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国家要修住房给村民住乐惠通是真的吗吗?

住村第二天:为了村民住上敞亮的住房-吐鲁番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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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村第二天:为了村民住上敞亮的住房
吐鲁番政府网讯:为贯彻落实市委扶贫工作会议上张文全书记关于托克逊县夏乡拉克佰什村、喀拉苏村作为城市化进程整体推进村、整体进城搬迁、彻底脱贫的指示精神,“访惠聚”工作组一行8人于日,开展入户摸底调查、留存原始资料工作,为村级改造做准备。 &
自市委扶贫工作会议后,布拉克百什村两委班子和工作组迅速行动,开展了入户走访、广泛宣传和农民住房意愿进行了民意调查。为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确保农民住户原有住房的准确和详实,工作组成立五个小组,分别对该村五个小队房屋的原始面貌进行影像存档录入。 &
“第一小组拍照36户”、“第二小组拍照40户”……,通过一天的拍摄,工作组协助村委会完成了180多户的任务。村两委和工作组计划用3天时间完成全村566户的资料收集工作。 &
工作组成员克服没有拍摄设备的困难,四处借用相机,有的把自己的手机也用来拍摄,以最快的速度投身到“访惠聚”工作中。因为每一个工作组成员心中都有一个的承诺:坚决完成“访惠聚”九项具体工作和城市化整村推进工作,向市委、县委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
下一步,工作组将对该村村民整体搬迁后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摸底了解,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
来源:托克逊县夏乡布拉克佰什村工作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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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住上楼房担忧旧房遭遇强拆&四川省省长蒋巨峰作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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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民留言】  省长您好:  我是德阳什邡双盛亭江村村民,由于地震,村上为我们统建了楼房(一楼为商铺,二到五楼为住房,亭江小区),能住上楼房村民们都很高兴,但现实面临的问题来了。  1.以前家中的旧房子要“强制拆除”,我们是农民,田的问题没解决,就得种田,农具,收回来的粮食怎么办,我们不是贪心要这占那占的,政府要求一户一宅,可眼下几年过去了,很多的村民家中都已添人添丁,很多家庭的户口已从新分开,但政府要求以号以前的户口为标准来拆迁是旧房子,非要把一大家人都挤到几十平米的房子里住,还要找地方放粮食,我们也想都住大房子,可是我们能力有限.现在开始拆房了,先“断电”,可是现要还有很多留守的老人,就这样无情的断了吗?东天来了,他们没电取暖,煮饭,他们又怎么过?晚上起个夜不小心摔了又怎么办?,这样是不是太武断了?  2.现修小区住房还存问题,自来水分早中晚才有水,房屋的多处裂痕,(严重的13栋一户家中还掉下来一大坨,已是去年的事了),但小区请人来鉴定完全合格。据说修小区房子的砖也是村上书记的砖厂做的,合不格合格谁知道.小区里“四通八达”却为小偷设计,上楼一下,放在楼下的电瓶车,摩托,摩托三轮,一下就不见了,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几千要干多少活才赚的回来,说是请了物业管理,丢了自认倒霉,不管他们的事,什么都不管还请他们来做什么?小区的房子没有产权,家中房子还一定要折,我们就什么都没有了。  3.政府小区出售的一楼台商铺的钱不明确用去那了?  省长请您帮忙解决我们面临的问题,谢谢!  答复意见:  网友:  你好!你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反映搬迁至亭江小区及原所有房拆迁问题的留言收悉,经什邡市双盛镇人民政府调查了解,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房屋拆迁及农具、粮食堆放问题。双盛镇正在开展的废旧宅基地复垦扫尾工作,是严格按照《什邡市人民政府印发什邡市灾后重建废旧宅基地复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什府发[2010]34号)要求进行的。针对村民搬进楼房居住,农具和粮食不好存放的实际情况,亭江村村委会正着手通过“土地整理”,引导村民在本地企业务工和修建共用库房等措施来解决。  二、关于小区管理问题。亭江小区是双盛镇亭江村灾后农房集中建房点,共修建灾后重建农房827套。设计单位为:四川华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什邡市新龙居建筑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什邡市科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房屋质量是符合安全标准的。村民入住后,小区业主委员会还聘请了成都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下一步工作中,小区会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严防偷盗事件,保障小区治安稳定。  三、关于资金的管理问题。按照相关要求,亭江小区从建设之初,就成立了小区业主委员会,由专人负责小区建设、资金拔付等工作。并聘请了会计人员从事财务管理工作。资金收付有据,帐务管理清楚。  特此回复。  祝身体健康,一切顺利!  【网民留言】  尊敬的省长您好:&&&&我的家位于四川省大竹县石河镇,由于镇府说要建设绿化工程,于2010年5月份将我们这条街十几户房屋拆掉,至今安置房还没动工建修。我们一直在外租房子住。且原有的谋生职业也失去了。尤其有一养鸡专业户,鸡房也被拆了,赔偿极不合理,现该户全家闲置无事做。  答复意见:  亲爱的网友:  您好,你所反映的石河镇政府建立绿化工程,于2010年5月拆除你们这条街但到现在还没有建成的情况属实,石河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为提升石河场镇对外品位,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打造新农村风貌,你所在的14户属石河镇五四村四组,居住地点是达渝高速公路出口与石河场镇结合部,目前不是一条街。结合石河总体规划的实际情况,并通过召开该组居民代表大会意见一致,同意石河镇政府严格按达州市人民政府[2008]47号令执行。目前因为石河场镇总体规划要求石河镇中心卫生院需搬迁,同时新建文化一条街。为此,你所在的14户房屋建设将同步进行。前期由政府办理建设国土相关手续。目前已经进入施工修建阶段。对于超期建房所产生的超期过渡费,我镇也将严格按照拆迁协议支付。  在此,感谢各位网友对我镇工作的监督与关心。  【网民留言】  蒋省长,我们这里是金堂县淮口滨河花园。楼下几十家餐馆没安装任何有效油烟净化设备,直接向小区排放油烟,无效油烟机噪音刺耳。门窗不敢开,几年无人管。相关部门多次回复都一样,以前的回复一点,又是这次的回复。意思就是说你吼你的,我只答应了事。前不久有人还为此差点动刀。我们不知道那些部门到底在干嘛,难到真要出了大事才有人管吗?希望蒋省长信箱给我们小区可以起点作用。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您留言反映的问题,经金堂县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滨河花园路于2008年底竣工并投入使用。因原淮口镇餐饮业分布零散,淮口镇政府规划将此路段打造为餐饮一条街。经调查了解,此路段现有餐饮企业32家,业主为淮口及附近乡镇失地农民或待业人员。其中,14家办理了临时占道许可证,10家办理了卫生许可证,14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9家办理了税务登记证,22家安放了油烟排放设施(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且不标准和规范),32家油烟排放均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因该路段临河,便于市民休闲和停车,加之餐饮业集中,生意甚是兴隆。但同时给城镇管理增加了难度,的确存在部分商家油烟排放不达标、噪音扰民、占道经营、保洁差等问题。前期,县政府分管领导实地到淮口滨河花园现场进行踏勘,迅速组织县环保、城管、卫生、地税、工商、食药监、淮口镇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专题研究淮口滨河花园餐馆油烟扰民整治事宜,部署了相关整治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整治淮口镇滨河花园餐馆油烟扰民等问题的联合通告》,召集瑞光社区两委、滨河花园开发商、物管部门和小区居民代表召开了淮口滨河花园餐馆油烟扰民整治动员会,发放了实施餐饮行业安置油烟排放净化设备的调查问卷,全面征求小区居民代表及商铺经营户意见,滨河花园绝大部分业主同意该整治方案,因部分商家认为单独安装油烟排放净化设备成本过高,致使方案未能及时落实下去。  去年12月22日,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县级相关部门,会同聘请的市环保专家和成都金泰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再次深入现场实地查看,并制定了统一安装油烟排放净化设备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在日内完成滨河花园路32家餐饮行业的油烟净化设备安装工作,彻底解决该区域油烟扰民问题。&&&&【网友留言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人民网观点】  栏目动态                  
(责任编辑:韩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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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短信上手机人民网听说农民合作社不用交税,是真的吗? 1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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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朋友在后台咨询,农民专业合作社用不用交税?应该说,国家对涉农的经营活动有相应的税收优惠,但优惠不等于免税。鉴于我国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分散在不同的法规和政策文件之中,为方便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面掌握相关内容,现按照税种,将有可能涉及的相关税费及优惠政策汇总如下。增值税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也是我国最大的税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7%和13%,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从事销售货物(包括农产品、农资等)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但可享受税收优惠。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以下增值税优惠政策:&(一)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81号)&(二)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收增值税。(财税〔2008〕81号)&(三)销售饲料,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10〕75号)&(四)对以批发、零售方式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蔬菜范围。(财税〔号)&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财税〔2008〕81号)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根据《财政部对全国**代表有关建议的答复》(财农便〔2009〕20l号)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一般企业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据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一)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二)从事花卉、茶叶以及其它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营业税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税目税率依照《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大多数税目的税率为3%、5%两档,娱乐业的税率为5%到20%,具体由省级人民政府在法定幅度内决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契税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税率为3%到5%,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在法定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规定,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印花税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的一个税种。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税率依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确定,比例税率为0.05‰到1‰,定额税率按件收取每件5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的印花税优惠主要包括:&(一)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8〕81号)&(二)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国税地字〔1988〕37号)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建设为征收对象的一个税种,属于一次性税收。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占用耕地的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税额按照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每平方米5元至50元。&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一)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的农用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二)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适当低于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财税〔号)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每平方米0.9元到30元,具体税额由地方政府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另行规定的免税水利设施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车船税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车辆、船舶,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车船税法》规定,车船的税额依照《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车辆具体税额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幅度和国务院规定确定。船舶具体税额由国务院在法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根据《车船税法》第三条规定,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规定,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附: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整理&1、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涉农财政性资金,暂不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捐赠收入,暂不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3、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村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的支出,列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固定资产,分期折旧在税前予以扣除。&4、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5、农民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盈余返还,为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6、农民专业合作社用于临时性生产用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性减免。&以上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上述规定自日起执行。(苏地税函[2009]11号)&7、自日起,农民个人实际出资(入股)的农民合作组织,其建造的“打工楼”出租收入,按照苏政办发[号文件规定的综合税率5%征收相关税收。(苏地税函[2009]11号)&8、自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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