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哺乳期内合同到期公司有权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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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付克律师
哺乳期内合同到期需续签合同吗?
&&&&问题:
&&&&&我于1999年9月到公司,试用期3个月,当年11月底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即到日止。而我于2004年中怀孕,05年1月生产,目前尚处于哺乳期。
&&&&1999年12月时,公司出资为我及公司一些员工提供了MBA培训,当时我曾补签过一份接受公司出资MBA培训的员工需服务10年的协议,否则赔偿全部培训费用。
&&&&近日,公司要求我重新签署为期1年的合同,并规定凡公司出资培训的员工提前离职必须偿还所有培训费。
&&&&请问我还有必要再签署新的1年期合同吗?赔偿全部培训费用的规定合理吗?如果我打算05年年底离职,需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吗?另需要赔偿哪些费用?敬待回音。
&&&&&&&&&&&&&&&&&&&&&&&&&&&&&&&&&&&&&&&&&&&&&&&stellayu
阎付克律师答复:
&&&&stellayu,您好,首先感谢你对我们的信任。由于你陈述的事实过于简单,对你提出的问题本律师也只能作原则性的答复。
&&&&你提出的问题涉及到四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关于女职工保护。我国法律对女职工的三期有特别的保护,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劳动合同期满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哺乳期满。产假九十天,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六个月,哺乳假的工资不得低于原工资性收入当的80%。
&&&&二、关于你的劳动合同。你与公司所签订的员工服务十年的协议是原劳动合同期限的修改和补充,对双方有约束力。公司要求你重新签署为期1年的合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才能签订,任何一方无权强迫另一方强制签订。
&&&&三、关于违约金。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违约金的约定也有具体的限制性规定,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只能就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约定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计算可以按照实际服务期限折抵,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奇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合同赔偿全部培训费用是有点不合理,可以随服务期间而递减,你如果提前解除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关于服务期的违约金。
&&&&四、关于你提出辞职。你作为劳动者如果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书面提出,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由于你提供的材料过于简单,为了避免可能给你造成的误导,细节问题建议你在详细咨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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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在哺乳期内,但是合同到期,公司是否可以不续签合同
我公司与某女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在2015年4月底到期,但是该女员工的哺乳期在2015年10月底到期生育满1年,我单位是否可以在2015年3月通知该女员工,合同到期不续签合同,我单位是否可以这样操作,这样是否要支付该女员工赔偿金。如果我单位在2015年3月要强行与该女员工解除合同,我单位要支付给该员工的赔偿金或补偿金的标准是什么。
江苏 - 南京
2条律师回答
如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计算,满一年一个月工资。
找法网认证律师
你好,合同到期后要看该员工是否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建议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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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
你可以拒绝你有权利
赔偿金为你工作年限一年一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再加上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哺乳期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80%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生活费,您可以来电咨询。
哺乳期是指女性生产后至其孩子满周岁期间。
按法律规定是不能解除的
你好,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可要求该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予以赔偿。
哺乳期未满,如果你不同意解除合同,公司是不能解除合同的,如果公司强行解除合同,你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如果你同意解除合同,你可以和公司就经济补偿进行协商,补偿标准不低于: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具体权益可委托律师帮您争取。
失业金是可以领取的,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因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制度,仲裁可能不会获得支持。
公司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你好,自动辞职的劳动者是没有任何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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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上海用户的咨询求助:女员工哺乳期内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问题
最近遇到一个棘手问题,进退两难,希望高人指点!情况是这样:去年3月公司缺文员,招录一个女员工(才毕业),因她已经结婚,本并不想聘用她,但她保证自己一年内不会要小孩,就签了合同。可是才过了一个月她就称自己怀孕了,经常请假,怀孕期间基本上没有认真在
最近遇到一个棘手问题,进退两难,希望高人指点!情况是这样:去年3月缺文员,招录一个女员工(才毕业),因她已经结婚,本并不想聘用她,但她保证自己一年内不会要小孩,就签了。可是才过了一个月她就称自己怀孕了,经常请假,怀孕期间基本上没有认真在岗位上工作。现在她处在哺乳期,3月7号已经到期,决定不再和她续签(因为签两次合同的话者可以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合同),请教各位,怎样在不违反劳动法的前提下妥善的处理这件事!本次合同顺延到哺乳期满,期满之后不再续签,签个延期协议。确实便宜她了,但是也没办法,三期内合同无法解除,除非你们的规章制度里有严重违纪的明确说明,而且制度颁布的程序合法,再要证明她严重违纪,严重违纪不受三期的保护。顶楼上,不过合同期签订的确立还是有技巧而言的昨天我们老师培训正好讲到这个问题,哺乳期内如果劳动合同到期,不需要续签,自动顺延,如企业不想与之续签,在哺乳期结束当天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到第二天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了。如果这样做就一定要记住:哺乳期是指小孩出生证明上的出生之日起一年,请一定要记住这个时间。回复zhoujingyan的帖子非常感谢您的回复!请问延期协议怎样签呢?还有到期后是按照解除还是合同到期办理呢?劳动合同到期依法延长协议甲方:乙方:,*号码: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现由于乙方处在哺乳期的原因,依劳动合同法本合同期限顺延到年月日,哺乳期满之日止。另就延长合同期限的相关事宜说明如下:1、薪资福利等保持不变;2、在延长的合同到期前,将提前知会续签或终止合同,如未及时签订则自延长合同期满之后的一个月后视为自动续签;3、此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日期:日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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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劳动合同期满不得被单位单方解除合同
原标题:怀孕期间劳动合同期满不得被单位单方解除合同
  人民网成都6月19日电 (记者陈曦 通讯员陈睿)去年以来,成都地区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哪些新特点、新趋势?签订保密条款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规定是否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1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了2014年度成都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状况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
  据成都中院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处处长毛宇健介绍,2014年,成都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0773件,从成都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来看,呈现出五大特点:一是案件数量连续多年保持高位运行;二是案件类型多元又相对集中;三是复合诉讼请求案件增多;四是用人单位不规范用工形势严峻;五是少数劳动者存在非理性诉讼行为。
  尽管面临诸多困难,但成都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立足于司法为民,坚持维护民利、积极回应社会司法需求,案件质效不断提高。一是审判效率高;二是审判质量较高;三是审理难度较大;四是调解难度较大;五是程序衔接难。
  面对案多人少,案件类型多元等新情况、新挑战,成都法院采取四项措施积极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坚持公正司法、严格依法办案,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理措施,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通过多种做法,基本形成覆盖主要劳动争议案件类型的规范化办案指导意见体系,统一了裁判尺度。积极与其他部门协同配合,推动劳动争议源头治理体系的构建。考虑到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较长、劳动者诉讼能力较弱、举证困难等问题,成都中院协同各基层法院,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快得到实现。
  延伸阅读:2014年度成都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节选)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但在孕产期的劳动者不得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基本案情
  日,刘某某与成都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日起至日,工作岗位为会计,工资每月2500元,试用期两个月。日,刘某某经医院确认怀孕,以怀孕保胎为由向公司递交《请假条》以请病假,时间从日至4月26日。公司对此予以批准。病假到期后刘某某来公司上班。日,刘某某临近生产,以休婚假为由向公司递交《申请》以请婚假15天,时间从日至9月18日。公司对此予以批准。之后,刘某某提交医院的病情证明及请假条请病假,单位未准许。日,公司出具《关于对刘某某同志旷工情况的通报》,主要内容为:婚假到期后刘某某因即将生产未按时到公司上班,亦未提交请假申请。经公司催促后刘某某于9月27日上午到公司,公司对其无故缺勤行为进行批评教育。9月27日下午,刘某某未向公司提交请假申请,无故缺勤至今。对刘某某9月18日以后的休假予以旷工处理,同时终止劳动合同。
  日,刘某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补发2010年5月到7月的扣发工资合计2100元;2010年8月工资2500元;2010年3月至4月病假工资4000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额外1个月工资2500元;双倍工资60000元;未买社保的费用13400元;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仲裁委裁决某公司补发2010年5月到7月的扣发工资合计2100元;2010年8月工资2244元;2010年3月至4月病假工资1474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10000元,以上共计15818元。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对于刘某某怀孕的事实已知晓。刘某某于2010年9月中下旬临近分娩。刘某某的劳动合同于日到期后,某公司存在故意不准假的违法事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之规定,某公司在刘某某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刘某某的《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履行到2011年9月,即劳动合同期满后一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之规定,刘某某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哺乳期结束,且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不为刘某某提供劳动场所及劳动的条件,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因违法行为导致的相应法律后果。刘某某的主张应予支持。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因刘某某在仲裁时仅主张经济补偿金,故某公司应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根据刘某某在仲裁时的主张,其依法应获得的各项金额为40013元,但刘某某对于仲裁裁决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应视为其对裁决结果的认可,故法院判决:某公司向刘某某支付扣发工资、病假工资、产假及哺乳期期间工资、经济补偿金的金额共计15818元。
  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劳动者与聘用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
  (一)基本案情
  金某2004年从A银行某支行办理内退手续,A银行与金某保留劳动关系。同年9月被B银行某支行聘用,从事资产保全、不良贷款清收等工作,月均工资42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日金某年满六十周岁,在A银行某支行办理正式退休手续。2013年1月,B银行决定清退各支行聘用人员,将“员工离行审批表”转发给金某,金某按要求签字上报,办理离行手续。因B银行某支行尚有部分遗留工作需要金某处理和交接,金某继续工作至日。B银行某支行未支付金某9月份的工资。金某于2013年11月申请仲裁,要求B银行某支行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2013年9月份工资等。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金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实行法定退休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法院判决,B银行某支行支付金某2013年9月的劳动报酬,驳回金某其他诉讼请求。
  保安在小区巡逻时遭小偷刺伤应认定为工伤
  (一)基本案情
  日13时左右,某物业公司保安刘某在小区巡逻时,被小偷刺伤,经医院诊断为:1、左侧膈肌破裂;2、左侧胸部刀刺伤;3、左侧肋骨骨折;4、左侧胸腔积血。日,刘某向成都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成都市人社局向某物业公司发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告知书》,某物业公司向成都市人社局提交了情况说明。根据刘某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合同、出院证明书、等证据材料,成都市人社局于日作出认定刘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的决定,某物业公司不服,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日《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成都市人社局作出的决定。某物业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上诉人成都市人社局具有作出本案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职权。刘某系某物业公司的保安,其工作职责是保护小区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刘某所受伤害是因其在工作区域内与同事一起巡逻时,发现小偷盗窃进行追逮过程中被小偷刺伤所致,该受伤情形系刘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且该受伤不具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所明确规定的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某物业公司辩称刘某受伤为非当班时间,并在诉讼中提供刘某的值班表等证据材料,但此证据在行政程序中某物业公司未提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关于“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的规定,二审法院不予采信。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建筑工程“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可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一)基本案情
  胡某某于2010年12月分包了某楼盘景观工程的部分施工工程,之后聘用多名民工入场施工。施工期间,胡某某累计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51万余元,已超过结算时确认的实际工程款。日工程完工后,胡某某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李某等20余名民工工资12万余元。6月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胡某某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胡某某却于当晚订购机票并在次日早上乘飞机逃匿。6月30日,四川某园林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商代胡某某垫付民工工资12万余元。7月4日,公安机关对胡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7月12日,胡某某在浙江省慈溪市被抓获。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院起诉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胡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胡克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胡克金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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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劳动合同期满不得被单位单方解除合同
日 09:48 来源:人民网-四川频道
原标题:怀孕期间劳动合同期满不得被单位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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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成都中院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处处长毛宇健介绍,2014年,成都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0773件,从成都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来看,呈现出五大特点:一是案件数量连续多年保持高位运行;二是案件类型多元又相对集中;三是复合诉讼请求案件增多;四是用人单位不规范用工形势严峻;五是少数劳动者存在非理性诉讼行为。
  尽管面临诸多困难,但成都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立足于司法为民,坚持维护民利、积极回应社会司法需求,案件质效不断提高。一是审判效率高;二是审判质量较高;三是审理难度较大;四是调解难度较大;五是程序衔接难。
  面对案多人少,案件类型多元等新情况、新挑战,成都法院采取四项措施积极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坚持公正司法、严格依法办案,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理措施,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通过多种做法,基本形成覆盖主要劳动争议案件类型的规范化办案指导意见体系,统一了裁判尺度。积极与其他部门协同配合,推动劳动争议源头治理体系的构建。考虑到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较长、劳动者诉讼能力较弱、举证困难等问题,成都中院协同各基层法院,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快得到实现。
  延伸阅读:2014年度成都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节选)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但在孕产期的劳动者不得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基本案情
  日,刘某某与成都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日起至日,工作岗位为会计,工资每月2500元,试用期两个月。日,刘某某经医院确认怀孕,以怀孕保胎为由向公司递交《请假条》以请病假,时间从日至4月26日。公司对此予以批准。病假到期后刘某某来公司上班。日,刘某某临近生产,以休婚假为由向公司递交《申请》以请婚假15天,时间从日至9月18日。公司对此予以批准。之后,刘某某提交医院的病情证明及请假条请病假,单位未准许。日,公司出具《关于对刘某某同志旷工情况的通报》,主要内容为:婚假到期后刘某某因即将生产未按时到公司上班,亦未提交请假申请。经公司催促后刘某某于9月27日上午到公司,公司对其无故缺勤行为进行批评教育。9月27日下午,刘某某未向公司提交请假申请,无故缺勤至今。对刘某某9月18日以后的休假予以旷工处理,同时终止劳动合同。
  日,刘某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补发2010年5月到7月的扣发工资合计2100元;2010年8月工资2500元;2010年3月至4月病假工资4000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额外1个月工资2500元;双倍工资60000元;未买社保的费用13400元;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仲裁委裁决某公司补发2010年5月到7月的扣发工资合计2100元;2010年8月工资2244元;2010年3月至4月病假工资1474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10000元,以上共计15818元。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对于刘某某怀孕的事实已知晓。刘某某于2010年9月中下旬临近分娩。刘某某的劳动合同于日到期后,某公司存在故意不准假的违法事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之规定,某公司在刘某某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刘某某的《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履行到2011年9月,即劳动合同期满后一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之规定,刘某某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哺乳期结束,且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不为刘某某提供劳动场所及劳动的条件,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因违法行为导致的相应法律后果。刘某某的主张应予支持。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因刘某某在仲裁时仅主张经济补偿金,故某公司应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根据刘某某在仲裁时的主张,其依法应获得的各项金额为40013元,但刘某某对于仲裁裁决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应视为其对裁决结果的认可,故法院判决:某公司向刘某某支付扣发工资、病假工资、产假及哺乳期期间工资、经济补偿金的金额共计15818元。
  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劳动者与聘用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
  (一)基本案情
  金某2004年从A银行某支行办理内退手续,A银行与金某保留劳动关系。同年9月被B银行某支行聘用,从事资产保全、不良贷款清收等工作,月均工资42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日金某年满六十周岁,在A银行某支行办理正式退休手续。2013年1月,B银行决定清退各支行聘用人员,将“员工离行审批表”转发给金某,金某按要求签字上报,办理离行手续。因B银行某支行尚有部分遗留工作需要金某处理和交接,金某继续工作至日。B银行某支行未支付金某9月份的工资。金某于2013年11月申请仲裁,要求B银行某支行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2013年9月份工资等。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金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实行法定退休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法院判决,B银行某支行支付金某2013年9月的劳动报酬,驳回金某其他诉讼请求。
  保安在小区巡逻时遭小偷刺伤应认定为工伤
  (一)基本案情
  日13时左右,某物业公司保安刘某在小区巡逻时,被小偷刺伤,经医院诊断为:1、左侧膈肌破裂;2、左侧胸部刀刺伤;3、左侧肋骨骨折;4、左侧胸腔积血。日,刘某向成都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成都市人社局向某物业公司发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告知书》,某物业公司向成都市人社局提交了情况说明。根据刘某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合同、出院证明书、等证据材料,成都市人社局于日作出认定刘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的决定,某物业公司不服,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日《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成都市人社局作出的决定。某物业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上诉人成都市人社局具有作出本案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职权。刘某系某物业公司的保安,其工作职责是保护小区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刘某所受伤害是因其在工作区域内与同事一起巡逻时,发现小偷盗窃进行追逮过程中被小偷刺伤所致,该受伤情形系刘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且该受伤不具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所明确规定的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某物业公司辩称刘某受伤为非当班时间,并在诉讼中提供刘某的值班表等证据材料,但此证据在行政程序中某物业公司未提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关于“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的规定,二审法院不予采信。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建筑工程“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可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一)基本案情
  胡某某于2010年12月分包了某楼盘景观工程的部分施工工程,之后聘用多名民工入场施工。施工期间,胡某某累计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51万余元,已超过结算时确认的实际工程款。日工程完工后,胡某某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李某等20余名民工工资12万余元。6月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胡某某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胡某某却于当晚订购机票并在次日早上乘飞机逃匿。6月30日,四川某园林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商代胡某某垫付民工工资12万余元。7月4日,公安机关对胡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7月12日,胡某某在浙江省慈溪市被抓获。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院起诉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胡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胡克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胡克金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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