子公司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富源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源新农村”)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105.68万元。诉讼期间,四建公司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06民初11299号民事裁定:冻结富源新农村银行存款2,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2.诉讼请求及理由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工程款1,954.55万元,并自日起以1,954.55万元为计算利息本金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日利息为151.13万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事实和理由:2009年10月,四建公司与富源新农村签订《重庆大学城教育科技促进中心施工合同》,后因富源新农村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对延期期间的人工、材料价格进行调整。案涉项目已于日竣工,四建公司于1月27日移交结算资料给富源公司。但富源新农村故意拖延办理结算,至今尚欠工程款未支付完毕,故四建依法提起诉讼。(八)与富源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嘉毅、杨稳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一)1.基本情况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富源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源轩成”)、吴嘉毅、杨稳昆诉至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05.72万元。诉讼期间,工业公司已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2.诉讼请求及理由诉讼请求:判令(1)富源轩成支付工程款以及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停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等损失、费用及违约金共计1,005.72万元(最终以鉴定金额为准);(2)富源轩成支付以其拖欠工程款金额为基数,自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3)原告对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4)富源轩成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5)吴嘉毅、杨稳昆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工业公司与富源轩成就轩成嘉苑11至15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富源轩成严重拖欠进度款,工业公司被迫于日停工。日,工业公司与三被告签订《补充协议》后复工,11月7日因富源轩成未能按约支付进度款再次停工。2015年11月,案涉项目通过分部验收,但富源轩成至今尚欠工程款未支付完毕,故工业公司依法提起诉讼。(九)与富源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嘉毅、杨稳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二)1.基本情况本公司之子公司工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富源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嘉毅、杨稳昆诉至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812.31万元。诉讼期间,工业公司已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2.诉讼请求及理由诉讼请求:判令(1)富源轩成支付工程款以及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停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等损失、费用及违约金共计1,812.31万元(最终以鉴定金额为准);(2)富源轩成支付以其拖欠工程款金额为基数,自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3)原告对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4)富源轩成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5)吴嘉毅、杨稳昆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工业公司与富源轩成就轩成嘉苑17至23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富源轩成严重拖欠进度款,工业公司被迫于日停工。日,工业公司与三被告签订《补充协议》后复工,11月7日因富源轩成未能按约支付进度款再次停工。2015年11月,案涉项目通过预验收,但富源轩成至今尚欠工程款未支付完毕,故工业公司依法提起诉讼。(十)与重庆中远化工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基本情况中远化工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123.65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2.诉讼请求及理由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双方签署的施工合同于日解除;(2)三建公司按解除后项目现状移交中远化工自行修复,并承担自行修复所发生的修复费(经第三方评估共计1,487.02万元);(3)三建公司移交前期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工程资料,并配合中远化工在整改修复后办理专项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4)三建公司承担自约定的竣工之次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的逾期竣工违约金2,300.40万元;(5)三建公司承担因不能按时竣工交付合格工程导致中远化工不能正常进入经营的年利润损失379.00万元;(6)确认三建公司已经完工工程中,合格工程造价为6,310.32万元(以鉴定为准),确认因三建公司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中远化工减少合格工程造价10%仅需支付5,679.29万元,确认中远化工有权按约扣除相应5%保修金315.52万元,待质保期届满后支付,三建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945.10万元;(7)三建公司据实承担并支付工程质量鉴定费12.13万元;(8)三建公司对项目建设工程中除《检测报告》范围外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等工程按照设计使用寿命承担质保责任和相应民事责任;(9)三建公司承担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三建公司与中远化工就长寿化工园区中远化工物流仓库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远化工认为合同签订后,三建公司未按期完工、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拒不修复。中远化工自行修复后,现将三建公司诉至法院。(十一)与务川自治县九天洪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基本情况务川自治县九天洪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七建公司诉至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056.9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2.诉讼请求及理由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1,036.90万元;(2)支付因延误工期导致原告产生的逾期交房违约金2,020.00万元;(3)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九天公司与七建公司就务川县洪渡河畔住宅小区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九天公司认为七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工期交付工程且至今未完工,故将七建公司诉至法院。(十二)与蔡显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基本情况自然人蔡显明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建公司”)诉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0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2.诉讼请求及理由诉讼请求:(1)立即退还保证金1,581.75万元,并自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付清时止(本息合计暂定2,000.00万元);(2)诉讼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1月,蔡显明与袁文斌达成《保证金抵债协议》,约定袁文斌将其持有的对八建公司享有的保证金退还债权转让给蔡显明。现蔡显明认为八建公司将该笔保证金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故将八建公司诉至法院。(十三)与袁和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基本情况自然人袁和平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八建公司诉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8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2.诉讼请求及理由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退还保证金1,581.75万元,并自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付清时止(本息合计暂定1,800.00万元);(2)诉讼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11月,八建公司收取袁和平交纳的保证金1,581.75万元,并出具企业内部统一收据一份。现袁和平认为八建公司将该笔保证金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故将八建公司诉至法院。(十四)与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1.基本情况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旭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交通”)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111.94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2.诉讼请求及理由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拖欠的剩余货款934.06万元;(2)支付截止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27.89万元,并支付自日起至拖欠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以拖欠款项934.06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支付本案律师费50.00万元;(4)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驰旭公司与市政交通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驰旭公司按约向市政交通承建的仙桃数据谷项目供应了混凝土,但市政交通尚欠货款未支付完毕,故将市政交通诉至法院。(十五)与重庆厚储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1.基本情况重庆厚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储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市政交通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976.55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2.诉讼请求及理由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拖欠的钢材货款1,916.55万元(截止日),日至全部款项付清时的调价货款以5,776.895吨钢材为基数按照2.5元/吨/天的标准计算;(2)支付律师费60.00万元;(3)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厚储公司与市政交通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厚储公司按约向市政交通承建的礼嘉商务区L50路一期(一标段)、白云路西段(二标段)道路及配套工程项目供应钢材,但市政交通尚欠货款未支付完毕,故将市政交通诉至法院。(十六)与重庆利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基本情况重庆利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群劳务”)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诉至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849.9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2.诉讼请求及理由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工程款2,166.13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483.77万元(从日起暂计至日,以2,166.13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计算至付清时止);(2)退还剩余保证金200.00万元;(3)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城建集团承建巴中市第一人民医院工程项目并任命成福兴为该项目总负责人。同年9月,成福兴代表城建集团与利群劳务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2017年9月,城建集团与利群劳务签订最终结算书,但城建集团尚欠工程款未支付完毕,故将城建集团诉至法院。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案件中,已结案件对 2018 年利润无影响(未经审计确认)。其他未结案件目前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及其进展情况。特此公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41号”核准,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建工”或“公司”)于2017年首次公开(A 股)18,15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12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6,62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3,796.00万元。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重庆建工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规定,担任重庆建工首次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一、本次现场检查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参与人员为谢金印,现场检查时间为-31日。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结合重庆建工的实际情况,查阅、收集了重庆建工的“三会”会议资料及等材料,对重庆建工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情况及经营状况等进行了核查;针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对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相关问题及公司落实整改情况,保荐机构进行了重点核查,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次现场检查报告。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本次对于重庆建工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及经营状况等。(一)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保荐机构现场检查人员对重庆建工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重庆建工公司章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收集和查阅了重庆建工三会的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资料。我们关注到,公司现有董事8名,监事6名,不符合公司《公司章程》(2017年修订)关于公司董事、监事人数的规定;就上述问题,保荐机构积极督促公司尽快选举董事、监事以符合有关规定,公司已积极建议尽快向公司提名董事、监事的相关候选人。财务核算方面,部分在建项目存在收入确认跨期、公司子公司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部分办公楼未及时转入核算等问题;就上述问题,保荐机构积极督促公司完善相关内控工作,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提高财务核算质量,截至2017年12月,公司子公司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对未及时转入固定资产核算的部分办公楼,已清理纠正。经核查,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有效的发挥作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执行良好。公司已经建立健全了适应公司发展的机构体系,各部门均有着明确的责任规定和管理制度。公司已经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设立了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上述机构均在《公司章程》的约定权限内履行相应职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会议记录完整,会议资料保存完好。董事、监事均对相关决议进行签名确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履行职责。(二)信息披露情况保荐机构现场检查人员对重庆建工已披露的公告进行了查阅,并就已披露公告和实际情况的一致性进行了核查,就已披露事项的进展进行了解,查阅重庆建工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等。我们关注到重庆建工2016年度财务报告中关于BT项目会计政策的披露未能充分体现公司BT项目业务特点;针对上述问题,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和审计机构根据有关法规要求,进一步对与BT项目相关的会计政策,结合公司BT项目业务特点进行充分披露。经核查,公司制订了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规之规定。(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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