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条件需要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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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什么条件?后期发展、待遇怎么样?非会计专业的怎么能进去?求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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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机遇:bb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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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姿梦里花 发表于
谢谢 能详细点吗 呵呵8 q" y# o" 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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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udaoduanshui 发表于
谢谢 能详细点吗 呵呵&&b4 n) r9 v6 a4 `1 r+ d6 y
事务所,最起码的会计基础要知道,审计也要会。当当审计助理,给人感觉是打杂,其实在哪学东西,做事情都靠自己悟,自己勤快,好学,这就是一种能力。机遇就是,刚好遇到一个合适的事务所符合你想进去的条件喽!加油吧!个人觉得进去不难。
我觉得门槛应该挺高的吧,外行人看行情,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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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事务所没啥要求啦~没什么经验的话刚进去一般是先打打下手~" r" O, P. l# y4 Q
后期发展、待遇~主要看你的能力~
我之前呆过事务所~里面好多基本都是高职称、高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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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H~ 发表于
09:18 ( K6 z: t& y* H$ r# E
一般的事务所没啥要求啦~没什么经验的话刚进去一般是先打打下手~* ]&&I" q. c/ i
后期发展、待遇~主要看你的能力~8 ~4 U+ C* B: ~
我之前 ...
您之前在那里也是做审计吗?注册您考出了吗?这个证值钱吗 您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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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姿梦里花 发表于
事务所,最起码的会计基础要知道,审计也要会。当当审计助理,给人感觉是打杂,其实在哪学东西,做事情 ...
谢谢,我刚才看了个帖子说是注会通过三门及以上的比较好进?; T' [/ U( n&&|% W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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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udaoduanshui 发表于
谢谢,我刚才看了个帖子说是注会通过三门及以上的比较好进?, ^8 Y1 u$ y9 D&&`, E7 O* B( g# k( [
我也在事务所呆过,感觉还是先出来在企业自己做做比较好。我也没那注会证。如果你真地很想进的话,先考审计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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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水平没职称,只能打打下手。很可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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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姿梦里花 发表于
我也在事务所呆过,感觉还是先出来在企业自己做做比较好。我也没那注会证。如果你真地很想进的话,先考审 ...
审计证是单独的吗?
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自己开办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什么条件_百度知道
自己开办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什么条件
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第十三条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提出申请.第十七条 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第二条 财政部和省.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 部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三)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自日起施行;3,并予以公告;(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规范,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表1).书面通知中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自治区;(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第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七)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令第24号《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二)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以及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公示.(三)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四)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公正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七条 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公平、公正.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关的报告.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组织形式;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姓名.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连同下列材料报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一)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表(附表4);(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对申请材料齐全,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应当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批准文件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的姓名;4、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5、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6、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批准文件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五)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制定本办法.财政部发现批准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省级财政部门重新审查,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五)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4,还应当提交验资证明、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1.第十九条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办法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所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由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 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二)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四)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二)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第二十五条 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附表5);(二)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四)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五)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七)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设立该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分所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并将批准文件抄报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批准设立分所的省级财政部门还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及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应当依法办理分所工商登记手续.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终止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场所(在省级行政区划内)、主任会计师;(二)变更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三)变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分所名称、负责人、办公场所,或者撤销已设立的分所,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同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列备案材料:(一)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6)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7);(二)变更后的情况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第三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设立的分所变更名称的,应当同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交回原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者原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换取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撤销已设立的分所,应当向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会计师事务所撤销分所情况表(附表8),并交回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会计师事务所撤销分所情况表或者换发执业证书后,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第三十二条 因合并或者分立存续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由迁入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第三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法定设立条件;(二)申请迁移时未正在接受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检查,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调查.第三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 应当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请表(附表9);(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四)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五)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六)迁入地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七)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迁移办公场所决议.迁移同时需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还应当提交迁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第三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迁入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征求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迁入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换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在30日内与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办理该会计师事务所档案材料的移交手续.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批准文件还应当抄报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抄送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设有分所的,应当向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交回原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为其换发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第三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的办公场所将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和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条件、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及要求、批准的程序及期限予以公示.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协议,建立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关系的,应当自签订协议之日起20日内,通过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情况表(附表10 )以及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协议复印件.第四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合伙协议或者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自愿解散;(二)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四)被依法宣告破产;(五)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六)被依法撤销或者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金人庆二○○五年一月十八日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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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什么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中国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开办会计师事务所需要的条件,希望对你有帮助。
  开办会计师事务所需要的条件
  (一)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审计业务。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四)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五)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六)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范围
  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事务所必须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接受后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合伙事务所和由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事务所。合伙事务所是由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为共同执业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设立。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事务所是由具备条件的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而成立的事务所。发起注册会计师或单位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现状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在近二十多年时间内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总体竞争力有了很大提高。
  截至日,全行业共有事务所8023家,注册会计师97472人。12家大型事务所获得H股审计资格。此外,截至2011年底,我国已有70家事务所在香港或其他境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成员机构或联系机构90家;49家具有证券资格的事务所在香港或其他境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成员机构或联系机构设立64家。
  为鼓励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我国政府先后发布实施了《推动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意见》、《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扩大服务出口的若干意见》等若干政策,为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尤其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年)》的发布实施,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落实,将进一步引领推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化、多元化、国际化、品牌化的发展。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体系正日益完善,执业准则国际趋同,国家对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扶持力度明显加大,以及国内外经济合作加深产生的对会计、审计、咨询等业务需求的快速增长,使得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迎来转型发展与跨越的关键时期。
  中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合伙和有限责任两种形式,但在具体做法上已出现多种形式。
  注册会计师服务行业是服务改革开放和证券市场审计监督和服务的重要力量,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服务社会管理创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经济信息,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超过350万家。
  (一)国有所。即所谓的&挂靠所&。中国在开创注册会计师事业之初,会计师事务所是通过挂靠于某一国家机关而建立起来。
  (二)合伙所。合伙所是《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一种形式。该法允许个人合伙发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并将其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组建的首选形式。
  (三)合作所。合作所是由从业人员发起组织的,承担有限责任的,集体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如上海的浦东事务所就是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投资12%,上海市南市区审计局工会投资12%,事务所员工投资76%成立的。
  (四)有限责任事务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五)集团所。
  (六)个人所。深圳注册会计师条例中规定:有10年以上的专职从事审计业务的专业人员可申请设立个人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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