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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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
目前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的解除制度存在很多问题。本文通过剖析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演进与存在的问题,借鉴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制度,针对我国现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存问题的完善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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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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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电子出版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下列各种情形,哪些不符合《劳动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A 李某刚刚大学毕业,就与一家广告公司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B 张某与其所在的电器公司签订了一份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6年5月合同期满,张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用人单位没有提出异议,则双方的劳动合同从2006年5月起启动成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C 宋某在某投资公司连续工作了12午后,双方协议延续订立合同,但宋某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该投资公司对此要求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D 某海运公司解除了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并以与陈某订立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 跟谁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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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咨询下载客户端关注微信公众号&&&分类: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下列各种情形,哪些不符合《劳动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A 李某刚刚大学毕业,就与一家广告公司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B 张某与其所在的电器公司签订了一份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6年5月合同期满,张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用人单位没有提出异议,则双方的劳动合同从2006年5月起启动成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C 宋某在某投资公司连续工作了12午后,双方协议延续订立合同,但宋某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该投资公司对此要求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D 某海运公司解除了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并以与陈某订立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给予任何经济补偿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下列各种情形,哪些不符合《劳动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A 李某刚刚大学毕业,就与一家广告公司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B 张某与其所在的电器公司签订了一份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6年5月合同期满,张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用人单位没有提出异议,则双方的劳动合同从2006年5月起启动成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C 宋某在某投资公司连续工作了12午后,双方协议延续订立合同,但宋某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该投资公司对此要求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D 某海运公司解除了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并以与陈某订立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给予任何经济补偿科目:难易度:最佳答案正确答案:B,C,D解析答案解析:
[考点] 劳动法适用范围
[解析] A选项,《劳动法意见》第20条第1款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到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见,初次就业就签订该类合同并无不妥,故A项正确。
B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可见,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订立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在上述情形下,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不能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是按照原来的合同继续执行。故B项错误,入选。
C选项,《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见,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2年后,有权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故C项错误,入选。
D选项,《劳动法意见》第20条第2款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可见,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的,否则该条的禁止性规定便没有必要了。故D项错误,入选。知识点:&&基础试题拔高试题热门知识点最新试题
关注我们官方微信关于跟谁学服务支持帮助中心无固定期限合同违法也可以解除
事件:陈宏波在某纸箱厂工作15年,单位与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因单位未给他参加社会保险,他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且申请相应赔偿,但单位不同意。  庭审:日前,陈宏波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诉,仲裁部门经过调查,最终支持了陈宏波的请求。  职工援助中心律师刘安财指出,本案的焦点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终生合同吗?是否可以解除?  在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存在普遍性的理解错误,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认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进了“保险箱”。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一般来说,对于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来说,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就可以工作到退休。从这种意义上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终身合同,但这并不是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依照法定条件,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本报记者 柳云松
(责任编辑: HN666)
11/2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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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云霞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可能修改,劳动者同意吗?
在刚刚结束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中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围绕立法宗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内容存在一些争议,下一步将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内容进行全面评估,在调研评估的基础上提出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建议。财经委员会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认真研究代表意见,加强研究论证,加快工作进度,适时提出修法建议”。对此,你怎么看?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全面评估后拟提修法建议。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订立的三种情形。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铁饭碗”。
4和谐的劳动关系不应把劳资关系置于对立思维之下,过度倾斜保护劳动者。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直是劳动法领域的一个难题,争议也不断。比如两次用工之后是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于约定解除后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该不该引入过错原则?此次进行修改势在必行。当然,不管如何修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永不可动摇的。
什么情形下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仅约定合同的生效时间,而不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合同生效后,除非法定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得以满足,劳动合同将持续有效,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可以签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秉承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必须签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这种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只要满足法定条件,经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不能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满足法定条件包括: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视为签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以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真的等于“铁饭碗”吗?
有些劳动者认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等于拥有了“铁饭碗”、“护身符”,认为自己可以更自由自在,安全感也倍增。但是,这真的是一个“铁饭碗”吗?
为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增加对企业的归属感,更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和企业的更好发展,《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作了明确规定,比如,一旦签订,就不能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等理由终止劳动合同,只能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并需支付员工补偿金。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应在“优先留用”之列。但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制”,不能终止和解除,它只是有明确的建立时间而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相对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底“安全”了谁?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长期稳定在一个单位工作的有力保证。由于不约定存续期限,对于那些保密性较强、技术性强、需要稳定人员的岗位十分适用。签订此项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讲,可以减少因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人员而带来的用工成本;对劳动者来说,有助于其职业的稳定。
和谐的劳动关系不应把劳资关系置于对立思维之下,过度倾斜保护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着对劳动者的过度保护,为企业设置了很多门槛。大大压缩了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协商的自治空间。
同时,这项合同的设计初衷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保护弱势的劳动者。但在实际执行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要求往往催使用人单位对一些专业要求不强的岗位人员采取到期不续签的做法,进而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在某种程度上却背离了初衷。
真正的良法绝不是只顾单方面强调对一方利益进行保护的法律。对弱势的劳动者进行基本保护是必须的,但要适可而止,否则将会背离初衷,对劳动者造成伤害,例如,因为对女性劳动者的过分倾斜,使女性就业受到许多隐性的歧视。从这个层面思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底对谁更“安全”?
劳动合同应该体现的是一种基于自愿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报酬等事项的平等协商而签订的约定。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还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只有尊重契约,维护法的秩序,才能寻求和谐的劳动关系。此次修法将进行全面评估,摸清争议各方的诉求,再启动修法,提出修法建议。让我们一起期待吧!
主题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谁更有利?
卓相如:我觉得对劳动者更有利, 就像一个“护身符”,即使不得已要进行“经济性裁员”,签订这项合同后,就能在优先留用之列。
司马昭:还是对用人单位更有利!可以保证用人单位某些重要岗位人员的稳定,减少因频繁更换人员带来的用工成本。
主题二:争议不休,修法真的迫在眉睫么?
文君:此项合同解除条件过于严苛,用人单位易产生抵触情绪。真的应该尽快修改了。建议分层分步进行,广泛征求意见。
勋勋蒋蒋:说实话,这个合同适用范围太有限了。对那些专业技能要求低的岗位人员是不公平的,企业会有意的进行规避,不和这些人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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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了明确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由以前的自愿续约演变成符合条件强制续约。在新的法律环境下,以往很多企业为规避签订长期劳动合同而采取的用工长期、合同短期的做法显然不能适应新法的规定。因此,企业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完善企业的用人机制,采取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方法和手段,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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