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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和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D-
责任部门: 城上乡政府
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和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 新 干县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新 干县 经 济 贸 易 委员会 新&& 干&& 县&& 财&&& 政&&& 局 干人劳字[2010]11号 关于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和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 》(赣劳社养 [2007]11号),省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全省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尚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赣轻字[2010]13号)精神,为积极稳妥解决全县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和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对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和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制度,并将两项工作结合在一起,同步进行。现就具体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一)城镇大集体企业 已无缴费能力且未参保的城镇大集体企业中,符合国家原招工政策规定,经县以上劳动部门办理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已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 已参保因无缴费能力而中断缴费的城镇大集体企业中,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也可纳入享受养老生活补助范围,但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 1、现有新干县手工业联社直属大集体企业中,在我县执行《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圩镇手工业管理体制的通知》(赣发[66]252号以及《国务院批转农林部、轻工业部关于把农村手工业企业划归人民公社领导管理的报告》(国发[1977]66号)两个文件时已在编在册、具备城镇商品粮户口,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享受赣劳社养[2007]11号文规定的养老生活补助,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 2、根据国发[1977]66号和赣发[66]252号两个文件规定,手工业企业进行了两次下放划归乡镇管理(以下简称“两次政策性下放”),在两次政策性下放的原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中,下放时已在编在册、具备城镇商品粮户口,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享受赣劳社养[2007]11号文规定的养老生活补助,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 二、身份资格认定依据 以下条件应同时具备: 1、城镇大集体企业和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包括两次政策性下放人员)。 2、在编在册时具有城镇商品粮户口。 3、城镇大集体企业和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有原县劳动局(劳动组、计划组、内务组)、“新干县革命委员会集体企业调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有原县手工业联社(手管局、二轻局)盖章或存档确认的下列档案资料之一: (1)&招工表(含招工汇总花名册); (2)&职工转正定级审批表; (3)&职工调动审批表; (4)&职工花名册; (5)&工资审批表(工资调整表、工资级别批复、工资审批花名册); (6)&退休审批表(含退休批复); 4、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虽参保因无缴费能力而中断了缴费;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享受赣劳社养[2007]11号文规定的养老生活补助。 5、已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 三、补助时间及标准 1、补助时间。城镇大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仅限2009年度因推迟审批人员可补发当年补助;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2、补助标准。2009年为每人每月220元,2010年为每人每月245元,今后按上级补助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四、资金筹集与管理 所需资金由省、县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县财政部门要设立“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资金”和“未参保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资金”专户,单独核算。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 五、办理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申请 (摸底) 1、申请人员应在所列城镇大集体企业和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名单或范围(见附件1),本人自动退职、受组织处理开除等人员不得列入申请(摸底)范围;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两次政策性下放人员应在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城镇大集体和手工业联社直属大集体企业人员参加工作时间不限)。 2、城镇大集体企业未参保人员,目前已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者,持户口簿、身份证或有关认定身份证明材料,到所属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并填写《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和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审核表》(见附件2)。同时,由各企业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所有人员进行摸底汇总,并填写《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和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在编在册人员摸底表》(见附件3)。 3、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未参保人员,目前已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者,持户口簿、身份证或有关认定身份证明材料,直属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向县经贸委、两次政策性下放退休人员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书,并填写《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和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审核表》(见附件2)。同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按乡镇)和县经贸委(按直属大集体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所有人员进行摸底汇总,并填写《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和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在编在册人员摸底表》(见附件3,5月20日前完成)。 (二)初审和第一次公示 各企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提交申请及摸底汇总的人员名单进行初审并张榜公示,之后根据张榜公示情况填制《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和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申请名册表》(见附件4),城镇大集体企业人员报县人劳保障局汇总,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人员报县经贸委汇总(5月25日前完成)。 (三)审核 县人劳保障局会同县经贸委、县财政局对汇总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县社保局核实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否享受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情况。 城镇大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身份的审核,主要以其所提供的材料,查看或对照原件予以确定;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含两次政策性下放人员)身份的审核,除查看或对照原件审核其所提供的材料外,对“在编在册”的审核,还要以1973年12月原新干县手工业管理局存档的《手工业各厂、社职工登记花名册》和1978年7月原新干县劳动局备案并存县档案局的《集体单位职工花名册》等存档资料作为依据(5月30日前完成)。 (四)第二次公示 根据县人劳保障局会同县经贸委、县财政局审核通过情况,由县人劳保障局对城镇大集体企业人员,县经贸委对手工业联社直属大集体企业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范围内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两次政策性下放人员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6月4日前完成)。 (五)审批及上报 县人劳保障局会同县经贸委、县财政局根据公示结果对名单进行汇总确认,并报县政府审批。 根据县政府审批结果,属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其养老生活补助按原程序发放;属未参保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由县人劳保障局会同县经贸委、县财政局填制《未参保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养老生活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5),连同《申请名册表》,分别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核准(6月10日前完成)。 (六)发放 养老生活补助每半年发放一次。对2010年6月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员,由县人劳保障局会同县经贸委将县政府审批通过的人员汇总造册,由经办人、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送县财政局和县社保局各一份。由县社保局根据审批结果每半年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县财政局根据审批结果及资金拨付申请,将资金拨入县社保局支出户,由县社保局将补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发放到个人。 县人劳保障局、县经贸委、县财政局要建立资金发放档案。县人劳保障局、县经贸委、县社保局要对城镇大集体企业和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领取养老生活补助实施年审制度,杜绝代领、冒领、骗领现象发生。 六、其它 为推进新干县城镇大集体企业和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工作有序开展,经请示同意,成立新干县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和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副县长李金花任组长,县政府副县长龙小明、县政协副主席县经贸主任黄小兰任副组长,县人劳保障局局长熊华、县经贸委党委副书记刘捷、县财政局副局长杨爱军、县档案局副局长刘新华、县信访局副局长陈喜、县监察局副局长陈高敏、县审计局副局长曾建军、县人劳保障局副局长邹奕峰、县社保局局长吴春兰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人劳保障局),由邹奕峰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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