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对去产能聘用人员解聘补偿方法怎么金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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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铁去产能“路线图”出炉:五类产能须依法关停退出
钢铁去产能“路线图”出炉:五类产能须依法关停退出
新华社北京2月4日电题:钢铁去产能“路线图”出炉:五类产能须依法关停退出  新华社记者华晔迪、安娜、王文迪  钢铁业的过剩产能怎么去?去哪些?债务怎么办?人员如何安置?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对这些备受关注的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画出了清晰的去产能“路线图”。  五类过剩产能须依法关停退出  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意见设置了这五条红线,凡是有一项不达标的钢铁产能必须退出。  “这是国务院首度明确划定关停退出范围。”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说。  根据意见,污染物排放达不到《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要求的钢铁产能,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对能耗达不到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应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关停退出。  对钢材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对未达到企业安全生产相关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要立即停产整改。这两类企业如果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则要依法关停退出。  关于技术红线,意见指出,立即关停并拆除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等落后生产设备,对生产地条钢的企业,要立即关停,拆除设备。  不过,李锦也担心:“地方上谁来卡这些标准,对标准怎么掌握,谁来督查这些标准的执行还需要细化。”  对于退出的钢铁产能,意见要求拆除相应冶炼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设备,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冶炼设备,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并限时拆除。  各地政府、国务院国资委负总责  明确了任务和目标,具体如何实施?不久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中央支持”的十六字原则,此番意见重申相关原则,并明确提出,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国资委分别对本地区、有关中央企业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负总责。  意见要求各地政府、国务院国资委根据意见研究提出产能退出总规模、分企业退出规模及时间表,并据此制订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  “钢铁企业的属性非常复杂,包括民营企业、中央企业等多种属性。保证去产能工作的顺利推进,地方政府和国资委缺一不可。”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院长李新创说,这相当于明确去产能责任人和牵头方,有利于提高去产能的执行效率,也有利于避免因权责不清,相关部门推诿,踢皮球,导致工作推进难等问题。  根据从地方两会上传递出的信息,据不完全统计,去“僵尸企业”成为河北、内蒙古等近20个省份的代表委员讨论的热点话题,多个地方将清理“僵尸企业”视作去产能的“牛鼻子”。比如,钢铁产能集中的河北省就提出,通过清理“僵尸企业”等措施,年内压减钢铁产能1000万吨、炼钢800万吨。  记者也从国务院国资委了解到,国资委正在制定工作方案,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处置“僵尸企业”的主体任务,2020年前全面完成各项工作。  此次意见还明确将强化监督检查,要求各地区将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年度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建立举报制度。对未完成任务的地方和企业要予以问责。国务院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中央多项政策措施给予支持  “中央支持”在此番“路线图”中得到充分体现。意见明确加强奖补支持、完善税收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做好职工安置、盘活土地资源等一系列支持钢铁行业去产能实现脱困的政策措施。  职工安置被视为去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安置计划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意见如此强调。  意见提出四方面措施,包括挖掘企业内部潜力,缓解职工分流压力;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对确需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意见特别要求,对就业困难人员,要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基本生活。  首度设立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也将用于化解过剩产能的人员分流安置。意见明确,要结合地方任务完成进度、困难程度、安置职工情况等因素,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符合要求企业的职工安置。  “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开展工作难度大,要对困难做到充分预估,做好应对各种复杂局面的准备。”李锦说。  李新创注意到,意见用推进智能制造、研发高端品种等多达五条措施提出“推动行业升级”:这给外界传递了一个积极信号:“去产能”并不是不要钢铁行业了,而是通过整合和优化,让钢铁行业更健康地发展。  对于各界关注的债务问题,意见提出,要完善金融机构加大抵债资产处置力度的财税支持政策,研究完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政策,支持银行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度,支持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  同时,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并购重组,鼓励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创新产品和投资方式,参与企业并购重组。“目前我国社会资本很多,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鼓励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到去产能过程中来,让市场化的力量发挥更大作用。”李锦说。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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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去产能人员解聘怎么金济补偿
依法对去产能人员解聘怎么金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依法对去产能人员解聘参考如下法条给予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仍需裁减人员的、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裁减人员时;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三)企业转产,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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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①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必须发挥市场的作用,按价值规律事。②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盲目...钢铁企业去产能就能拿到经济补偿金吗——
能,国家有政策,不过给多少,怎么给,又有多少能分到职工手里谁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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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去产能中职工安置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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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煤炭去产能的过程中,职工分流安置被认为是最重要,也最困难的问题。为妥善安置职工,人社部等七部门和山西省人社厅先后出台多项政策对职工分流安置方式、劳动关系的处理、社会保障的衔接、内退条件及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标准等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及人社部等七部门政策规定,职工安置主要包括提前退休;内部退养;企业内部分流;解除劳动关系、转岗就业;公益性岗位托底等多种渠道。本文笔者就安置主体的确定以及在具体操作中各安置渠道所涉及到的具体问题与您共同分析探讨。
一、职工安置的主体
我省两轮煤炭资源整合的历史背景及企业用工方式的多样性,经常存在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企业与实际提供劳动企业不一致、用工借调、劳务关系、劳务派遣等情形,因此首先要确定用工的主体企业,才能在煤矿关闭时确定安置职工的主体。
对于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为A公司,而实际长期服务于B公司(通常为A公司的母公司或子公司、控股或被控股企业)的情况,因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是A公司,因此劳动合同解除的主体应为A公司,但实际上职工安置费用的承担主体为B公司,在进行解散清算或破产清算时应预留相应费用。
对于借调用工、劳务关系、劳务派遣的员工,若企业不存在恶意借调、假派遣或违法派遣的情况,则该部分员工,拟被关闭企业不属于安置主体。提醒注意的是,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若企业在主营岗位适用劳务派遣工,则有被认定为违法劳务派遣的风险,且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二、职工安置中具体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提前退休
1、提前退休的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的规定,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在满足连续工龄满十年条件下,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或特殊工种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或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或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按规定补足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对于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的法律定性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提前退休的员工,企业尤其应注意区分不同类型,考虑是否需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一次性补贴费用。
(二)内部退养
1、内部退养的条件
山西省人社厅《关于符合条件人员可实行内部退养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企业不得自行划定内退年龄,不能采取一刀切方式单方面强制职工办理内退。职工办理内退后,仍然与企业保留着劳动关系,企业应做好相应管理工作,内退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由企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内退人员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企业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2、企业破产注销后内部退养员工的管理问题
根据人社部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对于内部退养员工选择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的,企业主体消亡时应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工资增长等因素的基础上,经过测算一次性预留出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活费,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生活费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但对于“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具体为哪个机构,该意见并未明确,导致实践中操作还存在一定障碍。
(三)企业内部分流
1、内部分流的方式
内部分流主要由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等方式;并支持企业开展“双创”,利用“互联网+”等,发展新产品、新业态、新产业;对于工艺技术较为先进、市场前景较好,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等,稳定现有岗位;鼓励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更多吸纳原企业职工。
2、支持性政策
为更好的促进职工内部分流,省人社厅出台《关于全力做好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对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根据入驻户数的给予一定金额的补贴;对离岗创业人员、创办小微企业的人员给予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场地安排等创业政策扶持,并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解除劳动关系、促进转岗就业
对于不符合提前退休、内部退养条件,也不能在内部分流的职工,由企业了解其就业需求,制订再就业帮扶计划。当然,与此同时企业需要依法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1、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去产能过程中企业被依法宣布破产、责令关闭或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致主体消亡的,应与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但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法律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补缴社会保险
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依法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意见(晋人社厅发[2015]51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晋人社厅发[2015]5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晋人社厅发[2015]84号)的规定,《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经参保,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且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可以向前补缴社会保险费,但对于符合参保条件的未参保人员,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至于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能否补缴目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操作中尚不具有可行性。同时提醒企业注意,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于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按日万分之五缴纳滞纳金,若企业欠缴的年限较长,则滞纳金数额也将是一笔巨大费用。
综上,企业职工安置是一个十分复杂、且容易诱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工作,企业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过程中,应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发挥职工大会、工会的作用。目前对于职工安置的法律规定较少,更多的是依靠政策性规定来调整,对此建议企业在职工安置中要多听取律师意见,以保障职工安置的依法顺利进行。
赵永琴 律师去产能、补短板、加快转型升级―― 贵州、云南、广东、海南等省部分会员单位及重点企业调研报告_突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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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产能、补短板、加快转型升级―― 贵州、云南、广东、海南等省部分会员单位及重点企业调研报告
编辑:李利平评论:
去产能 补短板 加快转型升级――贵州、云南、广东、海南等省部分会员单位及重点企业调研报告
为有效完成协会年初确定的整体工作部署和重点调研任务,更好地推进砖瓦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有效实施,继《中国砖瓦工业协会七届二次理事(扩大)会议》之后,由柴常清轮值会长带领的调研组于7月25日至8月8日对贵州省、云南省、广东省、海南省政府部门、砖瓦协会会员单位及重点企业进行走访调研。
一、 走访调研的基本情况
贵州省:全省获得贵州省住建厅新型墙体材料认证的烧结制品企业只有二十余家,多数为年产2000万块―8000万块标砖的中小型规模,年产1亿万块折标砖的大型规模企业非常少,在项目备案时存在夸大虚报。烧结制品自2005年以后从全省墙体材料用量的85%以上,下降到约12%,混凝土制品从约15%上升到60%的市场占比,烧结制品在墙材行业逐步被边缘化,政府主导工程难觅烧结制品踪影,主要市场还是农村与小城镇,以烧结标砖为主。由于环保专项督查组入驻贵州省,全省目前无一家烧结砖厂生产,均处在停产整改。所以在贵州省只走访了副会长单位:贵州省墙体材料工业协会。
云南省:在云南调研期间先后拜访了云南省墙改办,走访了武汉大通昆明分公司和楚雄、文山等地的多家砖瓦企业。此次调研了解到,云南省墙改办已经逐步提高烧结制品在推动新型绿色墙材的发展和应用。坚持“禁实”与“推新”相结合,通过关停淘汰落后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改、转型升级,来推进省内烧结制品跨越发展。目前,在省墙办推广及“精准扶贫”利好政策下,楚雄、文山等地烧结砖供不应求,省墙办也在积极促成烧结制品委员会成立,来服务于墙材行业,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提高新墙材生产企业的自律能力,健全省内新墙材的市场体系。
广东省:在东莞市拜访了东莞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通过了解,东莞市节能墙革办全面贯彻绿色发展的理念,主推新型墙材及绿色建材。大力开展“城市限粘、县城禁实”,发展轻质、高强、耐久、自保温、功能性、部品化墙体材料产品;综合利用河道淤泥、废渣生产高空洞率、高强自保温方向的空心砌块和自保温砌块等烧结类产品。在推广绿色建材方面,全省2016年仅新型墙材的应用总量就超过153亿块标准砖,占墙体材料应用总量的98%。同时参观了由市墙改办建立的东莞市绿色建筑技术产品展示中心,全面展示了东莞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其中在绿色建筑技术产品展示区,为绿色建筑配套的砖类全部是烧结类产品。到中国砖瓦工业协会副会长单位、东莞市永安空心砖厂调研时,企业正转型升级,新建以综合利用河道淤泥为原料的制砖生产线。
海南省:在海南省就协会副会长、海南长昌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冯思明筹备海南省烧结制品协会工作进行交流指导。
二、主要问题及建议
行业内存在很多发展现状的共性问题,普遍存在第一次调研报告中提及的主要问题,在此不再复述。
1.产业产品结构层次偏低,烧结空心砖和烧结砌块等节能、环保类新型墙材产品在规模化生产和推广应用上处于较低水平。此次调研的几个省份,由于当地环境、政策等原因,城区工程类用砖多为加气或免烧砖,烧结制品销售范围集中在农村及城郊自建房,致使烧结制品存在种类单一,普遍为烧结标砖。消费者传统意识也认为只有实心砖才能用来建房子,其他烧结多孔砖、空心砖只能用于修筑围墙等辅助建筑。
2.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与城市现代化绿色建筑产业发展不同步,缺乏结合。新型墙材作为建筑的基础,而在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建筑结构体系应用的烧结制品占比非常小,新墙材推广力度不足,没有市场,也就制约着新型墙材产品在质量水平上的提升。
3.国家制定的砖瓦行业能耗标准和环保标准,企业执行不到位。环保政策下,企业对行业内环保设备是否可以达标表示不明确,建议协会加快制定环保设备的相关准入,质检、设计及设施标准,帮助企业达到环保标准的要求。
4.协会与部分省市级协会联系相对不够密切,应健全协会大联合、大协作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地方协会召开砖瓦行业工作专题(汇报)会议,调动地方协会参与热情和支持责任,推动资源共建共享,促进行业稳步发展。
三、调研取得的主要成果
1.有效的与政府部门、会员单位、重点企业进行多渠道、多领域的沟通,深入企业和会员单位,关注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发挥协会自身优势,让更多企业获悉行业相关资讯,及时掌握有关行业的相关政策及动态,使得更多企业认识到协会引领、协调、服务作用。
2.积极发展协会会员,打破云南省无会员单位的局面,从而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协会形象,扩大了协会在行业的影响力。
3.由协会会员单位发起拟成立云南省烧结制品专业委员会及海南省烧结制品协会,不仅完善了组织机构,建立了与地方的上传下达的支点,更有效的促进了行业工作的开展,有力的加强协会在行业的凝聚力。
四、关于推进落实砖瓦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几点思考
1.继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系统“十三五”发展规划、砖瓦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之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行动方案》的通知是对两个规划确定了明确的分类指导,明晰目标和保障措施,协会应引导行业企业将《行动方案》重点推进。
2.通过调研发现,砖瓦行业应全面推进落实两个发展规划,一是对其规划在宏观性的引领作用要加大宣传,对于墙体材料发展较落后的地区给予疏堵结合的政策指导;二是确定的“去产能、补短板、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相对于依赖落后传统的墙体材料为主的地区,还要加大不同层面的宣传和引导,推进和平应用并举,确保砖瓦行业转型升级任务完成。
3.针对《行动方案》中淘汰落后产能“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调整落后产品、技术和装备,立足行业技术进步,适时制修订墙体行业污染物排放、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提高墙材行业规范经营要求,对达不到环保、能耗等要求的落后窑炉产能,履行社会责任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关停淘汰。研究建立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提高行业准入门槛,遏制低水平建设,健全墙材落后产品退出机制。”的工作要求。要主动切入,率先与相关政府部门合作,尽快落实实施方案,这也是砖瓦协会长时间探索的工作重心。
4.落实协会“引领”工作的新定位,推进省级或地市级砖瓦协会的组建。只有各级协会的组织健全,主动工作、联动作战,我们的工作才有抓手,才有组织保证,才能更好的引领行业自律。
5.集聚行业人才,释放协会 “引领”功能。要在改革的大潮中发现人才,集聚人才智慧,保证协会新时期使命的完成。协会应大胆探索有效的发挥行业人才为我所用的思路,搭建任务合理分解,快捷完成的有效模式。
在市场经济下,行业协会的权威性来源于市场,来源于企业在享用行业协会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认同感,协会就是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通过引领行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实现转型升级;加大限制落后墙材产品的推广应用,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改造传统产业,调整产业档次,实现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共同发展,由低中端制造向中高端制造的转变,全面提升砖瓦行业节能、绿色、生态发展。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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