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问题!

关于陕西省城镇职工失业保险的有关问题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个人参保信息
姓名: 杜亚君 人员状态: 在职
缴费状态: 参保缴费
参保日期:
失业登记时间:
待遇开始领取时间:
应享受月数: 24
已享受月数: 24
剩余享受月数: 0
发放状态: 待遇终止
经办机构名称: 咸阳市泾阳县失业保险经办中心
以上是我个人在陕西省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查询系统网站所查询到的信息,我的问题是我本人一直在职,且从未领取过失业保险金,以上信息中为什么出现失业登记时间;待遇开始领取时间以及已享受24个月,我该怎么办?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单位为我们买城镇职工保险的同时单位要我们自己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费用,这种做法合法吗?我是在私人医院工作的,刚毕业。
本人是外地人`在京工作两年!公司交纳了两年的失业保险,金融危机导致公司裁员!我在其中!
关于失业保险.我将如何办理??每月可以领取多少钱?可以一次性全部领取吗?
去哪办理?流程?谢谢!本人以前月薪2千多!`帮忙计算一下!每月可以领多少?不在乎钱的多少`毕竟是自己曾经交纳过保险!所以自己的利益还要争取``
我是2011年8月底来上海上班。签订劳动合同时规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转正可是直到2012年2月份都是拿试用期工资,且没有帮我交基本保险。请问,我能否向公司追讨回工资,且让公司帮忙缴付保险?向劳动局求助,能否解决问题。
你好,我想问一下,如果职工因家庭变故需请假照料老人,假期在15天以上的,其保险费用要自己全部承担(公司部份+个人部份),是否合法,有无法律依据。谢谢!
我是外地的,来上海工作已经有3年多了,今年5月来的这家新的公司,最近刚刚听要给我们交城镇保险,我本来是非农户的,按照最低标准的话是一个月大概是1000多吧,可是现在公司准备按照农业户口的给我们交,大概也就500的样子,说是可以减轻公司负担,我是越想越不舒服,不知道劳动仲裁可以解决呢不
我老丈人是今年6月刚去世的,他是陕西省周至县一国企退休职工(现该国企已改制为私企)。去世后,单位说只有3500元的丧葬费,没有抚恤金,遗属(我爱人的母亲,系农业户口)生活补助每个月只有几十元。我想咨询您一下:(1)抚恤金有没有,有的话是多少。(2)生活补助按照陕人社发〔2011〕31号文件是不是应该是300元每月。(3)如果单位借口效益不好,暂时不能给付,应该怎么办?
您好,我父亲是下岗工人,到日一直有交劳动保险,我想咨询一下如果他现在因病身亡,劳动保险待遇是怎样的?
我们是在一家私营公司工作十年以上的员工,公司最近注册了一家新公司,老公司马上要注销,老板当然不换,但新公司的名称和法人都换了,据说老板主要针对我们这些老员工失业保险金的问题而注销老公司,前段时间就有被辞退的老员工给他要失业保险金的事情,公司金蝉脱壳了,我们怎么办?
律师您好!我们是在一家私营公司工作十年以上的员工,公司最近注册了一家新公司,老公司马上要注销,老板当然不换,但新公司的名称和法人都换了,据说老板主要针对我们这些老员工失业保险金的问题而注销老公司,前段时间就有被辞退的老员工给他要失业保险金的事情,公司金蝉脱壳了,我们怎么办?十年的工作时间是否就白干了?请给指点迷津吧?谢谢!
律师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私营企业的员工,已在这家公司工作了十年以上,公司现在注册了一家新公司,要把我们现工作的老公司注销掉,新公司的名称和法人全换了,老板还是原先的老板,公司只是“金蝉脱壳”。公司当然还会继续聘用我们,但是我们担心我们工作十年的失业保险金新公司不承认了,到时万一解聘我们时给我们按新公司的年限来算,老公司马上注销了,我们该怎么办?谢谢给我们指点迷津。用户快速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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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宁人社〔2015〕38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工信局(经信办),各产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在产业结构调整中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5]15号)要求,现就我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政策范围&  自日起,对在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并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等要求,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并已办理相应工商登记或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号)、《市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宁政发[号)等相关规定,列入各级政府化解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和船舶等行业过剩产能计划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70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号)等规定,列入各级政府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  (四)经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等各级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基本条件&  (一)全市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资金使用&  (一)稳岗补贴标准。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稳岗补贴用途。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三)企业不得重复享受补贴。对同一企业在实施产业政策调整期间,既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政策,又符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号)规定享受在岗、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可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四)享受稳岗补贴期限。同一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稳岗补贴。对政策范围内企业需要通过跨年度实施的,应于实施产业结构政策调整完成后进行一次性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年度享受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四、审定办法&  稳岗补贴的审核认定工作实行窗口不定期受理,阶段性集中审核认定的办法。&  (一)受理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申请稳岗补贴。2014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2015年6月底前提出申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受理企业提交的稳岗补贴申请。申请稳岗补贴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南京市企业享受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纳入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部门做好稳岗补贴审核认定工作。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企业是否列入各级政府批准的产业结构调整企业目录,确定企业类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申请稳岗补贴企业享受培训(在岗、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裁员、稳岗补贴申请数额等情况。&&&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拟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无异议的企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以及相关原始附件等材料提交市财政局。&  (三)稳岗补贴资金发放。市财政局按照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程序及时拨付资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补贴资金,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企业账户。&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是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过程中增强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的一项重要政策。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各司其职、精心组织实施,主动为企业提供服务,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督促企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审核认定和资金拨付效率,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享受政策。&  (二)加强基金管理。要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原则,将稳岗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支付可持续。支出稳岗补贴资金时,在“其他费用支出”中增设“稳定岗位补贴”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三)加强跟踪监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涉及的职工人数、安置方式,跟踪了解企业岗位变化动态,对其中涉及人数多、安置任务重、稳定就业压力大的重点地区和企业要重点监控,制定应对预案,努力化解失业风险。基金监管部门对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使用稳岗补贴情况适时进行督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监测企业职工队伍稳定情况,评估稳岗补贴政策效果。&  (四)建立职工安置情况报告制度。各区要将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失业人员纳入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体系,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主动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扶持失业人员以创业带动就业。稳妥做好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工作,落实各项社会保障待遇,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帮助他们尽早实现在企业和行业间的平稳过渡。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填报企业职工安置及享受稳定岗位补贴情况表(附件2)。  &附件:1、南京市企业享受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   2、企业职工安置及享受稳定岗位补贴情况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日&&&&&&
版权所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号:现在位置:&&&&&&&&&&&&
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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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当前,我省各地正在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今年底实现社会保险覆盖全社会的任务努力工作,扩面征收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在具体操作中,一些地方对失业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理解、把握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我们给予明确。为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的扩面工作,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参加失业保险问题
  城镇私营企业业主和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可以不参加失业保险,但必须为其所雇员工办理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雇工本人也要按规定缴费。
  二、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城镇户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界定身份问题
  《条例》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城镇户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办法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及其发放办法均不相同,因此,他们在参加失业保险时必须明确界别身份。由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负责对其职工的身份进行准确界定,如实申报。
  三、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申领发放问题
  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单位为其连续缴费满1年以上的,在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不需办理失业登记,可以凭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身份证,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争议处理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到原单位所在地受理其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标准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粤府办[1999]54号)第四条规定执行,具体申领发放办法由各市确定。
  四、关于异地就业的城镇户籍职工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发放问题
  异地就业的城镇户籍职工,失业后不需办理失业登记,凭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流动人员就业证》、身份证和求职证明,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处理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到原单位所在地受理其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等待遇的申领或转移手续。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在原单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凡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和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发放标准,按原省社保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粤社保[号)第四条规定执行,具体申领发放办法由各市确定。
  五、关于重新就业后缴费年限的计算问题
  重新就业前未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重新就业后的缴费年限与重新就业前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重新就业前申领了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按重新就业后的缴费年限计算。其中,重新就业前未领完核定领取期限的(包括办理了申领手续但未领取的),未领取的期限可以结转使用,但结转后合并计算的核定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1998年12月底前已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未领完的期限不再结转。
  六、关于中央、省属、军队驻粤单位的失业保险管理问题
  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粤单位(包括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其失业保险一律实行属地管理;跨统筹地区的,按单位或其分支机构的注册登记地进行属地划分。
  七、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问题
  我省境内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条例》及省社保局等四个单位《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社保[号)规定,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失业保险。使用财政核拨事业编制的事业单位应缴的失业保险费,可以由地税部门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征收数据、资料,开具征收票证,通知财政部门从财政拨付给事业单位的事业经费中直接缴入地税部门的社会保险费待解户。
  八、关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问题
  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单位按本单位的工资总额,职工按本人的工资收入计算;职工的应与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一致,单位的应等于本单位全部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缴费工资之和。
  九、关于失业保险费的缓缴问题
  因特殊困难确实没有能力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可以财产抵押,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期缴纳,经核实、批准后可予缓缴。缓缴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缓缴期满后,单位和个人必须补缴缓缴期间应缴的失业保险费本金及利息,免交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仍不能按规定缴费的,经办机构可以与单位协议,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缴;协议不成的,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凡未经经办机构批准而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其职工失业时,不能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由单位按现行失业保险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负担各项费用开支。
  十、关于领取经济补偿金后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问题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并且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以及属于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性质的其它费用,总水平达到和超过所在地级以上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3倍的,视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自谋职业,即为在业人员,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不再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十一、关于对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失业保险信息管理问题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的失业保险有关规定,做好对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失业保险信息管理工作。要把工作基点由过去只管参保单位,调整为既管参保单位又管参保个人。要实行失业保险缴费记录制度,如实记载单位和个人缴费情况。同时,注意做好与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的衔接和信息资源共享。
  十二、关于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问题
  去年先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执行。
                    &&&&&&&&&&&&&&&&&&&&&&&&&&&&&&&&&&&&&&&&&&&&&&&&&&&&&&&&&&&&&&&&&&&&&&&&&&&&&  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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