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水电站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70合同年合法吗?

某水库水电站承包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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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某水库水电站承包经营合同,WORD格式,共5页。   为加强管理,适应改革需要,搞活水利经济,在确保水库安全运行情况下,提高水库电站的经济效益,根据《2009年县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纪要》文件精神,经公开竞价,甲方同意将所属XXX水库水电站30年经营管理权以交纳电量(每年)_______万度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平等协商后订立如下合同:   一、承包内容:XXX水库水电站现有水轮发电机组(400kw)及厂房和配套的水工建筑物,升压,值班宿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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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一定是哪里做的不够好,别替他瞒着了,告诉我们吧~
:&400-900-8066水电站承包合同-学路网-学习路上 有我相伴
水电站承包合同
来源:xuexila &责任编辑:小易 &
  水电站,是能将水能转换为电能的综合工程设施 。那么签订水电站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在学路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电站承包合同,感谢您的欣赏。
  水电站承包合同范文一
  发包方:华安县水利局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华安县城关大同路21号 邮编:363800 电话:7358639 法定代表人:黄秋生 职务:局长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为加强管理,适应改革需要,搞活水利经济,在确保水库安全运行情况下,提高水库电站的经济效益,根据《2009年县政府第四次常务》文件精神,经公开竞价,甲方同意将所属岭埔水库水电站30年经营管理权以交纳电量(每年)_______万度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平等协商后订立如下合同:
  一、承包内容:岭埔水库水电站现有水轮发电机组(400kw)及厂房和配套的水工建筑物,升压变压器,值班宿舍等。
  二、承包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方义务
  1、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电站依法经营所应办理的相关手续。
  2、甲方的债权债务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3、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拒因素,需收回上述经营管理权,甲方应退还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扣除当年度应缴纳的承包价款所剩余的部分)。
  4、电站原有的职工,由甲方自行安置。
  四、乙方义务
  1、承包价款缴纳时间计算:乙方从承包期的第一年至第二十九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年向甲方上缴电量___万度(承包电度折现金计算),最后一年即第三十年2039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按承包电度折现金计算)。
  2、乙方必须在成交确认书发出3日内一次性付给甲方承包期限最后一年的承包款___万元(按中标电度以0.2元/度折现金计算),作为承包期间的履约保证金。
  第一年至第二十九年的每年承包款按承包电度折现金计算,每年承包价款分2次等额分别于当年度的1月1日和7月1日前一次性缴清(注:上缴承包电度税款及水资源费由甲方负责,乙方代缴可抵扣承包金,其它电度及一切税费由乙方负责),电价按本辖区内上半年度华安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收购小水电上网平均电价计算折现金交纳(注:每度电价格不得低于0.2元;如遇上网电价上调,承包电度的电价按有权单位批准的上网电价提高的幅度增加)。
  3、乙方对承包标的享有自主经营权,在承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4、为确保水库安全运行,乙方放水发电应服从甲方水库运行调度,如遇停机无发电,也应放适当流量的水,保证下游农田灌溉。乙方不得擅自启闭水库放水闸、违章操作,否则应承担水库安全责任。
  5、乙方在实行承包管理期间,应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在承包期内所发生的一切维修费用、管理工资及国家政策规定应缴税费(包括、、环保、安全、水利局等所有部门所要求的费用,除承包电度税款及水资源费由甲方负责外)乙方要全额负责。由于乙方引起的税费不交等原因影响执照等不能年检或被注销,由乙方负责并赔偿。企业土地办证费用和企业有关证件年检费用由甲方负责。
  6、如乙方要技改扩容必须书面甲方,并按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承包期满后所有设施含技改新增的部分无偿归甲方所有。
  7、乙方承包经营期间电站产权所有制不变、法人不变,所有与电站有关证照及年检等事项由甲方负责。承包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甲方交付经营的财产和设施设备,并负有维护和保管的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交付的财产、设施设备变卖,不得转包他人,不得用于借贷抵押或担保。
  8、因不可抗拒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双方可另行协商。
  9、乙方应按时支付承包金,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承包金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乙方仍拒不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0、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得将承包物转承包或承包给第三者,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1、乙方对水电站进行技改或扩建,新增设施、设备在承包期满后归甲方所有,并确保该水电站能正常运转。
  12、合同期满,若甲方要继续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乙方。
  13、乙方应注意管理,落实安全,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经济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担,与甲方无关。
  14、甲方应于合同生效后15天内将本合同所列的经营场所及主要设备移交给乙方经营、使用和维护,双方要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双方人员对承包标的进行清点并列出详细清单,双方代表签字后交接,《岭埔水库水电站承包资产移交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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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有权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争议
作者:刘津坤 王倩&&发布时间: 09:57:08
  【裁判要旨】
乡镇人民政府具有处理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定职权,区县人民政府的颁证行为并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法律要件,当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证书记载的土地四至界限不清,土地权利归属不确定时,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以法律规定的职权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
上诉人(原告):文成群农村承包经营户(简称文成群户)。
被上诉人(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枫木乡人民政府(简称枫木乡政府)。
第三人:邹少清农村承包经营户(简称邹少清户)、邹少云农村承包经营户(简称邹少云户)、邹少文农村承包经营户(简称邹少文户)。
1983年7月,文成群之父文先成在“菜籽湾”(小地名)分得自留山两宗林地,其中第二宗林地四界记载为“鲁发富界横过上断,邹登安土下界”。2009年政府换发新林权证,文成群户在“菜籽湾”林地的第二宗林地的四界为“东:鲁发富界;南:弯心直上梁;西:下齐邹登安土;北:棚边,面积24.8亩”。第二宗林地的西界和北界与邹少清、邹少云、邹少文户发生争议。争议林地从1983年至今由邹少清、邹少云、邹少文户管护。文成群户于2013年7月申请枫木乡政府处理,枫木乡政府于2013年8月作出行政处理决定(1号处理决定),经复议维持,文成群户不服提起诉讼,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撤销了该处理决定,判令枫木乡政府限期重作。枫木乡政府经再次调查有关证人后,于2014年1月重新作出《关于风竹村玉宝组文成群农村承包经营户与邹少清、邹少云、邹少文农村承包经营户菜籽湾林地四至界线纠纷行政处理决定》(2号处理决定),文成群户仍不服行政复议于2014年5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文成群户1983年的林权证没有填写东南西北四界的界址,2009年林权证填了四至界线,但与土地登记不符,说明填发人并没有核实四至界线,导致林权证文字记载不清楚。第二宗林地的北界“棚边”,是谁的棚边,无法判定,因此不能认定争议林地包含在文成群户林权证的四至界线范围内。,枫木乡政作出的2号处理决定与1号处理决定的结果虽然相同,但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不一致,所以被告作出的两个处理决定属不相同的处理决定。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菜籽湾争议林地一直是第三人在管护经营,第三人在争议林地虽没有林权证,那也是历史原因形成的。枫木乡政于2014年1月作出的2号行政处理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得当。遂判决维持,枫木乡政2014年1月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本案中,乡镇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处理区县人民政府已经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的土地权属争议,是当下行政机关在处理土地类纠纷中比较难以把握的疑难问题,也是行政审判实践中特别注意的问题,同时如何正确区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司法机关正确审理土地类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案件都有很重要的意义。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区别
广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二者在某种程度上有一定的交叉,但在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规定是一种限缩性的规定,二者有着很大的我区别。
(一)概念不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前提是对权利标的的农村土地的四至界限、土地的所有权没有争议,它一般是因承包方和发包方因合同产生的纠纷,以及在承包经营权利客观合法取得并依法登记确认之后,因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新的民事法律事实而产生的民事纠纷,这一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更多体现的是民事法律关系。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而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不清,争议土地上的权利在争议产生之前就处于一直不确定的状态,因归属问题产生的纠纷,它具有以下基本的特征:争议主体具有多样性,争议客体具有特定性,争议大多表现为情况复杂、年代久远、查证难度大以及政策性强等特性,人民政府的处理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先决条件。它包括土地所有权争议和土地四至界限不清而产生的争议,这种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更多的体现的是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值得注意的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质上属于农村土地使用权,在农村土地在承包经营的过程中,因四至界限不清而产生的农地使用权争议应当属于土地权属争议,这种争议一般是承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争议。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归属争议。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
可见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因合同产生的纠纷,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之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新的民事法律事实而引发的民事纠纷。而土地权属争议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确定,因归属问题产生的纠纷。
(二)纠纷的处理程序不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在纠纷产生之后的处理程序有着根本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条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途径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并且我国立法机构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和仲裁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这部法律对此种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程序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只能扮演居中调解的角色,法律并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对此类纠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若行政机关调解不成,纠纷当事人之间可以提起仲裁或者民事诉讼。
而对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我国法律及规章也专门做了明确的规定,赋予了行政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理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因此对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的,应当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乡镇政府是否有权处理区县政府已颁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土地权属争议之分析
目前,在行政执法实践和司法实践中,之所以产生乡镇政府没有权力处理区县政府已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土地权属争议的误解,其实就是对区县政府登记颁证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没有厘清,认为乡镇政府对区县政府是绝对命令、服从的关系,而忽视了乡镇政府的现实能力和法定职权。
(一)区县政府的登记颁证行为并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必要条件
物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对世权,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其他所有人,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公示原则作为物权的基本原则得到我国物权法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我国,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这广泛使用于房屋等地上定作物。
但考虑到我国的特殊情况,不动产登记并不是所有的不动产物权生效的必备要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不动产物权,基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基于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并不以登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必然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目前,我国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上采用的是债权意思主义,即在承包合同生效时物权设立。???因此,区县政府的登记颁证行为只是起到确认物权的作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生效并不起作用,登记并不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公示方法,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从土地承包合同成立之日起取得并受法律保护。
(二)乡镇政府具有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能力
当区县人民政府已经颁证的情况下,乡镇政府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其实就是明确土地的四至界限,确定争议土地的权利人,为在这种情况下,乡镇政府可以以证为依据,实地勘察,来明确土地的四至界限。首先,乡镇政府作为最基层人民政府,更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并且能提高解决基层矛盾纠纷的行政效率,因为在土地登记时参与土地调查的人员往往就是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和当事人所在村的村干部,他们更接近基层,离争议地最近,对情况更容易掌握,所以处理起来更为方便有利。其次,乡镇政府和区县政府之间并不是互不相关的两个部门,当土地权属存在争议时,乡镇政府完全可以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后,积极向上级政府互通情况,若处理决定当事人并无争议或者经行政诉讼生效判决维持,乡镇人民政府完全可以积极协调区县政府依生效的处理决定和当事人的申请重新颁发新证或者变更承包经营权登记。
(三)乡镇政府具有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定职权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主要是以区县政府为主,但法律及规章也赋予了乡镇人民政府在特定情形下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可见,我国法律及规章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并没有排除乡级人民政府的进行处理的行政主体资格,也没有对其履行该法定职权的前提条件做任何规定,并且将其作为此类争议的首选主体。因此我们不能因区县政府已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者林权证为由,而否定了乡镇政府对此类土地权属争议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区县政府的颁证行为只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是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凭证,而并不是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要件,当土地的归属存在争议时,乡镇政府有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
综上所述,就本案而言,当石柱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四至界限记载不清、土地权利归属不清、不确定时,作为下级政府的枫木乡人民政府有权对该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具有行政约束力的行政处理决定,因为这类纠纷是土地权属争议而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来源:市四中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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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是三十年,从签订承包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是三十年,从签订承包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农新知识百家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指出: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之前,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1998年新一轮土地承包,一直到2028年。由上述法律和政策的依据可以看出:土地确权只是在以稳定原有的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对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确认及颁发经营权证,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仍按原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执行。简单来讲就是原来的承包年限依旧不变,还是到2028年,土地确权就是把土地印上你的名字,成为你的财产。原来你的承包合同是什么样的,这次确权颁证还是什么样的,包括你的承包期限。如果土地仍按原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执行,那么到了2028年,农民的土地真的会被政府收回吗?2028年土地承包到期后,农民的土地还是属于农民,国家是不会收回的目前,农村用地存在这样的矛盾:想种地的没有足够的土地,而不想种地或者不会种地的人手里却握有土地。为了解决这样尴尬的局面,国家实行土地三权分置,于是土地流转逐渐开展起来,普通农户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如果自己不愿意种地,就可以将土地流转给农业大户,享有土地的经营权。虽然农民可以把土地当作一种资产来进行流通,但国家还没有放开土地的任意买卖,但不管怎样,国家极力推进各种措施都是为了让广大农民受益。这也正说明了农民的土地会一直属于农民,国家是不会收回的。那么,确权的土地在承包期满后,还是自己的吗?是的,国家花费巨大财力、物力、人力,历时5年完成的确权,不会只用10年,而且连地块都不会变,因为土地确权证上已经把四邻测绘的清清楚楚,如果到2028年再打乱重分,岂不是还要再重新测绘?所以,这点基本上不用担心,大家还可以种很多年。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三农新知识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帮助大家了解三农情况,以及三农资讯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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