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依法招标后签订合同后,政府未经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合同权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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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不签订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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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招标单位能否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给第三方
&&&&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招标单位能否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给第三方,由第三方来和施工方重新签合同?&
&&&&唐广庆:
&&&&虽然在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中未涉及发包人的转让问题,但是也未表明不允许转让给第三方。而《合同法》第五章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经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即可以生效。也就是说转让给第三人,则成为合法的继承人。原合同也是不能有任何改变的,即原合同继续有效,不能再由第三人和原施工方重新签订合同。
&&&&合同主体的变更是否涉及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变更?
&&&&唐广庆:
&&&&合同主体的变更,不是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变更,而是对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变更。依据《合同法》,转让当事人一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只要办理合法手续,是允许的。
&&&&源自:《招标采购管理》欢迎光临曾繁科律师的网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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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适用这一规定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判断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未招标的,施工合同是否一律无效?
日,A公司向某市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等四家单位发出了国际服饰港一期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议标后,A公司并未当场定标。嗣后也未在四单位中确定中标者。同年2月9日,A公司向投标人范围之外的B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暂定为3000万元。2月27日,A公司向B公司预付了300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向B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B公司未予理涉。日,A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判令B公司返还预付的工程款300万元。
3 争议焦点
本案所涉工程是否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的招投标调整范围。如不属于此范围,在A公司采用招标投标程序后,本案合同的效力认定是否仍应当适用招投标的法律规定。
对此,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案所涉工程属于应当招标的“公用事业项目”。作为招标人的A公司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B公司为中标人,该行为违反招投标的法律规定,中标应属无效,合同也应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讼争工程是否属于国家强制规定的招投标调整范围只能以招投标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本案所涉工程建设项目不属于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A公司采取自主招标或不经招投标而直接确定工程施工单位的行为虽然应当受到行政规章的约束,但不因此导致合同无效。
4 倾向意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这种观点实际上揭示出适用《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正确路径,即:应当紧紧围绕《招标投标法》来认定合同的效力。
我国关于建设工程强制招投标的规定较为复杂。《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以下三类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一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二是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准行政法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具体规定了哪些项目属于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如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是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房;其他公用事业项目。建设部于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施工新单项合同结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进行招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日《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要求:凡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施工、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必须依法招标。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本地区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规模标准,不得缩小国家确定的必须招标范围,同时要防止规模标准过低影响招标活动效率和效益。除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再行制定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根据日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国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日,地方规章《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此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如,施工单位合同结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构成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在这一有关工程招投标的法律体系中,直接影响施工合同的因素是“工程范围”,认定合同效力主要把握的应当是“项目用途”和“资金来源”。对于个体私营、“三资企业”投资的不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虽然工程规模较大,但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就本案而言,A公司投资建设的国际服饰港一期工程虽然具有高达约3000万元的工程规模,但该工程并非属于“公用事业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其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虽然冠以招投标的名义,且违反了招标投标的程序性要求,但施工合同并不违反《合同法》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应当认定其合法有效。而且,这样的认定才符合诚实信用这一民法基本原则。
此外还应当注意,《招标投标法》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如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由于中标通知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中标无效必然会导致施工合同无效。但认定合同无效的前提仍然在于,该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资料来源于网络
地区:广西 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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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关注律师签订政府合同须经合法性审查
政府部门对外签订合同,不能随意“任性”了。近日,《惠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实施,对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政府合同的磋商、草拟、审查、签订、履行及争议解决等活动中的行为给予规范。
其中明确提出,未经合法性审查,政府部门不得签订政府合同。未经合法性审查擅自对外签订合同还被列入10种被责任追究的行为之一,将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应调查对方信用及知识产权等状况
根据规定,所谓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署的合同、协议、承诺书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这意味着,今后政府部门不能随便对外签订具有合同协议性质的意向书、备忘录了。
那么,签订政府合同要讲究什么原则?《规定》强调,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遵循合法、审慎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性资金的安全,促进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政府合同管理应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和事后法律监督、补救为辅的原则。
为规避风险,《规定》指出,起草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评估。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政府合同风险评估,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论证。
同时,起草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相对方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等方面进行调查,收集有关材料。调查也可以依法委托其他部门或者中介机构承担,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合法性审查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为防止合同存漏洞被钻空子,在合法性审查方面,《规定》指出,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府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签订政府合同。
那么,合法性审查要审查哪些方面的内容?根据要求,主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是否有违法《合同法》相关规定等。市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还应当对合同条款是否完整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对合同内容的合理性提出意见,但不对政府合同涉及的技术、金额等问题进行审查。
不同类型的合同交由谁来审查呢?其中明确,重大政府合同,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一般政府合同由该部门的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同时,承办单位应当邀请市政府法制机构协助重大政府合同的谈判、拟定、签订、履行及修改,市政府法制机构可派遣工作人员或法律顾问协助。
审查合同需要人力财力,对于经费的解决,《规定》明确,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所需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发生纠纷时应当首先选择协商调解
合同签订后怎么执行?《规定》指出,政府合同签订后,承办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全面履行合同,督促合同相对方全面履行合同,并将签订后的合同复印件送市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备案。同时,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的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解决合同履行、变更、违约、争议中的有关问题,并将合同年度履行情况向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报告。
另外,该规定还要求,对于政府合同在签订、履行过程中取得的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以及合同相对方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材料,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编号、登记、归档。一般政府合同档案应当自合同履行期满后保管l0年以上,重大政府合同档案应当自签订之日起永久保管。
那么遇到纠纷要如何处理呢?按照规定,政府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依据合同约定提请仲裁或者诉讼解决;若合同对争议解决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优先选择惠州仲裁委仲裁。
《规定》还强调,在政府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放弃属于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一方在合同中享有的权益。
南方日报记者 周欢
哪些属于重大政府合同?
1.市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政府合同;
2.市政府所属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标的额超过5000万元的政府合同;
3.市政府所属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所涉事项列入国家、省、市政府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的政府合同;
4.市政府所属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其他社会影响较大、关系重大公共利益,且市政府认为需要审查的政府合同。
哪10种行为将被追责?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签订合同的;
2.未经合法性审查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3.无正当理由未采纳市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审查意见的;
4.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利益的;
5.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6.在应诉过程中,因逾期举证、应诉期限过期等应诉不当而导致败诉的;
7.在纠纷处理中,擅自放弃属于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合同中享有的合法权益;
8.擅自泄露内部审查意见及批准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9.未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资料、档案材料造成丢失的;
10.非法干预或影响市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出具审查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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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在合同期内无法供货,中止合同后是否可以选择第二中标供应商供货
来源: 时间:
篇一:供应商战略合作协议 战略合作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鉴于甲方准备向第三方
(以下简称:第三方)项目投标,乙方是具有长期从事 设备制造供应的企业,为了确保中标后能顺利完成供货,现经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设备在质量、价格、交货期、服务、安全等方面满足第三方 需要达成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 合作内容 甲方将于 年
日向第三方 项目投标,中标后以甲方名义与招标单位签订供货合同,乙方按照招投标文件、供货合同以及甲方的要求向第三方供货。 二、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起至【】止,共计【】。本合作期间内以及合作期限届满后两年内,乙方不得另行与第三方达成新的供货协议或直接与第三方形成事实上的关系,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因此获得的全部收益应当归甲方所有,且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
供货 在甲方向第三方项目投标前,乙方已完全知悉第三方项目的招标要求及甲方的投标内容,完全同意甲方的投标内容,并同意按照中标后甲方与第三方达成的《供货合同》来执行每次具体设备的供应活动。 供应合同的具体内容应包括订单号、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订货数量、单价、总价、交货期、交货地点、运输方式、技术标准、质量要求、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其他要求等。 甲方在签订《供应合同》后应在24小时内将该合同的内容通过传真件或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告知乙方。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指定乙方为唯一供应商。 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质量达标的合格设备,乙方必须出具设备质量检验报告(如有)。 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供货,延误后果由乙方承担。 4. 甲方有权对正在供货的供应商进行考核,乙方应配合甲方考核,若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供应商资格。 五、 乙方权利和义务 1. 质量保证1) 乙方应当保证供应设备的质量。乙方提供设备的同时,还应该向甲方提供材料的技X数据p成品测试报告p企业标准p国标,国内(国际)通过的安全认证及其它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有)。 2) 乙方应按照招投标文件及《供货合同》共同确认的品质要求交货。 3)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及第三方需求,提供符合合同约定品牌、等级、规格的设备,乙方不得以其它品牌、等级、规格的设备冒充甲方及第三方所确定的设备。 2. 价格保证 若甲方与第三方签订《供货合同》确定了供货价格的,乙方按照该合同约定的价格执行。 若甲方与第三方签订《供货合同》未确定供货价格的,乙方保证按照设备的市场最低价向第三方供货。乙方决定供应报价后应根据甲方指定的格式、内容,迅速将价格明细提交给甲方。乙方保证在价格调整前【】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将最新价格提供给甲方。最终供应单价根据甲方与第三方的协议制定。 3. 供应速度 乙方应按照甲方与第三方确认的交货日期和数量如期交货,若因乙方责任导致交货期延迟,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对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等)。如果商品未能在订单规定的时间内发货,甲方将保留权利,可不受任何限制地自行决定取消订单或拒收任何在订单规定的时间之后交送的货物或要求乙方支付以该订单项下应交付的货物的全部价格的___%计算的违约金。 4、货运条款 所有货物的交付地点均为第三方指定的交货地点。货物的运费由乙方负责承担。 5、本协议履行期间,因乙方供应设备造成人身伤亡事故、违约退货、逾期交付等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乙方指定收款账户 开户行: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乙方应证实以上所列的所有乙方的信息均属实。如乙方的相关信息有任何变化,应立即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负责赔偿因任何该信息的变化而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七、结算方式 1、甲乙双方同意以如下的方式对合作期间的应付货款进行结算: 【】。同时,若乙方提供产品质量、型号以及提供产品的时间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在结算款项中直接扣除相应的款项。 2、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在结算时提供发票。如果乙方未能在上述规定时间按要求提供发票给甲方,由此而造成的付款延迟的后果由乙方全部负责。 3、乙方同意按照甲方财务管理的要求附有效发票、提供收货单据原件及甲方财务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原始凭证办理结算。在收货单据原件及其他原始凭证遗失的情况下,甲方将有权暂时停止支付订单及收货单据原件项下的应付款项,直到双方重新书面确认该订单和收货单据原件。不符合税务局规定的要求的发票或收货单据将被退还给乙方,乙方将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4、甲方保证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按时给乙方付款,但因乙方原因没有履行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导致甲方不能按要求履行付款约定的,不属于甲方违约,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关于订单 1、甲方或第三方可以选择以【传真方式或书面订单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乙方发送订单。 2、乙方在收到订单并书面确认后,在有效期内方可根据甲方及第三方计划发货。 3、若甲方或第三方需取消订单的全部或部分时应以书面、电子或电话形式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 九、保密条款 乙方同意保密并不使用或泄漏甲方的任何保密信息给第三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应当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十、转让条款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本协议的任何部分或任何订单的任何部分。 十一、争议的解决篇二:供应商供货协议书1
供应商供货协议书 档案号: 协议人:
(甲方) 协议人: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共同发展,追求双赢”的原则,在平等、互利、互惠、通力合作的基础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 议,以资共同信守,双方签订的其他协议必须服从于本协议。具体约定条款如下: 第一:双方基本信息 1.甲方信息: a.全称及法定代表人: b.甲方地址:
纳税人识别号: c.开户行名称:帐号: d.联系电话:办公室
邮编: 2.乙方信息: a.供应商全称: b.供应商性质: A.制造商B.代理商C.经销商 c.供应商地址: 纳税人识别号: d.法定代表人:电话
传真: 第二:合作资格及有效证件 供应商必须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商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 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商品条码 系统成员证书、商标注册证及特种商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件,方可洽谈相关业务。 供应商签定协议时必须提供《商品报价表》和相关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副本、 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商标注册证、委托授权代理书或授权销售证明、 商品质量合格证明及本市质检报告、食品化妆品要有卫生检验合格证(进口化妆品要有国家主管机构 的检验标志)、进口商品要有海关出具的进口报关单复印件和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及标 志、商品应加贴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志和中文标识;协议签定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 特别提示:以上证明文件不得伪造,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供应商自负; 第三:供货品牌 1.乙方供货商品以下表所列品牌系列为限,乙方不得擅自变更供货品牌和单品数量,乙方如需新增 品牌系列,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场,否则视为违约,并视情况决定按有 关规定支付违约金,或终止本协议。 3. 乙方所提供专用的陈列设施和相应的区域装潢,装潢及经营水电费由乙方承担。专用的陈列设施和 相应的区域装潢连续使用两年的产权均属甲方所有,另有约定除外。如终止协议或乙方撤离等, 乙方应在合同终止日的当天将区域内应该拆的设施、设备撤出场地,并负责将场地恢复到进驻之 日的初始状态。逾期,甲方有权将乙方财产封存后搬离,并将乙方的设施及装修拆除,所需一切 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而造成乙方的商品或经营设施的遗失或损坏的,甲方不负任何责任。甲方 将乙方财产封存后满一个月乙方仍未处理的,视乙方自愿放弃权益,封存物品由甲方全权处置。 第四:商品要求所供商品指该商品本身,含商品的包装、说明书、警示说明、保证书、合格证书等其它有关资 料与相关零部件及商品所须知的正常服务,对此供货商应保证: 1.向订货方提交的商品完全符合本协议,以及订货方提交的订货单要求;商品及其销售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符合国家、地区、行业标准及双方确认的其他标准或样品没有侵犯任何他人的商标权、商 号、专利权、著作权等权利。 2.所有商品印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条形码及中文标识,供货方将商品发送到订货方指定地点前,商品 外包装上已印好或贴上符合国家规定的可用条形码及中文标识。若未完成上述工作的则供货商应购 买特制条形码,并连同中文标识由供货商贴在商品包装上。 3. 商品应清洁、整齐、包装完好、适宜销售,送货时不得有任何包装破损或潮湿、变色;凡有保质 期的商品按下列保质期要求进行供货审核,并提供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准颁发的证照及每批次商 品质量或卫生检测结果报告单(生鲜类特定商品除外),并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手续。 ? 国产商品:进口商品 ? 保质期限 允许期(距生产日) 保质期限 允许期(距生产日) ? 1个月 5天
(含)以下
1个月(含)以下 ? 6个月 2个月(含)以下
3个月(含)以下 ? 1年以上
4个月(含)以下
1年以上5个月(含)以下 4. 严格执行国家税收、计量、商标、合同、质量、卫生等法规。 如乙方有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协议或单方面终止协议,乙方应按违反 协议所供货价款5%缴纳违约金。违约金应在违反协议后10日内交付给甲方,甲方也可从应付货 款自动冲减。由此引发的其他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全权自行承担。 第五:商品价格 1. 乙方向甲方所提供商品报价应承诺为统一区域市场最优惠价格, 如发现供给第三方的供货价格低于 其供给甲方的价格(促销除外),视作违约,应将所有供货差价补偿给甲方,并每次处罚金1000元。 2. 商品价格是已经甲方同意的供应商报价单和电脑入库单所记载的价格为准。该价格包含所有增值税、 关税等各种应由乙方缴纳的税金、保装费、运费等一切费用,但不包括双方约定的乙方给予甲方的 各项销售优惠和货损补贴及赞助等。 3. 供应商应保证其商品在一段时间内价格的稳定性,如有变动,应提前7天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价格变 更通知单,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生效, 对在商品价格上涨前已发出的订货单仍以原价格为准。乙 方应按订货单订货量发货。对于商品价格下降乙方应在递交调价单的当日,协同甲方相应营销或采 购人员共同清点该商品的库存数量,经双方确认后补足甲方这部分数量商品价格的差额。 4. 联营类商品售价应根据合理成本价,并参考市场需求定价,实行明码标价,若因定价偏高,甲方有权 自行调价;顾客要退换货时乙方不得拒绝,应配合甲方所作的处置决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5.商品销售返俑:供货商为加强合作扩大销售份额优惠供价,乙方应给予甲方
%特别价格折扣。 6. 贵宾卡购物补贴:因贵宾卡销售时已优惠消费者,乙方应按其商品(刷卡)消费量 %给予甲方补贴。
第六:商品验收 1. 乙方应严格依照甲方要货计划确定的商品名称、数量、规格、包装为准按时送货,且要携带乙方出 库单及商品的相关证件(如票证通等),以便于验货签字盖章,留存底单备查。 2. 若商品有瑕疵或未符合质量要求,甲方有权将商品退回,所有费用由乙方负担。当甲方发现乙方交 付后的商品有瑕疵时,甲方有权于任何时间向乙方开具退货通知单,乙方不得有异议,并于通知之 日起七日内在甲方指定点领回该项退货商品。如乙方未能于约定时间领回,该退货商品由甲方全权 处理,若因此产生的费用与损失由乙方负担,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 3. 商品检验以所验收的商品数量或重量打印验收单并经相关验货人员签字生效,并以此作为结算凭证。 第七:质量卫生保证 1. 乙方须服从配合相关行政部门的工作,凡行政部门抽检商品质量,抽检、抽查的样品及检测的相关 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特定区域经营商户环境清洁卫生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接受甲方统一管理,违规 处以20―100元罚金。 2. 乙方保证随货同行单中商品的规格、数量等相关数据准确,内外包装的标识和数量不得差错,具有 保质期的商品遵守甲方关于供货的有关规定,严禁发生私自混装等不规范行为,出现相应违规情况处供 货商500元罚金,并追查过去供货记录补足相应损失;保质期内产品有质量问题一经发现,立即撤货, 供货商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供货商不得涂改商品生产日期,不得送假冒伪劣产品,一经查实,另 加处罚商品额十倍罚金,终止合作,因上述问题产生不良后果均由供货商负责承担。3.乙方对消费者及甲方应负质量保证责任,乙方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时,甲方自货款中扣除一定金额作为 赔偿消费者损失的费用,如因此引起诉讼,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商誉损失。 第八:新品试销 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提供的新品进行试销,试销期为30-60天。试销期内,若乙方所供新品销售状况 不良,甲方有权对该商品进行撤柜处理,乙方无条件服从,所缴纳的赞助一律不予退还。乙方专营品类 的单品经甲方提醒后如果连续十日不能在架经营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该单品的经营权。 第九:促销活动 1. 甲方所举办的各项促销活动或发行的各类优惠卡,属于甲乙双方共同利益,乙方应无条件配合,乙 方承担其促销商品DM海报推广费用---每单品100元(每档)。 2. 甲方每档期促销活动,乙方提供至少个惊爆价商品,确保最低销售额,如销售总额达标,甲 方免收DM海报费。如因为乙方商品短缺而导致销售额不能达标的,乙方不享受惊爆价扣率优惠, 具体供售价格,保底销量,优惠扣率等另行协商签字备案;未经签字备案一律无效,视为正常销售。 3. 乙方若自行促销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禁止乙方使用不当竞争行为进行促销,严重影响其 他厂商利益时甲方有权予以制止,乙方如未及时停止,甲方有权按卖场管理规定处罚。 第十:法规遵守 1.乙方保证其商品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地方、行业的法律法规。乙方若未遵守以上的法律、法规 而造成甲方或是第三者损失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及第三者的全部损失。 2.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私收营业款,或将店内顾客拉走造成店外交易,发现一次按照规定,乙方应给予 甲方其违规成交额百倍的商誉损失赔偿(或一次性罚金2000元),甲方并视情况有权终止本协议。 3.乙方不得将位置转让、转租或转供他人使用,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如有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协 议。甲方若需对卖场进行位置或结构性调整,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调整、施工等各项工作。 4.乙方应遵守甲方关于卖场管理运作的一切规章制度。 第十一:人员管理 1、乙方为了推销商品完善销售服务,应派驻具备该项商品专长技能的导购人员
名进场导购,乙方 对所派人员有培训教育的义务。导购员进场必须交纳服装保证金 50元并提供相关身份资料(身份证 或户口簿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等)备档。甲方收取乙方导购管理费每月每人100元,服装折旧费每年 每人120元,导购员健康证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导购人员。 2、乙方派驻卖场导购人员,应遵守甲方关于卖场管理的各项规定,有违规行为者应接受并履行甲方相 关处罚,否则从服装保证金或乙方货款中扣除。由于导购员的过错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包 括导购员本人)等事故由乙方完全负责。如乙方断缺导购员,每人按当月销售额3%扣罚货款。 3、导购人员采用拉拢顾客等手段进行店外交易等行为,处以交易额百倍罚款并扣罚全部保证金。 第十二:反贿赂条款 1、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乙方索取的财物或非法收受乙方财物,不得在业务往来中 违反法律法规收受各种名义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乙方有权拒绝并向甲方举报。 2、乙方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任何形式对甲方工作人员进行行贿(包括红包、礼品、宴请、旅游 等)一经发现扣罚乙方所有货款和商誉保证金,且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协议,永不合作。 3、乙方若对甲方员工给予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以企图获取定单、并获得更多的商业利益、更早的支 付帐款等,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商业合作关系,并冻结乙方所有未结算帐款和未售出商 品,甲方所受的直接与间接损失由乙方全面承担。并扣罚二倍商誉保证金或罚金一千元整。 第十三:常规保证和赞助 1、商誉保证金:为了诚信守约,乙方交纳 元或以货款作为商誉保证金,以保证乙方在甲方卖场 经营中的良好商誉,并为甲方提供商品质量,退调货等相关售后服务。乙方因协议期满或其他因素而解 除协议时,可在三个月后如所售商品无质量问题或退货处理的,甲方无息退还该款或剩余商誉保证金。 2、常规货损补贴赞助 本着平台共建,利益共享,支付分担的合作约定,经双方协商,乙方愿意提供以下相关赞助: 品牌年度合作赞助:
;店庆活动赞助:; 节日活动赞助:( 元旦、
国庆 ); 耗材:A.实际使用量、B.
/月; 新品展示赞助:/单品(/超限单品); 防损赞助:%(供货金额) ;
POP: 2.00 / 大
POP: 1.00 /小; 防盗磁贴 :0.20 /个;防盗磁扣:0.10 /个;
制码贴: 0.05
/个 。 为确保双方正常顺利合作,相关赞助补贴乙方应现金缴纳或按月从货款中直接扣除。如乙方不能遵守相关约定,甲方可根据协议自行终止协议。 第十四:结帐方式
(现结、 经销A 、经销B、联营、 合作)。 1、 现结:供货商缴纳足额的商誉保证金,货到验收入库后提供增值税发票或从货款中扣除税金,按验收 单结付现金或每月一次性结清。 2、 经销:货到验收提供验收单,乙方提供增值税发票或从货款中扣除税金:。 A根据电脑当月销量抽单付款;B、根据当月供货商品验收单全部结清。 3、 联营:按月结算,甲方结算时按电脑销售额的 %提取基本经营管理费用,每月(年)基本经营 保底销售额为元,如每月销售额达不到保底金额的,甲方按保底销售额提取的基本经营管 理费不足部分用乙方货款补足,或每年度在最后两个月核查扣清,并根据情况调整乙方经营位置。乙 方每月按销售额给甲方提供增值税发票或从货款中扣除税金。 4、 合作:乙方支付基本经营管理费 /月(年),根据电脑销售数据不足部分乙方现金交付;乙 方并承担 %的收银服务费, %购物卡消费补偿金, %银联卡交易费。 5、 帐期:每月20至22日开具与货款同额的增值税发票,结算该月销售货款,未按时结算自动顺延。 第十五: 售后服务 乙方所提供的商品,非人为性破损、变形、变质、滞销和甲方认为需要下架等因素,甲方均有权要 求退换货。乙方同意不论在任何种情况下均承担售后服务的责任,直至商品的售后服务保证期满为止。 第十六: 协议的续签变更解除。 1、协议期间双方无异议,本协议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可延长一年或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如双方有异 议,乙方应提前两个月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续签协议,甲方如不接受乙方提出的续约要求, 或甲方不愿续签协议,本协议期满即终止协议履行,乙方到时无条件撤离卖场。 2、甲乙双方中途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达成协议,未达成协议 之前原协议仍有效,如因一方违规和不可抗因素(自然灾害、国家法律变更、城市规划等)对方可自 动终止协议。 3、协议期内双方无论何时终止合约,所交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4、供货商在协议期间,被甲方清场或自己要求退场时,只有在结清各项营业外费用,没有因质量问题 引起的纠纷,没有需退、换货的商品等条件具备之下,才能在三个月后结清最后一笔货款。 第十七: 协议期限和责任 1、本协议自 年
日止届满。 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执行中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或 由仲裁机构仲裁。 4、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 备注
甲方:群惠购物广场
甲方(法人): 乙方(法人): (授权代理人) ( 授权代理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日 年月篇三:2011年政府采购第一次培训试题及参考答案 二O一一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业务培训试题
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40分) 1、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D)。 A、依法办事原则 B、效益原则 C、效率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2、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下列哪项不属于可以除外的情形(D)。 A、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的 B、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C、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D、同类产品在中国境内采购价格高于进口价格的 3、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B)以上单数。 A、3 B、5 C、7 D、9 4、根据招标投标法,以下做法错误的是(B) A、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传送到投标地点 B、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可以开启 C、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D、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5、2009年7月份,某地甲型H1NI流感爆发,感染住院人数剧增,其中有不少危重病例病情严重,各大医院呼吸机出现严重短缺,经市政府同意,市卫生局紧急组织采购一批呼吸机用于临床治疗。对于本次采购,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D )。 A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B应当实行分散代理采购 C应当进行协商议价采购 D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6、根据政府采购法关于供应商资格的规定,下列正确的是(B): A、自然人不能成为政府采购供应商 B、分公司不能成为政府采购供应商 C、子公司不能成为政府采购供应商 D、个体工商户不能成为政府采购供应商 7、关于采购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根据我省相关政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A、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作实质性响应的有关技术和商务条款,应当在该条款前以“▲”等醒目标识予以明示。 B、采购文件中,未以“▲”等醒目标识标明的,一律视为非实质性条款。 C、实质性的技术要求和商务条款,应当规定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办法和评分标准。 D、非实质性的技术要求和商务条款,应当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和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办法和评分标准。 8、根据财政部相关规章,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的,采购人(C): A、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B、应当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C、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D、应当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9、关于政府采购合同,下列错误的是(C): A、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B、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C、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终止合同,但可视情况暂时中止合同履行。 D、政府采购合同不得转包,但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分包。 10、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下列正确的是(A): A、非中标(成交)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保管期限不少于五年 B、录音、录像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十五年C、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档案工作的指导、管理 D、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档案工作的指导、管理 11、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的,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A)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 A、3;3 B、5;3 C、3;5 D、5;5 12、根据中央及我省关于采购方式审批的相关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D) A、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的审核审批工作,经授权后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 B、县级财政部门的采购方式审批权限应当经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授权。 C、省级财政部门的采购类型审批权限应当经省政府授权 D、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的采购类型审批权限应当经市政府授权 13、按照我省有关政府采购文件规定,采购响应截止时间止及评审期间,出现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的,满足规定的条件,可以按原采购方式继续进行采购活动。下列不属于这几个特定条件的是:(C) A、采购信息已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和当地主流媒体公告 B、采购文件的发售和截止时间符合规定 C、经评审委员会一致同意 D、采购文件事先已在指定媒体公开征求了供应商意见且无重大异议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品牌或供应商进行采购(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因项目特殊需要指定品牌的,必须遵循有关规定,下列不属于必须遵循的规定的是:(C) A、必须经专家论证认为确需指明相关产品品牌的。 B、指定品牌不得少于3个,且品牌之间应当具有可比性。 C、如果评审委员会1/3以上成员认为投标价格明显过高,可以废标,重新组织采购。 D、必须在采购文件中表示“除采购文件明确的品牌外,欢迎其他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且性能与所明确品牌相当的产品参加”的意思。 15、根据中央及我省关于采购响应及采购文件发售的相关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C) A、招标文件公开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B、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公开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C、询价采购项目,其采购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采购响应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D、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其采购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采购响应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16、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D)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A、15个工作日 B、15天 C、30个工作日 D、30天 17、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 A )。 A、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 B、邀请供应商;谈判;最终报价;确定供应商 C、成立谈判小组;邀请供应商报价;谈判小组评审;确定供应商 D、邀请供应商;公开唱标;谈判;最终报价;确定供应商 18、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至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至日止,不得少于( C)。 A、10日 B、15日 C、20日 D、30日 19、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 B)年。 A、30 B、15 C、20 D、10 20、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C)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A、7B、10 C、15 D、20 21、在招标采购中,如果出现废标;那么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该(B)。 A、在上一次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选取一家供应商 B、重新组织招标 C、采取别的方式进行采购 D、由评标专家决定处理方式 22、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应当向(D)投诉。 A、代理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B、项目采购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C、代理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 D、与采购单位的项目资金存在预算管理关系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23.根据我省供应商管理规定,注册供应商发生分立、兼并、重组,或发生重大合同纠纷、诉讼等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向(C),并提请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处理。 A.发生上述事项地方的集中采购机构 B.原受理注册单位 C.注册所在地集中采购机构 D.注册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 24、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依照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下列不属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法定情形的是(C)。 A、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 B、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 C、公开招标项目,有效供应商只有两家。 D、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25、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依照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下列不属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法定情形的是( C)。 A、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B、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C、采用其他方式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D、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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