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源实业王朝阳作品是哪里人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王朝阳、平顶山市中信国安大酒店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朝阳,男,汉族,住平顶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峰,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法定代表人:景照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彦海,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绿原,实习律师。上诉人王朝阳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中信国安大酒店)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7)豫0402民初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朝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峰,被上诉人中信国安大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彦海、宁绿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朝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中信国安大酒店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中信国安大酒店承担。事实与理由:王朝阳是河南宝源实业集团的董事长,对外所有行为均为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其并非本案的诉讼主体。王朝阳也未在任何消费单据上签字,没有以个人名义向中信国安大酒店支付过任何消费款项,马忠军签字是否是其本人所签也未查证,因此,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中信国安大酒店辩称,日,王朝阳在中信国安大酒店开房之日就是以王朝阳个人身份信息进行的登记,当日王朝阳以自己的银行卡支付了5600元押金,在2011年至2014年全部是以王朝阳个人银行卡刷卡消费,、8月,以王丽丽名义和朝阳置业名义支付了60万元的费用,均是为王朝阳结算,也与宝源实业公司无关。在王朝阳与中信国安大酒店的消费关系中,马忠军是司机的角色,替王朝阳办理酒店的各种手续。因此,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故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决,驳回上诉。中信国安大酒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朝阳立即支付酒店房间包租费和各项消费共计343844元;其中房费311483元、餐费45573元、洗衣费6506元、其他8282元;诉讼费由王朝阳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日至日期间,王朝阳入住中信国安大酒店的、、等房间,由其本人或其委托的司机马忠军于“临时住宿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同时,王朝阳也为他人开设房间,由他人入住,亦由王朝阳本人或其委托的司机马忠军于“临时住宿登记表”上签字确认。王朝阳于入住中信国安大酒店期间进行餐饮、零食等消费,亦由其本人或其委托的司机马忠军于“结账单”、“杂项单据”上签字确认。而且王朝阳入住期间有洗衣消费,由中信国安大酒店提供8102房间洗衣单予以证明。另查明,中信国安大酒店当庭认可王朝阳曾支付预付押金28000元,且王朝阳已将日之前所欠消费款项结清,自日之后,王朝阳分别于2014年8月、10月支付两次10万元欠款,共计20万元。经计算,日至日期间,王朝阳欠中信国安大酒店的住宿费311483元、餐费45573元、洗衣费6506元、杂项消费8282元,以上共计371844元。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中信国安大酒店向王朝阳提供住宿、餐饮等消费服务,王朝阳则应向中信国安大酒店支付住宿费、餐饮费等消费的费用。现王朝阳未能向中信国安大酒店支付消费费用是本次诉讼发生的原因,经计算,日至日期间,王朝阳欠中信国安大酒店的住宿费311483元、餐费45573元、洗衣费6506元、杂项消费8282元,以上共计371844元,扣除王朝阳已经支付的预付押金28000元,王朝阳尚欠343844元消费款未支付,故对中信国安大酒店要求王朝阳支付其所欠消费款343844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王朝阳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身依法享有诉权的放弃,由此产生不利于其本人的法律后果,应当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王朝阳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其所欠中信国安大酒店的消费款343844元。案件受理费6458元,由王朝阳承担。二审中,王朝阳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王朝阳自2011年12月以来,长期在中信国安大酒店进行消费,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旅店服务合同关系,在中信国安大酒店提供的王朝阳已经结算的消费记录中,也存在由马忠军签字确认的单据,由此可以看出,双方在服务合同消费过程中已经形成了由马忠军按王朝阳的委托签字认可的消费习惯,且该消费习惯也符合旅店服务消费的惯例,因此,由马忠军签字的消费单据仍属于王朝阳的消费行为,应当由王朝阳进行结算。王朝阳称其行为属于宝源实业公司的职务行为,但宝源实业集团与中信国安大酒店之间并无书面的旅店服务合同,宝源实业集团也没有替王朝阳结算的直接凭据,不能证明王朝阳的行为是宝源实业集团的职务行为,因此,王朝阳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王朝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458元,由王朝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郭国会审判员王少峰审判员张姗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郭闪闪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1) : 官方QQ群(2)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宝源实业王朝阳是哪里人_百度知道
宝源实业王朝阳是哪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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