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了很多年脑垂体瘤今年又买了商业消费型重大疾病保险险,保险人员说二年后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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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重大疾病保险及投保误区
作者:吴晓鑫 谭然
  一份额度合适的商业,是个人和家庭抵御重疾所导致的财务风险的重要手段。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的日趋严重、社会竞争的不断加剧,普通人罹患已出现低龄化趋势。某公司的数据显示,76%的重大疾病发生在30~49岁之间,11.6%的重疾理赔案例甚至不足30岁。这一阶段的中年人普遍处于事业的成长期和和收入的期。一旦确诊重大疾病,家庭经济将遭受重创。而重大疾病的发生概率已经进入低龄化,乳腺癌、肺癌、结肠癌、甲状腺癌等发病低龄化趋势明显。投保一份额度合适的商业重疾险,是个人和家庭抵御重疾所导致的财务风险的重要手段。
  重要险种
  重大疾病保险属于商业的一种。重大疾病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为病情严重、花费巨大的疾病治疗提供经济支持。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很多原来的不治之症已经找到了治疗的方法,但昂贵的治疗费用却让人望而却步,重大疾病保险能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金,解决其面临的经济困境。
  现代意义上的重大疾病保险诞生于1983年的,随后其他各国纷纷仿效。1985年和1987年,和分别推出各自的重大疾病保险,其后逐步进入、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在30年的发展过程中,重大疾病保险在国际上不断创新,成为各国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英国是世界上的福利国家之一,其医疗保障体系是由英国国民卫生服务体系(简称NHS)、社会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三部分共同构建。其中NHS是主体保障,覆盖全体国民,商业健康保险和医疗救助只是补充。英国NHS体系覆盖99%的国民,商业健康保险组织只能小范围地进入基本市场。英国的商业健康保险是针对消费者个性化的保险需要,为高收入人群所提供的丰富的健康保险服务,其中重大疾病险是最重要的险种。
  美国医疗保险分为私人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两部分。参加私人医疗保险的群体一般自行购买包括重大疾病保险在内的。低收入群体和60岁以上的老人则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其社会医疗保险也包含重大疾病保险,当参保者罹患规定的重大疾病时,政府将为其支付大部分的医疗费用。
  1995年,重大疾病保险被引入中国市场,最初只是作为的附加险,对投保人所患7种重大疾病(恶性肿瘤、心肌梗死、脑中风、冠状动脉搭桥术、尿毒症、瘫痪和重大器官移植术)给予保障。1996年,我国推出了保障重大疾病终身的主险产品。如今,重疾险产品已成为我国人身保险市场重要的保障型产品。
  走出误区
  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是由基本医保和商业健康保险组成。那么,我国的参保人员在医疗方面已经拥有了保障,还有必要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吗?
  事实上,如果发生重大疾病的话,除了直接的医疗费用外,还会产生以下三方面的费用:一是后续治疗费;二是不能工作失去收入来源的费用;三是发生重疾后的营养费、护理费等。而社保以及单位的福利保障能覆盖的仅仅是医疗费用,并且还只是一部分的医疗费用。我国基本医保的设计原理是低水平、广覆盖,注重的是医疗费用的报销。首先,医保是报销型保险,先花后报,若遭遇高额医疗费用,只能先自己想办法筹措;其次,医保报销有很多限制,如起付线以下不报,封顶线以上不报,不符合医保目录的部分不报,符合医保目录部分按比例报销,责任事故不报;最后,很多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都不在医保报销范围之内。而商业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特点是保额由自己选择,投保人一旦被确认为患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就将保额一次性全额给付,不让投保人陷入无钱看病的窘境。重大疾病保险还可以帮助投保人解决重大疾病期间大量自费药和治疗重大疾病后几年的康复费用,补充投保人在患病期间影响到的收入。因此,商业重大疾病保险的作用并不多余,是社保的有效补充。
  很多投保人望文生义,认为买了重大疾病险,所有大病都可以保。事实上,保险业对“重大疾病”有明确的界定。在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根据成年人重疾险的特点,对重疾险产品中最常见的25种疾病的定义进行了统一和规范,明确要求保险行业使用统一的重疾定义。其中包括最常见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等。各家公司会自行添加一些病种,一般在30种以上。
  还有一些投保人因疾病险的“兆头不好”而不愿意购买疾病险,这也是投保的误区。和保险公司其他险种相比,、寿险、疾病险等保障型保险应是投保人首先要考虑的投保险种。因为一旦发生类似风险,将会给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冲击。在保障齐全的情况下再考虑万能险、分红险等型险种。保障型保险的作用是“雪中送炭”,而理财型的保险则属于“锦上添花”。
  先保孩子后保大人也是误区之一。买保险要分清主次,排在第一位的应是家庭的经济支柱。一旦收入最高的人发生重大疾病而无法工作,家庭生活将会遭受很大的经济损失,这时重疾险就能发挥其“雪中送炭”的作用了。因此首先应是保证家庭中的成年人健康得到保障,再考虑给孩子买保险。
  投保要点
  越早投保越好。支出与投保年龄是成正比的,保障责任相同的情况下,年龄越大,保费越高,所以应该尽早购买保险。一般来说,20~35周岁是购买重疾险的最佳时期,保险公司通常不接受60岁以上的投保人。现在虽然也推出了一些专门针对老年人的产品,但从保费方面计算,老年投保人的保费较高,因此越早投保越合算。
  保额的确定。消费者可以根据年收入水平,以及被保险人对家庭总收入的贡献度来确定重疾保额。比如,年收入12万元以下的人群,建议选择重疾险保额10万~20万元。年收入在12万~30万元左右的人群,建议重疾险的保额至少要达到30万元。而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上的被保险人,特别是被保险人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建议保额选择在50万元,以保证家人生活品质不会因被保险人的疾病而严重下降。
  最好选择长期缴费。对于重疾类产品,交费时间越长越好。道理很简单,人随着年龄的增长患病几率会大大增加,如果不幸生病,且在交费期内,可以免交以后各期保费。所以,重大疾病保险选最长的期限最合适。
  定期VS终身
  我国的重疾险分为定期重疾险和终身重疾险两种。定期重疾险有一定的保障期限,一般到60周岁、70周岁或者80周岁时保障就会终止,但投保人如果在保险有效期内未发生任何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会以一定保费的形式或既定金额返还保险金。终身重疾险保障期限为终身,保险有效期直到身故为止,不受年龄限制。一旦罹患重病,就可以获得保险金赔付的支持;若一直非常健康没有罹患重病,那么等到身故后家属可以获得一笔身故保险金。
  在相同的保障额度下,定期重疾险保费一般为终身重疾险保费的30%左右。同时,年龄越高,罹患重大疾病的几率也越高。因此在重疾险的选择上,初入职场的年轻人如果收入较低,可以选择定期重疾险;如果保费预算较充裕,或者被保险人年龄已经超过30岁甚至35岁,那么建议选择可保障至终身的重疾险产品。
  纯保障型VS分红型
  现在国内不少重疾险是与分红险相结合的。分红型带有理财的功能,保费高于纯保障型产品。投保应当尽可能选择消费型或是不分红的产品,以达到花最少的钱,获得最高保障的目的。
  一次赔付VS多次赔付
  一般的重疾险都是只赔付一次的,投保人一旦罹患重疾,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之后,保险合同随即终止。由于其有了病史,无法再次投保重疾险,而一旦再次罹患重疾,就会陷入没有保障的境地,给本已受损的经济状况再次造成沉重打击。多次给付重疾险正是针对这种情况而设计的,可以给付两次甚至更多次。目前常见的多次给付重疾险产品形式是将重疾险能保障的所有重疾种类分成几组,限制条件是同一组别的重大疾病只能赔付一次,所患的重大疾病要在不同的组别里才能获得赔付。另外两次确诊重疾间隔需达到一定的时限,如有的产品规定是1年。多次赔付的重疾险增加了保障范围,赔付成本高,也要高10%左右。经济条件好、预算充裕的消费者也可根据家族病史综合考虑选择多次赔付的重疾险,获得更全面的保障。
  综合重疾险VS防癌险
  目前,我国市场上能“保”的保险产品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包含癌症在内的普通重疾险,另一种是专门针对癌症的“防癌险”。防癌险是否值得“额外配置”?癌症治疗周期长、治疗费用高,普通重疾险大多只赔付一次,有些即使可赔付两次甚至四次,也要求每次是不同病种,对于罹患癌症的投保人起不到很好的保障作用。而且,普通重疾险针对癌症的保障主要是恶性肿瘤,原位癌之类的轻度癌不在保障范围内。而防癌险在提供各类恶性肿瘤保障的基础上,不少产品可提供对原位癌的保障,这就弥补了重疾险在此方面的不足。由此,建议消费者在投保重疾险的基础上,考虑选择保费低廉保障高,并可附加特定防癌险作为补充,如可投保30万元重疾险和20万元防癌险及5万元轻症险,这样保障面广,额度充足,能在控制费用支出的同时获得最大补偿。
  国际经验借鉴
  目前我国市场上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仍存在相似度较高、市场不够细分等问题。英国的重大疾病保险发展较早,产品创新更加灵活,我们可以借鉴其中的一些经验,为消费者提供更为丰富的选择。
  英国重大疾病保险分为两种产品:一种是只保障6~10种基本疾病的保险;另一种是包括30种或更多种疾病的综合保险,投保人可自由选择。这两种产品一般都提供残疾保障和收入损失保障,能够给患病的被保险人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英国重大疾病保险的一大特点是能够用来抵押贷款,当被保险人患病时,可以将自己所拥有的重大疾病保险拿去银行做抵押,从而避免了在患病治疗期间或收入损失期间还要承担的还款压力。目前英国60%以上的重疾保单与贷款相关,超过20%的英国工薪人群拥有重疾保单。另一个特点是回购式选择。回购式选择是为了弥补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的缺陷而产生的。在提前给付型产品中,被保险人若身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其死亡保障保额相应减少。一般情况下,由于被保险人在患重大疾病后其死亡风险增加,保险公司不会再向被保险人提供死亡保障保险,从而导致了被保险人死亡保障不足。回购式选择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身患保险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死亡保障保额相应减少;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某段时间后仍然存活,则可以按照一个固定费率买回原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如25%,死亡保障保额增加;如果被保险人再经过一段时间继续生存,那么还可以按固定费率再买回原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如25%,死亡保障再次增加;这样经过2~5次回购,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障保额就会恢复到原来购买保险之初的水平。
  英国近些年还推出了阶梯式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即保险公司将疾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若干档次,根据不同档次规定不同的保险给付金额,如心脏瓣膜置换50%,瓣膜切开术10%,瓣膜修补术5%等,剩余的保险金额则用于保障被保险人的其他重大疾病。不过,全部给付金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这种给付方式使被保险人除了在一些小手术时能获得充分的保障,在随后可能发生的重大疾病时,也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障。
  作者单位: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责任编辑:HN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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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垂体瘤的费用
状态:就诊前
希望提供的帮助:
在武漢協和醫院治疗垂体瘤总共需要多少费用
所就诊医院科室:
恩施州中心医院
恩施州中心医院 产科
用药情况:
药物名称:戊酸雌二醇片
服用说明:一天一片
吃了十一天
检查资料:
可以先口服药物(溴隐停)治疗,若药物治疗效果不佳可以考虑手术治疗。
经鼻手术费用在3万元左右。
状态:就诊前
状态:就诊前
垂体瘤术后垂体功能能不能恢复
术后垂体功能的恢复取决于肿瘤与正常垂体的关系、手术切除范围以及个体差异等多个因素。
状态:就诊前
怎么样可以检测出来,您说的我没弄明白,就是能不能生育吧
主要是术后病人的月经和性激素是否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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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名称:GH垂体腺瘤&&
希望得到的帮助:怀疑GH垂体腺瘤,不知道算不算混合型的?手术治疗为首选,术前有需要用奥曲肽么?这种...
病情描述:2014年或者更久出现轻微泌乳,2016年开始出现视力下降,4月出现头痛。做副鼻窦的MRI看到垂体占位20mm*19mm,鞍区扩大,查激素全套大部分都是正常的,除了泌乳素56,胰岛素生长因子593,OGTT测得...
疾病名称:脑垂体腺瘤,双侧筛窦炎&&
希望得到的帮助:我想咨询,我现在的病情是做手术治疗好,还是保守治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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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得到的帮助:请医生给我一些治疗建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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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得到的帮助:拜托医生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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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得到的帮助:未婚,伽马刀和经鼻蝶哪个对生育影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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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类型:
投诉说明:(200个汉字以内)
杨林大夫的信息
擅长垂体腺瘤经鼻蝶、经颅手术,擅长颅咽管瘤、脑膜瘤、脑胶质瘤、听神经瘤、脊髓椎管内肿瘤等肿瘤性疾病的...
杨林,男,医学博士,主任医师,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医学博士后。从事神经外科临床工作20年,发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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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立医院买了重大疾病险得肿瘤理赔遭拒_新闻_电子报_惠州_惠州日报_东江时报_惠州报业传媒集团
买了重大疾病险得肿瘤理赔遭拒
患者是否开颅成争议焦点 法院判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8万元
重大疾病定义调整
为什么没有人告诉我呢?
《东江时报》采集
■《东江时报》记者蔡伟健 通讯员潘子璐 陈曙涛
经过长时间诉讼,市民苏女士日前终于拿到了8万元的赔付金。原来,苏女士于2003年向某保险公司惠州分公司购买了一份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2009年,苏女士不幸患上垂体微腺瘤,本以为可获得80%的赔付,却遭保险公司拒绝。2010年,苏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事件 购买保险后患病理赔遭拒
2009年对苏女士来说是一个梦魇年。苏女士说,当年丈夫生意不顺欠下大量外债,父亲又患上心脏病因而去世,而自己也患上了垂体微腺瘤。惟一令她欣慰的是她2003年就跟某保险公司惠州分公司购买了一份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每年交保费3720元,按合同规定她能获得80%保险金额。
据介绍,该份保险规定,“一类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初次患的下列疾病:良性脑肿瘤由神经内科或神经外科专科医生确诊为脑内非恶性的肿瘤,且必经接受开颅手术切除。但脑囊肿、肉芽肿、血肿、脑动静肿瘤除外。自购买该份保险后,苏女士每年按时交纳保费,最后一年保费是于日从银行划扣的。
2009年,苏女士到市中心人民医院检查被确诊患垂体微腺瘤,医生建议到广州大医院做手术。当年7月,苏女士做手术成功后,于次月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多次协商无果,她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争议 保险公司以未开颅为由拒赔
苏女士认为,她的病符合该份保险条款约定的“一类重大疾病”第十七项良性脑肿瘤的一种,保险公司应依约按保险金额的80%给付给原告(即8万元)。对此,保险公司回应称,苏女士的条件不符合理赔条件 “由神经内科或神经外科专科医师确诊为脑内非恶性的肿瘤,且必须接受开颅手术切除”,苏女士仅进行了伽马刀放疗,并没有接受开颅手术治疗。
此外,保险公司还提出,2007年3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了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已经明确“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对于保险公司的说法,苏女士认为,2003年她购买该份保险的时候,当时的业务员并没有向其详细说明该份保险的相关条款。同时,2007年重新定义 “一类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也没有告知并与其签订新的保险合同。苏女士认为,保险公司的说法不合理。
另外,对于手术是否应该开颅,苏女士认为,这种疾病的治疗手段比较成熟,放疗相较于开颅手术,是一种比较稳妥的治疗手段,而保险公司规定的条款不合理。
判决 理赔条款不合理投保人胜诉
经过审理,法官认为,双方在2003年订立的保险合同未明确将垂体微腺瘤排除在良性脑肿瘤之外,而规定患良性脑肿瘤必须接受开颅手术治疗才能列入重大疾病范畴。在双方签约之时,这一约定应当有其合理的医疗核技术和医疗知识背景。至2009年,原告患垂体微腺瘤,医院建议进行伽玛刀治疗,这并不意味着原告所患的并非重大疾病,在某种程度上是医学技术的进步降低了治愈这类疾病的风险,在放射治疗即能达到理想治疗效果的情况下,原告没有冒生命危险的必要接受开颅手术。
另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日发布的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把脑垂体瘤排除在重大疾病外。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在原、被告签约四年之后,被告以其行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来约束原、被告双方此前签订的保险合同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向苏女士支付保险金8万元。
市民购买保险需详细阅读条款
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小兵认为,订立合同在先,修改“一类重大疾病”范围在后,按照《合同法》规定,应按2003年签订的合同条款为理赔条件。周小兵认为,保险公司在涉及险种并更时应该尽到告知投保人的义务,“范围变更了,投保人或许就不买了。”周小兵说。
随着经济发展,市民生活质量越来越高,市民对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但是市民应该如何避免发生跟苏女士一样的窘况呢?周小兵认为,大多数市民在购买保险时都存在疏忽,众多的保险条款令投保人眼花缭乱,甚至购买了还不清楚购买的什么保险。周小兵建议,市民在购买保险时应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并咨询相关的专业人员。如案例中的苏女士一样购买的重大疾病险,购买之前建议咨询一下医务人员。 蔡伟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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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条评论(共1个回答)
aikang10585
建议:脑垂体瘤可以看内分泌科,也可以看神经外科。如果脑垂体瘤很大,需要做手术,就要看神经外科,然后行手术把垂体瘤切除了。
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
1、心脏病(心肌梗塞)
2、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3、脑中风后遗症
4、慢性甚衰竭(尿毒症)
一楼的“金融理财规划”朋友是友情提醒楼主,是好意。支持一下。
二楼的“祝i于人”朋友,你不了解保险,不要误导了楼主。
按保险法以及各个保险公司的条款规定
意见建议:您好,脑垂体瘤一般都是良性的,恶性的很少,单纯的良性垂体瘤经过手术切除后,有一定的复发几率,建议您定期复查MRI,发现复发的苗头立即治疗,可以再去开刀
我认为你可以到肿瘤科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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