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了职工医保大病报销当地卫生局能给拓销一些钱吗?

大病保险将以医疗费用作标准来源:北京青年报 05:46
供图/CFP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受益。  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  《意见》提出,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大病保险保费实行单独核算  《意见》明确了五方面的工作举措。一是完善筹资机制。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参保群众不额外缴纳费用。  二是提高保障水平。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并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三是加强不同保障制度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明确分工,细化措施,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民政等部门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  四是规范大病保险承办服务。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  五是严格监督管理。强化大病保险运行的监管,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强化诊疗规范,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  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提高  《意见》强调,要加强宣传解读,使群众广泛了解大病保险政策,科学理性对待疾病,增强全社会的保险责任意识,为大病保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自2012年以来,各地相继启动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目前已经覆盖约7亿人口,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支付的基础上提高了10-15个百分点,有效解决了群众因大病致贫、返贫问题。  解读一:大病如何界定?  河北省承德市年仅2岁的宝宝,因患先天性心脏病到北京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11.5万余元。出院结算发现,由于她参加了2015年度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医保基本基金报销了5.25万元,大病保险又报销了1.78万元。  从宝宝的例子可以看到,大病保险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上给予进一步保障。  “国际上有一个通用概念——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就是将一个家庭的总收入减去家庭必需的食品等生活支出作为分母,这个家庭一个年度内累计的医疗支出作为分子,其比值如果大于或等于40%,也就意味着这个家庭发生了灾难性的医疗支出。”国务院医改办专职副主任、国家卫生计生委体改司司长梁万年介绍,原卫生部新农合重大医疗保障是从病种起步的,包括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22种疾病。这次意见明确要求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的界定标准。当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一定额度,就可能导致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这个病就是大病”。  在界定大病保险的标准上,各试点地方有不同的做法,如河南省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只要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规定的门诊慢性病)累计发生的费用超过1.8万元,就可在经过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获得大病保险的“二次报销”;甘肃省规定,只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患者个人支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后,都可以得到大病医保报销。  解读二:看病负担能减轻多少?  “由于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大体能达到50%以上,加上大病保险,未来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费用总体实际报销比例能超过70%。”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认为,大病保险的全面实施能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江西省自2013年在新余等地试点大病保险制度。新农合患者在统筹区域内定点医院就诊,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医药费用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部分,均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以新余市为例,2013年,享受大病保险补偿的城乡居民实际结报率提高了15%。  朱铭来说,意见在确定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时,还提出了两个要求,一是“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二是“鼓励地方探索向困难群体适当倾斜的具体办法,努力提高大病保险制度托底保障的精准性”。这是强化大病保险补偿机制的提质增效,将有限的大病保险基金用在真正迫切需要的人群身上。  解读三:“双保险”还不能报销的部分怎么办?  “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并不能完全确保每一位大病患者都不发生灾难性支出。”国家卫计委有关负责人在对意见进行解读时表示,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明确分工,才能更好地避免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的低保户鄂建英在丈夫车祸去世后又被查出患乳腺恶性肿瘤,治疗费用花了21万元。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为她报销了一多半的花费,而除去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报销,她还得到了5万元的大病关爱金和1.6万元的大病救助金。这些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社会捐助、慈善救助等。  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副会长张振忠认为,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有助于形成保障合力,关键是要尽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切实做好制度之间的“无缝衔接”。综合新华社  链接:国务院“六连发”解决看病难  2月政策:《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目的: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药品集中采购,减轻用药负担。  3月政策:《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目的:解决农村“人才引不来,来了留不住”的困境,农民看病不出乡。  4月政策:《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  目的:重点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并逐步将低收入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  5月政策:《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目的:对医院进行改革,破除以药养医、破解看病扎堆。  6月政策:《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目的:满足多样化看病需求,增加医疗服务供给,缓解挂号难、床位不足、老年康复护理等医疗服务矛盾。  8月政策:《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目的:明确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可能导致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就可认定为大病。避免得大病“一夜回到解放前”。分享至:
->->【热点推荐】简版| | ----3g.ifeng.com18-01-08 23:07大病保险将以医疗费用作标准 支付比例将超50%
[中国基金网3日讯]昨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今年底前,我国将实现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群,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将达到50%以上。
据新京报的报道,为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下简称《意见》),提出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
这是继2012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下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后,国家在重特大疾病保障与救助机制建设上的又一大动作。
2017年建立大病保险制度
《意见》提出的目标是: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
钱从哪里来?《意见》明确,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年度筹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
大病的界定标准是什么?对此,国务院医改办专职副主任、国家卫生计生委体改司司长梁万年表示,原卫生部新农合重大医疗保障是从病种起步的,包括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22种疾病。
北京等16省份已全面推开
他表示,但是这次明确要求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界定标准。当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一定额度,就可能导致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这个病就是大病。今后,我国将推动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平稳过渡。
截至目前,我国31个省份均已开展试点相关工作,其中北京等16个省份全面推开,覆盖约7亿人口,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提高了10-15个百分点。
“应对‘因病致贫’做出更细致界定”
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表示,《意见》重申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大病保险的经办管理服务,其意义在于通过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大力推进公共事务的去行政化,是国家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治理模式改革的一项制度性创新。
对于《意见》中提出的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朱铭来建议做好衔接工作的核心任务是尽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他表示,对于享受医疗救助的人群,其资格认定应不局限于事先的贫困身份确定(看病前),而应根据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对医疗费用发生后的“因病致贫”做出更细致的界定,切实做好制度之间的“无缝衔接”。
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
另据北京青年报的报道,《意见》提出,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大病保险保费实行单独核算
《意见》明确了五方面的工作举措。一是完善筹资机制。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参保群众不额外缴纳费用。
二是提高保障水平。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并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三是加强不同保障制度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明确分工,细化措施,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民政等部门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
四是规范大病保险承办服务。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
五是严格监督管理。强化大病保险运行的监管,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强化诊疗规范,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
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提高
《意见》强调,要加强宣传解读,使群众广泛了解大病保险政策,科学理性对待疾病,增强全社会的保险责任意识,为大病保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自2012年以来,各地相继启动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目前已经覆盖约7亿人口,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支付的基础上提高了10-15个百分点,有效解决了群众因大病致贫、返贫问题。
大病如何界定?
河北省承德市年仅2岁的宝宝,因患先天性心脏病到北京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11.5万余元。出院结算发现,由于她参加了2015年度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医保基本基金报销了5.25万元,大病保险又报销了1.78万元。
从宝宝的例子可以看到,大病保险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上给予进一步保障。
“国际上有一个通用概念——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就是将一个家庭的总收入减去家庭必需的食品等生活支出作为分母,这个家庭一个年度内累计的医疗支出作为分子,其比值如果大于或等于40%,也就意味着这个家庭发生了灾难性的医疗支出。”国务院医改办专职副主任、国家卫生计生委体改司司长梁万年介绍,原卫生部新农合重大医疗保障是从病种起步的,包括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22种疾病。这次意见明确要求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的界定标准。当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一定额度,就可能导致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这个病就是大病”。
在界定大病保险的标准上,各试点地方有不同的做法,如河南省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只要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规定的门诊慢性病)累计发生的费用超过1.8万元,就可在经过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获得大病保险的“二次报销”;甘肃省规定,只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患者个人支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后,都可以得到大病医保报销。
看病负担能减轻多少?
“由于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大体能达到50%以上,加上大病保险,未来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费用总体实际报销比例能超过70%。”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认为,大病保险的全面实施能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江西省自2013年在新余等地试点大病保险制度。新农合患者在统筹区域内定点医院就诊,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医药费用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部分,均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以新余市为例,2013年,享受大病保险补偿的城乡居民实际结报率提高了15%。
朱铭来说,意见在确定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时,还提出了两个要求,一是“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二是“鼓励地方探索向困难群体适当倾斜的具体办法,努力提高大病保险制度托底保障的精准性”。这是强化大病保险补偿机制的提质增效,将有限的大病保险基金用在真正迫切需要的人群身上。
“双保险”还不能报销的部分怎么办?
“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并不能完全确保每一位大病患者都不发生灾难性支出。”国家卫计委有关负责人在对意见进行解读时表示,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明确分工,才能更好地避免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的低保户鄂建英在丈夫车祸去世后又被查出患乳腺恶性肿瘤,治疗费用花了21万元。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为她报销了一多半的花费,而除去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报销,她还得到了5万元的大病关爱金和1.6万元的大病救助金。这些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社会捐助、慈善救助等。
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副会长张振忠认为,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有助于形成保障合力,关键是要尽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切实做好制度之间的“无缝衔接”。
推进大病医保有难点
据京华时报的报道,让医药体系从追逐高利润回到看病救人的本来位置上去,维持大病医保的成本才能全面降低。
尽管过去3年大病医保试点成效显著,新的实施意见也在制度层面创设了全面推行大病医保的新环境,但试点情况也暴露出大病医保存在一些难点问题,这些问题因为受不同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均的现实制约,还有所放大。
一方面,推行大病医保要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必须得到更有效的使用,必须提高统筹度。但现在职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是分散管理,统筹度极低。根据人社部公布的数据,2014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存5537亿元,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期结存212亿元,而且支出增幅大于收入增幅。这一资金分布状态显示,职工能够通过结余较多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获得较可靠的大病医疗保障,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参保者则有提高资金结余水平的巨大压力。
资金问题之外还有参保率问题。特别是新农合,需要尽快提高参保率,让更多的人获得大病医保资格。如何调整不同的医疗保险基金多寡不均、参保率不均的情况,决定着大病医保的最终覆盖面。将分散管理改为较统一管理,避免已经存在的不公平医保待遇扩大化,必须以加快改革户籍制度为前提。户籍制度改革能够推进到什么程度,因为户籍变化进城的新人口能否即时变更医保类别,与过去的参保基金如何衔接和结算等,需要在政策上进一步廓清。
另一方面,按区域划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也存在如何管理的问题。横向比较,发达地区医保能力较强,不发达地区能力较弱。同时,由于发达地区务农人员较少,新农合参保率反而较低,不发达地区较高。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对于最需要大病医保关注的弱势群体,得到救助的渠道不畅通。纵向比较也是如此,越是行政级别下沉,支付大病医保的需求越大,支付能力却越弱。如何统筹管理医保基金,打开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基金互保互动的渠道,涉及对条块纵横的行政管理模式的改进。
还要看到,高额的医疗费用价格体系,不是市场发现的真实价格,而是长期徘徊在半官半商性质之间的医疗和药品体系制定的。从公众的就医常识中就可发现,在医药两个体系,价格都有不少失真虚高成分。提高大病医保水平,不仅需要在筹资端实行较彻底的改革,还应该在支付端推进改革。让医药体系从追逐高利润回到看病救人的本来位置上去,医保控费才能实现,从政府、保险机构到患者维持大病医保的成本才能全面降低。
有选择借鉴国际经验
基于中国的国情,政府全包或交由市场自行决定都不适宜,而社会医保模式虽可借鉴也无法照搬。
大病医保在中国还处在初始阶段,这决定了其所面临问题的复杂性。而从国际视野看,大病医保已推行多年,其运行模式不乏可借鉴之处。目前国际常见的大病医保模式大致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北欧等高福利国家实行的政府全包制度,资金来源主要是高税收。第二种是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由第三方医疗保险机构提供主要医疗保障,资金来源主要由社会筹集,政府不直接参与实施管理。第三种是商业医疗保险主导模式,按市场法则个人自由买卖医疗保险,其资金来源于个人或雇主缴纳的保费。
目前看,第一种模式和第三种模式都已处在发展瓶颈中,大病医保的持续性面临严重挑战。
第一种模式主要在欧洲国家通行,近年来受到欧债危机影响,高税收政策面临巨大的民意压力,造成了政府全包大病医保资金的局部性断源。其中的典型事例是希腊,债务危机迫使希腊按照国际债权人的要求,降低包括大病医保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障水平,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政府危机和社会危机。
第三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由于许多人不愿意或无力购买医疗保险,因此无权享受大病医保待遇,也在弱势群体中引发了一些危机。奥巴马上台以来,即强行推动医改,到目前为止,已有1600万原来在医保体系之外的人被强行纳入医保体系,从而提高了大病医保的覆盖率。这实际上宣告了第三种模式的失败。奥巴马医改自推行以来就面临信奉自由主义者的强大政治和舆论压力,对政府出资的医保资金的审核也成为政治博弈的工具,医保资金的供应仍不稳定。
相对而言,中国的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与第二种模式的相似度最高。以这种模式的代表国家德国为例,医疗保险体系既强调保险的强制性,也强调自由竞争。法定保险覆盖了近90%的德国民众,同时设立了上百家法定疾病基金,民众可以自由评判哪一种基金的服务更好,保障水平更高,以此迫使疾病基金提高筹资和服务能力。但德国模式同样面临支付成本越来越大,法定医保缴费基数越来越高从而增加了企业主负担等问题。
基于中国的国情,政府全包或交由市场自行决定都不适宜,而社会医保模式虽可借鉴也无法照搬。物质基础不同,制度环境不一,决定了在借鉴的同时,中国需要探索出最符合自身实际的大病医保制度。
破解难题亟须做什么
让大病医保托起民生和民心,需要各方力量的共同托举,如此,大病医保才能破解覆盖率和公平难题。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到2017年要建立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从3年前开始试点到当下全面推行,都是在为建立大病医保制度进行实践准备。在与建立大病医保制度相关的户籍、医疗改革等基础性制度变革尚需时间的情况下,目前最该做的是围绕大病医保制度的运行机制,从内部加以改革。
首先,根据实际情况对医保目录进行修订。目前纳入医保目录的主要在基本医保范围,真正会导致因病致贫和返贫的大病,多数不在目录范围之内。而越是对治疗大病有效的药品越不在医保目录当中。在确保基本医疗的同时,让大病医保发挥应有的救济功能,必须对医保目录作出调整。
其次,筹资能力亟待提高。意见规定,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但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只是总体结存较多,具体到不同地区则情况迥异。解决这一问题,损有余而补不足虽然理论上可行,却将面临结存较多地区的阻力,而且可能形成新的不公平。因此,需要做好以中央财政资金协调的必要准备。
第三,建立有效的医保基金管理模式和参保者个人信息系统。分散到县级管理的医保基金,面临着与养老金类似的问题。既难以实现保值增值,也难以跨区域自由流动,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很低。打破块状管理的低效模式,提高统筹管理水平,医保基金才能盘活。同时,还需要建立起能够及时更新的信息系统,才能保证对需要救助者精准施救,避免骗保。
第四,将企业和社会力量引入医保基金体系。近年来企业和社会力量的参与热情很高,在一些疾控领域展开的工作卓有成效。但政府主导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体系与社会力量之间的衔接还较为疏远,甚至不乏质疑社会力量的声音。这种情况显然不利于政府、企业与社会力量的整合。事实证明,企业和社会力量的参与既可以成为政府力量的监管者和矫正者,也有能力成为大病医保的有效补充。这也是德国等国的社会主导模式的成功经验。
总之,让大病医保托起民生和民心,需要各方力量的共同托举。如此,大病医保才能破解覆盖率和公平难题,成为社会健康发育的坚实底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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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今年大病医保支付比例将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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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图/王斌
  新华社发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受益。《意见》提出,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五大举措
  举措1 完善大病医保筹资机制
  《意见》规定,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年度筹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多渠道筹资机制,保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也就是说,参保群众不需额外缴纳费用。
  同时规定,各地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保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学细致做好资金测算,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为了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意见》规定,大病保险原则上实行市(地)级统筹,鼓励省级统筹或全省(区、市)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
  举措2 提高对居民的保障水平
  《意见》指出,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并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切实避免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意见》要求,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举措3 加强不同保障制度衔接
  《意见》规定,要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明确分工,细化措施,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
  同时,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共享。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疗费用和基本医保支付情况,加强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服务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对于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民政等部门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
  举措4 规范大病保险承办服务
  为鼓励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大病保险服务,《意见》明确,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
  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大病保险的经办管理服务,其意义在于通过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大力推进公共事务的去行政化,是国家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治理模式改革的一项制度性创新。
  举措5 加强对大病保险运行的监管
  《意见》指出,加强大病保险运行的监管,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强化诊疗规范,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
  同时强调,要加强宣传解读,使群众广泛了解大病保险政策,科学理性对待疾病,增强全社会的保险责任意识,为大病保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意见》指出,加强大病保险运行的监管,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强化诊疗规范,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
  同时强调,要加强宣传解读,使群众广泛了解大病保险政策,科学理性对待疾病,增强全社会的保险责任意识,为大病保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大疑问
  疑问1 大病保险是什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参保群众不需额外缴纳费用。
  “国际上有一个通用概念――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就是将一个家庭的总收入减去家庭必需的食品等生活支出作为分母,这个家庭一个年度内累计的医疗支出作为分子,其比值如果大于或等于40%,也就意味着这个家庭发生了灾难性的医疗支出。”国务院医改办专职副主任、国家卫生计生委体改司司长梁万年介绍,原卫生部新农合重大医疗保障是从病种起步的,包括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22种疾病。这次《意见》明确要求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的界定标准。当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一定额度,就可能导致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这个病就是大病”。
  在界定大病保险的标准上,全国各试点地方有不同的做法,如河南省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只要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规定的门诊慢性病)累计发生的费用超过1.8万元,就可在经过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获得大病保险的“二次报销”;甘肃省规定,只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患者个人支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后,都可以得到大病医保报销。
  疑问2 大病保险保障什么人?
  此前,我国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已经在多地推开。截至今年4月底,分别有287个地级以上城市开展了城镇居民的大病保险工作、255个地级以上城市新农合开展了大病保险工作,覆盖人口约7亿。
  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意见》规定,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人,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
  疑问3 就医时经济负担能减轻多少?
  《意见》提出,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由于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大体能达到50%以上,加上大病保险,未来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费用总体实际报销比例能超过70%。”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认为,大病保险的全面实施能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朱铭来说,《意见》在确定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时,还提出了两个要求,一是“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二是“鼓励地方探索向困难群体适当倾斜的具体办法,努力提高大病保险制度托底保障的精准性”。这是强化大病保险补偿机制的提质增效,将有限的大病保险基金用在真正迫切需要的人群身上。
  疑问4 不能报销的部分怎么办?
  “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并不能完全确保每一位大病患者都不发生灾难性支出。”国家卫计委有关负责人在对《意见》进行解读时表示,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明确分工,才能更好地避免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的低保户鄂建英在丈夫车祸去世后又被查出患乳腺恶性肿瘤,治疗费用花了21万元。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为她报销了一多半的花费,而除去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报销,她还得到了5万元的大病关爱金和1.6万元的大病救助金。这些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社会捐助、慈善救助等。
  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副会长张振忠认为,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有助于形成保障合力,关键是要尽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切实做好制度之间的“无缝衔接”。
  连线长沙
  特定重大疾病按等级
  实行包干费用全额支付
  在探索大病救助的道路上,长沙市医保局一直走在前列,2011年10月,长沙市下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治保障水平的通知》,对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按等级实行包干费用全额支付,对尿毒症、重症精神病等重特大疾病报销比例要求在70%以上。
  “还好长沙出台了这样惠及百姓的医保政策,否则像我们这样的家庭根本承担不了。”说起儿子的病,岳麓区莲花镇桐木村村民杨金花认为大病救助政策是“及时雨”。2013年,杨金花5岁的儿子被查出患上了白血病,对于农村家庭来说,这样的巨额医疗费无疑难以承受。“儿子住进省人民医院后我们才知道,长沙有大病救助政策,包干费用分三次共计支付了14万元。此后的普通住院费用除起付线和非医保用药外,也可以报销50%。”杨金花说,经过两年多的治疗,目前儿子的病情大大好转。
  另据长沙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湖南已经收到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湖南省实行省市同步,一旦省里出台具体实施细节,长沙市将立即按照细则实行。
  长沙县:
  医疗费10万至20万的部分可报销60%
  记者昨日从长沙县医保中心获悉,自2013年以来,长沙县就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等6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启动了大病保险的试点工作,有效缓解了群众因大病致贫和返贫的问题。
  长沙县规定,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时,由大病保险对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长沙县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将医疗费用超过10万元、不足20万元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该部分医疗费用按照60%的比例进行报销。
  例如,某参保人员患大病花费15万元,10万元以内部分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报销;超过部分的5万元,纳入大病保险,按照60%报销,即可报销5万元×60%=3万元。报销比例大大提高,大大降低了老百姓的医疗负担。
  背景资料
  大病保险已覆盖约7亿人口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参保群众不需额外缴纳费用。
  自2012年以来,各地相继启动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目前已经覆盖约7亿人口,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支付的基础上提高了10-15个百分点,有效解决了群众因大病致贫、返贫问题。
  微评快读
  @柏妍:大病医保全覆盖是对整个社会负责,人人一份大病险,自己不再成父母的负担,不再成为子女的累赘。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大病险不能少。
  @o_O开飞机的舒克O_o:问题解决是需要一步一步地来的,虽然大病医保还存在一些问题,但还是选择支持!相信才能更好地配合,才能让事情向好的方向发展解决!
  @芝兰-宁远真心:全面高效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希望一切都能够越来越好!
(责编:曾璐、陈沁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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