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卖了十年不过户怎么办卖。方是否要回小产权的房子能过户吗

卖房10年后想反悔 10年一直没有过户_发现频道_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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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10年后想反悔 10年一直没有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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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则卖房10年后想反悔的新闻引起网友的关注,房子卖出去了10年,合同也签了,原房主为何称之前签的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呢?双方只差个土地证就可以过户,但卖主始终不同意过户,无奈之下程先生将曾经的卖主鲁某告上了法庭,据受理此案的法院明确表示,该房屋合同合法有效,并对鲁某的说法认定无效。
  2004年8月,程先生看中了鲁某位于武昌区一套100多平米的房子。这套房是2001年鲁某作为单位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产权100%归个人所有。但在当时,鲁某手中只有刚刚办好的房产证,单位还未来得及为其办理土地证。
  虽然两证不齐,但由于程先生对该房的地段、户型等都十分满意,还是下定决心,同意以31.5万元的价格买下这套房。很快,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并在武昌区公证处公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程先生先付25万元购房款,余下的6.5万元等到单位办好土地证后,双方携两证办过户时,程先生再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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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鲁某手中拿到房屋钥匙和房产证后,程先生便和家人搬进了这套心仪已久的房子中,这一住就是10年,没想过户的事也拖了10年。
  2012年,程先生偶然听邻居说起,房屋土地证已经办下来了,于是赶紧联系鲁某,三番五次催着鲁某去办理过户手续。可鲁某开始推脱,后来直接拒绝了程先生的要求。
  几年的“拉锯战”无果后,气愤的程先生一纸诉状将鲁某告上法庭。
  “房屋上市交易应该土地证、房产证齐全才能正式使用交易。”鲁某认为,他和程先生当年签房屋意向书时,房子没有土地证,不符合商品房上市交易的法律规定。
  同时,鲁某还找出了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规定“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鲁某表示,当年卖房时没满5年,所以自己和程先生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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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此案的法院明确表示,该房屋合同合法有效,并对鲁某的说法认定无效。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而该房屋已于2011年就获批准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所以程先生和鲁某签订的合法有效。
  法院指出,鲁某所说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关规定中明确“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该合同是买卖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所以合同合法有效。鲁某应按约协助程先生办理过户手续。
责任编辑:柳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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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十多年前卖了的房子(没有过户)还能要回来吗?收藏
情况是这样的:
1998年,我爸爸自购土地、自建住房一幢,当时粗略算了一下,总共花费了大约18万元。
2000年,由于家里欠了银行贷款,家里经营的各种生意也亏本,爸爸在无奈的情况下,打算把房子卖了以求渡过难关。
我的伯父(即我爸爸的亲哥哥)知道我家要卖房子,就和我爸商量,他愿意买。在外人已经出价20万以上的情况下,伯父却不愿意出价。抱着“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心态,爸爸仅以13万元的亏本价格卖给了伯父。大概是因为节省过户费还是其他什么原因,当时也就没有过户。
在卖房子以前爸爸就开始染上了赌瘾,可以说家里的许多变故和他的赌有很大关系。他卖房子的时候,其实妈妈是不怎么同意的,但妈妈小学没毕业,没什么文化,哪里知道什么“夫妻共同财产”,爸爸是一家之主,妈妈只有顺从的份,我和哥哥当时都未成年,更谈不上说话的权力。于是,家里的房子就这样被爸爸以“一纸协议”的形式卖给了伯父。
此后我家一直在外租住房子,卖房子的钱用来投资做生意,也在2002年底亏得差不多了,在经历了这么多变故后,爸爸和妈妈一直都在吵架,2002年两人最终离婚了,我和哥哥两兄弟被判给妈妈,经营的网吧也归妈妈,但妈妈要负责赔还银行贷款,爸爸则从家里拿了几千块钱后,彻底离开了这个家,之后就再未回来,10年了,现在已经可以确定爸爸已经失踪了,只是还未经过法律程序认定失踪的事实。
现在,这套房子估计价值在50万元以上,伯父可能是有打算卖房了,所以要妈妈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因为房产证上登记的是爸爸和妈妈的名字,现在首先要妈妈去***作爸爸失踪的认定,然后再以妈妈的名义把房产过户给伯父。
本来我们认为已经十多年了,卖房子也已经是事实了,毕竟是亲戚,就配合伯父去把过户手续办了完事。但是后来想想,伯父买房子也因为是爸爸的亲哥哥,不肯出价钱,最后以13万元的亲情亏本价买了去,爸爸卖房后也常常懊悔。后来在我们家最困难的时候,伯父也没伸出过一点援手(我们母子三人后来过着最苦的日子,仅靠妈妈摆地摊支撑这个家,在我快要高考的时候,家里的存款不超过500元,并且还欠银行贷款,我不得不放弃上大学的念头)。更过分的是,现在伯父一个人领了我们老家的土地外租钱,却不把我们家应得的部分拿给我们,钱倒不多,但是心里很不是滋味。所以,我们决定和伯父家打这场官司,把失去的房子要回来。
综上所述,现在房产证的名字还是爸爸和妈妈的,但爸爸已失踪。伯父最多只有一张售房协议,协议上的具体内容我们不得而知,妈妈也根本就没见过那张协议,也没在协议上签过字,完全是当时爸爸和伯父两人决定的事。
请问,这种情况下,如果打官司,我们有可能打赢吗?如果房子能要回来,那我们是要把13万元还给伯父?还是要承担其他的一些赔偿金或违约金?我在百度知道上提问并悬赏100分,但一下就被淹没了,没几个人关注到。有兴趣拿分的,可以去这里回答。谢谢各位的帮忙!
又是一个卖房不过户的,还是卖房过户很不正常?
去查一下登记薄上是谁的名字,那这套房子就是谁的.注意不是房产证,是登记薄.
去哪里查啊?现在房产证已经拿给伯父家了,但是没过户
你们当地的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
房产增值了,就算要回来了,也要补偿不少的,不会是以前的价钱了
房子卖了出去,不给过户,这种事想要回来,如果这个房子价钱不值十三万了,你还会要回来吗,而且现在房价和以前房价不一样,如果你想要回来,就以现在的价买回来了。卖出去不房价涨了人回来,不管法律是怎么样,在道德的理念上,那只能没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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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只卖房屋使用权不卖产权?
一房主卖房十年不给过户_新闻中心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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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卖房屋使用权不卖产权?
一房主卖房十年不给过户
  本报4月19日讯 (通讯员郭栋记者赵壁) “我卖的只是房屋的使用权,不是产权!”卖了房子10年拖着不给过户的房主刘某,在法庭上这样狡辩。1999年,刘某将拆迁分得还没有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出售。后因房价上涨要求买主补偿差额未果,便拖着不给办理房产证,一拖就是十年。近日,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判决“赖房主”配合买房人办理房屋过户。
  日,市民赵先生通过青岛市某房产中介,购买刘某位于青岛市抚顺支路的房屋。买卖方和房屋中介三方共同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90000元。因为该处房屋是刘某拆迁补偿所得,当时还没有办下房产证,合同中约定待房产证下发后,由中介协助双方登记更名。合同签订后,赵先生按约定交付了购房款和中介费,刘某将房屋钥匙交付后,赵先生自1999年入住房屋至今。但是之后刘某以种种借口推托,十年了都没有协助赵先生办理房产转让手续,赵先生于是起诉到青岛市四方法院。
  在法庭上原房主刘某称,他当时卖给赵先生的是房屋使用权,不是产权,并一再坚称没有违约。刘某称赵先生购房后便把房子出租了,还有12000元房款未付,一直在找赵先生直到2009年才找到。刘某还称,购房合同约定所有契税、费均由赵先生承担,他反诉请求判令赵先生支付各种费用共计25506元。
  双方购房时的房屋中介称,刘某的房子是拆迁分得,当时没有办下房产证。因为房价涨了,刘某想让赵先生再补偿一些钱,双方一直没达成协议。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2月,原房主刘某向青岛市四方区房产管理处交纳登记费50元。当年3月16日,刘某又向有关部门交纳房屋所有权登记费80元、房屋买卖契税1153.09元和证照费5元,办理了房地产权属登记并领证。法院认为,刘某关于出卖的是房屋使用权的主张与购房合同约定不符,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依法成立,判定刘某限期内协助赵先生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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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Flash10年前买二手房没过户 10年后要转卖成被告-中新网
10年前买二手房没过户 10年后要转卖成被告
  张先生购买一套房改房,已经住了十年多,当时并没有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十年后,他将该二手房转卖给他人,因为无法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被购房人告上法庭。
  2001年,王先生将自己一套位于汾湖镇上的房改房,卖给张先生,并交付张先生居住使用。当时收取张先生房款2万元。因为房改房暂时不能过户,双方一直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2011年,张先生以12万元的价格又将该房屋转售给李某,王先生在房屋买卖合同卖房人处签名。李某付款取得房屋后,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居住,但在办理该房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遭到王先生的拒绝。他认为自己只将房屋卖给了张先生,并没有卖给李某,他没有义务协助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某只能将张先生和王先生共同告上法庭,要求张先生和王先生共同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经法庭多次调解,原告李某与被告张先生、王先生三方达成协议,由被告王先生协助李某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房屋过户所需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均由原告李某负担。
【编辑:陈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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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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