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别人指示我干了2017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合同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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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报的监理,工作叫我干文控,这事违反合同部.
做笔录工资低不高,我来是为了学东西,这能学啥再说我一个爷们。我2月实习后,如果还叫我干这个。干文控,管资料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不行走人呗那有没有说让你从文案做起再升职,如果没有可能人家觉得你没有工作经验要你干你也不会。如果是这样你直接挑明问人事部门。浪费人家的时间和金钱。这年头都不愿意找没经验的哪怕有点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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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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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公司有一个员工在原单位停薪留职,当年入职时公司要求这名员工签署劳动合同,但由于她和前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只能签劳务合同。目前这名员工在我们公司已经工作近4年时间了。  现因公司规定要求所有员工都需要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在和这名员工沟通后,她不同意,所以公司只能做辞退处理。但这名员工要公司给她4年的经济补偿金。  请问各位牛人,我公司能将这样的劳务合同工无偿辞退吗?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我,没有经历过类似的情况。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
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
一、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5、雇主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6、合同内容的任意性不同。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则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如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等。但劳务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强行法规定情况下自由协商,任意性很强。
7、法律调整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法则由社会法中的劳动法来规范调整。
8、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及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9、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限期用人单位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10、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劳务合同与赔偿的关系
由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法院大多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第八十五条加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因此在《解释三》实施后,有劳动者要求适用《解释三》,对之前的案件重新审理或单独就支付加倍赔偿金进行起诉。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解释三》应当仅对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解释三》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能依据新的司法解释进行再审。对于劳动者单独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倍赔偿金作为诉讼请求起诉的,应当认为加倍赔偿金是依附于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的一项请求,因而不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三、劳务合同与劳动关系
随着我国产业的升级换代不断推进,相当多的企业在优胜劣汰的过程中发生经营困难,或者科技创新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从而导致企业的人力资源相对过剩。为了安置相对过剩的劳动者,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对不同的劳动者采取停薪留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前退休、直接下岗待岗,甚至因经营性困难、停产直接放长假等方式,以期达到分流过剩人员的目的。在此背景下,被分流的停薪留职人员、提前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因企业经营性困难放长假人员,往往自行另谋出路,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这就形成了双重劳动关系现象。《解释三》规定,上述四类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之所以认定为劳动关系,是因为:上述四种情形都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为解决国有企业人员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企业经营困难等而采取的措施,其目的是为了拓宽就业渠道、减轻国有企业负担、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制度。因此,此四类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不仅符合上述措施的政策目的,更是上述政策所积极追求的目标。
虽然上述四种情形劳动者与之前的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表面上尚未解除或消灭,但从实质上看,都是有名无实,劳动者既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不提供工作岗位,劳动者在此种情形下很难获得能够满足生活需求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也难以为劳动者提供职业保障和职业发展,更妄论为劳动者的人格发展提供条件。反向来看,劳动者与新的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新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劳动者付出劳动,两者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一切特征,如果不认定此种关系的劳动关系属性,则会造成有实无名的状态,这是认定劳动者与新的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的现实基础。在理解与适用本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社会保险的缴纳义务方面。在停薪留职、提前退休、下岗待岗、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等情形下,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应当由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发生工伤事故时的赔偿方面。根据前文关于四种情形下的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政策、法规依据的阐述可知,在劳动者于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由新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各项义务。
3、新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方面。在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终止方面,关于解除权的产生、行使以及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包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事项,都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四、沟通的重要性
案例中人力资源部门与当事人的沟通显得相当重要,其实很多劳动仲裁也是如此。人力资源部门在用人的招录时已经把关出现问题,此时只能是与当事人充分的沟通协调,相信可以说服劳动者正常离职或是和平解决。
五、劳务合同风险规避
劳务合同是指企业利用与其无正式劳动关系的人的活劳动,并支付相应报酬而形成的合同。 通过大量的诉讼业务,在实践中劳务合同企业易出现以下风险:
1、劳务分包管理不慎带来的风险。
劳务分包包括规范的劳务分包和不规范的劳务分包。规范的劳务分包关系是指工程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劳务费用。在这种关系中,劳务人员与劳务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向主承包企业提供劳务,其工伤、医疗、养老等各项保险由劳务企业依法缴纳,发生相关事由在劳务企业享受相关待遇。不规范的劳务分包是指分包方因种种原因不具备相关资质,但又以分包单位的名义与工程承包企业结算劳务费用,其劳务人员往往并不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保险待遇。
规范的劳务分包是建设部门主导的方向,一般不易带来法律风险。但在金融危机蔓延,资金压力增大的背景下,施工企业仍应注意两种情况,一种是拖欠劳务分包队伍的结算款,可能被实际施工人告上法院,由施工企业在欠付价款范围内直接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另一种是施工企业未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有效监督,可能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前者有实际施工人依法主张代位权的功效,后者是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法外增加的义务,是维护农民工权益和建立和谐社会的政策需要。很显然,由于流动性短缺,因工程款拖欠形成的风险概率明显增加,施工企业要对此更为关注。
不规范的劳务分包带来的风险显而易见,也是施工企业长期防范的重点。主要有约定不明,导致分包结算产生纠纷;安全事故,导致施工企业对农民工承担责任;质量事故,导致质量扣款纠纷;包工头欠薪逃匿,导致施工企业承担责任;农民工重病,要求施工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个别农民工故意混淆雇用主体,要求与施工企业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等。以上这些纠纷在不规范的劳务分包中大量涌现,尤其是金融危机使得部分包工头对与企业的长期合作不抱信心,不愿意承担按照合同应当承担的义务,见利忘义,混淆黑白,滥用政府对农民工的一些照顾性政策,已经给施工企业带来比较严重的影响和损失。
2、对劳务派遣单位审查不严带来的风险。
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约定的生产劳动。其特点是劳动力的雇用与使用相分离,劳动者不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而是形成劳务关系。《劳动合同法》设专节对劳务派遣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派遣单位履行所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甚至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都应当按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如果施工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人员,就必须对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营业执照等全面了解,对劳务人员的合同签订、保险缴纳、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因为施工企业审查、监督不到位,致使劳务派遣单位违反规定,给被派遣劳务造成损害的,施工企业需要与派遣单位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雇佣合同受劳动法律调整的风险。雇佣是雇工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工支付报酬。雇佣关系是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私有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劳动关系,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但它是劳动关系的普通形态,在实际生活中大量存在。我们一般理解为如果能排除劳动关系,但又有直接提供劳动与直接支付报酬的关系,就可以定义为雇佣关系。
劳动合同虽说不同于雇佣合同,但它们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合同类型。现在部分政府部门有一种错误的认识,即认为只要是单位直接使用了自然人劳动,都认为是劳动关系。如建设部某规范性文件提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医疗、或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如此一来,施工企业就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对直接雇用人员承担用人单位的一切责任和义务。而建筑施工行业用工的种类非常繁杂,一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意以雇用合同存在的用工方式,硬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劳动关系,甚至以未签订书面合同进行处罚;还有一些劳务工利用政府有关部门的这种错误认识,提出非分要求,主张不合法的权益,给金融危机下的施工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日,刘某通过招工进入某农贸市场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而劳务合同中仅仅约定:“农贸市场根据自身需要委托刘某承担市场秩序维持工作,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农贸市场有权随时解除双方劳务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补偿。”想保住工作的刘某只能忍气吞声,在农贸市场工作至日。工作结束后,刘某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农贸市场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务合同是否双方就不具有劳动关系,签订的劳务合同是否能代替劳动合同?对此,市仲裁委相关人士表示,近年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非格式劳动合同的情形屡见不鲜,这本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也没有违反相应的法律规定。
而在本案中,首先刘某与农贸市场均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刘某进入农贸市场处从事的市场秩序维持工作即为保安,每周工作6天,必须按时打卡上下班,工资由农贸市场按月支付。刘某给付了劳动,受农贸市场的劳动管理,需要遵守农贸市场的考勤制度,从事农贸市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故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并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条款,应认定该合同为无效的劳动合同。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因此,裁决农贸市场向刘某支付日至日期间的两倍工资。
该人士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不应根据自身的需求随意与劳动者订立所谓的劳务合同、雇佣合同。这样并不能推卸用工责任也不能规避用工风险,同时还损害了自身用工的权利。即使与劳动者签订非格式劳动合同,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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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苏州酒店干了六个月没有合同,没有提前辞职。。家里有事要回家老板以找不到人为理由。。。工资不算怎么办
我有更好的答案
去劳动局告他
酒店不签合同他算不算违法?
只要有人能证明你在那里上过班 就形成了合同
去劳动局他们会帮你 不用担心的
我有考勤表
我考勤表用手机拍照的
可别人说老板不给找劳动局也没办法。。。。
是中国就没问题的 别听他们吓唬你
他要我在干一个月
如果劳动局不管我只有找镇政府了。。。
说快过年了找不到人
事业单位小年可能放假吧
你去劳动局备案 早晚会帮你解决的
现在事业单位态度好的不得了
可家里要我回家相亲
明天去劳动局 说说你的情况问问他们多长时间能解决
我们这老板不给钱 劳动局一个电话就解决了
嗯我朋友学法律的说直接辞职不行找劳动局或者报警
嗯 祝你好运
你们是集体我只是一个人
我们这的也是个人 有几个这样情况的
两千多丢了怪可惜的
本来打算明年来要的可怕明年来拿不到
你说电视台也可以曝光的吧
没那么严重吧
再说你老板不会为了几千块 真和政府对着干
老板娘非要我在干一个月
莫非她看上你了?
要找到人才走
可是我相亲是大事
是个大美女吧
她说过年不好找人
你直接告诉她不给钱去劳动局了
我提前给厨师长打过招呼了的最后耍赖皮
厨师长不做考勤表所以也麻烦
交给政府 这些都不是事
反正市政府也近
不怕她不给钱
我找她谈了三次
当老板的都这样 只算自己的小九九
生意不好不给加工资活越来越多
还说我不讲道理
是吧 你不干就对了
省的惯出她们一身臭毛病
我在网上也查到市长电话
我把店里什么人的得罪了
很多人为了自己利益不帮助我
嗯这是个问题
这样 你早上再去找老板娘要工资 把你们对话录上音
半个月说好干玩的最后不做考勤表
这种小人以后防着点
休息了 有事再联系
她还是说年底了找不到人要辞职也要在干一个月
又说没有提前一个月
干不干是你说了算
现在的合同都是工人可以随时可以解除的
我没有签合同的
已经自动形成合同关系了 签不签没区别
我知道签合同是要提前一个月申请
那是以前的合同 现在的合同法不一样了 自己去看吧
签合同了没有提前辞职是要扣钱的
你查查15年的合同法
我加劳动局的公众号
我们老板说的我们现在签的合同可以随时解除的
嗯去看看吧
采纳率:50%
附近有劳动局可以找
酒店不签合同他算不算违法?
我们这里劳动局管要工资呢
不签也管理
不知道苏州管不管
可别人说老板不给找劳动局也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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