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孕期提出离婚诉讼可要求冻结配偶婚前财产 配偶偷卖房房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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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夫妻感情破裂,她刚怀孕,房子是婚前财产,他们家势力大。该怎样解决比较妥当?请帮忙解答,谢谢!
说离婚,怕对方闹事。但感情真的难以维持。她刚怀孕,房子是婚前财产,他们家势力大。该怎样解决比较妥当?请帮忙解答,谢谢!走法律程序需要赔偿什么损失,请解答。谢谢!
河南 郑州 金水区发表时间: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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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0107****
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起诉离婚,但如果双方同意则可以去民政局办理。
回复时间: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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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婚前财产
108 个回答
律师回答共 4 条
上海-徐汇区
可以请律师代理操作。
回复时间: 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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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刚结婚不要轻易说离婚,毕竟婚姻是需要磨合和经营的,如果感情确实破裂,你可以和妻子协议离婚。
回复时间: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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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4797
基本上是不可能离的 因为她是孕妇
回复时间: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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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3823****
女方怀孕,男方不能提出离婚。你们可以协议离婚。
回复时间: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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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不受此限制。因为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往往都是无法继续忍受男方精神上和身体上的折磨。如不及时受理离婚,可能会损害妇女、胎儿和婴儿的利益。所以,如果在此期间女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该受理。至于是否准许离婚,还要经过审理后再行决定。
  (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制。&确有必要&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①女方婚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怀孕,使女方丧失保护的必要。例如:女方在婚前或婚后与他人通奸而怀孕的,其事实女方自己承认或经查明属实的,法院应该受理;女方婚后卖淫的,卖淫是一种违法行为,法律不予保护;女方婚后与他人非法同居或重婚而怀孕的,非法同居或重婚是违法行为,妨害了婚姻关系的存续,法律也不予保护。②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的生命受到女方的威胁或者合法权益遭到女方严重侵害的。③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行为的。④女方婚后与他人通奸、卖淫患有性病,不宜生育的。⑤女方在此期间下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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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Mi&|[河南 三门峡];& 23: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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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指数:76
回复时间: 23:08:00
您好,刘云成律师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你的描述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南方没过错,离婚时不需要赔偿。
2、一、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离婚一般有2中方式,方式一:是协议离婚,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就孩子的抚养权,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达成协议,双方携带离婚协议及相关证件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需要提醒的是:达成离婚协议,并不直接导致婚姻关系解除,到民政部门领取离婚证才意味婚姻关系解除。协议离婚的优点是:速度快,费用低,但是前提是: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孩子抚养权和共同财产的分割)。
&&&法条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二、离婚方式二:诉讼离婚,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协议(这就失去协议离婚的前提),则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需要提醒的是:协议离婚不是诉讼离婚的前置条件,即可以不经过协议离婚直接起诉到法院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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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三、如果一方不愿意离婚,或者下落不明、或则宣告失踪,则只能是诉讼离婚。
四、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如何判定夫妻感情确实破裂?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五、离婚诉讼管辖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六、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七、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八、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九、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十、以上回答,系刘云成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若需进一步了解或帮助,请致电或qq联系(qq号).或到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面谈,地址:郑州市经三路与丰产路交叉口财富广场5号楼a座1301室&找刘云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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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情况是不需要赔偿你嫂子的,你不要担心,具体请来电或到律师所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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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你哥没有过错(如婚外情)的话,对方即使提成经济赔偿的请求,也很难得到支持的,再说财产又不是很多,但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你的案情陈述过于简单,预知详情,请与我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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