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户是否有权要求拆除自家外的广告牌拆除施工方案

开发商在居民楼顶装广告牌 业主疑不合法要拆除
开发商在居民楼顶装广告牌 业主疑不合法要拆除
  上海大都会16号楼顶安装的广告牌
  楼顶广告牌出现严重的腐蚀
  安装在楼顶的广告牌支架
  《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
  近日,家住滨城区上海大都会的薛先生向大众网反映,开发商在未与部分业主协商的情况下在其居住的楼顶安装了广告牌,而且由于长时间未维护广告牌支架出现了严重的生锈腐蚀,居民的出入安全无法保证。
  据薛先生介绍,他是2012年入住的上海大都会,入住后不久开发商便在其居住的16号楼楼顶北侧全部安装上了广告牌。当时就安装广告牌的事,薛先生和16号楼的其他业主找过开发商,共有包括他在内的6户业主与开发商签订了安装广告牌的补偿协议。&但这广告牌长时间没有维护,支架腐蚀严重,有很大的安全隐患,万一刮大风掉下来砸到人可怎么办。&薛先生说。
  同样住在16号楼的业主曹女士向记者介绍,她是在2012年6月份入住,楼顶就已经安装了广告牌。&当时我们一直没在意这回事,前两天听其他业主说广告牌支架腐蚀严重,遇到刮大风可能会随时掉下来,已经威胁到了我们的安全,而且开发商私自安装广告牌的做法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就要求开发商拆除广告牌。&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该小区开发商滨州市金山房地产有限公司办公室的赵主任。赵主任告诉记者,业主所说的广告牌支架生锈腐蚀一事,已通知了物业,正在进行费用审计。费用审计通过后会立即对支架进行防锈加固处理。而对于业主反映的公司私自安装广告牌一事,赵主任称安装广告牌时给予了已经入住的业主一些经济补偿,而对于像曹女士这样后入住的业主,因为入住时广告牌已经存在,且安装广告牌是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业主如有异议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众城仁和律师事务所胡律师。胡律师告诉记者,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部分如住宅空间、墙体等拥有支配权,涉及区分所有权的部分的变化须经业主本人同意。上海大都会小区开发商的做法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拆除广告牌,将楼顶、墙体等恢复原样。
  对于此事,大众网将继续关注。商场超高广告牌遮挡四楼住户窗户 限制通风采光_新浪广西资讯_新浪广西
商场超高广告牌遮挡四楼住户窗户 限制通风采光
来源:南国早报日字号:|
  南国早报(记者 何秀 文/图)南宁市朝阳路金山广场一至三层是商场,广告牌“超高”建设,将4楼住户的窗户遮挡得严严实实,严重妨碍住户们的通风、采光。4楼的住户们多次向物业、城管等部门反映,希望能降低广告牌至合理位置,给居民们留一线阳光和通风口。南国早报记者调查发现,不少沿街居民楼存在这种现象,楼上楼下常为此引发争端。
广告牌顶部呈倾斜状,上面的垃圾往居民窗户处倾滑。
  商场广告牌影响住户通风采光
  7月19日,金山广场住户覃女士告诉记者,她居住在小区靠街的D栋商住楼4楼,该楼1至3层是商场,4层以上是住宅。自去年5月开始,4楼的住户突然发现窗外建起了一块巨型广告牌,将四楼窗户全部遮挡住,平常室内不通风,白天光线也昏暗。
  记者在覃女士家看到,广告牌顶部正好在居民窗户下,呈一个斜坡状往居民窗户处倾斜。覃女士家是一个单间,家里唯一的窗户长约3米、高约1.5米,广告牌长度将整个窗户覆盖,最低处已遮挡住窗户1.3米高,最高处已经超出窗户高度。广告牌顶上积满了旧衣服、果皮等垃圾,广告牌的铁皮边框已经“吻”到窗户防盗网上。“我们现在哪里能开窗,全是垃圾往屋内倒,下雨天雨水还不停往家里灌”。
  与覃女士有同样遭遇的还有同一栋楼同一层的另外3名业主,他们都是临街朝向,被同一块广告牌遮挡住。
  4楼住户称,居民并不要求商场把广告牌全部拆掉,只希望能把遮挡住住户窗户和高出4楼的广告围栏边框部分拆除。该小区物业公司胡经理称,商场在做广告牌之前并未向物业提交申请,广告牌制作好后,接到4楼多户居民投诉,物业正在与商场协调处理广告牌的事,将尽快协调好。
  此类矛盾常有
  记者在明秀路、衡阳路等多个路段走访发现,不少沿街小区一楼居民将住房改成商铺,或自己经营或出租,这些一楼居民在安装广告牌匾时,尽可能做大做高。二楼住户的窗户被一楼广告牌遮挡得严严实实,导致房间采光、通风大受影响。
  在衡阳东路一小区可看到,一楼商铺广告牌将二楼窗户遮挡了一半多。二楼居民张女士称,除了通风采光受影响外,安全隐患也成了居民们最担心的事。原来,广告牌铁架子伸到二楼居民窗户边上,小偷极容易通过攀爬进入居民家中,加上有广告牌的遮挡,即便小偷撬防盗窗也难以被人发现。居民说,时常有楼上住户因为广告牌的事情与楼下商铺发生争执,事后也是不了了之,均没有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案。
  居民可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
  南国早报南国法援律师朱继斌分析说,楼下商场广告牌遮挡住楼上居民窗户,侵犯了居民的采光权和安宁权,影响到居民居住的舒适度,居民首先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协调对方拆除广告牌,也可向城管等部门举报投诉或者走法律途径维权。
  记者查阅《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准则》中有关规定,户外广告可能遮挡业主物业的视线的,应向广告主管部门交付场地涉及的所有业主的意见。覃女士称,四楼业主从未收到商场对制作广告牌的征求意见书。对于金山广场住户的投诉,南宁市城管热线“12319”值班人员答复,相关工作人员将尽快前去核实处理。住宅外墙挂广告牌有什么规定_百度知道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住宅外墙挂广告牌有什么规定
而且说不挂无法做生意,还说了许多不讲理的话,不知有什么法律依据吗?请大家帮帮我,广告牌挂在我家阳台上多年,由于近日换广告牌,发现阳台有损坏,我很气愤,让他摘下来,不听,变提出不让挂,租房者不听,擅自挂上我家住宅楼现在临街,一楼出租做门面房
按照规定,户外广告牌需要工商部门审批才可以挂,审批过的广告牌,牌上会有编号,如果没有,可以通过城管,或者工商部门投诉,进行拆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四条规定,建筑物的外墙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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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规定,户外广告牌需要工商部门审批才可以挂,审批过的广告牌,牌上会有编号,如果没有,可以通过城管,或者工商部门投诉,进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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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南安滨江一号商铺顶层要建广告牌 业主担心采光权受损南安滨江一号商铺顶层要建广告牌 业主担心采光权受损日来源:楼盘网责任编辑:qz_loupan_com核心提示面向西溪,视野宽阔,即使是低层的住户也可以拥有美丽溪景,晒到充足的阳光……可这一切,可能因为一块40米长的广告牌而“烟消云散”。昨日,南安市区小区的业主来电反映,楼下商铺顶层要建一块40米长的广告牌,小区业主此前竟完全不知情,如果建成低层住户的采光权将受到影响。昨日,记者走访调查了解到,广告位是广告商从市政部门竞拍得来的,而市政部门有开发商同意承租的文件,但开发商却未征求业主同意,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反映&小区突然要建巨型广告牌 业主担心影响视野南安滨江一号小区位于南安市美林街道江北大道与柳美南路交会处,小区里共有5幢多层住宅,其中1号楼和2号楼的1至3层为临街商铺,4层以上为住宅。开发商为南安市龙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据滨江一号小区业主吴先生介绍,小区于2014年12月底开始交房,目前已有80多户业主装修入住。5月12日上午,有业主发现,1、2号楼中间的顶层平台上堆放着数根钢管,工人正在现场施工。业主询问才知道,平台上将要建一个长40米、高6米的超大立柱LED广告牌。昨日,记者在现场看到,该平台区域空旷,有1000平方米左右,地上放着十几根大钢管,平台上的部分石墩建筑已被敲碎,但现场并未发现工人在作业。“一旦广告牌建成,整个视线将被挡住,根本看不到马路,更不用说欣赏西溪风景了。”底层业主们反映,巨型广告牌高度为6米,再加上平台上近2米高的石墩,届时建好后广告牌至少有8米高。家住3号楼10层的吴女士也担心,虽然不会影响到自己家的采光,但广告牌建好后,溪景将完全看不到。业主&平台属业主共有部分 开发商无权出租“业主们意见很大,大家都强烈反对广告牌的建立。”业主吴先生告诉记者,开发商、物业公司、相关部门等并没有告知业主具体情况,“买房前和交房时都没说这里会有广告牌,动工建广告牌之前也没人告知,连告示都没看到”。吴先生表示,他家就在2号楼的底层,当初决定在滨江一号小区购房,看中的就是小区的整体环境,“房子正面对着西溪和武荣公园,风景秀丽,没有其他建筑物遮挡视野,家人都很满意”。大部分业主均表示,小区的地理区位优势是他们安家于此的重要因素。4层的业主告诉记者,当初他们在购买房屋时,因为临近这个大平台,同样的结构、面积、朝向,4层的价格会贵一些,“当时开发商也曾口头承诺,价格贵一点,平台可以供我们使用”。业主们认为,小区商铺顶层的平台应属小区共有部分,小区业主在购房时按照合同要求承担了相应的公摊面积,就有权享有小区内所有公摊面积的使用权,开发商无权私自承租给广告公司设置广告牌。开发商&小区不能私自出租 广告牌由市政部门统一规划据了解,该广告牌是广告公司通过市政部门的合法程序竞标所得。对此,开发商又有何说法?昨日,记者在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见到开发商的工作人员黄先生。据业主介绍,这位黄先生就是在相关文件上签了“同意”及盖开发商公章的人。对此,黄先生解释称,相关手续经过开发商两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他只是执行者。据他介绍,当时市政部门通知开发商,表示从市容市貌的配套设施考虑,将在小区统一规范广告牌建设,小区不能私自出租。随后,开发商先后收到两份文件,两个月后开发商主要负责人表示同意并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市政局&将暂停广告牌施工 协商不成可走法律程序“该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出让,以及招租流程、公开竞标等各环节都是合理合法的。”南安市市政局相关负责人拿出一份于日与开发商签订的《通知书》,上面写着:“根据《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南政文[)精神要求……拟在你单位滨江一号商场第三层红绿灯方向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出让收益将按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予以返回(补偿)……”据该负责人介绍,我们根据文件规定,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签订该《通知书》后,着手进行公开招租。经过报纸公示后,于日,在南安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招租,确定了承租方。据了解,南安市市政局已经与业主、开发商、广告牌所属广告公司等一起座谈商讨过解决方案。不过,几方在协商中,对赔偿金额及广告牌的位置大小调整都未能达成一致。在各位业主看来,目前争议点在于这块公共区域,不能因为当时还未交房就让开发商出让出去。对此,南安市市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开发商当时签字盖章是既定的事实。广告牌所属广告公司已为此投入数百万元资金,如果届时未能建成,这笔资金又该由谁来赔偿?南安市市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书面通知广告公司暂停该广告牌的施工,争取各方座谈商讨解决方案,协商不成就依法律程序解决此事。律师&平台产权和业主通风采光权是关键据业主介绍,滨江一号商铺屋顶平台并无产权登记,属于小区共有部分。那么,它的利用应由谁决定?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吴培育律师认为,在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开发商和市政管理部门无权在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屋顶空地设置广告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的规定,拟设置广告牌的屋顶应属于全体小区业主共同所有的共有部分,除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俗称“双过半”)的业主同意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私自处分。“开发商无权与市政局签署《通知书》,市政部门也无权依据无效的《通知书》在小区屋顶架设广告牌。”吴培育表示,即使在屋顶设置广告牌通过“双过半”业主的表决,那么有关部门在架设广告牌时也应当充分的保障小区低层住户的采光权,否则给低层住户造成损失的,低层住户仍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他山之石&广告牌遮住阳台 住户讨回采光权外出半年,回来后竟发现自家房子的阳台被一个巨大的广告牌遮去一大半!广州的甄女士上法院讨回了自己的通风采光权。甄女士表示,这幅巨大的商业广告牌几乎把她家阳台整个遮住,房屋的通风和采光受到严重影响。由于未达成调解协议,2004年2月底,甄女士一纸诉状将某广告公司和某装饰设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公司拆除广告牌,并赔偿其损失9600元。经花都法院主持调解,广告公司和装饰设计公司同意停止侵权,拆除广告牌,并赔偿其损失。78户人家阳光被高楼挡住 讨要采光权获赔百万元7层楼旁建起33层楼,挡住了78户人家的阳光。2015年5月,武汉市电力仪表厂宿舍的业主通过法院讨要采光权,最终33层楼的开发商赔偿了百万元。武汉市电力仪表厂宿舍位于武昌广八路,本来视野开阔,日照充足。与它紧邻的“银海雅苑”于2006年12月建成,武汉市电力仪表厂宿舍业主的采光随之大受影响。2009年,78户被挡了阳光的业主聘请律师起诉开发商。专业机构鉴定证实,电力仪表厂宿舍78户人家大寒日日照时间为1小时50分钟。法院最后判决:银海公司须向78户业主每平方米赔偿100元,总计100多万元。法院的意见认为:虽然银海公司建造“银海雅苑”时,《物权法》尚未实施,但《民法通则》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有相应规定,要求住宅大寒日日照时长要超过2小时。银海雅苑小区符合规划要求,只能说明主观不存在明显过错,但所涉民事责任的承担,只要存在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即可认定。相关资讯小编推荐楼盘知道 热门关键词: 12345678910意向区域丰泽区鲤城区洛江区泉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投资区晋江市石狮市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金门县其他区域福州莆田仙游龙岩上杭厦门宁德古田马来西亚价格14000以上7000以下价格待定我已阅读并同意& 周边城市: 最新楼盘: 热门城市新房: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
一楼住户擅自“住改商”影响邻居被判恢复原状
东方网   09: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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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济南,许多住宅楼一楼被改成商用。(资料片)
  本报济南10月30日讯(记者 廖雯颖 通讯员 陶然) 因不满楼下擅自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开店,影响自家正常生活,济南历城区一位市民将邻居和两位店主告上法院,要求楼下房屋恢复住宅使用,并拆除外墙广告牌,此举获得法院支持。  刘恺和王红是历城区华信路上某住宅楼同一单元的上下楼邻居。王红将自己一楼的房屋出租给陈林开窗帘店,之后陈林又将部分店面转租给李平开理发店。楼下住宅改成商用,住在二楼的刘恺感觉这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不少困扰。  刘恺称,窗帘店的广告牌就在自家卧室的窗户旁,每逢下雨,雨水敲打的噪音很大,还有大量雨水沿着广告牌渗入家中。此外,从隔壁宾馆房顶踩着广告牌就可以进入自己的卧室,带来极大安全隐患。窗帘店的店门为防盗卷帘门,每次拉起、放下的声音都特别大,而理发店在营业时间人声嘈杂,严重影响了他的正常休息。日,刘恺将王红、陈林及李平三人告上济南历城区法院,要求将房屋恢复成住宅,拆除房屋外墙的广告牌并承担修复费用。  王红辩称,自己作为业主,有权在住宅楼的公用墙体外安装广告牌,租赁给第三人使用也是合法的。店主陈林则表示,自己在开业前从街道居委会开了住宅房转为经营用房的证明,也办了工商登记,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物权法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未经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法院作出判决,王红的房屋不得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陈林、李平也不得在租房内开店经营,一月内王红等人须将房屋外墙悬挂的窗帘店和理发店广告牌拆除,并将外墙恢复原状。(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以案说法: “住改商”须经全部相关业主同意  本案主审法官张本荣告诉记者,自物权法实施以后,许多业主增强了维权意识。一旦引发官司,“住改商”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为由抗辩,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想把住宅房改作商用,必须征得有利害关系的全部业主同意,并且留下书面证据,以免对方起初同意事后反悔产生纠纷。  本报记者 廖雯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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