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金发黑小作坊有办五金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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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105家食品加工小作坊,关停36家,取缔3家
整治小作坊
  本网讯& 走进长兴城北一家米面制品厂,干净整洁的生产间内,一台米粉制造机器正有序地运转着,员工们戴着安全帽正熟练地操作着,白亮的墙壁上悬挂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条件简陋、环境脏乱的食品小作坊变身为安全规范的食品加工作坊,他们只用了3个多月的时间。
  这家食品小作坊的变化,是县市场监管局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取得成效的一个缩影。据悉,全县105家食品加工小作坊,通过治理已到达规范标准并合法生产经营的有41家,关停36家,取缔&黑窝点&3家。
  黑作坊有了&身份证&& &脏乱差&成&样板间&
  苍蝇满天飞,墙角杂乱污浊,产品胡乱堆放&&曾经,小作坊食品加工厂让人有着这样的印象。
  不过,近日,记者随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走进某小作坊,只见,新装修的加工操作间、成品区干净整洁,整理后的原料仓库堆放整齐,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档案制度齐全、归档规范,生产加工井然有序&&这一幕发生在雉城街道长兴雉城虎达鱼圆加工厂。
  &想不到这么快就拿到了营业执照,我多年愿望终于实现了。有了这张&身份证&,以后我就可以底气十足签订单了,我们加工厂也可以光明正大迈开步伐了。&长兴雉城虎达鱼圆加工厂负责人宋卫虎激动地说。
  在此之前,他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在长兴经营已有多年历史,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一样,长期处于无证经营状态。他们很早就想摆脱无证状态,但因为不符合领证条件,这一愿望一直搁浅。直到最近,宋卫虎的加工厂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改造后,达到小作坊准入标准,根据《长兴县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管理制度》进行备案后终于拿到&身份证&。
  走进宋卫虎的加工厂,他和妻子在操作间里戴着口罩生产,地上再也没有当年的污水横流而是全部铺上同一颜色的瓷砖。
  在加工厂最显眼位置,记者看到四块公示牌,一块是公示自制食品加工来源的场所、地址;第二块是食品标签,有品名、配料、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加工单位名称、许可证和登记备案编号等信息,确保&来源明,信息清&;第三块是自制食品经营管理要求;在第四块中记者还看到了公开承诺书。承诺不非法添加、不经营病死、未经检验检疫、来源不明等原材料,接受社会监督。
  两年前开展&清源&行动& 黑作坊无处遁形
  &画溪街道里面有家加工年糕的黑作坊,啥手续也没有,加工地点还特别隐蔽,你们快来看看。&县市场监管局近日接到这样的群众举报。
  由于投诉人口述地址比较模糊,执法人员便开始在相关区域排摸。在确定黑作坊具体方位和执法人员缜密的蹲点排查后,在六月下旬一举端掉画溪街道的年糕黑作坊。
  当执法人员进入年糕黑作坊时,脏乱的院落里正在制作年糕。黑作坊生产加工条件极其简陋,地面上污水横流,原材料随地堆放,作坊老板不能提供任何证照,从业人员也没有相应的健康证明。执法人员当场对黑作坊进行了查处取缔,扣押了相关生产设备、工具及加工原料。据执法人员透露,该年糕作坊不仅无证无照,而且还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目前该作坊负责人已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据悉,自2014年9月开始,根据统一部署,县市场监管局全面开展农贸市场自制食品&清源&专项行动。
  &农贸市场是食品交易的集中地、市民的菜篮子,更是我们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区域。&汤煜红介绍,县市场监管局通过&地毯式&的排查,从全县18家农贸市场及周边,检查到自制食品经营户194家,其中制售分离户93家,自制的主要食品品种为卤味(熟肉制品)、米面淀粉制品、鱼糜制品(鱼元)、水发制品、酱腌菜、血制品等。
  据悉,抽检合格率仅79%。&对于这种质量安全堪忧的菜篮子,群众是不会满意的。&汤煜红说。
  为了使老百姓吃上放心食品,我县积极开展一系列食品安全检查,并要求不符合规定的小作坊进行整改。据悉,全县有105家食品加工小作坊,截至目前,通过治理已达规范标准并合法生产经营的有41家,关停36家,取缔&黑窝点&3家。
  食品监管有了&司令部&& 长兴小作坊集体变身
  通过监管部门的一系列检查,小作坊已经有了质的飞越,前期排查出的严重违法行为属于极个别的行为,未发现行业性、区域性的非法添加行为。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让这些小作坊罔顾法律偷偷经营呢?记者在走访中了解到,部分食品加工小作坊经营人员文化水平较低,食品安全素养不高,对食品安全标准不理解,在利益的驱使下,无证无照盲目加工。
  据悉,县市场监管局通过对农贸市场自制食品的来源进行追踪检查,发现农贸市场自制食品一部分来源于外地,大部分来源于县内加工小作坊,加工点大多位于城郊结合部的民房。
  经过排查,他们对93家加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86家无证加工场所环境、卫生等条件很差,无防尘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措施、无人员更衣洗手消毒的基本设施,而且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低,无任何进货查验、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此外,记者从县市场监管局了解到,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整合前,由于分段监管,原工商、药监、质监等部门对食品加工场所的监管职责界限模糊,存在卤味烤禽等自制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的空白。
  县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监管科汤煜红说:&这类小作坊以往游离于监管之外,机构和职能整合后,结束了九龙治水模式,就像是有了司令部,将自制食品加工场所统一地管理起来了。
  开辟小作坊准入通道 &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从当前的食品安全现状来看,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但小作坊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层出不穷。这两年在我们周边就出现明胶海蜇皮、长寿年糕、甲醛鸭血、明矾凉皮、僵尸肉卤味等问题,小作坊大安全的问题突出。
  不过,经过近几年严格监管、查处取缔,这类卫生条件恶劣,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作坊,已被规范化。尽管如此,建立长效运维机制还是迫在眉睫。
  &长兴县域食品加工小作坊主要是熟肉制品(卤味)、米面制品、淀粉制品、鱼糜制品等。这些熟肉制品加工等不在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目录内,也不适合发放餐饮许可证,又不能置之不理,也不可能直接取缔。&汤煜红介绍,为此,他们制定标准,打开食品加工小作坊准入通道。
  据悉,该食品加工小作坊准入通道主要实施分类处置。
  对不在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目录之内,也不在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禁售目录(即&负面清单&)之内,且制售分离的加工场所,如卤味烤禽等加工作坊,县市场监管局制定了《长兴县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在加工场所、加工车间、必要的生产设备、人员要求、产品标准、原辅材料、管理、卫生作业方面提出了具体又实用,容易操作又便于实施的要求。只有经现场核查达到小作坊准入标准后,才能予以登记备案后办理个体工商户执照,凭照加工。
  此外,在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目录内的,主要是粮食加工品(年糕、米面等),淀粉制品(粉丝、粉条、粉皮等),糕点、鱼丸这类传统低风险食品,可以发放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与此同时,结合长兴县实际,&负面清单&目录&&《长兴县食品加工小作坊负面清单产品目录》,主要是豆制品、白酒、乳制品、罐头食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发现存在问题的关停取缔。
  &分类监管制度的建立,为大量无&身份证&小作坊的合理分流处置打开了通道,有利于小作坊的规范化发展。&汤煜红介绍,与此同时,他们还开展自制食品加工场所源头治理,提高小作坊主的安全意识,标本兼治保障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作者:记者 杨欣华    编辑:杨婓小作坊无执照员工受伤找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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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小作坊无执照员工受伤找法院  □ 本报记者 王春 本报通讯员 施海   一些小作坊业主在招收员工时往往不提供劳动合同,更有甚者为逃避缴税而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这种情况下员工一旦受伤,将遇到诸多法律的问题。近日,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人民法院便调解了一起该类案件,一小作坊业主向非法用工的受伤员工支付19.5万元赔偿金。   今年45岁的周大姐一直在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打工。2015年3月,周大姐看到一则招聘广告,缙云有家单位正需要车间运料的工人,便前去应聘。经过简单面试后,周大姐就在该单位上班。经过几天适应,周大姐慢慢熟练起来。   然而不幸的事发生了。4月6日下午,当周大姐在车间运料时,一不小心被升降梯压住了头部和手臂。周大姐的老板施某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救治。最终经过救治,周大姐性命无忧,但是落下了残疾。经鉴定,周大姐的伤情为七级劳动能力损害。   “虽然是自己不小心,但我是因工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单位应该给予赔偿。”但施某在支付了7万元医疗费后,不肯再拿出钱来。   经多次催讨无果,周大姐只好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确认工伤,并让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随后周大姐被告知不予受理。原来,施某所开的这一五金制品厂根本没有营业执照,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仲裁机构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   无奈之下,周大姐只得向法院维权。   法院受理后认为,积极组织双方调解,并释明法律规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周大姐所在的五金制品厂属于非法用工,因此受伤则不属于工伤,无法适用劳动合同法,应当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而根据该办法的规定,施某应当负赔偿责任。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施某支付一次性赔偿金19.5万元(包括预支付的7万元)。   ■以案释法   非法用工业主应对伤亡员工赔偿   法官庭后介绍说,我国《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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