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俭有哪些优惠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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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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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199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普遍加强,绝大多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得到基本生活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明显改进,绝大多数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工作按期完成。这对保持社会稳定、促进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肯定前一段工作成绩的同时,要清醒认识到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关政策和资金尚未完全落实到位,少数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没有得到保障,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仍有少量拖欠,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解决。1999年,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和再就业压力将进一步增大,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逐步补清以前拖欠的任务仍很艰巨。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一)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要继续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这是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抓好这项工作,关键是要落实资金。要坚持实行企业、社会、财政各负担1/3的办法。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企业由地方财政负担。各地财政一定要调整预算支出结构,优先、足额安排这项资金,企业、社会筹集不足的部分,财政要给予保证。财政确有困难的地方,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一定的支持。要切实加强资金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坚持杜绝挤占挪用资金等问题的发生。
(二)积极促进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要进一步办好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指导,引导下岗职工转变择业观念提高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能力,帮助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要加大劳动力市场建设和职业培训的资金投入,推动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建设,为下岗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再就业服务。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税收和小额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力市场管理,防止乱收费,切实维护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下岗职工劳动合同管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都应当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下岗职工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已实现再就业以及3年协议期满仍未再就业的,企业应当依法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不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进了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不签协议的下岗职工,不支付其基本生活费;3年期满后,企业也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已经与新工作单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原企业应当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新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对领取了工商执照并已从事半年以上个体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下岗职工已实现再就业的,原来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企业解除下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后,要依法妥善解决好与下岗职工的债权债务问题。
  (四)进一步完善&三条保障线&制度。下岗职工通过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最长时间为3年;期满后仍未就业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时间为两年;享受失业保险两年后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切实保障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抓紧将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种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并加强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管理,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要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充分发挥保障作用。要切实关心下岗职工生活,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下岗职工应享受本企业在住房、子女上学等方面的福利待遇。
  二、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
  (一)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通过扩大覆盖面、提高收缴率、完善省级统筹制度等措施,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要切实把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力度,财政、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予以大力协助和支持,力争在1999年内使收缴率达到90%以上,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的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逐步加大基金的调剂力度,要在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的同时,逐步补发以前拖欠的养老金。
  (二)坚决清理追缴企业欠费和回收挤占挪用基金。对目前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要坚决清理追缴,重点是有能力缴而不缴的欠费大户,清欠比例要达到50%以上。对于少数顶着不缴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并予以新闻曝光。对被挤占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要在1999年底之前全部收回,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案件。要继续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三、抓紧做好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的有关工作
  (一)尽快将行业统筹结余基金移交到位。原行业统筹主管部门要对结余基金进行认真的自查,摸清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在此基础上,由审计署牵头,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参加,对行业统筹结余基金进行审计。在1999年4月底以前,要将原来存在中央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结余基金全部移交中央财政专户,将原来存在省以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结余基金移交省级财政专户。应移交地方但个别行业已上调的资金,经审计署、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核查确认后,要如数退还。
  (二)妥善解决行业统筹移交前的养老金拖欠和移交后的基金收支缺口。煤炭、有色、中建等行业统筹移前拖欠的养老金和移交后部分地区1998年9月至1998年12月的基金收支缺口,从行业统筹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结余基金中予以一次性解决,具体由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核拨,原行业统筹主管部门要继续负责,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的指导和帮助上,共同协商,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各地区要切实做好原行业统筹企业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坚决纠正对原行业统筹企业实行所谓&封闭运行&和资金自求平衡的做法。
  (三)稳步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根据国发[1998]28号文件规定,煤炭、银行、民航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5年调整到位,其他行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原则上3年调整到位。行业统筹移交后,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既要考虑地方的情况和企业的承受能力,又要考虑在收缴覆盖面扩大后养老保险费收取比例可以下降的情况,要按规定稳步进行,不能自行其是。各地区的调整方案须报劳动保障部,由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审批。
  (四)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要求,组织对行业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进行审核认定。经审核确认的统筹项目,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经确认的项目由企业负担,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四、坚持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一)对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清查处理。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分别妥善处理:1999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有效,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1999年底仍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无效,由企业统筹安排,应当安排下岗的职工,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退职和1998年1月1日前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由各地区、各部门参照上述精神妥善处理。这项工作,要在1999年4月底前完成。
  (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改由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改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及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清退回原企业。
  (三)严格按国家规定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家有关政策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有关规定适当减发。
(责任编辑:王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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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下岗职工的养老保险优惠政策有哪些?
09-10-02 &
是指在原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没有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就业要求,尚未就业的人员。  失业人员与下岗职工的主要区别是:失业人员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已转入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而下岗职工虽然无业,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关系仍在原企业。[编辑本段]中国下岗职工总数与分布、构成  1998年至2000年,全国国有企业共发生下岗职工2137万人,其中:1998年,年初为691.8万人,当年新增562.2万人;1999年,上年结转610万人,当年新增618.6万人;2000年,上年结转652万人,当年新增444.6万人。   ??从总量上看,三年间年度下岗职工总量呈下降趋势。从地域分布看,下岗职工主要集中在老工业基地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东北三省占25%;从行业分布看,主要集中在煤炭、纺织、机械、军工等困难行业。   ??2001年初,国有企业(含国有联营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下岗职工为657.3万人,当年新增234.3万人,减少376.2万人,增减相抵,2001年末实有下岗职工515.4万人。   ??2001年底,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实有下岗职工463.6万人,进再就业服务中心比例为89.9%。在进中心的下岗职工中,签协议比例、领取基本生活费比例和代缴社会保险费比例都超过了99%,其中有99.4%的人领到了基本生活费。   ??2001全年共有227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通过各种渠道实现了再就业,比上年减少133.7万人,再就业率为30.6%,比上年下降4.8个百分点[编辑本段]下岗职工产生原因  下岗职工问题最早出现于90年代初期,当时还不叫下岗,有的地方叫“停薪留职”,有的地方叫“厂内待业”,有的叫“放长假”“两不找”等等。90年代中后期,下岗职工问题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开始突显,并且引起社会各方面普通的广泛关注。下岗职工问题集中在这个时期出现,是我国经济发展多年积累的深层次矛盾的综合反映。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是我国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的一种客观反映。   ??2.其历史根源在于以往计划经济时期实行的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   ??3.是重复建设、盲目建设的直接后果。   ??4.是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的突出反映。   ??5.是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总之,近年来出现职工大量下岗的现象,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是我国经济发展多年积累的诸多深层次矛盾的综合结果,也是在现有国情下,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不可逾越的阶段。没有这个过程,国有企业就无法摆脱困难,更无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长远看,随着改革深入、科技进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劳动力的相应调整与流动也会经常发生,这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实。下岗分流虽然会给部分职工带来暂时的困难,但从根本上说,这是前进中的问题,将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编辑本段]下岗职工再就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1)税收减免政策。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符合规定免税项目范围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列项目),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项税收优惠政策。   (2)工商登记优惠政策。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在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三年内可免收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等。   (3)行政性收费优惠政策。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可免收行政性收费。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等。   (4)信贷优惠政策。对积极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就业实体的,以及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济或组织起来兴办服务型企业的,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贷款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优先安排此类贷款。   另外,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失业人员在再就业时可以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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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2000]1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重要方针、政策,层层落实责任,积极筹措资金,基本实现确保 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以下简称两个确 保)的工作目标,并积极稳妥地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为深化企业改革,维护社会 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我省的两个确保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 的问题,一是少数地方对两个确保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资金筹集不到位, 两个确保存在隐患;二是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过程中,下岗职 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难以筹集,影响出中心进度;三是社会保险扩面力度不大,三资 、私营企业参保意识不强,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率不高、企业欠费严重,基金收支缺口大,个 别地方养老金时有欠发,失业金有的已收不抵支,社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弱。根据《国务院 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 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国 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强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  1各级政府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增强做好两个确保和加快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政治责 任感,切实加强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 ,一把手要对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两个确保、完成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任务、实现养老金 100%社会化发放直接负责,经常了解两个确保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没 有完成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任务的地方要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如发生 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问题,要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  2要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省政府关于两个确保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 省政府于每年第一季度在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各市落实责任制情 况进行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3各级劳动保障、财政、民政、经贸等部门要按照责任制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劳 动保障部门要做好两个确保的综合管理,筹集和拨付社会承担的再就业资金,加强再就业服 务,抓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会同财政及时调拨养老保险基金;财政部门要安排好社会保障 资金,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并做好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民政 部门要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城 市居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经贸部门要把两个确保和再就业工作作为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内 容,帮助和督促企业做好下岗分流职工安置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交流和 协调,共同做好两个确保和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  (二)加大资金筹集力度,保持和巩固两个确保  4各级政府要加大安排、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力度,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预 算中社会保障支出的比例,并逐年有所增加;财政超收部分除用于法定支出外,应主要用于 充实社会保障资金。  5要按照闽委发(1998)9号文件规定的筹资渠道和比例筹集再就业资金,并及时足额到位 ,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企业和社会承担的部分应按规定到位,不足部分由财 政兜底。各地要对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所需费用进行测算,统 筹安排。当地财政按规定筹资后仍不足使用的,可向上一级申请再就业资金调剂补助,但各 级财政资金调剂力度要与两个确保和再就业工作实绩挂钩。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的过程中,各地要做到再就业资金筹 集的渠道不变、力度不减,在继续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基础上,逐步转向支持国有困难 企业解除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劳动力市场建设、转业转岗培训等方面。  6各级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 改革的通知》(闽委发(1998)9号)文件规定从国有工业企业国有资产净值及运营收益中划 出15%,用于补充国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以提高抗风险能力。  7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筹资、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省政府每年组织监察、财政、劳动 保障、民政、工会等部门对各地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资 金筹集不到位或违法使用的地方,责令整改,并通报批评。  (三)依法行政,切实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  8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将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和个体工 商户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9事业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自行缴纳失业保险费,欠缴的必须补交。其中属于财 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财政部门要把失业保险费的支出纳入预算统筹安排,由参保单位及 时缴纳。  10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力度,企业职工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从日 起由各级地税部门统一征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项记账。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11各类企业都必须建立《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每月按实发工资总额如实填列《工资 总额使用手册》,作为向银行提取工资性现金的惟一凭证,企业应按职工人数和实发工资总 额如实申报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凡瞒报和少缴的,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予以处罚。  12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承担社会保险经费征缴工作的地税部门,要加大征缴工作的力 度,对用人单位缴费人数和工资基金进行稽核,摸清底数,防止瞒报、漏报工资总额,核准 缴费基数,增加基金收入,提高基金征缴率,做到应收尽收。  13、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地税部门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监督检查,对拒不参保和缴 费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依法处理,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要重视劳动 保障监察机构建设,充实人员,保证工作经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办案经费,各级财政应 给予支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开展监察工作。  14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抓好企业社会保险费清欠工作,加强对欠费大户实行监控,定 期召开欠费单位的法人代表学习班,签订还款计划,限期清欠,并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对于 有能力缴费而不缴的企业,要对直接主管人员进行处罚。破产的企业,其欠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无法完全清偿欠费的部分,按统筹 层次经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 准后可以核销。  15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除享受失业保险期间外,重新就业的应依法继续参加养老保 险,由新单位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自谋职业的应自行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 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凡按规定应参保而未继续参保的,相应减发养老保险待遇,具体办 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16凡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足额缴费的,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不能评定荣誉称号、不得享 受各项优惠政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小汽车等国家控制购买的商品,法定代表人 不能晋级增薪、出国考察。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制定相应的政策,共同做好社会保险工 作。  (四)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17各地要通过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财政补助等措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 地当期基金收不抵支出现周转困难时,要采取积极措施,通过运用社会保险基金历年结余基 金和增加财政投入予以解决。市县两级一个月的周转金要确保到位,但各地不得动用周转金 弥补基金收支缺口。对个别仍有困难的地方,可按借款程序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借款。从本文下发之日起,对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除特殊工种按《国务院关 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 法〉的通知》(国发()规定提前退休的年限,不减发基本养老金外,每提前1年减 发2%(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缴 费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账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对未参加养老保险又停产多年的集体企业,其 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8各级政府要加强社区服务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社区服务网络,不断完善服务功能,认真 做好社区各项社会保障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要保证社区服务机构开展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的 工作经费,改善办公条件,提高工作效率,为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提供服务。  (五)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19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在保证失业保险所需费用和留足准备金的前提下,确保按 三三制&原则将由失业保险基金所承担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时拨入再就业资金 。各市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除申请省级调剂金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解决。  20市失业保险基金有支付能力,并能保证失业救济金发放,不需要向省申请调剂金补助的 ,经市政府批准,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人员,可将其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一 次性发给本人。  21除采取一次性安置的职工外,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应在10天内报当地劳动保 障部门;下岗职工要及时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证并按规定享受失业 保险待遇,失业救济到期仍未再就业的,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  22对未参加失业保险且已停产的企业,在其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之前,不再纳入失业保险覆 盖范围,其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待遇。  (六)抓紧理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加快建立市场就业机制  23各地要在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基础上,抓紧理顺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加快 建立市场就业机制。从日起,下岗职工不再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直接进入 市场就业;到2002年底,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加快步伐。对在中心协议 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要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实行一次 性安置,积极稳妥组织出中心。  24各地要本着以企业为主,政府和社会帮助解决的原则,千方百计筹措经济补偿金。  (1)凡生产正常的企业,经济补偿金由企业自行支付;  (2)生产不正常或已停产但尚有可变现资产的企业,可采取资产变现解决,企业承担后仍不 足的部分由当地财政统筹或采取先垫付、后偿还的办法解决;  (3)企业确实困难无力支付,又无资产可变现的,经济补偿金由当地政府予以统筹解决。  (4)支持企业通过各种办法变现资产用于支付经济补偿金,变现不了的,可以采取资产置换 的办法解决经济补偿金。  (5)当地财政和社会筹集的再就业资金有支付能力的,可以按下岗职工进中心的3年基本生活 费,扣除下岗职工已享受的费用后,补助给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6)经多方筹集仍无力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也可由企业与下岗职工协商一致,签订缓发经济 补偿金协议分期支付,也可以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形式支付,直到代缴费总额达到应支付的经 济补偿金数额为止。  (7)鼓励企业自办独立法人经济实体或分离生活后勤服务单位安置下岗职工,这些下岗职工 可经企业批准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与新办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中说明今 后如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经济补偿金一并计算支付,或者由企业将应支付给下岗职工的补 偿金总额作为新办企业的开办资金或设备、场地费用,今后新办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 由新办企业承担全部经济补偿金。  25对进中心协议期满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以不解除劳动关系,回企业内 部退养。企业支付内退人员基本生活费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再就业基金补助。职工自己提出 解除劳动关系的,如企业不同意,可不给予经济补偿金。  (七)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26各级政府要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步伐,统筹规划,力争在2000年至2001年60%县级以上 劳动力市场建成计算机信息网络,县级劳动力市场基本实现前台服务计算机化。2002年底前 全省70%以上县级劳动力市场基本上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并基本建成科学化、规范化、现 代化的向社会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公益性服务网络。  27加大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把劳动力市场建设经费和促进再就业经费 列入财政预算。要加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在经费安排和编制核定上予以大力支持。  28加强劳动力市场规范管理,在单位自主用工,个人自主择业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用人 单位空岗报备制度和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规范职业中介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职业 中介,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确保劳动力市场有序运行。  29各地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重视社区就业服务工作,认真落实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 务的各项政策、工商、税务、城建、市政、卫生、环保等部门要制定各自的优惠政策,改进 工作作风,主动深入社区,帮助解决发展社区就业服务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下岗职工、失业 人员的再就业。  30加强再就业培训工作。要根据市场就业需求和下岗职工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实 用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下岗职工市场就业竞争能力。各地要按照实际需要,从再就业 资金中安排不高于10%的经费、支持和补助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失业金要按规定提供再就 业培训经费。劳动保障部门对愿意从事社区服务的下岗、失业职工,应给予安排免费职业技 能培训,免费考核发证,所需培训、鉴定费用在失业保险金或再就业培训费中列支。  31认真解决特殊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特困人员,各级政府要制定 办法,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相应支持。  (八)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32各地要根据居民实际生活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既要保障 贫困居民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促进下岗和失业人员再就业。要严格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条例》规定,切实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工作,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的城市困难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管理,及时准确核实保障对 象的收入水平,规范申请、评审和资金发放程序,严格审查,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做 到公开、公平、公正。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认真落实保障资金,将所需资金及时足额 安排到位,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33各级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的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届满 时,要及时将名单和本人情况提供给民政部门,帮助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向居 委会申请,获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政部门要主动同当地劳动、财政等部门建立工作 联系制度,互相沟通,齐心协力,步调一致,共同搞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  (九)加强社会保障基础管理  34各级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加快社会保障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建设,开发社会保障数据库 ,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数据库等社会 保障技术支持系统,切实解决社会保障工作中的底数不清、数据不实等问题。各级财政每年 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这项工作。  35要加强社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办机构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工作条件 ,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实际,了解下岗职工、退休人员、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及时解决反映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  36要加强两个确保的宣传工作,通过电视、报纸、广播、宣传品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 和政府两个确保的各项政策,尤其是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办法、社会保险参保办法 、待遇标准领取办法等。各级新闻媒体要把社会保障宣传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开辟专门的 版面和栏目,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增强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的社会保障意识 。  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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