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顾客盗用他人信用卡在我不知情的情况向我支付宝转账入三千块换成了现金我需要钱承担责任吗

盗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如何定性- 程岩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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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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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4:26 | 来源:中国法院网上海法院 | 作者:罗开卷【案情】&  李某在购买姚某原先使用的手机卡号后,发现该手机号绑定了姚某的支付宝和银行卡,遂利用该手机号重置了支付宝账号密码,并利用支付宝与银行卡的绑定关系,通过支付宝进行网上消费、转账,共计1.5万元。&  【分歧】&  关于本案中李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重置他人支付宝密码,盗用该支付宝账户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实际上就是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且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重置他人支付宝密码,窃取该支付宝账户绑定的银行卡信息资料并进行网上消费和转账,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且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解析】&  就本案而言,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1.李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盗窃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中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是指盗窃他人信用卡后使用该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柜员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诈骗财物的行为。根据该款规定,对这种犯罪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一般认为,该款规定属于法律拟制而非提示性规定,否则,以欺骗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就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而事实上,根据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如果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此外,“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信用卡”,仅限于他人的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不包括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而且还要求是有形的信用卡卡片。根据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的规定,刑法中的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和借记卡,本案涉及的银行卡系银行借记卡,属于信用卡。&  本案中,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重置他人支付宝密码,利用他人支付宝与银行卡的绑定关系进行网上消费和转账,实际上为李某通过重置他人支付宝密码秘密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以网上支付方式使用他人信用卡。显然,李某窃取的是信用卡信息资料而非信用卡卡片本身。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认定李某的行为是“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故对其不能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李某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的信用卡诈骗行为&  将支付宝账户与银行卡进行关联即绑定,并开通快捷支付,输入支付宝支付密码而无需输入银行卡密码,即可通过支付宝将银行卡内的资金进行网上消费和转账。因此,未经许可重置他人支付宝密码,或者通过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支付宝密码的,就可直接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可以进行网上消费和转账。这种行为,貌似窃取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就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盗窃行为。但其行为实质是行为人窃取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之后,还需要冒用持卡人身份向相关银行发出支付指令,银行在接到指令后,错误地认为系持卡人发出指令而予以同意支付。显然,以上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以无磁交易方式实施的诈骗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而且还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与仅仅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盗窃行为存在本质区别。&  正是基于“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不同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情形。即通过窃取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本案中,李某擅自重置他人支付宝密码,利用他人支付宝与银行卡的绑定关系进行网上消费和转账的行为,就是“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使用”的行为,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且骗取他人财物1.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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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案件详情】
李某在购买姚某原先使用的手机卡号后,发现该手机号绑定了姚某的支付宝和银行卡,遂利用该手机号重置了支付宝账号密码,并利用支付宝与银行卡的绑定关系,通过支付宝进行网上消费、转账,共计1.5万元。
【审理分歧】
关于本案中李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重置他人支付宝密码,盗用该支付宝账户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实际上就是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且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重置他人支付宝密码,窃取该支付宝账户绑定的银行卡信息资料并进行网上消费和转账,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且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件解析】
就本案而言,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1.李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盗窃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中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是指盗窃他人信用卡后使用该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柜员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诈骗财物的行为。根据该款规定,对这种犯罪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一般认为,该款规定属于法律拟制而非提示性规定,否则,以欺骗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就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而事实上,根据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如果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此外,“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信用卡”,仅限于他人的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不包括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而且还要求是有形的信用卡卡片。根据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的规定,刑法中的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和借记卡,本案涉及的银行卡系银行借记卡,属于信用卡。
本案中,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重置他人支付宝密码,利用他人支付宝与银行卡的绑定关系进行网上消费和转账,实际上为李某通过重置他人支付宝密码秘密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以网上支付方式使用他人信用卡。显然,李某窃取的是信用卡信息资料而非信用卡卡片本身。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认定李某的行为是“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故对其不能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李某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的信用卡诈骗行为
将支付宝账户与银行卡进行关联即绑定,并开通快捷支付,输入支付宝支付密码而无需输入银行卡密码,即可通过支付宝将银行卡内的资金进行网上消费和转账。因此,未经许可重置他人支付宝密码,或者通过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支付宝密码的,就可直接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可以进行网上消费和转账。这种行为,貌似窃取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就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盗窃行为。但其行为实质是行为人窃取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之后,还需要冒用持卡人身份向相关银行发出支付指令,银行在接到指令后,错误地认为系持卡人发出指令而予以同意支付。显然,以上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以无磁交易方式实施的诈骗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而且还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与仅仅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盗窃行为存在本质区别。
正是基于“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不同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情形。即通过窃取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本案中,李某擅自重置他人支付宝密码,利用他人支付宝与银行卡的绑定关系进行网上消费和转账的行为,就是“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使用”的行为,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且骗取他人财物1.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来源:《人民法院报》8.11,作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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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诈骗案例
支付宝诈骗案例
篇一:支付宝诈骗案例(646字)
2月25日上午,受害人蔡小姐在网上像往常一样买了件衣服,页面显示支付成功。但一小时之后却接到购物网站&客服&的电话,告知其货款没有支付成功,需要重新付款。蔡小姐也没多想,就将手机上刚收到的验证码告诉了对方。但紧接着蔡小姐又收到一条短信:&您的账户支付金额500元的交易,订单尾号390096**,支付验证码为0784**,请勿泄露。&这引起了蔡小姐的警觉,因为她购买的东西才一百多元。
蔡小姐当即联系所谓的&客服人员&, &对方告诉我说是我的网银有点问题,这些短信只是测试,不会从银行账号中扣钱,再次让我把验证码发给他。&听&客服&这么一说,蔡小姐就放松了警惕。接下来,她又陆续收到了14条类似短信并一一将验证码提供给&客服人员&。等蔡小姐回过神来觉得可疑,查了账户余额后才发现少了6400元,于是她马上报警。
接到报警后,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侦大队迅速组织警力开展案件侦破工作。根据所谓&客服人员&的手机号码归属地是福建省龙岩市这一线索,办案民警迅速与龙岩市公安局取得了联系,要求协助侦破。在两地警方近一个月的联合侦查排查下,终于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陈某。
经过进一步摸排,27日凌晨4点多,民警实施抓捕,将正在熟睡中的犯罪嫌疑人当场控制,现场查获了一批电脑、电话卡、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在确凿的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陈某乖乖束手就擒。
篇二:支付宝诈骗案例(807字)
本人于10月17日晚在淘宝商城购买了商品,刚支付完毕就接到一外地手机号码打来,冒充淘宝店家的客服,与我核对姓名和详细的收货地址后,借口刚下的单子出现异常,现在需要给我退款,然后重新下单,并承诺给我85折,当时听到可以打折心里沾沾自喜,天上掉馅饼了。就按照他的提示加了所谓淘宝订单客服QQ,他通过qq指导我一定用IE浏览器登录tuikuan.kijokk.ga/index.asp?uid=21&tagid=sads9n7sv1k7,还询问我电脑使用了什么杀毒软件,我输入后网页显示支付宝网站,我按他的要求进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并填写了网银卡号身份证等重要信息,在最后获取短信校验码环节不顺利,总是获取不得,他就假借客服身份帮我在系统上操作,不久真的收到校验码短信,但是输入几次都没反应,他又重复操作几次,分别获取了不同的短信校验码,还是提交退款不成功,我便不耐烦的和他商量明天再操作,他着急的一定要现在操作,我开始怀疑他的身份,他就开始问我是否记得网银用户名和网银支付账号,我借口不记得了明天再找,他仍然不放弃,让我看下手机刚下发的短信验证码,我一看交易金额是5000,可是我要退款只有200,我当时更加质疑,同时通过旺旺询问店家,得知根本没有要退款这回事,现在售后也下班了没理由大晚上处理退款,我质问那个骗子到底怎么回事,他说自己是支付宝的客服,订单超时了一定要处理掉,并很气愤的说网站红色的温馨提示&系统将发出1-99999元随机虚拟交易金额验证码,如有显示金额请放心输入,本次不收取任何费用&&支付宝&,催我输入,我不肯输,他又让我把短信念给他听,奶奶的,你以为本姑娘是吃素的?念出来不等于告诉你验证码了?到这里我已经想挂电话了,他还在坚持他的角色,真是敬业!我要报警他不挂,我说明天让他领导打给我吧,可能他也觉得没戏才闷闷的挂了。
篇三:支付宝诈骗案例(826字)
&我被骗了13万,这可怎么办?&12月23日下午5点多,一名中年女子急匆匆走进雕庄派出所报案,称自己遭遇诈骗损失惨重。在民警的安抚下,女子才断断续续说出事情的经过。女子姓束,盐城人,是常州一家纺织集团的员工。22日早上,她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自称盐城市工商局工作人员,说束女士在上海办了一张信用卡,已经欠款2万余元。束女士连声喊冤,称自己人在常州,压根没到上海去办信用卡,更何况她也从来没办过信用卡。
&既然这样你就向上海市公安局报案吧,如果情况属实,他们会把这笔钱销掉,就不需要你还了。&随即,对方给了束女士一个电话号码,说是报案电话。
束女士立即拨打电话,对方询问她是否有工商银行的卡,称只要完成银行卡升级保护,束女士这事就算完了。随后,对方要求束女士将银行卡卡号和密码一并告知。束女士一心想早点解决此事,不想一直背着这一笔莫名其妙的债务,就将卡号和密码告诉了对方。对方发现银行卡里没钱,束女士又如实告知,银行卡里的确没钱,但此卡与余额宝绑定,余额宝里面有13万多元。对方随即要求束女士把支付宝的账户和密码告知,并提出要将余额宝里面的13万元转到银行卡,这样才能完成银行卡的升级保护。束女士脑子一热,还是照做了。
在等待转账期间,对方多次打电话催促束女士,让她去银行查看转账是否成功。此时,束女士起了疑心。第二天上班,束女士的同事见她心事重重,便来询问。束女士将事情告诉了同事。&你被骗了,赶紧去派出所报案。&同事立刻警告束女士,束女士脑子一片空白,赶紧来到派出所。
民警得知此事,马上登录束女士的支付宝,可支付宝的密码已被修改。民警使用束女士的手机进行短信验证,重新修改了登录密码。庆幸的是,成功登录后,民警发现13万元的金额还在转账中,并未转账成功。民警即刻联系支付宝在线客服,询问是否有此笔转账业务,并联系支付宝公司终止此项转账业务。很快,13万多元如数退还到束女士的支付宝。
篇四:支付宝诈骗案例(600字)
&骗子的招数可真多,要不是我细心,还真让他们给糊弄了。&15日上午,市民俞女士拨打本报电话说,她前天晚上在淘宝网拍下一双儿童休闲鞋,网上成功支付了39元。第二天下午,俞女士接到一名自称是网店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操着一口南方口音。&对方开口就问我是不是买了一双儿童鞋,他们掌握的信息也太准确了。&俞女士不解地说。随后,自称工作人员的男子说,因为支付宝系统升级,造成钱款支付时出现被冻结状况,俞女士买鞋所付的39元钱他们在后台交易中也看不到,为了不影响发货,只能按照他们的要求重新转账。一听到跟钱有关,俞女士就特别留神,当她表示不在家,身边没有电脑不能进行网上交易时,对方显得特别着急,并催着俞女士一定要抓紧时间处理,否则货物不能及时发出。一听对方迫切的声音,还催着转账,俞女士便找借口挂断了电话。
随后,俞女士马上打开电脑,通过查询网上交易信息发现,自己所买的儿童鞋已经发货。在与店铺客服沟通了解到,最近一段时间,已经有很多客户投诉,都是在下单后接到自称淘宝工作人员的电话,并说系统有故障导致无法正常发货,要求客户提供支付宝账号等个人信息,如果按照他们所说的去做,就会导致账号被盗。为此,店铺客服人员还特别提醒说:&这伙骗子最近很猖狂,已经有多个店铺被骗,请亲们提高警惕,不要相信任何陌生电话号码及旺旺信息,如有疑问及时咨询客服。&
篇五:支付宝诈骗案例(644字)
今年4月下旬,李晓新为实施诈骗,事先在一家公司旗下&一麻袋&网络支付平台注册一个账号,通过网络渠道从他人手中以5元一条的价格购买了10条淘宝客户信息,该信息均为已支付货款但尚未收到货物的近期交易信息。7月下旬的一天上午,李晓新冒充淘宝卖家与张祥取得联系。在骗取张祥信任后,李晓新以支付宝账户升级为由,谎称需将本次交易的货款退给买方后方能进行升级。由于张祥不知如何操作,李晓新随即通过加QQ好友对张祥电脑进行远程操控,将其电脑中杀毒软件关闭,后用木马程序制作了一个显示金额为1元的网络充值链接&接口&发送给张祥,并谎称此1元为手续费,要求张祥输入银行卡账号和密码进行支付。其实该&接口&是一个充值10万元的网络链接&接口&,接收充值的账户即李晓新事先在&一麻袋&网络支付平台注册的账户。张祥对此并未察觉,以为仅支付1元手续费,便输入了网银的账号和密码进行了支付,结果卡内10万元不翼而飞。
当天下午,李晓新从&一麻袋&支付平台账户中套取现金,联系某淘宝网店店主刘某,以充值100元话费兑现88元的价格为该店买家充值,充值话费共计7500元,扣除手续费后套得现金6560元,由刘某打入李晓新银行账户。张祥不久发现被骗后立即向警方报案,当地警方迅速与有关公司取得联系,冻结了李晓新&一麻袋&账户中尚未兑换成现金的92000余元。
篇六:支付宝诈骗案例(395字)
网络购物人群数量正日益增大,而阿里旺旺、支付宝、余额宝又是网购人群最广泛使用的通讯软件和支付平台,&阿里旺旺升级&、&支付宝升级&逐渐成为犯罪分子进行诈骗的编造理由。近日,芜湖市就发生了一起&支付宝升级&为由的网络诈骗案件,受害人被骗走17万余元。
4月初,李丽(化名)向芜湖警方报案称,其用电脑上网,准备为自己的支付宝进行升级处理,通过百度搜索查询&支付宝人工客服电话&,获知一个支付宝人工客服电话,便与该电话联系。对方以&余额宝&转账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余额&的方式,获取了李丽的信任,随后以&转账才能激活支付宝&为由,先后让李丽通过银行ATM机及网银,共计汇款17.2万余元。转账过后,李丽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遂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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