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了五七工社保后领取社保养老金领取叁年能转換办理企业退休社保嗎?

【实用】交满15年社保就能领养老金?这两种人领不到!
相关政策规定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那就是说只要累计缴费达到了15年,退休后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了吗?其实不是的,在这两种情况下就领取不到!
并不是只要交满15年社保就可以领取养老金的:
很多人都在缴纳社保,并且通过各种途径获悉交满15年社保可以领取养老金,但是大家知道吗?并不是只要交满15年社保就可以领取养老金的,以下两种情况就领取不到。
一、没有及时参加养老金领取资格验证,对于这一类人群,相关部门会暂时停止发放养老金。只有等进行了资格验证后,社保机构会发放之前没有发的养老金以及继续发放每月应得的养老金。所以,大家还是按时去进行领取资格验证,以免延误你的养老金发放时间。
二、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劳动教养的暂时停止发放养老金。当然了,等释放或者期满后可继续领取养老金。
所以呢,以上两种情况大家还是要避免的,毕竟这个和自身的利益有着直接的关系。另外在这里给大家要说的是,如果参保人不幸去世,且没有领完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这一部分会去哪里?这点还是不用担心的,这部分金额是可以继承的,由法定继承人来一次性支取这部分金额。
退休后去世,缴纳的养老金怎么办?
一般参保的个人,因生病身亡或者非因公死亡人员,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离去丧葬补助和抚恤金。参保者死亡后,其家属可携带身份证,死亡证等相关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参保者个人账户余额。同时可以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同省份补贴待遇不同,一次性抚恤金为死者生前工资15个月,丧葬费为2000元,以上待遇由死者家属或子女领取(须有所在的村委会出具证明确定具体领取额待遇人员)。领取人持相关资料到区社保局办理。
退休人员因病身亡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所在省、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最低工资一次性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企业退休职工、人体创业人员以及五七工,在退休后去世,法定继承人能领取多少丧葬费和抚恤金?另外可以领取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法定继承人可以凭退休人员的死亡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等到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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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过了退休年龄还可以继续交社保吗?_百度知道
过了退休年龄还可以继续交社保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但如果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取养老金。拓展资料:如果退休时缴费不足15年有以下几种可供选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后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缴纳社保的时间比较晚,或者因为工作的原因,中间隔了很长时间都没有缴费的,不在同一个城市缴纳的人。可以选择趸缴,一次性缴清中间的差额,到了退休年龄就可以领取养老金了。如果只差一两年就满15年的话,建议自己继续缴纳,直到满15年,再领取养老保险金。这样相比之下,比较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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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纪原则上是不能交社保的但是新的社保法出台后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交比如你原来参保过 快满15年的年限了 可以交到满15年或一次性补缴剩余年限再办退休 这个看各地政策比如武汉市 对原五七工 集体企业未参保职工就有一次性补缴政策
如果你是在户籍地参保,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你可以申请一次性缴清未够年限,可以享受按领取退休金待遇。如果你不是在户籍地参保,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你只能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缴纳的全部金额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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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的操作原则:只要劳动者缴费不满15年,就必须缴足15年方可办理退休。缴足15年后未办理退休手续的,经过单位聘用继续为员工缴纳的,国家不反对,按照政策计算退休金基数。办了退休手续后就不得再缴纳社保了。
目前社保政策比较灵活了 ,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的,那么可以选择按灵活就业身份自己交纳社保满15年后再办理退休;或者根据当地社保政策规定进行一次性补足15年后办理退休。
社保政策全国各地不同,要看各地的政策,深圳有两种情况,一是叫人才级别高管或高级人才的只要还在单位工作就可以继续交,一种是到了退休年龄,但社保年限没有够15年的,可以继续交,直到够15年满办理退休手续。
可以,没有交够15年的是不能退休的,可以交,单要退后退休是工资领取。
年限不够,你可一次性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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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人社发[2011]4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妥善解决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省人力资源厅和社会保障、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鄂人社发[2011]29号)精神,并报省人社厅同意,现就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及条件
  参保人员应具有本地城镇户口,曾经与国有、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目前尚末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截止日前已经达到或者超过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央、省属在辖区内企业同类人员,根据自愿原则,可按本通知规定一并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曾经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同类人员可参照执行。
  二、缴费标准及个人账户
  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五七工”、“家属工”,坚持以本人自愿为前提,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日前已经达到或者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按照全市200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补缴基数,20%为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日尚末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且男年龄超过45周岁,女年龄超过40周岁的人员,从参保登记之日至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期间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参保登记之日至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年限的缴费部分,可在参保时按照全市200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补缴基数,20%为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政策规定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待遇标准
  日前已经达到或者超过待遇领取年龄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从补缴资金到位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参加2011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的调整。
  日以后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人员,从补缴资金到位并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
  月基本养老金计发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十堰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人员,其缴费年限一律认定为15年,以后按此年限参加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的调整。参保前按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待遇的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参保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遗属生活补助费不再发放。
  四、死亡待遇
  参保人员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期间因病非因工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保险金,并参照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的标准发放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再享受其它待遇。
  五、办理程序
  (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报所在工作单位审查,原工作单位不存在的,由接收、托管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按要求收集整理申请人相关资料,统一向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三)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申请参保人员身份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造表汇总,由所在地成立的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工作领导小组集中审批。
  (四)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对经认定拟纳入养老保险范围人员进行张榜公示,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1周。公示期间,对认定审批结论有异议的,由审核审批单位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应纠正审批结论。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申报单位或申请人持认定审批结果,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并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六、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后,其相关档案材料移交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养老保险局,负责全市此项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市直参保人员的审批工作。
  八、符合条件的未参保的集体企业职工、五七工、家属工申请参保的应在日前完成申报登记和缴费工作,逾期不再办理。
  二0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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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3〕33号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和基本养老保险省直接管理的有关单位:   人社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下发后,省委、省政府对今年全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非常重视,态度鲜明地指出要把逐步解决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偏低问题作为逐步增加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加以研究。目前我省确实存在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基础偏低、赡养率高、基金支付压力大等实际困难,养老保险制度相关政策还存在制约因素。因此,这次调整在国家政策范围内,结合我省实际,尽最大努力提高调整幅度,同时在普惠原则的基础上按国家规定兼顾各个困难群体的实际情况。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时间   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以及其他参保人员(“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从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及标准   (一)普遍调整   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增加142元/月;   2、日前退职及其他参保人员,增加112元/月;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增加2.5元/月,其他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其中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缴费超过15年的,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二)特殊调整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50元/月;日至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40元/月。   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含建国前老工人),在普调基础上,再增加30元/月。   3、经普遍调整和符合70周岁以上人员、艰苦边远地区倾斜后,正高职和副高职基本养老金分别以4615元/月和3530元/月为上限,低于上述标准的,正高最高再调整450元/月,副高最高再调整350元/月。   以上三项中符合两个及两个以上特殊调整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标准最高的特殊调整政策。   4、在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方的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以及其他人员,在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的基础上再增加25元/月。   5、日前年满70-79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以及其他参保人员,再增加60元/月;年满80周岁以上退休、退职人员以及其他参保人员,再增加80元/月。   6、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规定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列支渠道   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四、几点要求   (一)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实行网上调整。省社保局接到调整文件后,按文件规定标准和范围,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提出业务需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根据需求在网上进行操作。省社保局或市(地)社保经办机构按文件规定标准对调整后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后进行确认起动并按规定予以发放。   (二)没有进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信息平台的大庆油田社保中心、省农垦总局社保局和省森工总局社保局,参保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应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和省社保局的监督指导下自行调整。   (三)基本养老金网上调整完成后,省社保局及时将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情况在7月25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见附件)。   (四)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安排,搞好协作,确保调待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时补发到位。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特别要对各类享受倾斜政策人员进行认真核对,确保准确无误。同时各市(地)、县(市)要成立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领导小组,全权负责此项工作,认真研究宣讲政策,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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