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转让未经同意转租所有人同意有效吗

TA的最新馆藏[转]&租户私自转让店铺 承租人交6.5万后对方玩失踪
天圆网讯 本想开家甜品店市民李女士花6.5万元转租下店面,可谁想租户未经整体承租人许可私自签下转让协议,私下转让的行为不被认可,租户甘某电话一直处于来电提醒状态,钱要不回店开不了,李女士倍感无奈。
对此律师认为,承租人甘某与房东签订合同中如有约定不得私自转让条款,那么甘某与李女士之间签的合同必然有所冲突,李女士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把钱退还。同时提醒广大市民,在签署租赁转让合同时,承租人需要了解房产所有人信息,谨防转让时被骗。
据李女士介绍,她想找个地段开家甜品店,后来在网上发布了租房信息,之后新建县一奶茶店主与她取得了联系,表示自己的店铺有意向转让。
“我是30号晚上看的店铺,隔了2天才去谈的。”李女士告诉记者,“她跟我说店铺开张1年了,平常生意非常好,人来人往客源量大。”
然而,就在李女士接手后不久,小胡诺亚方舟动漫城整体承租人郭女士找到其说明,租户甘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签署了转让合同,并收取了转让费。
并且李女士从承租方得知,甘某的奶茶店才开一个月,并非一年,店铺也不能交由李女士使用。
记者联系上小胡诺亚方舟动漫城整体承租人郭女士,其表示甘瑶某确实未经她同意就将店铺转让,并且出具了一份证明。其中写明“解放路714号门店一楼右侧店铺(现第七街欧美能量冰淇淋店)出租给甘某使用,租期一年,双方租赁合同中第六条第一项明确申明不可在整体承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让店铺。”
在李女士与甘某签订的转让合同中,双方约定甘某向李女士收取6.5万元的费用,让出店铺经营权以及机器设备使用权。“她骗了我,现在电话都联系不上。”李女士表示,只知道对方是新建县望城人,如今受到欺骗店开不了,希望对方能退还转让费用。
随后,记者尝试联系上甘某,电话一直未能联系上。
记者查阅相关法律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李竹青对此发表看法认为,承租人甘某与房东签订合同中如有约定不得私自转让条款,那么甘某与李女士之间签的合同与此前对店铺租赁约定有冲突,转让需要经过具体承租人或房东同意,李女士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方退还转让费用。
同时,李律师提醒,在签署转让合同时,也要了解产权所有人或整体承租人是否知情,必须征得其同意合同才能生效。(记者 陈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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