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社会保障兜底政策

桂阳县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政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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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县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政策指南
桂阳县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
一、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的依据是什么?
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是根据桂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24号)精神开展。
二、什么是社会保障“兜底”的含义?
根据桂阳县《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方案》通知精神,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的定义为:以户为单位,贫困家庭中主要劳动力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依靠产业扶贫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
三、社会保障“兜底”对象范围有哪些?
兜底保障对象主要是在现有农村低保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甄别认定,原则上不扩大认定范围(五保户清理出来符合兜底条件的可认定)。针对非低保的贫困家庭,如需进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应按程序申请农村低保,在农村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同时认定是否属于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概括起来,主要为“五兜”“五不兜”:
“五兜”:
1、无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主要是下列两类家庭:
(1)家庭成员主要是老年人(60周岁以上)或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且无经济收入来源的,其赡养、抚(扶,下同)养义务人均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
(2)家庭成员主要是老年人(60周岁以上)或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且无经济收入来源的,其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服刑、强制戒毒、失踪等原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的家庭。
2、因残重度贫困的家庭。主要是下列4类家庭:
(1)家庭主要劳动力是一、二级残疾人,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特殊困难家庭;
(2)家庭主要劳动力是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特殊困难家庭;
(3)一户多残(家庭成员有2名及以上残疾人),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特殊困难家庭;
(4)老残同户(家庭成员中主要是老年人及残疾人),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特殊困难家庭。
3、因病重度贫困的家庭。
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含慢性病)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且需继续治疗的家庭。如该家庭主要是老年人,按1类对象处理,需注意其赡养、抚(扶,)养义务人的有无赡养、抚(扶)养能力。
4、因灾或意外事故造成重度贫困的家庭。因灾害、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重残等致贫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
5、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重度贫困家庭。这部分对象申报,要特别注意造成困难原因是不可抗拒原因。
“五不兜”:
1、特困人员(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此类人员家庭享受特困供养人员待遇保障,保障标准超过社会保障兜底脱贫线,且相关配套扶助政策完善,已是脱贫人员范围。
2、孤儿。此类人员家庭享受孤儿待遇保障,保障标准超过社会保障兜底脱贫线,且相关配套扶助政策完善,已是脱贫人员范围。
3、拆迁户、失地少地农民、涉军维稳对象等特定群体整体纳入低保的救助的,不得作为一个整体群体纳入兜底范围。符合条件的可纳入。
4、家庭中重残、重病人员从家庭分离单独纳入低保的,不得作为一个个体兜底范围。如果该对象属于主要劳动力,符合“五兜”中的2类和3类家庭,可列入兜底范围。
5、由上而下分配任务或指标纳入低保范围的,不得作为一个群体纳入兜底范围。符合条件的可纳入。
四、社会保障“兜底”对象认定程序是什么?
(一)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派2名(含)以上经办人员,对现有农村低保家庭和建档立卡的贫困户逐一入户现场调查,详细记录其家庭人口结构、收入、财产、生活等状况,提出拟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名单,填报《桂阳县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调查认定表》,并附上该对象家庭成员户籍和困难证明材料。
(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由乡镇或县级民政部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会同人民银行等相关机构对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三)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各村组织民主评议。
(四)初评结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在拟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范围的对象所在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公示初评结果。
(五)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操作程序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县市区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联合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民政局)审批。
(六)县级审批。县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联合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拟纳入对象进行逐一审核,并组织重点抽查和复核,重点抽查率不低于50%。
(七)审批结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县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对拟审批结果公示7天。公示期满,县级民政和扶贫开发部门将其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范围,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长期公告。
五、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保障标准是什么?
(一)目前,经审批认定为兜底保障对象的,全部列为农村低保对象的A类(1类)对象管理,按月领取农村低保最高标准(月人均220元)救助资金,同时享受低保家庭相关配套政策。
(二)全省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政策后,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与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标准两线融合,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按新的政策实施。
六、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家庭与一般农村低保家庭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是什么?
(一)相同点
1、家庭收入少,造成长年困难,难以维持一家基本生活;
2、家庭无基本生活必需外的高档或重大财产。
(二)不同点
1、从家庭成员劳动力方面比较。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家庭是指贫困家庭中主要劳动力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而一般的农村低保家庭是指有一定劳动力的家庭。
2、从家庭收入方面比较。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家庭是无收入来源或极少收入来源;而一般的农村低保家庭是指有一定收入来源,但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低保标准(目前标准是月人均收入220元)。
3、从家庭经济发展方面比较。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家庭无法依靠产业扶贫和就业帮助脱贫,一般的低保家庭可依靠产业扶贫和就业帮助脱贫。
4、从享受低保金方面比较。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家庭是享受农村低保标准中最高一档的,其低保收入最终可达到国家规定的脱贫收入线;而一般的农村低保家庭享受低保金是根据家庭收入和财产分档次救助,以确保其家庭收入和低保救助收入可达到维持基本生活所需。
5、从救助时间方面比较。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家庭享受社会保障是相对长期的,而一般的农村低保家庭相对短暂。一般的农村低保家庭通过依靠产业扶贫和就业帮助达到维持基本生活所需后,低保救助随时取消。
      扶贫政策解读|社会保障兜底扶贫之城乡医疗救助扶贫政策解读|社会保障兜底扶贫之城乡医疗救助八个人百家号城乡医疗救助享受对象: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具有当地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下列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等。享受标准:(1)对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2)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按规定比例给予补助;(3)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补助;(4)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申办流程:(1)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等已确定的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申办,实行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结算或县级民政部门直接救助;(2)医疗救助范围中的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持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及票据,直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3)其他人员,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具体救助流程为: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审批(县民政局)→医疗救助金发放(县民政局或乡镇、街道委托县乡金融机构发放)。(摘自贵州省脱贫攻坚政策汇编)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八个人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只愿陪伴在你的左右,哪怕一秒也足够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基本保障是“兜底”
——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的学习感悟(十)
&&&&□省扶贫办范胜利孟国建&&&&2013年12月,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要紧紧扭住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和基本社会保障的制度建设,编织一张兜住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社会安全网。”&&&&习近平同志指出,抓扶贫工作,“从公共服务的角度,应该给它得到什么保障,切切实实地保障起来。”要“健全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这个基本保障”。&&&&社会保障是解决贫困问题的“兜底”措施。社会保障是社会进步的要求,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充分、良好的社会保障,能够从根本上解决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医疗等“原生态”的后顾之忧,从而使其建立切身的安全感和归宿感。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行使社会管理职能,通过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形式,确保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和医疗水平,以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促进改革深化的社会制度。其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等内容。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稳定发展发挥了和正在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虽然整体经济运行效率得以提高,但是社会就业、养老等问题也日趋突出,社会不稳定的风险也在增加。因此,构建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现行社会保障政策,“编织一张兜住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社会安全网”显得更加必要而紧迫。&&&&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从我国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和基本社会保障的实际情况看,虽然养老、医疗、低保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建立,但覆盖面还不够宽、标准还比较低。农村社会保障缺乏统一管理,政策规定及筹资办法“政出多门”,管理不够严格,隐性风险比较大。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时间短,且人口多、底子薄、积累少,收不抵支、资金短缺现象比较普遍。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相应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法律的保障作用难以充分发挥,保障对象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贫困农民的基本社会保障权利难以得到法律保护。同时,保障对象特别是贫困农民的社会保障意识淡薄,不愿为自己的生老病死积累资金。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作为一项社会性的制度,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应当包括农村和城市两个方面。我国人口众多、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还不够高,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并存,不同社会群体间的保障水平差异较大,建立城乡有别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大多数人的社会保障是比较现实的选择。&&&&第一,加快推进农村社会保障。着眼于我国农村人口多、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不够高的实际,坚持先行先试,加快完善以养老、低保、医疗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要坚持“提标扩面”,真正把基本生计保障起来;要加大对农村医疗卫生建设的投入,深入推进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落实;开展农村医疗救助,解决农村人口因病致贫问题。&&&&第二,不断提高城镇居民社会保障水平。要实现养老保险对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员工和城市暂住人口(主体是农民工)等全体城镇居民的全覆盖,并促进不同对象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合理衔接;失业保险范围应扩大到城镇各级各类企业员工及包括城市暂住农民工在内的全体市民;全面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居民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把针对城镇低收入者、生活贫困的城镇居民,以及尚未完全城镇化的“两栖”农民工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充分建立起来、真正衔接起来,通过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失业救济、再就业补助相结合,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第三,强化社会保障管理。建立健全对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有效监管机制,特别要严格社会保障费管理。要借鉴别国经验,确立由社会自治组织经办社会保障的方式,实行社会保障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改变我国社会保障多头管理的现状。要充分发挥财政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对社保资金实行全程监督;加强对社会保障结余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与保值增值。建立覆盖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服务网络,实现现代化管理。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建立以《社会保障法》为主体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以法律形式确定公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的基本事项,明确公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义务。
<INPUT type=checkbox value=0 name=titlecheckbox sourceid="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规范农村低保制度实施。坚决纠正各级各部门在贯彻实施农村低保制度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全面规范农村低保制度运行,完善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工作长效机制。
(二)精准认定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彻底清理农村低保中的不按标施保、“拆户保”、“违规保”、身份不符等问题,实现精准认定,精准救助。
(三)全面实现农村低保标准和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
从2017年起,我市农村低保标准和国家扶贫标准实现“两线合一”,确保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将所有符合贫困户条件的农村困难家庭以户为单位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农村低保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对现有农村低保对象进行认定清理整顿,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家庭以户为单位纳入农村低保,将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停止保障,违规享受农村低保的对象一律清退。在全面认定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对以下问题进行重点核查:
1、不按标准施保的问题。彻底清理整顿未严格按照农村低保标准确定农村低保对象的问题。要根据农村低保政策相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将所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村困难家庭以户为单位纳入农村低保。
2、“拆户保”的问题。坚决清理同一家庭中只保障部分人员的“拆户保”问题,一律以户为单位重新申请和审核,强化家庭赡养、抚养和扶养责任,子女已成年且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和子女未成年且父母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均视为具有赡养、抚养责任。除按《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号)和中残联等七部委下发的《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15〕34号)规定,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和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申请审核可以按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以外,其他农村低保对象必须全部按户保障。
3、“违规保”的问题。坚决清理未经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整体纳入农村低保的特殊群体,首先要将这类群体无条件全部退出低保,符合低保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请,经审核审批后纳入低保。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根据其生活困难情况按照现行政策相应纳入优抚解困、失地农民保障、征地拆迁补偿等政策范围,或通过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住房保障、教育救助等救助办法,确保其基本生活有保障。对违规纳入农村低保的“关系保”一律清退。
(二)开展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重点清理整顿有劳动能力只是暂时生活困难而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未以户为单位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等问题。要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6〕11号)规定,对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进行全面认定清理整顿。
(三)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市人民政府决定2017年实现农村低保标准和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3120元/年。市民政局、市扶贫办要加强衔接,严格按照市政府制定的保障标准执行。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5月上旬)。市人民政府召开会议动员部署,印发工作方案,全面部署启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认定清理整顿方案,明确任务和职责。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栏等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政策,增强各级各有关单位的工作责任意识和人民群众主动参与意识,提高政策知晓率,营造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和支持认定清理整顿工作的浓厚氛围,积极稳妥、公平公正推进此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
(二)清理整顿阶段(2017年5月中旬—6月底)。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这次清理整顿的责任主体,要集中力量对现有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进行全面认定清理整顿。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切实整改。重新申报审批完成后,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继续纳入低保保障;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从审批完成后下月起停止低保保障。
1、自查自纠。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力量对所有农村低保和兜底脱贫对象进行排查,登记造册,做到“家家登门、户户核实、人人见面”。核查的内容主要是确认农村低保和兜底脱贫家庭成员人数、家庭成员就业情况、身体状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并认真做好核查记录,填写入户调查表。&
2、民主评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组织召开农村低保民主评议会议,评议结果要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
3、信息比对。公示无异议的对象(符合条件的已享受保障对象及符合条件的新申请对象)均须填写湖南省申请农村低保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人及家庭全体成员(包括儿子儿媳、女儿女婿)的收入和财产等经济状况登记信息都必须经临湘市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公室核对,核查通过后再填写临湘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书。
4、上报材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通过的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于6月25日前报市民政局审批。&
5、公开公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要设立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公开的责任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是对申请对象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的审核结果在村(居)务固定公开栏进行公示;二是市民政局作出救助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委会,在村(居)务固定公开栏公示拟救助的申请人姓名、救助原因、救助金额等信息,确保相关信息完整。
6、资料整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享受农村低保的人员要严格实行备案管理。要规范完善各类对象档案材料的收集、分类、整理和归档工作。
(三)督促检查阶段(2017年7月上旬)。7月15日前,市民政局要组织力量对全市认定清理整顿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将对各乡镇(街道)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通报,检查验收结果与年度综合绩效考核挂钩。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临湘市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监察、民政、财政、公安、国土、统计、扶贫、残联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民政局,负责认定清理整顿工作的统筹协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此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抽调精干力量,细化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认定清理整顿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部门职责。监察、民政、财政、公安、国土、统计、扶贫、残联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监察局负责此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民政局负责此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和统筹协调,向扶贫办提供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名单和审核审批资料。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预算和资金保障,切实做好财政兜底保障,并安排专项清理整顿所需工作经费。公安局负责对农村低保家庭户籍进行核实。国土局负责对农村低保户的不动产登记证进行核对。扶贫办负责与民政局共同做好兜底脱贫对象的动态管理,将符合建档立卡贫困户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向民政局提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和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残联负责向民政局和扶贫办提供重度残疾人、疑似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残疾人名册,做好残疾等级核查和认定。统计局负责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按期保质保量完成认定清理整顿任务。
(三)严格审批程序。乡镇(街道)初审入户调查要做到100%,民主评议要做到100%,公开公示要做到100%。要进一步规范民主评议程序,真评真议,确保审核审批准确。民政局要严格复核审批,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核查,对国家公职人员、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居)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家庭,要全部入户核查,坚决防止优亲厚友。严格执行公示公开制度,各乡镇、村(居)要在固定公开栏公示农村低保政策和社会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结果,并长期公示由民政局加盖公章的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名单及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坚决杜绝“选择性公示”行为。
(四)严格收入核查。民政局要严格按照《临湘市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实施细则》要求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作为农村困难家庭是否纳入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的基本依据。民政、扶贫、统计、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接,统一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家庭收入及财产核算标准与办法。要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的作用,强化信息比对。凡家庭收入超过保障标准或家庭有机动车、商品房、非生活所需高值物品等明显不符合保障标准的,一律不得纳入低保范围。
(五)完善工作预案。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研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信访、舆情事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统一政策答复口径,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将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解决在基层,防止激化矛盾、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极端事件。
(六)严格责任追究。这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到人;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具体工作实行谁签字谁负责。对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乡镇(街道),督促重新开展认定清理整顿,由市人民政府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对相关责任人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对认定清理整顿中工作不力、把关不严、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问题,坚决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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