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管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建筑安装业具有流动性强、工程周期长、成本费用核算复杂、难以真实准确反映利润等特点,且建筑安装工程实行项目管理,公司签订合同,项目经理承包,以项目经理部为单位,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向公司上交管理费后,经营成果归项目经理所有。加之大部分企业帐务不健全,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新的课题。2014第一季度,我们以“建筑安装业税收征收管理在全市的执行情况”为课题,组织人员在上饶市进行了认真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征管现状xx年年该市共有企业征管总户数为685户,征收所得税额为5817万元,其中:跨省、市(地)外来经营户在本地纳税的户数为231户,征收所得税额为67万元;外出经营户回本地纳税的户数为95户,征收所得税1036万元。近年来,全市各级地税机关把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税收征管作为税收收入的重要增长点,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对建筑安装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上饶市地税局在深入调查基础上,分析总结建筑安装业市场的特殊运行规律,结合自身征管实际,制定了《上饶市建筑安装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对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实行按施工项目进行户籍管理、税收管理员负责、税政把关、全程监控、分级认定、分级年鉴、以票控税的管理办法。一是建好台帐,管好税基。首先做好纳税人各种基础信息资料的采集和分类管理,加强对各种信息数据的评析和纳税评估;其次,在总局和省局要求建立12个台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实际,建立了《企业所得税控管台帐》、《建筑安装企业分户征收台帐》、等管理台帐,对税源实行动态跟踪和监控;二是加强协调、源泉控管。与国土、房管、城建、发改委等部分保持沟通与联系,随时掌握最新情况,摸清税源底数,防止了税款流失。与国税税政部门建立了联系制度。在落实国家税收政策,统一税负标准,协调征管范围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三是完善制度,强化征管。规范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明确了征收方式鉴定和年检办法;加强外来建安企业的管理。强化报验登记手续,明确纳税地点,统一税负标准,加强内查外调。四是双向监控,以票控税。制定了《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业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建筑房地产企业专用发票一律由地税机关代开,建设单位向建筑安装纳税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时,必须要求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税务机关按发票上开具的工程价款金额征收税款。二、当前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业主索票意识薄弱,纳税人税法意识不强。部分建设单位业主,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表现在市镇工程上,业主索票意识淡薄,工程结算大都使用财政收据或自印收款收据,不向承建施工企业索要建筑业发票;部分中小企业,特别是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采取“单包”或自建房产的,不要票的现象在不少企业存在。另一方面,施工单位纳税意识不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千方百计钻税收空子,钻征收管理空子,故意不开票,拖延开票,项目漏申报,收入不入帐、少入帐,偷逃税款。(二)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纳税申报不真实。企业报送税务机关的会计报表数据不真实,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工程完工程度可靠性较低:如为招投标需要、完成利润目标、承包指标、更充分地享受税收优惠、便于筹资等目的,营业收入不按规定结算,或延迟结转,或提早估价确认;向下属非独立核算工程队、无资质等级证书企业、分包转包单位、挂靠企业收取的管理费,不按规定确认、申报营业收入;企业成本核算混乱,为挂靠单位“以票换票”开票时,挂靠单位提供的各种材料发票严重失实,与工程项目实际严重不配比;为多个建筑工程项目支出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不能分摊到每个建设项目,完工工程结转成本、费用时,费用分割不清;假发票、收据、白条列支费用大量存在,如一些机械租赁费、临时用工支出等,人为操纵损益,控制报表有关数据,使得会计报表数据来源严重失实,企业所得税负担率和总体税收负担率远远低于其他行业纳税人。(三)建设项目控管难度大,工程分包、转包不规范。税务机关对建设工程项目立项、中标情况不明,工程开工、进度情况难以掌握,特别是对外地工程,难以确定工程进度、完工结算情况,被动地接受纳税人自行申报,建设工程项目税源控管主动性不强。工程分包、转包不规范,一项工程多次分包、转包,分包、转包情况不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分包、转包合同签订、保管不齐全,分包、转包工程完工结算无合法票据,企业往往以预付帐款结转分包、转包工程成本,使得成本核算极不规范。(四)发票使用不规范,以票控税效果不明显。凭票收款、凭票付款的规定未能完全落实到位,以各类收据收取工程款项的现象时有发生,发票开具、接受的不规范直接导致了税收的流失。现实经济活动中,明明是按进度结算的工程款,承建方却开具“预收工程款”的收款收据;明明应该“料、工、费”合并计征税款,纳税人却只就施工费开一张建筑发票入账,建筑材料部分以商业销售票代替;明明是甲地的工程项目,承建单位却用乙地开具的发票也能一样结算;工程承包人为降低工程造价,购进建筑材料时,为压低材料进价,往往以不要发票为前提。(五)日常税源监控缺位,日常评估稽核不到位。部分工程项目,特别是地处各乡镇的工程项目,规划立项手续不全,无法到规划、建设等部门取得信息,建设工程项目税源监控缺位;另外,由于建筑施工单位,一般都以建设项目单独建帐核算,部分帐册随同有关财务人员驻扎在施工工地,一些外地工程项目纳税评估实地稽核难以开展,即使进行评估稽核,质量也不高;施工企业自身没有工程队,到外地施工,雇佣临工的劳务费用,不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发票,大都列一张临工工资单,白条入帐,列支随意性较大。(六)外出经营管理不规范,异地施工税收管理缺位。建筑安装企业大都异地承包施工,新征管法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地方税收管理办法》都规定了外出施工业户的报验、登记和按期申报制度,但建安企业施工时真正能办理的却寥寥无几,等工程决算后再开票缴税的情况似乎约定俗成,异地经营户的登记、报验、申报制度缺乏体制保证。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工商信息交换得到本地固定经营业户的有关登记信息,但对异地经营情况只能靠纳税人自觉办理报验登记、申报,税务部门异地的实地核查又难以操作,外地工程项目漏征漏管情形时有发生。对纳税人外来施工,如果经营活动在没有税收监控的情况下结束了,纳税人欠税、偷税很可能就再也无法追回了。(七)现行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规定不合理。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外出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人税收管理政策存在缺陷。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这一规定赋予了税务机关对外来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的纳税人的税收管辖权,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号文件规定:“建安企业到本县(区)外施工的,可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将由经营地税务机关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样,仅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外出经营建安企业所得税就可脱离经营地的管辖,但事实上形成了建安企业管辖权的双主体,即流转税由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管辖,所得税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包括国税和地税)管辖。施工项目与税收管辖权的分离,各地管理方式和政策执行口径的不同,必然导致执行税收政策的偏差,税负不公也就在所难免。这也就给了纳税人选择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空间。2、信息交流渠道不畅通。目前,各地税务机关都是你敲你的锣、我打我的鼓,各自为阵,没有建立信息沟通、工作协调的有效渠道。不要说国税与地税之间,就是全省地税系统内各设区市及各市、县、区局之间,甚至同城各局之间都未能实现建筑项目施工信息交换和比对,主管地税机关根本无法切实了解外出经营建安企业的异地施工的真实情况,不能有效控管外出建安企业的纳税情况,这也为外出建安企业提供了偷逃税的机会。《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地方税收管理办法》规定,建安企业外出施工项目结束后,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外管证》上签注开具发票金额、号码或出具《开具发票清单》(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开票时间、金额、发票号码等),企业据以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企业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对建安企业在异地施工项目结束后,应对《外管证》上签注的金额或《开具发票清单》的金额与企业的核算情况进行核对,发现异地施工项目收入未并入核算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这个规定如能切实执行,对规范管理外出经营的建安企业可以起到一定作用。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各地并没有认真落实做好信息传递,一些管理不规范的建安企业在外地承揽工程时,干脆不办理《外管证》,那么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很难掌握其在外地的实际经营情况,而他们也很少主动到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去办理报验登记、接受正常管理,使得这一部分企业游离于税务“监管”之外。3、对外出施工建安企业使用《外管证》的管理上存在漏洞。为加强外出经营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区别固定业户和临时经营,税务机关自八十年代开始就一直使用《外管证》。由于使用《外管证》,有利于本地企业和本地税收收入,对外出经营的建安企业要求开具《外管证》,只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和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乐于开具。这里存在四个问题:一是按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外管证》最长有效期不得超过180天,外出经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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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欠缺部门配合机制,管理措施乏力,税收政策执行困难
在建筑施工的前期管理中,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税务机关的先期参与权利,致使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及时掌握工程立项、招标、开工、资金投入、承包合约等相关情况,这就限制了税务机关职能作用的最大限度发挥。税务机关只有通过后期的问询、观察、检查等来了解工程的具体情况,因而不可避免地发生直到施工已完成,税务机关才着手进行调查的管理滞后问题,从而造成工作被动,税收严重流失现象的发生。
二、建筑业税收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企业组织形式复杂,挂靠和分、转包现象普遍存在
当前,建筑企业出借或变相出借施工资质,层层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现象普遍存在,建筑市场暗箱操作现象屡见不鲜。一部分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小型企业为承揽建筑工程,纷纷采取分包、转包、挂名等经营方式挂靠施工资质较高的企业或向其借用施工资质。施工企业向这些建筑队、挂靠队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后,放任自流,税务机关难以将这些施工队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下设30个工程处,该公司对其中17个挂靠工程处实施松散管理,该公司只是在工程处以公司名义承揽工程时收取管理费,不能准确掌握各工程处的经营情况。税务机关在对该公司的挂靠工程处进行外调时发现,17个挂靠工程处2006年度隐瞒收入4 500多万元,偷漏税款200多万元。
(二)建筑业施工环节众多,管理链条漫长
在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有勘察设计、桩基、土建、水电暖气、内外部装修、装饰灯光、消防、楼梯等众多环节。单项工程跨年度作业现象较为普遍,项目存续期有的长达数年甚至更长时间。工程款项结算不及时,少申报和延期申报入库税款现象大量存在。
(三)部分环节经营方式隐蔽,作业流动性大
由于建筑施工项目分布零散,流动性强、施工地点较为隐蔽,经常进行野外作业,施工企业往往心存侥幸,对部分比较隐蔽的经营行为隐瞒不报。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下,施工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难以及时掌握施工企业经营动态,每每出现税务机关疲于事后追讨但偷逃问题又屡屡发生的问题。某建筑企业承揽水利部门发包的河道疏浚工程项目,水利部门为减少工程费用,允许施工企业以河沙销售收入抵顶部分工程款,由于该工程属于野外作业,而且核算方式复杂,税务机关不能够提前介入,施工企业完全隐瞒了该工程收入。
(四)企业纳税意识淡薄,税法遵从度较低
目前建安企业的欠税绝大多数是由于垫资经营和工程款回笼迟缓造成流动资金不足,致使企业无力缴纳税款或不开具发票,逐渐形成欠税。由于对外来施工单位监控不力,使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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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优质期刊推荐民营企业自建厂房涉税管理存在的问题
9:22:31 来源:互联网 作者:
&& 近几年,随着我国社会 经济 的发展,温州市龙湾区民营经济发展迅猛,据统计,2006年的GDP已达143.47亿元,财政收入为20.03亿元, 工业 总产值444.27亿元,建筑安装行业的税收已占地方税收的20.52%。随着经济开发区和工业民营技术园区相继落成,民营企业厂房建设也是红红火火。但是,在新建厂房过程中存在诸多涉税问题和现象给税务部门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如何规范企业厂房建设项目的税收管理,对促进整个建筑安装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组织地方财政收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加强对企业的税收征管,加大涉税行为的监控力度是当前税务机关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
&&& 一、现行民营企业自建厂房涉税管理存在困难和主要问题
&&& 1.纳税意识淡薄,为了降低建造成本,偷逃税款。温州市龙湾区地处城市的城郊结合部,民营企业较大多数由家庭作坊工业发展而来,企业在建造厂房时,追求的是如何降低建造成本,承建单位大部分是个体施工队,而这些建筑安装企业因经济利益驱使,能不开发票的尽量不开,抱着侥幸心理,逃避税收管理;特别是承建一些小工程,工期短、变动频繁,等到税务机关发现并准备实施管理时,往往已结算完毕,溜之大吉,容易造成税款流失。
&&& 2.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没足够申报营业额,偷逃税款。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很多企业在把厂房作固定资产入账时,相关的建筑安装发票的金额远远小于厂房的账面价值,什么原因?企业自行购置水泥、沙石、钢材等“三大材”。施工单位工程结算价款中不包含甲供材料,仅就建筑劳务金额开具发票并申报营业税,偷逃了材料部分的营业税。如某企业厂房总投资为120万元,但施工单位实际开票额仅为29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务,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施工单位仅就劳务收入申报建筑环节的营业税,造成了税款的严重流失。
&&& 3.违章建筑行为的存在和建设项目信息的不对称给税收征管带来难度。在城郊结合部的温州龙湾区,由于规划、建设和国土部门对建筑行业管理的不够完善,未批先建和超建扩建现象十分普遍,对于这些违章建筑物的存在是否采取强制拆除或补办手续进行行政处罚,还没定论,因此对这些违章建筑征收建筑环节营业税仍存在争议;另外,由于税务部门和规划、建设等部门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建设项目信息传递制度,使得部分建设项目没有纳入税收管理范围,存在着征管上的漏洞。
&&& 4.税务机关对厂房建设项目税收征管不到位。一是税务机关对厂房建设项目没有形成一套管理机制。由于民营企业建造厂房不须经过招投标程序,税务部门很难掌握其厂房的总投资额。民营企业厂房竣工后往往以远远低于实际造价的估价或虚假价格结转,没有一套规范的、完整的、 科学 的管理制度;二是税务宣传与辅导不够深入和票据管理不够规范。对以前建造的厂房没有 历史 原值的,往往以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入帐,没有意识到在建造时是否取得了合法凭证,见票付款的管理不到位,这让一些不自觉纳税者有空可钻;三是有些税务干部专业知识偏低,难以胜任对厂房建造项目的精细化税收征收管理。
&&& 二、对民营企业厂房建造项目涉税管理存在问题的对策
&&& 1.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意识。针对施工队和建设单位对税法知识的缺乏和误解,经营用房入帐时,必须凭建筑安装专用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予以计提折旧和税前列支;其次,阐明发票管理办法中付款方的 法律 责任,强调付款方有义务取得发票,对施工单位承建的项目,必须凭正式票据收取工程款,对承建的项目必须包含甲供材料,全额开具发票;三是针对“包工不包料”工程,明确纳税人应申报的营业额为工程的总造价,包括工程所用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加强税法宣传和税前辅导来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增强建设单位的自我保护意识,使他们主动向承建单位索取足额的建筑安装发票,这将大大地减轻了厂房建设项目的税收征管难度。
&&& 2.建立执行项目管理信息传递制度,加强源头控管。加大与当地建设局等部门互通信息的传递工作是提高建设项目税收管理的重要举措。随着今后建筑行业的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基本上要通过建设主管部门报批、备案,定期采集己纳入建设主管部门控管的建设项目的建设信息,建立厂房建设项目动态信息库,实行厂房建设项目台帐式管理。一方面,对于己竣工的建设项目要以票控税,对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安装专用发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对以低于实际造价结转固定资产且财务核算不规范的 企业 ,税务部门可采取评估或核定的方式确定其厂房造价。对未取得合法凭证的,立即督促其办理;另一方面,对于在建尚未完工或者尚未办理工程结算的建设项目,执行项目管理制度。对民企新建厂房进行登记,并跟踪管理,督促其在建房过程中加强财务核算,明确有关纳税事项,督促建设单位见票付款,及时足额取得合法凭证。同时,争取与房产管理部门取得支持,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取得建筑安装专用发票为必备的条件之一,从源头上加以控管,堵塞税收流失漏洞。
&&& 3.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加强建筑工程项目监控。在日常征管工作的同时,加强对辖区内厂房建设项目的实地调查,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对建设方,及时搞好税法辅导,发放宣传资料。对施工方,开工时发送通知,明确有关要求和责任,定期巡查工地,对预收工程款不开税务发票的责令限改。对企业自建房、零星工程不招投标、不开票、难掌握的,运用纳税评估强化日常检查;根据建筑合同和项目台帐及平时巡查记录,对处于工程尾声,有工程尾款项目、工程长期不结清的项目实行回访检查,摸清工程总造价、已预付款金额、尾款金额及预付时间,督促其开票;对工程造价较大或税负较轻的,及时提交稽查局开展专项检查。
&&& 4.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升征管水平。一要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增加税务干部的税收 法律 法规知识,使税务干部在征收管理工作中能够规范化执法;二要掌握对工程造价审核,预决算书编制审核,建筑材料市价标准和工程完工进度测算方法等方面知识,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充实边缘学科知识,全面提高税务干部的综合征管能力;三要定期组织业务学习与案例分析会,针对民营企业厂房建设项目征管遇到的不同问题和情况进行分析和讨论,及时掌握税收新政策,提高地税征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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