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度廉租住房租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2016的通知怎么写

您现在的位置:>>
关于对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已保障家庭进行年度(2016年)复核的公告
发布时间:日 点击数:
【字体: 】 【】 【】
为建立健全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准入退出机制,实现动态管理,根据《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和要求,严格执行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复核、协查等制度,确保程序公开透明,确保申报信息真实准确,确保保障家庭应保尽保。
二、复核对象
2015年度已纳入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
三、复核标准、内容
1、对家庭人口情况进行复核:家庭人口中是否有增减变动情况(包括结婚、生育、离异、死亡等);
2、对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复核: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否在我县2015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24018元)以下,且家庭总资产在30万元以下;
3、对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复核:已保障家庭是否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或备案(包括异地)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
4、对家庭拥有车辆情况进行复核: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是否购置了机动车辆;
5、对家庭举办企业情况进行复核: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是否开办了企业。
四、复核办法
复核家庭到县房管局住房保障中心领取《文安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情况复核表》,按要求填写并在规定时间内交回县房管局,逾期不交者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家庭保障资格。复核主要采取审查家庭资料、信息对比、查档调查的方式,对有疑问的家庭入户走访核实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清退。
五、复核时间
日至4月14日
附:文安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情况复核表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6年3月14日 & & &
作者: 来源:
上一篇: 下一篇:
| 版权所有:文安县人民政府主办 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冀ICP备号&&您的位置:>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年度复核工作的通知
日 18:14:12
来源: 区府办
编辑: 璧山编辑10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为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我区将开展2016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年度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一)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家庭,可申请享受2016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
1.具备璧山区非农业户口且在璧山实际居住1年以上;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840元(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中有享受2016年度城镇低保待遇的家庭);
3.家庭人均自有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
家庭成员是指同一户籍的配偶、父母、子女等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人员和不同户籍的配偶、未成年子女。
家庭收入是指所有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和家庭资产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和其他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以及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等。
家庭住房面积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公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面积和拥有的私有住房面积。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发布重庆市2009年度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号)要求,我区确定2016年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0平方米/人,租赁补贴发放标准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每人每月10元/平方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每人每月8元/平方米。每人每月享受租赁补贴面积按应保障面积减去现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积计算。
(三)租赁补贴发放方式
区公租房管理中心委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发放。
二、2016年廉租住房年度复核工作
(一)年度复核对象
璧城街道北城馨园小区、天佑山水小区、璧泉街道芋荷苑一二期、青杠街道青柳阳光小区的廉租住房家庭。
(二)年度复核处理方式
1.经复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续签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2.经复核,因住房、收入等发生变化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和不按规定按时申请年度复核的家庭,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但年度复核家庭的收入发生变化后经审核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根据《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66号)规定,转为公租房保障家庭继续承租原配租的房源。年度复核既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又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责令退出已配租的廉租住房。
3.年度复核后,租金标准按照《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青柳阳光等6个小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璧发改〔号)执行。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初审阶段(日—10月20日)
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和年度复核的家庭,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递交申请或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递交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有关手续。
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材料包括:
1.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或年度复核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主页、增减页、常住人口登记卡);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均提供);
4.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等);
5.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6.家庭收入相关有效证明材料(低保证、有单位的出具收入证明等);
7.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如租赁合同、借住证明等(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需提供);
8.邮政储蓄银行璧山支行的活期存折首页复印件(申请租赁补贴家庭的申请人本人需提供);
9.残疾证(申请租赁补贴家庭中有一、二、三级残疾人员需提供);
10.年度复核家庭中系独生子女的需出具属地计生办当年度独生子女证明原件;
11.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各镇街通过信息比对(含公积金、车辆、工商、社保、工资收入、房产、税务等方面)、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本辖区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情况的真实性进行评议认定。镇街要成立工作审核小组,小组成员集体开会研究就是否符合保障形成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和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申请材料签字盖章确认,并将申请材料及名单报区国土房管局。
(二)联合审查阶段(日—11月20日)
区国土房管局负责核实申请对象的家庭住房状况,就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建立申请对象住房状况电子档案,并将盖章纸质件和申请材料一并送区民政局。
区民政局负责核实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状况,就是否符合低收入(含最低收入)家庭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区公租房管理中心。
(三)综合审查阶段(日—12月10日)
及各部门审核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各镇街、区政府公众信息网、区国土房管局公众信息网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区公租房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确定最后保障名单。
(四)租赁补贴发放阶段(日前)
区公租房管理中心按最终审核发放名单委托银行予以发放,保障家庭在规定领取时间内未按时领取租赁补贴金的,一个月以后由区公租房管理中心取消其2016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收回租赁补贴资金。
(五)年度复核签订合同阶段
租赁合同签订的具体时间由区公租房管理中心在廉租住房小区进行张榜通知。
四、工作要求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关系到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能职责,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将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应保尽保
新闻媒体单位要加大宣传报道力度,相关部门、各镇街要广泛宣传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做到家喻户晓,应保尽保。区公租房管理中心要组织人员到廉租住房小区进行宣传讲解,做到户户参加年度复核。
(二)明确职能职责,确保工作落实
各镇街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民生工程,由分管负责人亲自抓,从事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工作人员负责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和年度复核家庭的信息采集、调查核实、甄别、审核、公示和发放等工作。相关部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申请对象家庭的资格条件特别是家庭收入要依法依规认真审查,严把审核、公示关,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三)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追究
各镇街和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推进工作,及时审核、公示,按时上报申请和年度复核对象的相关资料。要如实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严把年度复核关。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发放租赁补贴的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取消保障资格,收回房屋,并在2年内不得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严禁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凡违反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2016年度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2016年度城镇廉租住房年度复核申请表
3.重庆市璧山区城镇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入户调查表
4.重庆市璧山区城镇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邻里反映情况表
5.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授权书
6.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委托书
7.2016年度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统计表
8.2016年度城镇廉租住房年度复核统计表
9.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重庆市璧山区城镇廉租住房
申请家庭入户调查表
家庭成员就业及收入情况
家庭财产情况
1、房产(必选):□自有私房
□经济适用房
□租政府公房
□租单位公房
□参加社保
2、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___________元。
3、机动车:
4、家用电器等财产
家庭开支情况
1、月水电燃料费支出: 
元。其中:水费 
元,燃料费_
元。(提交缴费依据)  
2、月通讯费支出:
3、月物业管理服务费支出:
4、半年内购买大宗非基本生活必需品(品名及金额):
5、其它支出:
赡(抚、扶)养人情况
备注:本表由社区居委会入如实调查填写,不得弄虚作假,并同时完善《璧山区2016年度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相关内容,本表一式一份。
被调查人(签字):
调查人(签字):
重庆市璧山区城镇廉租住房申请家庭
邻里反映情况表
被调查人:
家庭成员就业及收入情况
家庭生活状况
与一般居民生活水平比较,□较好
家庭消费状况
家庭其他情况
调查人(签字):
备注:本表由社区居委会填写,一式一份。
咨询电话:
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
核查认定授权书
本人及家庭成员同意在申请或享受(□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期间,授权(核查认定中心)向所有涉及的部门或机构查询、核对本人及相关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等信息。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所有授权人签字:
备注:授权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签;代签的需要本人按指模。表中成员姓名签字及指模真实性及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负责。
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
核查认定委托书
______________(核查认定中心):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55号)、《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办法》(渝府办发〔号)和相关政策规定,经____等__户__人申请(□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的人员授权,现委托你中心对其(□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税务信息□工商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婚姻信息□收入信息□银行信息□股票信息□基金信息□债券信息□期货信息□商业保险信息□通信管理信息)进行核查认定。
本次委托核查认定的人员名单附后,请予支持。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委托名单
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报告书
街道(镇):
受你单位委托,我中心依法对你单位送来的
等人的公积金等信息进行了信息比对。相关信息如下:
公积金信息
备注:1.有指信息比对有数据;无指信息比对没有数据;空白为没有请求查询的事项;“※”是指系统原因没有查到数据。
2.该报告由街镇在核查系统统一打印,并加盖重庆市璧山区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中心公章。
公示公告·····
政府动态·····
政务信息·····关于发放2016年度廉租住房补贴的通知
各单位及相关人员:
  根据省、市关于廉租补贴的文件要求,和《商河县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商政办发[2016]8号)规定,为促进我县和完善住房保障工作体系,实现&住有所居&、&应保尽保&的工作目标。现开展2016年度廉租住房补贴的相关申报审核手续,现将相关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准入条件及补贴标准
  根据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城镇居民户口(仍保留承包地或宅基地的除外)。
  (2)符合县政府公布的低保家庭标准。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4)无房,或现有住房符合县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年度家庭住房困难标准。租房居住。
  我县廉租住房保障准入条件为家庭属低保家庭,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5平方米。保障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5平方米,每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8元。
  二、审批程序
  为体现保障制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使操作程序更加规范、科学、透明,我县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发放实行申请、审核、公示、核准制度。
  1、申请
  凡符合以上准入标准规定的家庭,可确定一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下列材料:(1)书面申请。(2)户口、身份证(《低保证》认定的家庭成员)原件及复印件。(3)《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4)现住房证件(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人证明、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无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向住房保障科提出申请。初审合格的,按要求填写《商河县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
  出具无房证明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①有工作的,由单位出具;②无工作单位的(包括无业人员和失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出具(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不是同一地址的,两家街道办事处要共同出具证明)。③夫妻双方都需出具无房证明(不在同一单位或不是同一身份的,要分别出具)。④无房证明要写明无房原因;租、借他人住房的地址;除单位盖章外,负责人要签章。⑤出具证明前,各单位和办事处应进行实地核查。对于弄虚作假和滥用职权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2、核查、公示
  住房保障科自接到上述申请材料后,会同申请人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实地核查,并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进行为期七日的张榜公示。
  3、复审。公示期满后,住建委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4、发放。核准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县住建委核实无误后,发放租金补贴。
商河县住建委&大姚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关于申请2016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通告——大姚公众信息网
当前位置: >>
>> 大姚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关于申请2016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通告
大姚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关于申请2016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通告&&&&[日期: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283 评论:0]
经县保障性住房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会议研究决定,现将申请2016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
户籍在全县十二个乡镇辖区内,享受民政部门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不含户口在楚雄矿冶六苴矿区享受民政部门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人员和享受生活救助的大中专毕业生),且现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镇居民(非农户口)家庭。已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不再申请。
二、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办理程序
(一)符合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于日后到大姚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或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领取《大姚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经大姚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或申请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基本情况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审批表,申请人应根据填表说明的要求如实填写审批表的各项内容交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于日至日前要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成员、家庭收入情况、家庭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初审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各乡镇人民政府于日前将经审核公示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人名册及相关资料(审批表原件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册、低保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各一份)报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保障性住房股。
三、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时限要求
符合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要在日前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逾期申请的不再列入2016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
四、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大姚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保障性住房股
联系举报电话:
大姚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
<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0000mso-font-kerning:1.年9月1日
&·&&·&&·&&·&&·&&·&&·&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退休职教补贴发放2016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