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4次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合同对企业有什么不利的吗

公司未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员工要求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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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员工要求付双倍工资
海南特区报
8月16日,海南海口的潘先生向记者反映,他工作十多年的海南某公司,从今年1月28日起开始停产。半年多来,部分待业在家的员工因经济补偿等问题未能与公司协商一致,遂投诉到劳动监察部门。日前,记者来到该公司厂区采访发现,工厂已进入停产状态,公司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员工可自愿提出辞职并得到经济补偿,未辞职员工仍按月发放最低工资。
工厂停产,员工提出三项诉求
潘先生介绍,他自1998年7月到该公司上班,今年1月28日放假后,公司就一直没有再开工,后确认停产。“我们主张的诉求主要有三项,一是按工龄计算经济补偿金;二是解决个别员工存在的少缴、漏缴社保的问题;三是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后,2008年到2012年公司没有与员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依法应发放双倍工资。”日前,潘先生等人已派代表到省劳动监察总队投诉。
8月16日,记者来到该公司采访。记者从贴在厂区的通知了解到,此次停产的除了潘先生所在的公司,还有一家贸易公司和包装公司。这三家公司7月5日贴出的《关于鼓励员工自愿离职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称:员工可采用自愿辞职方式办理离职手续,公司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员工还可凭公司出具的相关离职证明,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领取最高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救济金。
据了解,上述三家公司在另一份《关于部分员工要求补偿60个月工资的声明意见》中,对部分员工提出的双倍工资问题回复称,2008年至2009年期间,公司一些员工虽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公司已续签了固定期限合同,员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未受影响,最终公司也已和员工转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不予支付双倍工资。
海南省劳动监察总队已立案调查
8月19日,海南省劳动监察总队余总队长介绍,潘先生所在公司的员工已到省劳动监察总队投诉。对于双方存在争议的双倍工资问题,余总队长表示,《劳动合同法》2008年实施以来,关于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续签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何处理的问题,目前存在一些争议。海南省劳动监察总队已立案调查。
律 师 点 评 劳动者符合条件可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钟敏律师指出,《劳动合同法》中有关于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况下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对该规定的理解应注意两个要件:第一是劳动者必须具备以下法定情形之一:(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第二是劳动者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劳动者符合条件就可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必须承担相关责任。(记者罗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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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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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28)
 精彩图片& & 乔法官:
& & 我是一家物资公司的老员工。我们公司经历过几次合并,现隶属于一家集团公司,是集团公司下属二级法人。我在这家物资公司工作已经十二个年头了。最早进公司时,我们都签过劳动合同。公司经过合并后,我也陆陆续续签过几次合同。今年3月,我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人事部在与我讨论续签劳动合同的时候,我就提出了像我这样的老职工应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却说,我与现在公司签的劳动合同只有7年,他们只同意与我签订3年期的劳动合同。一直以来,我都在同样的工作地点做着同样的工作。我认为,公司合并分立的事情与我也没有什么关系,公司一直也没与我买断过工龄,我属于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现在公司与我一直僵持着,也不与我签订书面合同,我不知道,现在我该怎么办?对此,法律有什么规定吗?
  读者 老王
& & 老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2008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将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情形作了扩大规定,目的在于保持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的前提下,保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对于劳动者而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有利于稳定职业,使劳动者可以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技能。而对用人单位而言,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也有利于培养劳动者对企业的忠诚,减少频繁更换劳动者给企业带来的用
工成本的增加。现行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你所述,你公司虽几经合并,但从未与你买断工龄,而根据相关规定,因用人单位合并、兼并、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原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本单位工作时间。你与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虽不足十年,但你本单位工作年限已满十二年,公司也同意与你续签合同,你即属于法定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现单位仅同意与你续签三年期的劳动合同与法有悖。你可以与公司进行交涉,如公司仍不同意与你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补偿。需要指出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劳动者如果存在法定情形的,劳动合同还是可以解除的。所以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我们应当有正确的认识。鉴于你们双方都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意愿,故希望你与公司讲清道理,协商解决问题。
  (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2012年度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大家都在搜:李久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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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对员工有哪些好处?
我在我的公司上班本来是很开心的,但是人事现在让我签,我看了没有期限的合同,在这里问下大家,我要是签了这个合同对我有利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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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建立的基本形式。以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势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这是由于劳动过程是非常复杂的也是千变万化的,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合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各不相同,国家法律法规只能对共性问题做出规定,不可能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做出规定,这就要求明确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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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单项劳动合同”。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原规定的长期合同。
三、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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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员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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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企业可否拒绝
悬赏:5&-&提问时间:&-&解答数:1&-&浏览量:6172
在北京,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已经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合同,第三次签合同时,如果员工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企业是否无权拒绝?连续两次签了合同后,企业是不是就不能解雇员工了?
提问者:laobaixing
您好!法制网-法律问答服务团队为您解答如下:一、 具体解析:关于此,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是很明确的,该法第49条第3款规定了,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非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没有权利拒绝的。注意这里除了满足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外,还有一个附加的条件就是不存在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具体情形可对照参看下面的法条规定),这些条件要同时满足。另外,还要注意一点,不是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企业就绝对不能解雇员工,如果出现了《劳动法》中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比如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给单位造成巨大损失,此时依然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二、 法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回答时间: 10: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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