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历任盟委书记盟医保在外地住院能报销吗?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关于印发兴安盟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行署办文件 - 期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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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署办发〔2017〕9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兴安盟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盟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兴安盟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推动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22号)、《兴安盟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兴署办字〔2016〕68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兴安盟实际,制定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实施办法。
&&& 第二条& 基本原则
&&& (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促进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 (二)坚持多方筹资、合理分担、筹资待遇相关联、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三)坚持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健康扶贫等制度有效衔接原则,确保医疗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 (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 第三条&&& 目标任务
&&& 建立盟级统筹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的“六统一”,最大程度惠及参保居民。
第二章& 基金筹集
&&& 第四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 (一)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 (二)财政补助资金;
&&& (三)社会捐助资金;
& &&(四)其他公共资金;
&&& (五)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利息收入;
&&& (六)其他收入。
&&& 第五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方式。
&&& 第六条& 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180元。各级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参保缴费
&&& 第七条& 参保范围
&&& (一)在兴安盟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牧区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新生儿)、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人员,应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两种医疗保险待遇。
&&& (二)非兴安盟户籍取得盟内居住证的城乡居民,可自愿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参保,享受与居住地参保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
&&& 第八条& 参保登记
&&& (一)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条件的居民,可以个人、家庭或学校(幼儿园)为单位参保登记。未在园的婴幼儿由法定监护人代办理参保登记工作。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参加盟内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出生前在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即视同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免缴当年参保费用,发生的医疗费用可通过登记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予以支付,次年以新生儿本人身份参保。
&&& (二)参保登记时居民应提供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孤儿、城镇三无人员由民政部门确认;重度残疾人员、病残儿童应提供由残联部门核发的相应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政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扶贫部门确认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第九条& 城乡居民医保按照自然年度计算参保周期,实行年预缴费制度,每年9月1日至次年2月末为集中缴费期,收缴下年度个人参保费用。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集中缴费期内新参保和断保一年以上续保人员,从缴费日期起算设置三个月待遇等待期。
&&& 第十条& 城乡居民医保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缴。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劳动保障站(所)、嘎查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各类学校(幼儿园)协助地税部门做好辖区城乡居民医保费代收代缴工作。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嘎查村卫生室协助开展政策宣传、咨询查询等服务。
第四章& 医保待遇
&&&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医保目录内住院医疗费基本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 &第十二条& 住院医保待遇标准
&&& (一)盟内住院医保待遇
&&&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一年内首次住院治疗的,起付线为:一级医疗机构(包括苏木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150元,二级医疗机构700元,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医保目录内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65%。
&&& 参保居民在定点蒙医、中医医疗机构一年内首次住院治疗的,起付线为: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700元;医保目录内支付比例为: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0%。
&&& 参保居民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线依次降低100元,但不能低于100元。
&&& 参保居民同一病种在盟内连续住转院(24小时内)并履行转院手续,从下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入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冲减其在下级医疗机构住院所支付的起付线;从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转院到下级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不再收取住院起付线。
&&& (二)盟外住院医保待遇
&&& 盟内二、三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因治疗条件有限、治疗效果不明显,患者要求转盟外诊治的,须由该医疗机构填写转院审批单,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备案,可转盟外定点公立三级医疗机构或定点公立专科医院住院治疗。起付线为1800元;医保目录内医疗费支付比例分别为:由二级医疗机构转盟外的支付比例52%,由三级医疗机构转盟外的支付比例55%。
盟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具备技术、设备条件医治的病种,经二、三级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外转手续的,起付线1200元,医保目录内医疗费支付比例65%。病种明细由盟内三级医疗机构提供。
&&& 急危重症患者在外地急诊抢救的,要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告并进行备案,起付线1800元,医保目录内医疗费支付比例55%。
&&& 长期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参保居民,需要办理外埠就医的,由本人选择三家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后备案。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就医结束后,持有效凭证及当地居住证或居委会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我盟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政策办理报销事宜。
&&& (三)参保居民在盟内外住院治疗期间,按医嘱使用乙类药品、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费用由个人先负担10%,其余部分按住院规定比例支付。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标准和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执行。
&&& (四)新增医疗康复项目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 第十三条& 实行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
&&& (一)在全盟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试行门诊观察制度。门诊观察是指不符合住院指征、病情轻微无需住院治疗、只需在门诊留观治疗的疾病,只限静脉输液、辅助检查,要具有完整的诊疗过程和规范的留观病历。门诊观察支付比例为70%,每日支付限额50元,年最高支付限额400元。
&&& (二)建立特殊慢性病门诊制度。
&&& 恶性肿瘤的放化疗、尿毒症血液透析需在门诊治疗的,医保目录内支付比例70%。
&&& 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肝病(使用干扰素治疗)需在门诊治疗的,医保目录内支付比例70%。其中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月最高支付限额5400元;系统性红斑狼疮年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慢性肝病(使用干扰素治疗)月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 冠心病、脑血管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肺心病、精神病、癫痫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需在门诊药物治疗的,医保目录内支付比例为60%,年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 糖尿病(使用胰岛素注射)、甲亢、甲减、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甲状腺肿大、氟骨症、包虫病、大骨节病需在门诊药物治疗的,医保目录内支付比例为60%,年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
&&& 结核病、布氏杆菌病需在门诊药物治疗的,医保目录内支付比例为80%,年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 (三)恶性肿瘤靶向药物范围及支付标准按照自治区人社厅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建立大病保险制度,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其患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政策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 (一)投保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结余充足的情况下,投保资金由基金解决,投保额通过招投标、谈判确定。保险公司年盈利率控制在5%以内,盈利率超过5%的部分全部返还基本医保基金专户,亏损5%以内由保险公司承担,亏损超过5%的由保险公司、医保基金按招标谈判合同确定比例分担。
&&& (二)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7万元。
&&& (三)大病保险待遇水平按照分段设定、逐段递增的原则确定。大病保险的年度起付线为1万元。年度个人负担医保目录内医疗费金额在1万元(不含1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之间的部分,按50%的比例支付;在3万元至8万元(含8万元)之间的部分,按60%的比例支付,8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0%比例支付。
&&& (四)治疗恶性肿瘤的靶向药物执行单独支付标准,按35%比例支付。
&&& (五)将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住院医药费纳入商业保险支付范围。起付线及支付比例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政策执行。
&&& 第十五条& 实施健康扶贫工程
&&& 健康扶贫对象包括农村牧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后一定时期内继续享受扶贫政策的人员。从2017年起到2020年底,健康扶贫对象享受以下政策:
&&& (一)健康扶贫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每年由旗县市政府给予全额补贴,实现参保全覆盖。
&&& (二)健康扶贫对象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年度内在同级别医疗机构再次住院的取消起付线。病残儿童及重度残疾人员在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取消起付线。
&&& (三)健康扶贫对象特殊慢性病门诊药物治疗和门诊观察报销比例提高15%。
&&& (四)健康扶贫对象中的长期卧床患者,根据病情和医疗需要,经签约医生建议、医保部门审批,由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在其家庭设立病床进行治疗。医保目录内医疗费年最高支付限额4200元。
&&& (五)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基础上,为健康扶贫对象建立商业补充保险,每年保费由政府全额补贴。医保目录内住院医疗费商业补充保险支付比例不低于50%,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从而使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商业补充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合计为42万元。
&&& (六)设立贫困人口大病保障基金,健康扶贫对象住院医疗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报销后,旗县市政府再给予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90%的兜底医疗救助。
&&& (七)实施以上(一)至(六)项政策所需资金,由盟财政对旗县市给予30%补贴。旗县市政府健康扶贫政策执行由医保部门一并办理。第(一)项政策所需资金,根据参保登记结果,由盟、旗两级财政按照分担比例一次性划拨给医保经办机构。(二)至(六)项政策所需部分资金,由盟、旗两级财政按季度预拨给医保经办机构,年底清算补齐。
&&& (八)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慈善救助、政府兜底医疗救助“一站式”信息对接和即时结算,健康扶贫对象先诊疗后付费,只需要在出院时支付自付医疗费用。
第五章& 医保服务
&&& 第十六条& 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三大目录。
&&& 第十七条& 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持续办法,保障参保居民跨统筹区域或跨制度转移接续医保关系的合法权益。
&&& 第十八条& 推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逐步建立跨盟、跨区异地直接结算机制。
&&& 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医保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履行医疗服务协议及相关医保政策,严禁冒名顶替住院、挂床住院、分解住院等现象发生,严禁不按入出院标准、转诊标准及程序就医,严禁不按临床路径和诊疗规程治疗,严控医药费不合理增长。
&&& 第二十条&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信用等级评定制度,纳入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医保执业医师、医保经办机构和参保居民,应规范参与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和服务,自觉履行诚信义务。
&&& 第二十一条& 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全面推进智能监控管理,做到宽进、严管、劣退。盟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不定期对旗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指导、检查、考核。
&&& 第二十二条& 各级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建立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按规定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在适当场所设立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支付公示栏,对参保居民个人缴费及住院支付情况进行张榜公布。
&&& 第二十四条& 按照“标准统一、资源共享、数据集中、服务延伸”的原则,建立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加快建立覆盖全盟、旗县市、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的服务网络,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信息系统与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政府兜底医疗救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直接结算。全面开展第二代社会保障卡制发和应用工作,已经发放的合作医疗证可以与社会保障卡并行使用,逐步与社会保障卡互通融合。
第六章& 基金管理
&&& 第二十五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管理实行盟级统筹,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预决算管理制度。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独立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每年提取当年统筹基金收入的5%建立盟级调剂金,用于调剂基金支付缺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用于参保居民住院、门诊统筹和购买大病保险等支出,不得用于支出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等。由政府另行安排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特殊人群福利待遇等,不得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支付。
&&&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 (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之外的医疗费用;
&&& (二)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 (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 (四)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 (五)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 (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 第二十七条& 各旗县市于每年集中征缴期结束后两个月内将收缴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全额上解到盟城乡居民医保财政专户,6月底前将当地财政补助资金全额上解到盟城乡居民医保财政专户。对未按时上解的旗县市,从次月起暂停拨付该旗县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相应责任由旗县市自行负责。各旗县市于2017年6月30日前要将城乡居民医保财政专户结余基金全部上解到盟级居民医保财政专户,归并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 第二十八条& 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居民医保基金预算和决算按国务院社保基金预算管理相关文件规定程序编制、审批。当年基金结余率控制在当年基金收入总额的15%以内。要在完善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基金支出结构,扣除必要的基金结余,门诊支出基金所占比例控制在当年基金总支出的15%以内。
&&& 第二十九条& 推进付费方式改革。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统筹考虑医疗成本增减、医疗服务变化等因素合理制定各旗县市年度医保支付总额预算,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保障医保基金平稳运行;实行按病种、按床日、按人头、按项目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加强住转院标准管理、分级诊疗管理、双向转诊管理和临床路径管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公开、公平、公正谈判协商机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定点医疗机构控制费用和规范医疗行为的主动性、积极性;加强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部分预付、按月结算、年终按协议清算、旗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盟医保经办机构直接拨付,提高基金拨付效率。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 &&第三十条& 建立基金安全和风险预警机制,对基金运行实行动态分析和监控。成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协议管理机构、参保居民、专家等参加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监督委员会,对基金的筹集、运行、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使用情况;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城乡居民医保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第三十二条& 人社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谋取私利,造成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其责任。
&&&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规违法行为的,由人社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组织保障
& &&第三十五条&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明确责任,抓好落实,确保新制定平稳、有序运行。参保扩面及保费征缴工作要列入各级政府实绩考核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各级政府要做好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和经费落实工作,保证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和监管工作正常运行。
&& &第三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管理职责。
&&& (一)人社部门负责全盟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经办居民医保业务。
& (二)卫计部门负责加强基层卫生机构能力建设,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服务工作,负责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事项的协调和衔接工作。
& (三)发改部门负责做好定点医疗机构收费价格和收费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 (四)教育部门负责全盟范围内各类学校在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园幼儿的参保组织工作。
& (五)公安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户籍和个人身份认定工作。
& (六)民政部门、扶贫部门和残联部门负责低保对象、贫困人口、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确认工作;
& (七)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基金财政专户的监督管理工作。
& (八)审计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 (九)食药监管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十)地税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费统一征缴工作。
&&& 第三十七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注重宣传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及时准确解读政策,积极回应公众关注,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第八章& 附& 则
&&& 第三十八条& 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政府补助标准、待遇支付标准、大病保险办法、健康扶贫政策、支付方式改革等根据城乡居民医保运行情况作适时调整,调整方案由盟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盟医改领导小组批准。
&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城乡居民医保实施办法》(兴署办发〔2008〕23号)、《关于印发2016年兴安盟新农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兴合组字〔201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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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与32个省市、13个盟市实现异地就医直接联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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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前在异地住院出院后得拿上病历等手续到市医保局报销费用,少说也得等一两个月,没想到现在出院时就能报销,为我们减轻了不少负担。”说起异地就医直接联网结算政策带来的好处,市民刘彩平竖起了大拇指。
  去年9月,刘彩平的母亲在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住院,共花医药费7230元,在结清个人负担的3600元后,其余3600多元在出院时直接报销了。刘彩平的母亲也成为乌海市首位通过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结算住院医疗费的居民医保参保患者。
  长期以来,异地安置人员或者转诊转院的人员异地住院就医后,必须在就医地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出院后再到户籍地报销,且报销时间较长,给患者和家属带来诸多不便。实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后,在就医地出院后就可直接结算医疗费用。
  去年,乌海市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要求,开通了跨省、自治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并确定市人民医院为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市人民医院、市蒙中医院、市樱花医院、乌达中心医院、海南人民医院为自治区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截至目前,乌海市已与全国32个省市、自治区13个盟市,共8004个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实现住院异地就医直接联网结算,其中,跨省结算200人次,统筹支付444.82万元;自治区两定机构住院、门诊、药店7784人次,统筹支付266.51万元。(强建国)
[责任编辑 王浩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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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盟医保“一站式”结算助力健康扶贫
  看病住院,出院结算,复印病历,回家报销……这是过去医保报销时“跑断腿”的固定流程。患者每次住院时都需要自己先缴清所有费用,出院后再去办理各项报销,不仅麻烦,而且贫困家庭每次缴纳住院费用时也十分不易。
  7月31日,因高位截瘫住院200多天的突泉县太平乡太本站镇建档立卡贫困户王艳辉伤愈出院了。他们一家来到医院的“一站式”结算窗口缴费。很快,工作人员便为他们办好了结算手续,令他们惊喜的是,这次医疗费用总额为元,其中基本医保报销金额92072.36元,商业大病保险报销金额9315.32元,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金额6972.86元,政策倾斜报销金额4943.7元,政府兜底金额634.56元。实际报销金额为元,报销比例达到91.97%。12万余元的医疗费用,个人仅承担了9952.59元。
  王艳辉一家人的惊喜,源于我盟出台的健康扶贫优惠政策。
  今年,我盟印发了《兴安盟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旨在提高包括农村牧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脱贫后一定时期内继续享受扶贫政策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为此,我盟还紧紧围绕便民、利民、惠民的目标,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依托,推进盟内农村牧区贫困患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切实减轻农村牧区贫困患者垫资压力和费用负担。
  符合规定要求的患者就诊入院时,无须缴纳一分钱,只需要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费用结算协议书,并将其新农合证原件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交给医疗机构代为保管后,即可住院治疗。患者出院时,只需承担扣除城乡医保、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应急救助、大病保障基金之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的医药费,医疗机构再将相关证件归还患者。
  从“先付费后诊疗”到“先诊疗后付费”,这样既简化了就医手续,也缓解了患者的经济压力,让我盟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享受到了党的政策红利。目前,我盟已全面启动了“先诊疗、后付费”的服务模式。“以前,患者报销住院费用时,要分别在医保经办机构、民政部门、保险公司报销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大病保险,患者要跑几个部门。现在的‘一站式’结算,患者在一个窗口就能全部结算完毕,大大减轻了患者来回跑路的负担,报销比例也提高了。”盟人社局医保科负责人高淑梅说。
  今年7月1日,我盟商业保险系统正式运行,健康扶贫对象可以开始 “一站式”结算。
  “一站式”结算是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盟内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社保卡或身份证,即可办理就医手续。在结算医疗费用时,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优惠政策各项待遇的全部支付款一次性结算。
  在结算医疗费用时,患者在医保报销的医药费、在保险公司报销的医药费、政府兜底保障报销的医药费均在定点医院设立的“一站式”服务窗口一次性结算,自己只需支付个人负担的医药费;对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需对外转诊的,可在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持转诊审批手续、报销资料一式三份报送当地医保局,结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政府兜底医疗救助。
  为方便全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住院结算工作,我盟还在盟内的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共设立130多个“一站式”结算窗口,真正让救助对象享受到便捷的实时结算服务,实现“零距离”报销。
  截至8月31日,全盟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共为3400余人进行了“一站式”结算,其中大病保险支付金额元,大病保险财政补助金额元,商业补充保险金额元,政府兜底救助金额元。
  “一站式”结算工作的实施,使农村牧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医报销变得更加舒心省心,彻底解决了全盟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就医报销“多头跑、耗时长、手续繁、效率低”的问题,群众切实感受到了民生福祉。
  据了解,全盟共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万余人。我盟的健康扶贫工程真正让农村牧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看得起病、看得好病、看得上病、少生病”,并形成了政策合力,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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