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作为破产申请主体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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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的破产申请资格要件债权人申请破产是否应有人数或者债权额的限制。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是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主张自已民事权利的法定方式,基于债权平等原则,无论是自然人债权人或者是法人债权人,还是其他民事主体的债权,作为债权人均可以享有破产申请权。但是破产程序是一种集体的债务清偿程序,消耗的司法资源较多,成本高,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的法人资格消灭,必然产生一些消极作用,如因企业破产造成失业职工增加、破产财产的社会减损等等,目前我国尚无这方面的限制,虽然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务人核对债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例,但使用的是“可以”一词,人民法院可视情况决定,且该规定并非受理破产案件的必要条件,因此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债权人只要一人,且无论债权额的多少,均可提出破产申请。二、破产申请权的种类有哪些(一)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的破产申请权。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在债务人破产宣告后可以作为破产债权并没有异议,但是对其是否享有破产申请权一直存有争议。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是否享有破产申请权与破产法对破产原因的规定有关,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原因中含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元素,因此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因其债权行使条件未成就,不应享有破产申请权。(二)有财产担保的与法定优先权保障的债权的破产申请权。有财产担保的与法定优先权保障的债权是否享有破产申请权,依债权性质分析,赋予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破产申请权更为合理,且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除有受偿权利外,还可能存在其他利益,如是否维系债务人的存在、是否启动和解、重整程序等,破产申请权可以作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达到正当目的手段。(三)自然债权和丧失执行请求权的破产申请权。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对于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权利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执行则丧失权利,也没有不要赋予其破产申请权。破产程序是一种集体强制执行程序,自然债权和丧失执行请求权的债权因丧失执行力不应享有破产申请权。(四)税收以及罚款、罚金等公法上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通说认为,公法上的债权人无破产申请权,理由是:该类债权有足够的法律强制保障手段加以实现,无须适用破产程序解决问题,且往往作为除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是不清偿的。(五)职工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破产法一般不限制职工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上便是债权人破产申请的资格要件,破产申请权的种类有哪些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有更多关于这的问题,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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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去法院起诉,一般是原告要向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而合同纠纷则可能会出现可以向多个法院起诉的问题。因此,原告要注意选择方便自己行使权利的法院起诉,被告就应当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必要时提出管辖权异议,为自己争取更多地时间,但注意一定要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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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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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债权人申请破产是指债权人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是与其实体权利(即债权)具有密切联系的一种权利保护请求权。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介绍债权人申请破产需要注意的问题,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债权人申请破产是指债权人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是与其实体权利(即债权)具有密切联系的一种权利保护请求权。  实践中,在理解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非法人社会组织。  2、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申请,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债权人的权已届受偿期,未到受偿期的债权,不得请求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2)债务人确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债务人虽未按期履行还债义务,但尚有履行能力的,仍属一般债务纠纷,不能按破产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务人核对以下情况:(1)债权的真实性;(2)债权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重;(3)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3、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1)权人的名称、企业的性质、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住所;债权人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还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住所;(2)债务人的名称、企业的性质、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住所;(3)债权的性质、种类、数额,如债权为货币或是实物的,写明其金额或价值,如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还应写明其担保财产的性质、名称、数量、价值等;(4)写明债权存在的材料,以及债权受偿期限;(5)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和证明材料。  4、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出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破产申请暂不予受理。本文 转载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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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破产申请主体的条件
  作为破产申请的主体,适格的债权人应具备五个条件:债权人的债权是在破产申请前存在的合法债权,债权人的债权是民事债权,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金钱债权或能够兑现为金钱的债权,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确定的债权,享有取回权的债权人除外。
  人申请宣告破产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到期债务的债权人;(2)必须是现实债务的债权人,而不是已履行债权的债权人;(3)必须是被企业的债权人,而非其他企业的债权人;(4)必须是财产(包括金钱)债务的债权人,而不是具有行为的债权人。
  作为的主体,适格的债权人应具备的条件为:
  (一)债权人的债权是在破产申请前存在的合法债权。
  债是特定人与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权人是按照契约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人。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基于合法关系产生的,是法律保护的债权。若债权人的债权是非法关系产生的,该债权就不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就没有资格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
  (二)债权人的债权是民事债权。
  债权是因私法而产生的权利,有别于因公法而产生的请求权,如税务机关要求债务人缴纳税款的请求权。因此这里的债权人范围是有限制的。债权人主要有因契约产生的债权人、因产生的债权人、因而产生的债权人和因而产生的债权人。非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不能启动破产程序,债权人没有资格申请债务人破产。
  (三)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金钱债权或能够兑现为金钱的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使的债权必须是金钱债权或能够兑现为金钱的债权,否则不能申请债务人破产,即不能启动破产程序。如某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不为一定行为,该债权不具有金钱债权的性质,因此就不能启动破产程序。
  (四)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确定的债权。
  债权人的债权若还与债务人存在争议,处于不明确状态,债权人不能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某一债权是否超过存在争议,该债权人不能启动破产程序。
  (五)享有取回权的债权人除外。
  取回权是指对的不属于的他人财产,财产权利人享有不依破产程序取回的权利。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破产人出售或灭失时,取回权已消灭,取回权人已转化为债权人,这时债权人有权申请破产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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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债权人是指债权人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权人的权是与其实体权利(即债权)具有密切联系的一种权利保护。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介绍债权人申请破产需要注意的问题,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债权人申请破产是指债权人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是与其实体权利(即债权)具有密切联系的一种权利保护请求权。
  实践中,在理解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非法人社会组织。
  2、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申请,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债权人的权已届受偿期,未到受偿期的债权,不得请求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2)债务人确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债务人虽未按期履行还债义务,但尚有履行能力的,仍属一般债务纠纷,不能按破产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务人核对以下情况:(1)债权的真实性;(2)债权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重;(3)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3、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应写明:(1)权人的名称、企业的性质、住所,的姓名、职务、住所;债权人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还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住所;(2)债务人的名称、企业的性质、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住所;(3)债权的性质、种类、数额,如债权为货币或是实物的,写明其金额或价值,如为有财产的债权,还应写明其担保财产的性质、名称、数量、价值等;(4)写明债权存在的材料,以及债权受偿期限;(5)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和证明材料。
  4、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出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破产申请暂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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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作为破产申请主体的适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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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维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救济方法,债权人自然有权提出破产申请,但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符合哪些条件呢?
&&&&有的学者提出债权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到期债务的债权人;(2)必须是现实债务的债权人,而不是已履行债权的债权人;(3)必须是被申请破产企业的债权人,而非其他企业的债权人;(4)必须是财产(包括金钱)债务的债权人,而不是具有行为请求权的债权人。有的学者认为适格的债权人应具备的条件为:?1 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到期;?2 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具有给付内容;?3 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客观的,而非债权人的主观想象或愿望;?4 债权人已请求,债务人已不能清偿。
&&&&笔者认为,适格的债权人应具备的条件为:
&&&&1.债权人的债权是在破产申请前存在的合法债权。债是特定人与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权人是按照契约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人。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基于合法关系产生的,是法律保护的债权。若债权人的债权是非法关系产生的,该债权就不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就没有资格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
&&&&2.债权人的债权是民事债权。债权是因私法而产生的权利,有别于因公法而产生的请求权,如税务机关要求债务人缴纳税款的请求权。因此这里的债权人范围是有限制的。债权人主要有因契约产生的债权人、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人、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权人和因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债权人。非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不能启动破产程序,债权人没有资格申请债务人破产。
&&&&3.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金钱债权或能够兑现为金钱的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使的债权必须是金钱债权或能够兑现为金钱的债权,否则不能申请债务人破产,即不能启动破产程序。如某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不为一定行为,该债权不具有金钱债权的性质,因此就不能启动破产程序。
&&&&4.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确定的债权。债权人的债权若还与债务人存在争议,处于不明确状态,债权人不能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某一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存在争议,该债权人不能启动破产程序。
&&&&5.享有取回权的债权人除外。取回权是指对破产管理人占有的不属于破产财产的他人财产,财产权利人享有不依破产程序取回的权利。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破产人出售或灭失时,取回权已消灭,取回权人已转化为债权人,这时债权人有权申请破产人破产。
&&&&实践中,下列问题值得注意:
&&&&1.非法债权人或自然债权人不具有适格性。基于非法手段而获取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如因诈骗而取得债权的债权人不能行使破产申请权。因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不具有强制力,就此自然债权人不是适格的债权人,也就不能启动破产程序。
&&&&2.享有税收债权的税务机关不是适格的债权人。有的学者认为,债权人范围应予扩大,税务机关可以启动破产程序。笔者认为,税务机关不是适格的债权人。这是因为:税收债权与民法上的债权不同,是依公法产生的一种特殊债权。税务机关与破产企业的关系,是税收法律制度所调整的税收征纳关系,而不是民法意义上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二者在地位上是不平等的。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这一地位决定了税务机关对征税权不得任意处分。破产企业不因其破产而减免其所欠税款的缴纳责任,这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全社会税收受益人的利益。同时,国家征税并非没有&对价&,国家必须从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生活秩序和环境上,为纳税企业和公民的生产、生活提供服务和其他必要条件。这就是国家征税的&对价&。因此,我国现行破产法第三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均将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列为第二顺序清偿的债权,未将税收债权等同于民法上的债权。
&&&&3.在我国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权人不是适格的债权人。理论界对此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如果是附期限的或附条件的,那么,必须在期限到来时或条件成就时才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第二种观点认为,附条件或附期限债权的债权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第三种观点认为,附条件或附期限债权的债权人是否具有破产申请权,应根据该国破产原因的有关规定。若该国破产申请原因采用&债务超过&,那么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权人有破产申请权。因为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权,对于破产程序的启动并不重要,一旦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时,不论债权人的债权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都不影响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债务人达到&债务超过&原因时,就意味着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少于其负债,使得现实的已然债权与将来的或然债权以及已经到期的债权均不能得到清偿成为客观事实,所以附条件债权或附期限债权的债权人有权提出破产申请。若该国破产申请的原因采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那么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权之债权人无破产申请权。理由是:附条件债权或附期限债权的债权人因其债权尚未到清偿期,均无法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笔者认为,在我国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权人不是适格的债权人。原因为: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破产原因,附条件或附期限债权的条件尚未成就时,债务人可就此债务依法作出抗辩,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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