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海宁皮革城男士皮衣做皮衣的,在厂里签了合同,可是老板却把工价跌了许多,现在怎么办

记者揭秘皮衣真相:标价一两万 仅卖千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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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真皮皮衣到底多少钱?济南的小李最近几乎把自己转晕了,因为标价数万元的皮衣竟然能一路砍价到千元,而记者800元买的皮衣竟然也是真皮的。那么这里面究竟有什么我们不知道的秘密呢?
原标题:记者揭秘皮衣真相:标价一两万 仅卖千元左右
[提要]  真皮皮衣到底多少钱?济南的小李最近几乎把自己转晕了,因为标价数万元的皮衣竟然能一路砍价到千元,而记者800元买的皮衣竟然也是真皮的。那么这里面究竟有什么我们不知道的秘密呢?来源:山东广播电视台生活频道《生活帮》齐鲁网3月15日讯 据山东广播电视台生活频道《生活帮》报道,真皮皮衣到底多少钱?济南的小李最近几乎把自己转晕了,因为标价数万元的皮衣竟然能一路砍价到千元,而记者800元买的皮衣竟然也是真皮的。那么这里面究竟有什么我们不知道的秘密呢?皮衣到底多少钱? 800元也能买来纯羊皮小李说,不论是大商场还是批发市场,卖家都说自己卖的皮衣是真皮的。但看上去和摸上去,差别感觉都不大。“其实,我主要怕买到假货,1万、2万一件的,买了心里能踏实点,是真皮子的,可是买不起,买700、800一件,他们说是真羊皮,说实话我又不信&&所以很纠结”跟小李一样,很多人对于皮衣也有着同样的困惑,总觉得真皮的比较贵,可能三到五千块钱。那同样标注为纯羊皮的皮衣会有这么大的价格差距吗?低价的羊皮皮衣又是真是假呢?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皮衣上面的标签,都标注着绵羊皮、山羊皮的字样。从表面上很难看出皮衣之间的差别。而同样是标注为羊皮的皮衣,在济南的皮革城价格还要便宜。在这个皮革市场里,880元就能买到一件纯羊皮的皮衣,对此,记者也有疑虑,它会是真的吗?两天之后,这件售价为880元的羊皮皮衣的检测结果出来了。山东省皮革工业检测中心的检测结果是送检皮衣,面料材质是羊皮,也就是说这件标签为羊皮的,售价为880元的皮衣是没有问题的。这份结果出乎了很多消费者的意料,那么,其他材质的皮衣会不会有问题呢?带着疑问,记者对市场上的牛皮皮衣又进行了一番调查。纯牛皮大衣上万元? 记者千多元照样买到真品在一家专门销售皮衣的专卖店里,这款皮衣的面料成分是“百分之百牛皮”,质量等级一等品,标签上写着两种价格,分别是全国统一价9800元,直销价3100元,那现在这件牛皮皮衣卖多少钱呢?售货员说,“现在搞特价1500.元,我们保证是纯牛皮皮衣。”从9800元,一下到1500元,这件牛皮皮衣的价格来了个大跳水。而在另一家卖皮衣的专卖店里,销售人员却说,1500元根本买不到纯牛皮皮衣。“它那上面写着牛皮,不可能的,1000多不可能的。最少要。因为大牛,成熟的牛是做了衣服的,只能做鞋子,皮太厚了。牛犊,刚刚生下来的小牛那可以,但是一年能碰到几次死的啊。谁会去卖牛犊(皮),不多的。牛犊皮能做衣服,牛皮做不了衣服。”那这件搞特价的牛皮皮衣,会是真的吗?记者以1400元的价格买下了这件牛皮皮衣,送到山东省皮革工业检测中心测试。经检验,该件送检皮衣面料材质是牛皮。也就是说记者花1400买到的这件牛皮皮衣是真的,销售人员没说谎。经过专业检测机构的权威检测,记者先后买到的两件低价皮衣都是真的。可是标价动辄就几千上万的皮衣,为什么售价仅仅一千多,甚至七八百呢?商家真是在赔本赚吆喝?还是价格大跳水的背后藏着我们不知道的秘密呢?为了了解更多的真相,记者专程赶到了浙江省海宁市进行调查,据了解,海宁皮革业在当地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是中国皮革业的龙头市场。从皮革辅料、皮革加工、到皮衣销售,都有着完善的渠道。在这里,记者能找到有关皮衣的一些真相吗?直击海宁:皮衣标价大多过万 买就狂打折记者在海宁中国皮革城转了几圈后发现,皮衣的标价低的也在一万多,高的甚至有二三万。那在这里,皮衣的最终销售价格会是多少呢?记者发现,最终的销售价格竟然也是800元左右。像这样大幅度的折扣,在海宁中国皮革城里是个别情况,还是普遍现象呢?在调查中,记者发现,商家都会给消费者二到三折甚至更低的折扣,皮衣为什么能有这么大的折扣?皮衣怎么造出来的呢?我们继续探寻皮衣的生产环节,看看皮衣的价格到底经过了怎样的环节造就了上万元的价格?为了调查皮衣市场的情况,记者联系上一名自称是姓邓的男子。他在海宁市有自己的皮衣加工点。这个加工点位于海宁市皮都路附近的金立小区,那在这里,都能能做什么样的皮衣呢?“有样衣来了,真的是一模一样,没有区别的。本身大牌,像市场上爆出来的牌子,这里生产很多,我们又做出来往深圳发、南洋发。”随后,这位老板给记者展示一件他加工完的皮衣,看上去做工比较精细。“出货批发880元一件,卖3000多。”老板介绍,像这样的皮衣,卖的时候标多少钱,贴什么牌子,他这里全都能搞定。“我想要什么样的价格都可以,自己打出来。你想要贴什么牌子,我可以都弄上。价格标低了,人家都不让进。”真皮质量不一 好羊皮成本价仅千元左右那他们在加工的过程中,用的都是什么样的皮子呢?好的和孬的之间又有多少区别呢?这位老板介绍,按照成年男子170左右的身高,一件羊皮皮衣大约需要35-40英尺羊皮,这样算下来,一件羊皮皮衣的皮子成本大约在7、800元左右。按照这位老板的算法,用中等皮子做出的成品皮衣,成本价仅在1000元左右。在海宁的皮革辅料市场,用来制作皮衣的皮子、面料、纽扣等等都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产业链,只要皮衣能用得着的东西这里统统都能买得到。那么,皮子作为皮衣的主要面料,不同皮子之间的价格差距到底有多大呢?在这家皮料专卖店内,工作人员说,拿一英尺绵羊皮为例,不同等级的皮子价格也不同,从八九元钱到四十多元钱的都有。“商场里连也卖一千块钱左右的,那他用的皮子便宜,八九块那种,你这最便宜的就是十块多。”按照工作人员的说法,一件皮衣大约需要三十到四十英尺的皮子,光皮子的成本费就要200多元到1500多元。再加上加工费,一件成衣的成本价最少也要三四百,贵点的要在两千块钱左右的价位。记者在皮衣辅料市场转了几圈后发现,制作皮衣用绵羊皮的材质比较普遍,而用来制作牛皮皮衣的胎牛皮原料比较少,价格也相对较高,一英尺的胎牛皮最低也要三十几块钱,一件普通的成品牛皮皮衣成本最低也要一千三四百元。同时,工作人员给记者透露,由于普通消费者很难区分皮子的好坏,市场上皮衣又存在价格虚标,导致很多外行的消费者即使花高价也不一定能买到好皮衣。记者揭秘皮衣真相:标价一两万 仅卖千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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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海宁人绝对不会告诉你的,海宁买皮草的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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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皮草皮革最有名的地方,相信大家都知道,就是海宁了。其实有些人不懂皮草,皮草带来的奢华感不需要所谓的LV那些一线大牌,而是在海宁可以花小价钱就可以买到最富贵的质感。下面是一位资深皮草买家在网络上分享的皮草选购潜规则,这绝对是做皮草生意的精明海宁人不会告诉你们的。要收藏起来的,赶紧。1. 海宁皮革城搬新家,火车站谎称自己是”资格最老海宁皮革城“,质量却良莠不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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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城的皮)在海宁,其实真正的皮革正规商家基本都搬了新家,在老城里面剩下的都是些资金链不好的零散商户。但老是对外谎称自己是资格最老、最正宗的一批商家。其实资金链不好你们懂的,就是进来的货会不好。大家看老城的皮草,很杂的毛色,这种皮草你还不如去网上网购一百块就有,来海宁不就是图买到好的皮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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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皮草)对比一下,质量哪个好,明眼人一下子就看出来了。2.火车站那边里面大部分都是做批发的,自己单买买的想实惠,我劝大家去新城。为什么这么说呢,大家知道最批发的人有批发价和单买的价格。举例子说,我去问过一件银狐毛的外套,批发价告诉我2000,我说我先拿一件(假装自己是拿货的)自己穿穿看。老板很精明,一下猜到我是单买的,就说单拿必须2800。还给我白眼,说单买不能这样问价的什么什么的。再说,火车站那边会有季节价,今天2800,明天稍微冷点就是3000.这是老板亲口说的.但其实在新城压根不会有这种报价的人,那么第一次去,不懂行的人,可能就会被宰了.新城明码实价在标着,还是新城比较放心.3. 衣服要拿货架里面的这是因为火车站那边里面的衣服,很多零散的商户走的都是批发路线,根本就不去保养皮草.你要知道,好的皮草是非常需要保养的.沾灰是非常忌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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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了吧,火车站那边就是这样,先把货堆在地上再上货架.那么挂在最里面的就是没怎么接触到地面的几件,挂在外面的通常是直接在地上擦过的.当然了,如果你们到新城,肯定不会有这个问题.里面的皮草保养得都很好,不用担心买到已经脏了的皮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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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挂件都很正规,随处可见清洁工在打扫) 4. 火车站那边周一到周五很多家不开门,店少,样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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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铺很多,很多甚至都关门大吉了)第一次来的人,会发现海宁可以买皮草的地方很多,有些会先去老的那个那边,但是那里比较浪费时间,因为空店比较多.有些店干脆周一到周五就不开.就算上里面开着的店,样式也基本都差不多,还比较老气。总之我逛下来,累么又累死,又没逛到什么好货,总共也就十来家店铺,每家还卖得差不多,价格也是乱七八糟的乱报的。又怕买便宜了,质量不好,买贵了,是被宰的。太不放心了。好了,先总结到这里,海宁作为中国皮草之城,还是很值得一逛的。但是一定要去对地方,不然真的很浪费路途费啦~有意向去海宁的朋友们,善意提醒。有什么别的经验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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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明码实价在标着,还是新城比较放心
看到这句我想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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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革城的好多商户都要到老城区去买皮衣,因为价格和皮革城相差好多,盈利的空间很大。所以皮革城里的相当一部分皮草就是从老城区买来的。
补充内容 ( 10:13):
看看这个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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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感觉是打压北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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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新城给了你啥好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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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真是打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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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什么,一样的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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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你昨天晚上好像没睡醒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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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不容易盼到了暑假可很多孩子依旧逃不过一件事那就是上!培!训!班!为了不让孩子输
泰国当地时间5日下午5时45分左右,也就是北京时间5日下午6点45分左右,在泰国南部普吉
1. 2. 3. 4. 5. 6. 7. 8.
400-800-8888
周一至周日8:30-20:30 仅收市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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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升降机跌落受伤 打工者却未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小刘2014年9月进入浙江省海宁市金属制品厂打工,工种为机修工,日傍晚,小刘在工作时被掉落的升降机砸伤,经浙江嘉兴武警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胫骨骨折,住院27天,共花去医药费46700元。如今小刘犯了急,小刘去年从甘肃来到海宁打工,初入社会的他忽略了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于是这劳动合同的事儿就一直搁着没签,这次在工作时被升降机砸伤,属于非常严重的工伤,可没有劳动合同的他该怎么处理后续的问题呢?
  小刘到处打听,得知了浙江省海宁市联调中心或许可以帮助他处理这起纠纷,于是小刘直接来到了海宁市联调中心联调会工作室询问此事该如何解决。调解员告诉小刘,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走诉讼途径有诸多不便,而且事倍功半。但是如果厂方愿意采用调解的方法协商解决此纠纷,那么不仅能拿到如数的赔偿,还可以快速化解这起纠纷。小刘得知此事有了办法,高兴的不得了,于是将所在工厂的联系方式告诉了调解员,希望能早日化解这起纠纷。
  由于小刘受伤至今,已有一年多了,但是自从受伤后再也没有上过班,生活也有了诸多不便,小刘为此也没少吃苦头,他对工厂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情绪。调解员联系到工厂人事负责人后,询问是否确有其事,负责人承认此事,也承认确实是工厂的责任,属于工伤,只是赔偿的事宜还需要进一步协商。于是调解员告诉负责人小刘希望调解的意愿,负责人也十分赞同,希望可以碰面谈一谈。
  就这样,日,小刘和工厂的人事负责人双双到场,在调解室开始协商此事。由于此次事故重大,受伤后小刘还需后期治疗,因此涉及款项多而且数额较大。调解员当着双方的面,就小刘的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误工费、后期治疗费等赔偿费用进行计算。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算下来尽有二十多万,由于目前小刘还没有做伤残鉴定,具体的赔偿数目还没能确定下来,但是肯定只会多,不会少。这二十多万对于工厂来说也是不小的数目,负责人一下子也拿不了主意,多次电话询问厂长。
  时间一点点过去,小刘也耐不住了,而工厂负责人那边对于这个赔偿数额更是无法接受。调解员开始做工厂一方的思想工作,几次单独沟通下来,厂长也放宽了赔偿额度,最后厂长亲自来到联调中心,告诉小刘工厂能给与的最大额度就是二十一万余元的工伤标准额度,至于其他的补偿,实在心有余而力不足。小刘也是个懂事儿的孩子,看到工厂的诚意,小刘也同意了这个赔偿费用。
  最后,双方在联调中心联调会工作室的引导下签订了调解协议,负责人当天下午将赔偿款支付给了小刘,在双方完成调解后,调解员也借着空闲给双方好好普及了一下劳动法的知识,让双方了解到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小刘不仅拿到了应有的赔偿,也对联调中心工作人员尽心尽责的工作态度点了一个赞。
  胡骑龙 吴琛t
责任编辑:hn_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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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主办 共青团中央网络影视中心承办 版权所有:中国青年网一、合同法案例 有效合同应符合哪些条件? 案例:市外贸公司每年与外单位签订几十份合同,由于不懂合同法,缺少经验,盲目订约,故所签合同中存在不少问题,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酿成纠纷。请问,签订合同应注意哪些原则?评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的签订和履行,不仅是一项业务活动,而且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签约时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办事,把合同订的合法、可行,确保合同的有效性。签订合同首先要注意合法问题。这里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合同内容必须合法,即符合国家的法律、政策和国家经济计划;二是合同条款必须体现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三是合同必须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一方不得为牟取非法收入违反或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次,签订的合同要可行。所谓可行,是指签约双方要有履约能力,具备相应的设备、技术、人力和资金等条件,使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与本身的实际生产能力或偿付能力相适应,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此外,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 案例:某法人单位通过学习合同法,认为签订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合同就无效。因此在对外经济交往中不考虑具体情况,一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并非所有的合同都要采用书面形式。如即时清结的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所谓“即时清结”是指合同的签订、生效、履行几乎同时完成,一般无阶段性间隔期。这类合同一般纠纷较少,因此可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形式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口头对话的形式,当面商谈或者通过电话而订立的合同。这种合同形式直接、迅速。但是由于没有文字根据,容易产生纠纷,发生争议后案情不易核查,难于提出证据。俗话说“空口无凭,立字为据”,就是这个道理。书面形式是双方当事人用文字表述经过协商一致签订的合同。书面形式内容明确,条款完备,责任清楚,有据可查,便于履行,可防止和减少纠纷。一旦发生纠纷便于调解、仲裁和审理。合同法考虑到以上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的特点。把口头形式作为补充,而强调书面形式的重要性。在不知违背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某汽车改装厂与某贸易公司签订了买卖解放牌汽车20台的合同。合同规定改装厂5月供货,并负责办理汽车合格证及临时牌照。改装厂拼装完20辆汽车后,办理汽车合格证及临时牌照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出,国家规定不准买卖拼装汽车。致使厂方不能按时供货,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终止合同返还货款。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凡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不论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在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也就是说,不论当事人是否知晓国家法律和政策,客观上只在违反了这些法律和政策,都应确认为无效。这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合同法上的具体体现。该案所签合同,虽然主观上不是故意违法,但事实上违反了国家法律。因为交通部(64)19号、(84)191号文件明文规定,禁止拼装汽车。私自拼装汽车是违法行为。另外,汽车改装厂没有组装汽车的生产任务和经营范围,所以汽车改装厂与贸易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应按无效合同处理,改装厂应把货款返还给贸易公司。违反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应如何处理? 案例:江淮机械厂为推销织布机,向红星棉线厂设备股负责人行贿2万元,设备股负责人则背着厂主管领导与江淮机械厂签订了购买自动换梭织布机200台,价格54万元的合同。红星绵线厂主管领导发现后对合同不予承认,未能履行。为此,江淮机械厂以红星棉线厂不履行合同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条、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案中的江淮机械厂通过行贿手段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合同双方当意思表示一致原则,且有侵犯了国家的利益,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58、59条规定了违反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的处理办法:合同列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所以,本合同应终止履行,以其贿赂钱款收归国库所有。如果情节严重还要追究行贿人与受贿人的刑事责任。采用胁迫手段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甲批发公司是乙商店的某类商品的主要来源。甲、乙订有长期的供货合同。现在某类商品货源紧缺,行情看涨,甲批发公司趁机提出将批发价提高80%,否则停止供货。乙商店被迫无奈,接受了这一过高的价格条件。此合同是否有效?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是以一般原则生规定要求签订合同时,必须贯彻自愿、意思真实的精神。《合同法》第52条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合同无效。合同是平等协商的产物,其意思表示必须出自自愿。甲批发公司以停止供货为胁迫,要提高供货价格,乙贸易公司是迫于无奈,才同意变更合同的,所在这份合同是无效的。承包合同与征地合同的效力该如何确认? 案例:日,我与我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8亩菜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2年,从日至日。1991年2月该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村委会便与县水利局签订了征用土地合同。据此,我承包的8亩菜地被全部征用。县水利局征地后施工时,我出面阻止,双方发生争议。请问,这两份合同的效力该如何确认?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要变更或解除已合法成立的合同,一是要有变更或解除该合同的法定事由,二是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形式。县水利局用地如属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且手续完备合法,你与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即发生了提前解除的法定事由。村委会应当及时通知你解除合同的要求和理由。由于你所承包的集体土地在承包合同有效期间内被国家征用,经济上受到一定损失,所以,村委会应从由用地单位支付的补偿费当中给你进行合理补偿,经协商一致后解除你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合同只有有效无效之分,而无效力大小之分。你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有效合同,却又是需要依法解除的合同。因此,你在接受了合理补偿后应迅速与村委会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以保证国家建设有顺利进行。若就补偿问题协商不成,可诉请人民法院解决。因价格上涨就可以撕毁合同吗? 案例:我家去年与某市养鱼场签订了购买鱼苗的合同。合同经当地工商局鉴证生效。随后我按合同给养鱼场汇去300元定金。然而,至合同交货期满,我也未收到鱼苗,却收到对方退回的定金以及撕毁的合同的电报。原因是鱼苗的价格上涨,以原合同价格无法提供鱼苗。请问对方以价格上涨为由单方撕毁合同对吗?评析: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因此,合同当事人以任何理由撕毁合同都是不对的,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这不是说合同订立后就永远不能变更或解除,当事人一方发生了难以预料的客观情况,确实不能履行合同的,可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的原因,取得谅解,协商对原合同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实在不能履行的,也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在你们的合同中,养鱼场以鱼苗价格上涨,以原商定价格难以供给鱼苗,他们完全可以及时与你协商,调整鱼苗价格。如不能调整价格亦可协商解除合同。然而对方没有采用这种方法,而单方面退回定金,撕毁合同,这一行为是违法的,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他们来承担。你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调整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合同依法成立后,将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案例:甲乙两法人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到了履行期,乙拒不履行合同,却擅自变更了合同价格条款,要求按新价格来履行合同。甲无奈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所谓“依法成立”是说合同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是有效的合同,有效的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所谓“法律约束力”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其一,合同依法订立后,当事人双方都要遵守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全面改造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其二,由于客观实际情况的变化,需要变更合同时,双方应该协商。单方不能自行变更合同条款,更不能单方废除合同。其三,违反合同规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法规定,违约一方应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其四,发生争议时应及明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谓“履行合同”是指必须按照合同的全部条款来履行合同,这些条款包括: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除此之外还包括,根据法律规定的或者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违反其中任何一条,都不是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都属违约行为,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变更合同只有在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或者一方具有单方解除权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否则就是“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甲乙两法人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乙拒不履行生效的合同,又在没有双方协商同意及具有单方解除权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合同。所以,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甲方需要,而乙方又有履约能力,那就应按原合同继续履行。订立购销合同时隐瞒无力支付情况,使对方遭受损失,应负什么责任? 案例:自行车零件厂与某厂于1992年12月签订了购销合同,货款结算办法为银行托付。自行车零件厂发货后到银行结算时,发现该厂无资金承付长期欠款,一年前已被银行解除托付资格。请问,该厂此行为是否属于采取欺骗手段签订合同?该厂应负什么责任?评析: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他们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才能产生相互之间的预期的经济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只有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采取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受骗,即使订立了合同,也因不是表达双方的真实意思而导致合同的无效。某厂明明没有支付能力,并且银行早已取消了其托付资格,却与自行车零件厂签订购销合同,并且在合同里明确规定由银行托付货款,这是一种欺诈行为。自行车零件厂可以向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所蒙受的经济损失。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属于谁? 案例:发达公司与自称某乡建筑队法定代表人的谢某,签订了一份营建承包合同,并取得了公证处的公证证明书。事后,发达公司发现谢某是假冒某乡建筑队名义,其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是伪造的。发达公司认为该合同无效,并请公证机关撤销这份合同。但公证机关认为合同是有效的。这份合同该不该由公证机关撤销。评析:谢某明知自己没资格签订营建合同而假冒了别的建筑队的名义,他不具备签订营建合同的主体资格,因此没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那份以此骗取的合同公证证明书,自然也失去合法、真实的法律证明效力。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确认合同无效后还应对无效合同所引起的财产后果(不当得利),按合同法律的精神予以适当处理,即当事人将依合同所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才能使纠纷得到妥善的解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上述事实已说明合同公证证明书,是谢某伪造委托书而骗取的,因此,不必要求公证机关再出法律文书对原公证证明宣布撤销。合同条款不完备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案例:甲皮鞋厂,于1996年4月与土产乙公司签订了购销皮鞋1000双的合同。该合同同有具体约定皮鞋的式样、规格及违约责任,仅约定合同履行期为1年,分批送货,由需方验收合格后付款。皮鞋厂于当年6月送货74双,经验收后乙公司退回14双。9月甲厂又两次口头要求送货,土产公司口头拒绝。10月皮鞋厂以土产公司违约造成该厂产品积压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土产公司赔偿损失。这个合同主要条款不完备,是否影响其效力?评析: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条件。合同条款不完备,但不影响合同的履行,不应认定该合同无效。根据上述情况,从合同内容和造成纠纷的原因看,主要是甲厂提供的产品不合格,甲厂应承担修理、调换的责任,如不能调换、修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合同规定履行期为1年,履行未过半年即发生纠纷,这与合同条款不完备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双方若认为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必要,可以重新协商订立合同的有关条款,若供方确实无法达到需方的要求,经协商双方可以解除原合同。但解除原合同并不影响无过错方向违约方要求赔偿的权利。若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可诉诸法院。供销人员未经领导同意擅自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 案例:某市无线电厂供销员李某带五张空白合同去外地推销本厂产品。李某在旅社遇到社办厂供销员推销折叠椅,认为倒卖折叠椅有利可图,便与其签订了购买折叠椅的合同。因椅子质量太次,造成积压,两厂发生纠纷。无线电厂认为,这是由于李某超越了代理权签订的合同,厂方不负责任。这种看法对吗?评析: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产生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因此,代理人必须在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进行代理活动,超越代理权订立的合同没人法律约束力,其后果由代理人负责。根据有关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李某利用代理权,擅自作主签订了购买折叠椅的合同,一是超越了该厂的经营范围,违反了国家政策。二是超越了代理权限,给厂方造成损失,他所签订的合同无效,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害,李某应承担责任。以威胁、强迫命令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评析:某市化纤厂知青厂(供方)与平绒厂(需方)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在签订合同的当时,平绒厂就发现产品价格高,不想签订。但是因为化纤厂知青厂厂长系化纤厂厂长的儿子,如果不签订这份合同,就会影响化纤厂与平绒厂在原料上的供求关系。为了平绒厂的生存,平绒厂的代表违心地签订了这项购销合同。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发现化纤质量不合格,双方由此引起纠纷。人民法院经调查,对双方争执的问题进行裁决,化纤厂知青厂应向平绒厂支付违约金。化纤厂厂长得知此情况后,立即给平绒厂施加压力说:“如果让化纤厂知青厂支付违约金,那么,今后平绒厂所需要的化纤原料,化纤厂一律不供。平绒厂在各种压力下,有法难依,不得不忍痛撤诉。评析:合同是在当事人处在平等的地位和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如果一方当事人采取威胁的手段而签订合同,则是无效合同。上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用行政手段强迫以方接受不合理的条款,也是无效合同。上例中化纤厂厂长,以不供给平绒厂原材料相要挟,强迫平绒厂成其所属知青厂签订质次价高的合同违背了平绒厂的意志,使平绒厂遭受严重经济损失。这种合同是无效合同,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应对合同的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全面正确地执行合同法。未经公证的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 案例:我是一家防盗门厂的推销员。1992年7月,我厂与某市旅游公司订了一份价值9370元的防盗门《合同书》,双方都盖了公章,合同明确规定需方在三个月内付清货款。但我们交货已过半年,他们总是一次次的推施,拒不付款。人想是否因为《合同书》上没有公证处盖章就失去法律效力?他们不守合同要不要负法律责任?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谁负责?评析:法律没有规定订立《合同书》必须经公证处盖章。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这条规定,没有公证处盖章的《合同书》只要没有违法,同样受法律保护。如果你方按照合同的规定按时提供了合格的产品,而对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即违反合同,合同法第61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买受方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同时,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需方负责。代订合同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案例:我是振兴商行的采购员,因公去广州办事。我们的往来商户大华贸易公司委托我在广州代为签订一项进货合同。请问代订合同有哪些规定?评析: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具体要求是:1、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写明:受委托人的名称、代理的事项、权限、有效期限和委托日期;由委托单位盖章。2、只有能够出示委托证明的人,才有资格代表委托单位参加订立合同活动。3、必须根据授权范围订立合同。超越授权范围所签订的合同对委托单位没有法律约束力。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4、代订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则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委托单位必须全面、认真地履行合同。什么样的合同才算是条款齐备? 案例:去年,赵某承包了一个村办小厂,合同中规定:承包5年,每年向村上交5000元,其它归其处理。村委会为“保险”起见,又将该合同拿到某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该公证机关认为合同中规定的条款不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没有予以公证。那么,什么样的合同才算是条款齐备?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合同的主要条款。”椐此,只有具备了合同主要条款的合同,才算是合同条款齐备,公证机关才予以公证。购方可以要回这笔定金吗? 案例:我单位去年秋和国营春阳鸭场签订了300只康贝乐鸭的购销合同,交定金1000元。合同规定今年4月10日前供货。但由于鸭价下跌,又兼我们没有饲养经验,感到养鸭无利可图。因此,在3月末向春阳鸭场提出不要鸭子,退还定金的要求,春阳鸭场不同意退款。请问我们是否可以告他们?评析: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人微言轻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是合同的担保形式之一,它是当事人一方为证明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在按合同规定应当给付的数额内,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只要对方收受定金后,就成了合同成立的法律依据。不履行合同时,违约方要受“定金罚则”的制裁。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给付养鸭场1000元,是以“定金”形式支付的,你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同时,根据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你方行为属于“中途退货”,还应罚你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五的违约金。如因此给供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损失。购方拖欠货款,货价下跌,应否按合同规定的价格结算? 案例:去年初,家属工厂与某单位签订了一个购销合同。合同规定货到后即付款,家属工厂作为销售方全面履行了合同,交付了货物,可是对方一再拖欠货款。半年后,该货物市场价格大幅下跌,对方以家属要厂交付的货物还有一半没有售出为由,提出这部分按新的市场价格结算货款。请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家属工厂能否要求按原合同规定的价格结算?评析:对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首先,这是一个本来应当早已执行完毕的合同。价格变动不是发生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而是发生在对方拖欠货款的过程中。合同法第63条明确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可见对方在逾期付款的情况下,遇到价格变动,没有理由重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价格条件。其次,本合同是一个购销合同,而不是代销合同。从法律上讲,购销合同中的标的物一旦交付,所有权就随着转移。所以,购货方购进该产品后,在经营中是畅销还是滞销,是盈利还是亏本,与原购销合同中的销售方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对方要求家属工厂承担跌价损失是没有理由的。家属工厂完全可以要求对方按原合同规定的价格及时结算货款。如对方坚持自己的意见,家属工厂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个质量纠纷应怎样处理? 案例:某市土产公司从粉条厂以每斤五角钱购入粉条两万斤,总货款为一万元。合同规定:按样品质量交货。验收合格后付款。土产公司收货后发现粉条粗细不均,含水量过高,与样品不符,便拍电报拒收,要求退货。粉条厂派人前来协商解决时,发现部分粉条霉变,认为是土产公司保管不善造成的,不同意退货。为此,双方争执不下,这样纠纷应怎样处理?评析:土产公司与粉条厂签订的购销合同属于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在产品质量发生纠纷后,要根据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8条第10款规定:“在检验中如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应按国家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交质量检验机构裁决。”首先,请质量检验部门对粉条水分和霉变原因进行检验鉴定。在鉴定和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和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如确系产品质量问题,需方有权拒收,供方应负责更换或退货,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对不合标准的产品按质论价,降价处理。同时应向需方偿付货款总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五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还要补偿赔偿金。如需方在代管期间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而未采取所造成货物的损失,应由需方负责。转让加工承揽的任务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案例:育明中学向某服装厂定做了260套校服,并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服装厂在合同签订之的,便将这批加工任务转包给某街道被服厂。在合同交货之日,育明中学发现有四分之一的校服不符合合同所定规格,要求服装厂修改或赔偿损失。但服装厂以不是他们所制作的为由,不予答复。双方发生了纠纷。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未经定做人同意的,定人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据此,服装厂未经定做方育明中学的同意,擅自将自己所承揽加工的任务转包给第三方,并由此造成四分之一的校服不符合规格的后果,显然是承揽方违反合同的规定。所以,服装厂要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对那些不符合规格的校服,要无偿地进行修改;对于那些无法修改的校服,该服装厂应该赔偿相应的损失。承揽方对定做方供加工承揽的原材料负有什么责任? 案例:日,星日光学仪器厂与无线电线二厂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星日光仪器厂为无线电二厂加工220块红外线测距仪三秒棱镜的合同,由无线电厂为光学仪器厂提供原材料。光学仪器厂收取加工费1570元,并于12月30日前交货。在合同交货期限内无线电二厂对星日光仪器厂所加工的红外线测距仪三秒棱镜进行了质量检验,发现有四分之一不合乎合同要求,请求光学仪器厂予以赔偿,否则不给付加工费;而光学仪器厂以无线电二厂提供的原材料质量等级不一致,不完全符合标准为由,拒绝对方的请求,并向光学仪器厂索要加工费。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光学仪器厂起诉到人民法院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6条规定:“定做人提供材料的,定做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做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做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做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在光学仪器厂为无线电二厂加工承揽三秒棱镜过程中,无线电二厂提供的原材料中的质量等级不同,对残次品的出现有一定的责任,不能以此拒交加工费。但是,光学仪器厂对定做方所提供的原材料没有及时检验,未通知定做方调换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材料。所以,光学仪器厂在此案中应承担主要责任。代方代办托运后对运输中货物丢失应负什么责任? 案例:某服务社从某市百货批发部购进一批货物,由个体户汽车承运,途中发生车祸,货物损失很大。这批货物是由供方即百货批发部代办托运的,但它没有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这资助车祸造成的货物损失5万元,承运人无力赔偿。请问对此应怎样进行追索?供方没有投保是否负责任?评析:需方服务社从供方某市百货批发部购进货物时,商定由供方代办托运。如果合同中双方对托运规定了具体运输工具和运输路线的,供方应按合同所规定的办,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具体运输工具和运输路线的,供方应充分考虑到需方的要求和利益,选择有利于需方的运输工具和路线代为托运。供方在将货物送到运输单位;办完托运手续的时候,就算是已将货物交付需方,货物的所有权即属于需方了。遇到运输途中发生丢失、短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运输单位承担责任。需方可按照《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7条第2项的规定,向运输单位提出损害赔偿的需求。需方在向运输单位提出索赔时,要求供方协助、配合的,供方应当积极协助,负责提供有关资料。上例车祸事件中,作为承运人的这个个体户,对所承运的货物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服务社与承运人对损害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或由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需方没有委托供方代为投保货物运输保险,那么供方就既无权也无义务为需方代办投保事宜。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阮某把1000公斤红枣运到火车站办理托运手续,货物运单载明15天运到,但因铁路部门延误,货物晚到10天。阮某提货时发现一半大枣霉烂,向铁路部门提出赔偿要求,铁路部门经调查发现大枣在交付时就已经有霉烂现象,认定责任属于阮某个人,拒不赔偿损失,请问:对此纠纷应如何解决?评析:此纠纷中有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一是承运方逾期运货的违约责任,二是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根据《铁路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8条第5项规定,承运人未按规定的运到期限将货物运至到站,向收货方偿付该批货物所收运费5%至20%的违约金。本案中铁路部门因自身工作失误致使货物逾期到站,应向阮某支付违约金。货物在途中发生变质、损坏的原因是复杂的,根据《铁路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8条第8项规定,如果货物发生变质、损坏是由于货物本身性质和托运人的过错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于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的过错造成的,应共同承担责任。上例中,在交付托运时,大枣就已经出现霉烂现象,这是造成25天后大枣霉烂的一半的原因,阮某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另外,由于承运人没有按期将大枣运至目的地,加重了红枣的霉烂,扩大了阮某的损失,承运人因此应承担部分赔偿损失责任。未经房主同意,承租人将房子转租给第三者,房主是否有权收回房子? 案例:我在珠江路李家,以每月300元租金租了一间房子开饭店,营业半年后,因房子太小我将该房以每月400元转租给王某。李家知道后,以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这种做法对吗?评析: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在承租期间能否进行转租,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这就是说,承租者可以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方使用,但必须在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即:1、必须因工作需要。如果是为了谋利及其它不正当的,不得转让。2、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因为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属于出租方的,出租方不同意,有权解除合同。你未经李家同意,擅自把房屋转租给第三人,违反了财产租赁合同的规定。因此,李家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出的房屋。如你想继续租用,可向李家承认错误,达到谅解,继续租赁。借款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案例:1989年6月,香水村居民委员会(被告)与东站小学校(原告)签订了一项借款合同。合同规定:原告借被告现金1万元整,被告作为安装电费用,秋后还款。但秋后因粮食欠收,香水村没有全部还款,后原告逐年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偿还一部分,至原告到法院起诉时,尚欠分。原告多次派人催要,被告均以经济困难无力偿还为由拒付。日原告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合同有效。但有严重缺项。没有规定具体还款时间,没有规定利率、结算办法。双方都有责任。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1、被告于1993年12月末全部还清原告分款;2、诉讼费用原告承担15元,被告承担15元。评析:《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有:1、贷款当选额:贷款数额必须写清楚。贷款数额必须按国家批准的信贷计划订立和发放。任何单位不得强令银行在国家计划之外增加贷款。2、贷款用途:贷款用途要合法。借款合同,特别是信贷合同,应明确规定贷款的用途,目的是为了按计划使用贷款。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准用贷款弥补企业亏损或者垫交被挪用的税利和利润,不准用于职工福利和其他财政性开支,不准用于基本建设支出。3、贷款归还期限:借款合同必须明确规定还款期限。借款方必须按期还款,逾期不归还的,应以违约处理。我国信贷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种。短期一般不超过一年,用于生产周转或商品流通;长期一般在一年以上,一般用于固定资产投资。4、结算方法:借款合同应写明结算方法。一般都规定,借款到期,借款方将本、息如数还清。如果逾期不还的,贷款方有权提高过期以后之利率,并可以直接处理其抵押品,折价抵偿借款。5、违约责任:借款合同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应该规定,违约方应偿付违约金;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应按有关规定加付利息,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一部分或全部贷款。上例中,原、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将主要条款规定清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是不奇怪的。为了避免合同纠纷,在签订合同时,就应对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规定清楚,使合同正确履行。邻居不慎起火,烧了我家保险财产,应由谁赔偿? 案例:我于1991年3月份将我家的电视机、录音机、衣服等物进行了保险。8月份我家邻居煤气罐漏气起火,烧了我家的全部财产,我应向谁要求赔偿?评析:合同法第25条规定:“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要求,保险方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须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这就是说被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若由于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如果第三人不能赔偿或者赔偿不足,投保方可向保险方提出要求,保险方应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或补偿第三人赔偿不足部分,但投保方必须把对第三人的追偿权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因邻居不慎起火,烧了你家的被保险财产,可按上述规定办理。怎样签订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案例:我刚刚结婚不久,家里买了些高档商品,如彩电、洗衣机、收录机、电冰箱等。白天双职工上班,家里没有其它人,总是惦记家里的东西。后来同志们劝我参加保险,我也有这个想法。请问:怎样签订财产保险合同?评析: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方和保险方之间关于财产保险的协议。它是投保方将一定的财产向保险方投保,并按规定缴付保险费;保险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合同规定对投保方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和合同法中规定: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写投保单,经与保险方商定交付保险费办法,并经保险方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方并应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向投保方出具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在签订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1、保险标的,即投保对象、财产、货物、人身;2、座落地点,即投保财产地点;3、保险金额,即保险财产的价值;4、保险责任,保险方对保险财产由于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付的赔偿责任;5、保险费,即投保方按约定向保险方缴付保险费;6、保险期限,一般规定为一年,期满续定;7、赔偿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因此,你可直接到当地保险公司投保,签订保险合同。参加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费怎么收? 案例:我是去年遭受洪水灾害的农村社员,因为没参加家庭财产保险,吃了亏。今年在政府和亲戚朋友的帮助下重新建立了家园,为了防止万一,我想参加家庭财产保险,但不知保险费怎么收?评析:保险费是指保险人参加保险时向保险人缴付的费用。一般是按年一次缴付。保险费交多少,根据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计算决策。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费,是一千元的财产在保险期限一年内只需交一元钱的保险费,多保险财产,多交保险费,少保险财产,少交保险费。城镇职工、居民需要附加盗窃的,每一千元的财产,另外再加二元钱。保险费要在保险的当天一次交清。你可根据自己的家庭财产的实际情况,向保险公司投保,经过双方协商后签订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祖传古画是否可以参加保险? 案例:我家是书画世家,我爸爸留给我们几张明代古画,我们担心在保管中发生意外,想参加保险可以吗?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和《家庭财产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了可保财产范围,它包括:1、自有房屋及其附属设备;2、衣服、家具、文化娱乐用品、交通工具、行李等生活资料;3、工具、农具、已收获的农产品;4、专业人员的器具、仪器、仪表等专业用品;5、个体劳动者、小商、小贩的营业用器具、手工工具、原料、商品。第4条规定了不保财产。它包括:金银、珠宝、邮票、古玩、古书、古画、有价证券、票证、货物、文件、账册、图表、鱼、鸟、盆景以及其它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企业的财产能参加保险吗? 案例:我们工厂是社办集体企业,生产微型电子手表。去年购进两套新设备,使产品质量显著提高,盈利20000余元。为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我们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准备参加财产保险。请问:企业的哪些财产能参加保险?评析:企业财产保险条款规定: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都可以参加企业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的范围是:凡是为被保险人(即投保单位)所有,或替他人保管,或与他人所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都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也可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1)金银、珠宝、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4)矿井、矿坑之地下建筑物、设备和物资。你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自己工厂的实际财产,直接与当地保险公司签订企业财产保险合同。车辆保险后,哪些损失给予赔偿? 案例:我是个运输专业户,日将新买的一辆汽车参加了保险。年末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下雪路滑,汽车翻到沟里,汽车被摔坏,我也摔伤。请问,汽车保险后摔坏,哪些损失给予赔偿?评析: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三章对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保险车辆在行驶或停放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撞、倾覆、失火、爆炸;(2)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沙暴、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的附落;(3)全车失窃在三个月以上;(4)载运保险车辆过河的渡船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但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保险车辆由于上述原因采取保护、施救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根据上述规定精神,你保险的汽车被摔坏,可根据摔坏的实际情况向保险人索赔经济损失。保险人要派人员进行现场勘察。赔偿金额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没有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你的摔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参加简易人身保险具备哪些条件? 案例:我今年60岁,最近,一位老友劝我参加简易人身保险,说具有“两全”储蓄性质的保险,既有保险保障,又有储蓄性质的保险。因此,我也想参加简易人身保险。请问,参加简易人身保险要具备哪些条件?评析:1981年国家制订了简易人身保险条款,对参加简易人身保险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凡是年满十六周岁到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工作,即符合全勤劳动和工作条件的人,均可参加保险。由本人或是在被保险人同意下,由其配偶、直系亲属和扶养关系的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限规定为五年、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四种,但保险单期满时年龄最高以70周岁为限。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保险期限,保险期限选定后,中途不能改变。五年期保险人适用年龄为61周岁至65周岁的人。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份数计算。每一份保险费不分年龄和期限,每月都是人民币一元。每份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不同年龄和投保的年期,分别规定,每一被保险人可以投保一份或多份,但总保险金额以人民币3000元为限。怎样办理团体人身保险? 案例:我是某市设计部门政工干事。最近领导交给我一项任务,叫我办理全院职工参加团体人身保险工作。我不知道都什么人可以参加团体人身保险,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都有什么规定,请给予解答。评析:1982年国家制订了团体人身保险条款,对参加团体人身保险明确规定:“凡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年满十六周岁到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政党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外办理续保手续。保险金额最低为1000元,最高为5000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保险费率根据投保单位的人员是否全部投保和投保单位的工作性质分别制定。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保险费的缴付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你可根据上述规定到保险公司联系投保,具体业务和投保手续到保险公司办理。供电方误拉电闸,造成停电事故,应不应赔偿损失? 案例:某服装有限公司与当地供电局签订了供电合同。合同规定:供电方每星期一至星期六24小时连续供电。用电方计划用电量指标为2.18万度,高峰时间电力负荷指标为900千瓦。双方如有违反,按国家有关规定偿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合同签订后,服装有限公司一直按计划指标用电。一天,服装有限公司正在紧张生产的时候突然停电,使用权服装有限公司停产5个小时,造成经济损失12000元。经调查得知,原来是当地供电局35千伏变电站在检修施工中,误拉刀闸,造成停电事故。为此,该公司要求供电局赔偿因停电给其造成的损失,而供电局却以不是故意停电为由拒绝赔偿。为此,服装公司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79条规定:“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全国供用电规则》第74条第1款规定:“属于供电局运行、操作责任事故造成用户停电时,供电局应按用户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5倍(单一制电价为4倍)给予赔偿。用户在停电时间内的可能用电量,按照停电前用户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停电小时求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供用电合同的供电方应按合同规定向用电方供电,如果由于供电方的责任断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在上例中,当地供电局因检修施工中误拉刀闸,造成停电事故,给服装公司造成了12000元的经济损失。供电局应对于自己的失误给服装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但是,赔偿的数额,不是以服装公司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准,而是按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费的5倍计算赔偿。二、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案件 这个公司的行为合法吗? 案例:某市新桥百货有限公司,是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股东是两个私营老板。成立前拟定注册资本为25万元,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修改后,于1994年12月,由公司决定两个股东,一个执行董事,一个为财务负责人,其中执行董事兼任监事。该公司为开拓市场拉客户,又决定聘请好友在市劳动局工作的王某为公司经理。王某正好与张某做一笔生意,准备贩卖一批女式皮鞋,于是欣然同意当该公司的经理。上任后,张某要求王某提供抵押,于是王某利用经理职务之便,用公司的资产提供了担保。货到后,未经任何人同意王某私自和新桥百货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用公司名义将他买的女式皮鞋买下,从中渔利5万元。问题:1、新桥百货有限公司成立的法人机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王某作为公司经理,与他所签的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评析:1、新桥百货有限公司以下几点不符合法律规定:(1)依据《公司法》第52条规定:“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能兼任监事。”所以该公司由执行董事来兼任监事是不合法的,应更换。(2)该公司聘任在市劳动局工作的王某作比理,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公司法》第58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能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这是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以免利用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2、依据《公司法》之规定:“董事、经理不能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所以王某不能为自己的合同提供担保。而且《合同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能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所以王某私自与公司订立合同进行交易,是违法的,合同无效。公司欠股东的债务是否该还? 案例:个体工商户李中东与一个体工商户共同发起成立了一家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并卖了他的全部产业,把资金投入公司。公司中除大部分股份属于他外,还欠他一大笔款。由于经营不善,公司最终解散。李中东声称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其债务。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李中东拥有公司大部分股份,该公司实质上几乎是李中东的私人企业。李中东无权要求公司偿还债务,而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公司财产,以清偿债务。双方由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评析: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是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与其成员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法律主体。本案中,服装贸易公司是李中东与一个体工商户共同发起设立的,尽管该公司大部分是李中东的,但公司毕竟是独立于其成员的法人。李中东并不等于公司,李中东和该公司作为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主体,两者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有效的。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李中东有权要求该公司清偿其债务。因此,法院最后判决,公司是一个独立于成员的法院人,李中东和其他债权人一样,可以向公司追讨欠款。分公司的债务由谁来还? 案例:甲公司章程规定,下属分公司工作人员的委任,须经董事会决议,董事长签字。1991年5月初,甲公司总经理王某擅自以公司名义委任李某为下属某分公司的经理,同年,6月10日,李某持该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合同文本与乙公司签订了购入冷暖风机的合同。后因产品销路不畅,分公司削价处理,到合同履行期满时尚欠乙公司货款10万元,已无力偿还。乙公司诉诸法院要求甲公司代位偿还。评析:根据《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案中,李某持有分公司营业执照和法人授权证明书,足以使第三人确信他身份的合法性,善意的第三人(乙方)的民事法律行为理应受到保护,所以,甲公司分公司无力偿还的债务,只能由甲公司本身承担民事责任。至于公司负责人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委托分公司负责人,不能成为对抗善意第三者的理由,其以公司名义所为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归公司承担。合资企业的出资额纠纷案 案例:中方A公司和外方B公司共同组建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后B公司擅自将其部分出资额转让给了C公司,因此和A公司产生纠纷。评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另一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如果一方自愿转让,合营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其转让行为无效。本案中B公司转让其出资额,并未和A公司商议,从而侵犯了A公司的优先购买权。另外,B公司转让其部分出资额也未经审批机构批准。所以其转让是不合法的因而是无效的。私营企业的设立及用工案 案例:农村青年张某已在县城打工2年,手中有一些积蓄,几年来的裁缝工作,使他积累了一些制衣的经验,1995年,他舅舅某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孙国强欲成立一个裁缝店,拟由张某负责管理该私营企业。该店经县工商局核准注册,店主为孙国强,实际由张某负责管理。随后,张某从农村老家雇了8名姑娘在店里工作,年龄大的19岁,小的15岁。由于该店处在商业繁华区,张某的裁剪技术好,有许多人慕名而来,活儿很多。店里的工作人员每天工作10小时。1996年3月,雇工李某在工作中由于烫斗故障起火,烧伤了右手,花去医疗费2000多元。李某多次要求张某进行补偿,都被张某以“我们并没有这方面的协议”而予以拒绝。李某及其家人多方投诉,终于在妇联的支持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问题:1、孙国强能否创办私营企业?2、裁缝店在劳动用工方面有何违法行为?3、李某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评析:1、不可以。依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可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的人员有:(1)农村村民;(2)城镇待业人员;(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4)辞职、退职人员;(5)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本案中,孙国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禁止其从事经营性第二职业。因此,孙国强不具备创办私营企业的主体条件,其创办的企业是不合法的。2、在劳动用工方面,该裁缝店存在以下问题:(1)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2)未按法律规定订立用工合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27条规定:“私营企业招用职工必须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法》第16条也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劳动合同。”(3)招用童工。《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32条规定:“私营企业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本案中招用了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违反了《劳动法》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3、李某的损失应由裁缝店赔偿。《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30条规定:“私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建立必要的规章程度,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劳动法》也有相应的规定。本案中,裁缝店对雇工给予劳动保护的义务不因“无协议”而免除,对于因烫斗故障失火,造成李某的右手烧伤,裁缝店应予以赔偿。合伙企业案 案例:天合公司是由甲、乙丙三人各出资6万元组成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在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允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也不允许通过诉讼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摩托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名称雨辰汽车配件厂。问题: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2、甲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陈某合作建一个经营配件的门市部,门市的货卖给雨辰汽车配件厂?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8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0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评析: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乙、丙有如下权利:(1)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2)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企业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3)查阅账簿;(4)对甲执行事务中的不当之处提出异议。2、不能。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有损本合偿企业利益的活动。”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有竞业禁止义务。自己交易禁止业务,据此甲的行为应禁止。3、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机械公司即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购车违约案 案例:1993年10月,某市新华书店由于经营上的需要与东风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五十铃汽车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东风贸易公司供给新华书店客货两用车一辆,价款10万元,提货时新华书店给付6万元,余款2个月内付清。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均按违约部分价款的15%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东风贸易如约供货,但新华书店仅在提车时支付6万元,余款迟迟未付。新华书店上级主管部门认为新华书店未经市文化局的批准,擅自购车,违反财经法律,所签订的购车合同无效,所以新华书店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东风贸易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问题:1、新华书店人微言轻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是否有权作为本案购销合同的主体,并履行合同?2、新华书店的上级主管机关是否有权干预其履行付款义务?3、本案中最后关于新华书店与东风贸易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应作何处理?评析:1、依据《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企业享有生产经营权、物资供应权、产品销售权、劳动人事权、资金管理使用权、固定资产投资或有偿转让权和拒绝摊派权。所以,新华书店有权作为购销合同主体,使用资金,履行合同。2、新华书店的上级主管机关无权干涉其付款义务。新华书店作为企业法人享有的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包括其上级主管部门都不得干涉。3、新华书店应付清欠款4万元,并承担违约金6000元。新华书店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依法向有错的上级主管部门追偿。合伙经营案 案例:甲二残疾青年,联合待业青年四人,集资8万元,租了临街的四间房,准备开办一家百货商店。大家商定甲为经理,乙为会计,其余四人分别负责保管、采购、售货员等工作。商店的营利,除工资外,年终分红;有了亏损按出资额分担,每年留下一定公益金和公积金。商店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性质为“合作经济组织”。商店一经成立便开展业务往来。后来经营中出现了严重亏损,欠债15万元,债权人纷纷要求还债,不仅用商店财产,商店成员还要用自己的财产还债,商店成员认为,商店是合作经济组织,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当然享有法人地位。法人承担独立经济责任,出资人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债权人认为商店不是企业法人,商店的成员是合作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设立应具备哪些条件?2、该商店是不是企业法人?3、店员应承担连带责任吗?评析:1、根据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企业设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能源、交通运输的必须条件;有自己的组织机构;有明确的经营范围;有为社会需要的产品等。2、该商店不是企业法人,不符合企业法人的设立的条件。集体经济组织并不是当然就成为企业法人。3、该商店属于合伙性质,成员既出资,以经营,应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分配及合并案 案例:胜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日注册成立。一年生产经营下来,公司便着手准备分配公司利润。公司税前利润是500万元,投资利润是400万元,营业外收支净额是300万元,前一年度亏损200万元,公司分配利润后,准备与A有限责任公司合并成为福达有限公司。问题:1、本案中胜达科技有限公司当年税后利润有多少?2、公司获得后应当如何分配税后利润才符合法律规定,请就出法律依据。3、本案中公司合并应遵循哪些程序?法律依据是什么?评析:1、本案中胜达科技有限公司利润是:营利利润500万元+投资收益400万元+营业外收支净额300万元=1200万元。公司实现的利润则是减去以前年度亏损1200万元-200万元=1000万元。再依据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应纳税额:(1000万元)×税率(33%)=330万元。税后利润则是1000万元-330万元=670万元,再依据分配原则分配。2、我国《公司法》第177条规定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效力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3、依据《公司法》第182条、183条、188条的规定,胜达科技有限公司应与A公司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而且,公司合并,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合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是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要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设立案 案例:三个国有企业决定转换经营机制,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该有限责任公司是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三个国有企业经过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最后确定其出资额如下:一纺织厂以其机器、厂房出资,作价280万元;一百货公司以商业大厦出资,作价170万元;另一科技服务中心以配置工人的劳务以及其服务中心挂靠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名誉人股出资,作价为5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在将其产权手续办完并联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证明之后,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可以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并约定如一单位觉得该有限责任公司效益不好的话,可以抽回其出资或者可将其出资转让给其他的人。该公司经登记机关批准,领取营业执照后,以其厂房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购买原料进行生产经营。产品生产出来之后,由于公司对市场估计不足导致产品积压,效益不是很好,于是股东之间出现分歧,原纺织厂认为科技服务中心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其补交50万元人民币;百货公司想将其出资转让给一服装制衣有限公司;纺织厂和科技服务中心不同意,百货公司拿出公司章程与他们争论。问题:1、本案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有效?2、出资认缴后,股东能否收回出资?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百货公司转让其出资是否合法?评析:1、科技服务中心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公司法》第24条规定,股东不仅可以用货币出资,而且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所以纺织厂和百货公司的出资是合法有效的。但是,科技服务中心提供的劳务及名誉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形式,其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2、不能。《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3、百货公司转让其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有人转让出资时,必须以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百货公司未经纺织厂和科技服务中心同意就转让其出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竞业禁止义务案 案例:王某为五金交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1994年11月,王某以B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380万元。之后,王某将该家电产品销售给C公司。A公司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王某身为本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义务,王某的行为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王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家电产品由A公司买下。C公司认为,这笔买卖是在C与B公司之间进行的,与A公司无关。至于王某作为A公司董事而经营与A公司同类业务,属于A公司内部事务,与B公司和C公司无关。问题:1、王某的行为是否有效?2、该合同是否有效?应该如何处理?评析:1、依《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有关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2、该合同仍为有效。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内容也合法,不能认为是无效合同。依据《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其所得应当归公司所有。所以,王某因买卖这批家电产品所得的一切收入,应当归A公司所有。合营企业案 案例:广东省某公司与香港某有限公司于1992年底在深圳共同投资建立了一个合营企业丽日宾馆,港方占有50%的股权。1993年底,该香港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港方遂拟转让其对丽日宾馆的股权以抵偿债务。经他人介绍,港方同广东某开发公司协商转让其所持有的丽日宾馆50%的股权,商定以原投资额为限,不附加其他任何条件。随后,港方与某开发公司拟定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上报了省政府,不久得到批准,双方将该股权转让协议付诸实施。广东某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向港方及某开发公司交涉,双方商谈未果,遂诉至法院。问题:1、港方能否以抵销债务而撤出对丽日宾馆的股权?为什么?2、港方同某开发公司之前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3、港方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广东某公司权利的侵犯?4、此案应如何处理?评析:1、不能。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间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港方作为丽日宾馆的合营一方,其投资已转为丽日宾馆注册资本的一部分,因而不允许其为抵债而撤出。2、无效。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应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而港方转让其股权并未经广东其公司同意。3、构成侵权。侵犯了其公司作为合营一方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4、本案应这样处理:(1)撤销港方与某开发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某开发公司退出所承让的股权。(2)由某公司以与某开发公司承让港方股权的相同条件接受港方的股权。公司设立案 案例:某小型国有企业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决定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该国有企业首先将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共计6000万元,企业领导考虑到企业职工一直与企业同风雨共患难,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一部分职工又将丢掉饭碗的情况下,决定低价将一部分企业资产出售给职工。之后,该企业与其他单位和人员协商,确定了三人为发起人,并决定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拟定公司注册资本为980万元。划分为980万股,由该国有企业所剩的500万元认购500万元股。其他两个发起人认购了其他股份,其中含两项专利技术作价出资220万元。三个发起人制定了公司章程。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缴纳了全部股款,其中另两位发起人的专利权也依法办理了财产转让手续最后由该国有企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问题:1、在设立过程中,该国有企业哪些做法是错误的?2、在设立过程是,有哪些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3、公司欲设立登记,还应当履行哪些手续?4、由谁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哪些文件?评析:1、在设立过程中,该国有企业的做法,有两处错误的。(1)根据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其资产评估由资产评估公司、会计事务所等单位进行,该国有企业自身无权自行进行资产评估。(2)根据《公司法》第81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抵股,低价出售或无偿分给个人,故该国有企业低价将一部分国有资产卖给职工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2、在设立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1)发起人决定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第74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2)发起人决定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980万元,低于《公司法》第78条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额为1000万元的规定。(3)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两项专利作价220万元,高于《公司法》第4条所规定的,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3、根据《公司法》第77条规定,公司设立,还应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4、根据《公司法》第82条规定,拟设立公司应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投资证明等文件。华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案 案例:甲、乙、丙共同发起设立华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拟定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划分为1000万股,协议约定甲承购160万股,乙承购100万股,丙承购80万股,其他股份实行公募。在发起设立该公司的过程中,发起协议和公司章程上,甲、乙均已签字署名。而丙临时到外地出差,未在协议和公司章程上署名,不过参加了协议和章程的制定,并且承购了自己应缴的股份。在对剩余股份实行公募的过程中,市民丁按照招股章程应募,并缴纳了第一次的股金。但是由于以后一直未见华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起来,提出取消应募股份,偿还所缴纳的股金的要求。甲、乙、丙借口股东投资不得要求退回,拒绝返还。丁诉至法院。问题:1、华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该案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评析:1、不符合。(1)依《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个以上的发起人。该案中甲、乙、丙发起设立华丰公司,而且丙未能在协议和公司章程上署名,不具备发起人资格。所以实际上只有甲、乙两个发起人,少于五个人的最低限额。(2)依《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该案中,甲、乙、丙共认购340万股,仅占34%,不符合法律规定。2、甲、乙应返还丁所缴纳股金。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时,以认股人已缴纳的股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丙并不是公司发起人,所以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但丙与甲、乙可视为合伙关系。所以,甲、乙仍可再向丙要求补偿。公司解散案 案例:甲公司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股东会选任公司董事五人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将公司解散及清算事项分别通知了公司债权人并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公司申报债权者,将不负清偿义务。乙公司为甲公司的业务伙伴,3年来两公司多次发生贸易往来,此次甲公司决定解散并开始清算时,乙公司尚未拥有对于甲公司的生铁货款计53万元的债权,不过根据合同约定属分期付款,该项款项8个月以后才能到期;另一方面,甲公司与乙之间又有一份供货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根据该项合同,甲公司负责供应乙公司机械产品20套,有10套已经履行完毕,钱货两清。还有10套已到履行期限,计价款28万元。乙公司在按甲公司的通知期限之内向甲申报了债权。同时要求剩下的10套机械不再发货,主张解除供货合同未履行的这一部分。理由是既然甲公司已经解散,在法律上即丧失了履约的主体资格。对于与乙公司的债权债务,根据清算组成员多数人意见,清算组决定10套机械产品继续发货,未到期生铁款不列入破产债权中清偿。5个月后,甲公司清算终结,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法人终止。乙公司虽然接受了甲公司所发10套机械产品,但仍有25万元债权无法得到清偿,遂要求甲公司董事赔偿其损失。问题:1、在何种悟上公司可以解散?甲公司的解散是否合法?2、甲公司清算组对乙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理是否妥当?3、乙公司的损失如何处理?评析:1、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解散:(1)公司总和规定的营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甲公司的解散属于第二种情形,合法有效。2、依据《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的职权之一是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所以甲、乙公司之间的机械供货合同必须履行。另外,甲公司所欠乙公司债务应当予以清偿。因为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必须全部了结公司现存的一切事务,包括这种未到期债务,否则,债权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实现。3、依据《公司法》第198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乙公司于甲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按照通知的期限依法向甲公司申报了债权,然而清算组未清偿,致使乙公司25万元的货款因公司解散注销而无法受偿,依公司法规定,应由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面粉厂该不该破产? 案例:某面粉厂由于经不善,管理混乱,致使生产经营状况日趋恶化,到1992年4月,到期应偿付的债务达1400万元,而该厂的全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相加不过1030万元。新华机械厂随向面粉厂所在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面粉厂破产。面粉厂则认为本厂是本地一家重要的加工厂,与本地居民生活息息相关,不能宣告破产。评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条的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面粉厂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可以不予宣告破产有两种情况:一是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二是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面粉厂单提出的不能宣告破产的理由是不充分的,也是不能成立的。某市毛纺厂破产案 案例:某市毛纺厂为一家小型国有企业,自经济体制转变以来,经营状况每况愈下,设备陈旧,产品老化,竞争不过大厂。到1994年,毛纺厂已负债达1200万元,超过其自身资产的2倍,银行已宣布不予贷款,企业职工工资早已拖欠了几个月。1995年初,毛纺厂为了使职工过春节,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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