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险和职工医疗保险何时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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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通政规〔2015〕5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
南通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全民医保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07〕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各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本办法整合。
第三条&&居民医疗保险应当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城乡统筹、属地管理,逐步缩小区域之间差距的原则;坚持三医(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深化改革,提高制度保障质量和公共服务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南通市建立基本统一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根据财政体制和行政区划,分设为市本级(含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下同)、通州区和各县(市)七个统筹地区。各地分别组织实施,实行属地统筹管理。
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辖区范围内居民医疗保险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居民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规划、拟定政策、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县(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市)、通州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结付、管理等具体业务经办工作。
卫生计生、财政、教育、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共同推进居民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保障对象
第六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和保障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在职工医疗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所有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本市各类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含幼儿园、托儿所幼儿)不限户籍,均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居民大病保险是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延续和补充,参保居民在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缴纳居民大病保险费。
第七条&&参保居民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登记、缴费。其中,成年居民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村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以下统称基层服务机构)办理;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
办理登记、缴费手续时,应当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1~2级),以及各地规定的其他对象需提供相应有效证件。
第八条&&参保居民实现就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在同一结算年度内,自转保之日起,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职工失业的,在同一结算年度内,可选择自续交职工医疗保险费(含单位缴费部分),继续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也可选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视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重复缴费部分可抵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章 医疗保险基金筹集
第九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按年度筹集,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大病保险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或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历年结余共同筹集;建立结构统一、分担合理、动态调整、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比重。
第十条&&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以及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的分担办法,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实际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人均不低于市规定的下限。
2016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不低于600元,其中政府补助人均不低于470元,个人缴费人均不低于130元;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不低于40元,其中政府补助(含基金结余安排)人均不低于30元,个人缴费统一为10元。
第十一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按照成年居民(18周岁及以上居民)和未成年居民(含在校学生)分段设置,成年居民也可按照劳动年龄段居民(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和超过劳动年龄段居民(男60周岁及以上、女50周岁及以上)分段设置。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1-2级)和各地规定的其他对象,适当减免个人缴费、相应提高政府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居民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由各统筹地区按照核定的参保人数、筹资标准和分担比例,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直接划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三条&&居民医疗保险按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结算,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个结算年度的登记、缴费期。
新出生的婴儿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应在出生后6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缴费期,一次性缴纳由个人负担的医疗保险费。
在校学生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学校统一代收;成年居民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到所在地参保基层服务机构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储蓄网点缴纳,但涉及保险关系和缴费标准变更的,必须到户籍所在地基层服务机构办理。
第十四条&&基层服务机构、学校和指定的银行储蓄网点代收医疗保险费,应当向参保居民出具由财政部监制的专用票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全额解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负责参保登记工作的基层服务机构和学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参保人员信息数据报送医保经办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每个参保居民发放社会保障卡等就医证卡。
第十五条&&属于参保范围的居民应当及时、连续参保,不间断缴费。
户籍关系从市外迁入本市的居民、因失业等原因中断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在3个月内及时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续保)缴费后可享受正常待遇。
本办法实施后,未按规定及时参保或参保以后中断缴费的居民,首次参保或续保后,过渡期(6个月)满方可享受正常待遇,欠费期间及过渡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各类社会医疗保障基金均不予支付。
第四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基金按本办法支付。
实行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分级支付机制,促进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对参保人员在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差别化的基金支付比例,引导合理就医。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门诊医疗待遇(普通门诊、特殊病门诊)、住院医疗待遇、大病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等组成。
第十七条&&参保居民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下列办法结付:
(一)普通门诊。参保居民在签约的定点乡(镇、街道)、村(居)基层卫生机构门诊刷卡就医时,一个年度内,医疗费用限额不低于200元,居民医保基金在限额内报支比例为50%。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签约服务的定点乡(镇、街道)、村(居)基层卫生机构和参保居民签约就诊享受普通门诊的日封顶额及一定时间段内的就诊频次等。
(二)特殊病门诊。参保居民的特殊病门诊专项治疗费用,按照规定的病种、限额和比例支付。患有规定病种的参保居民,应当事先到规定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经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确认、登记手续。
1.长期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专项门诊医疗费用年累计限额2400元,居民医保基金在限额内按不低于40%的比例结付。
2.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患者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专项门诊医疗费用,限额内由居民医保基金按不低于40%的比例结付。专项门诊医疗费用年累计限额分别为:系统性红斑狼疮4000元;再生障碍性贫血1万元;血友病3万元。
3.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肿瘤门诊检查治疗专项医疗费用年累计限额4000元,居民医保基金在限额内按不低于40%的比例结付。待遇享受年限5年,5年后因疾病复发需继续治疗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4.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含腹膜透析)患者应选择一所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为签约治疗医院。符合规定的门诊专项医疗费用,一个结算年度内个人自付600元后,居民医保基金在限额内按比例支付,专项门诊医疗费用年累计限额不低于3万元,限额内报支比例不低于60%。本市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为终末期肾病患者进行门诊透析治疗(含腹膜透析),实行按病种收付费结算。
5.器官移植患者需抗排异治疗的,在规定的定点单位发生的抗排异治疗门诊专项医疗费用,一个结算年度内个人自付600元后,居民医保基金在限额内按比例支付,专项门诊医疗费用年累计限额不低于3万元,限额内报支比例不低于60%。
各统筹地区原有特定病种门诊费用按本办法过渡。
第十八条&&参保居民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医疗保险基金分段按下列办法结付:
1.起付标准按照入住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分档设置: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专科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750元,一级医疗机构5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卫生院)300元;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的住院起付标准减半,但不低于2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起按当次入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20%,依次递减分别计算,最低不低于200元。长期连续住院的,起付标准每90天计算一次。起付标准费用由个人自付。
2.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结算年度累加计算:0元至2万元(含)的部分,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70%;2万元至10万元(含)的部分,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75%;10万元至20万元(含)的部分,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80%。在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可分别下浮10~20个百分点。
第十九条&&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基本范围内住院及规定限额内特殊病门诊的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以下标准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不低于1万元。
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累加补偿。起付标准以上(不含)、0至5万元(含)以内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50%;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0%,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70%,2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80%。
第二十条&&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按不低于400元补助,各地可定额补助也可按规定的生育项目给予补助。
第二十一条&&统筹地区内参保居民缴费标准统一的,待遇标准也应统一。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差距较大的,逐步过渡到统一标准。
参保居民转统筹地区以外住院治疗的,按不低于标准待遇的80%&享受。
第二十二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支规定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本办法支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以及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支规定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居民在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通过社会保障卡记账后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三条&&下列情况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含职业病)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四)各类鉴定费用;
(五)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伤、自残和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七)已享受过社会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医疗费用;
(八)其他不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五章&&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与管理参照职工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实行统一经办管理,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参保登记、定点就医、医疗费用结算等统一管理。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参照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和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对上述目录范围和支付标准作适当调整。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医疗机构定点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照职工医疗保险管理相关规定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各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就医疗保险服务和费用结算等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管理相关规定,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定价,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核对参保居民的就医凭证;病历书写规范,病历记录应真实、完整、准确;严格掌握住院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使用自费范围和个人负担金额较大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时,须事先书面告知并征得患者同意(除紧急抢救治疗外);主动提供每日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第二十六条&&就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凭证就医。参保人员可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须凭参保人员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和医疗保险证历,划卡办理挂号、住院登记、结算等手续。
(二)转诊管理。县(市)、通州区统筹地区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南通市区住院治疗的,各统筹地区可制定相应的转诊备案管理办法。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南通市外三级医院(或指定医院)就诊,应经参保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院备案手续。危急病人可先转院,在转诊出院后30天内补办手续。
(三)居外就医。参保居民长期居住在市内非参保地6个月以上的,应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长期居住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备案后,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同就医地参保人员。
参保居民长期居住南通市以外6个月以上的,应在当地具备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定点单位中选择6所以内的一级及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作为定点就医机构;探亲等外出期间,因疾病急性发作需立即治疗的,应首选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转市外就诊以及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不能异地联网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的,由参保居民先行垫付后,凭社会保障卡、病历资料、费用明细清单和有效票据等在费用发生当年至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核报,因特殊情况核报时间可延期到次年的1月31日。
第二十七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对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加强检查和审核,严格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总量控制、增幅管理、按月预结、年终决算、超支分担的原则,完善总额控制下的按服务单元、按人头、按病种付费等复合医保支付方式结付医疗保险费用。
进一步完善重大疾病保障制度,逐步推行重大疾病按病种收付费和日间手术按病种付费,以病种定价收费、按病种结算支付,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第二十八条&&参保居民应当保管好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使用社会保障卡就诊,协助医保经办机构对就诊情况进行审核调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和财务会计等制度;审计、监察部门对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定点机构违反医疗保险服务协议,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及服务协议约定,追回基金损失和违约金,按情节轻重责令改正或限期整改、暂停医疗保险服务、解除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定点资格。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参保人员在就医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责令参保人员退回已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医疗保险费用,情节严重的,可采取改变医疗保险费用记账结算方式(指暂停社会保障卡实时划卡结算功能)1至6个月的处理。
(一)将本人社保卡给他人、定点单位、其他单位使用,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二)大量配取与本人疾病无关的药品或过度超剂量配购药等异常就医行为,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三)采用转手倒卖药品等手段套取医疗保险基金,非法牟利或不当得利的;
(四)采用冒名就医等虚假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五)采用伪造、变造、涂改病历、处方、医疗费用票据等欺诈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六)经送达或公告送达医疗保险就诊情况审核通知后,当事人仍拒绝接受询问、提供就诊资料或拒绝协助调查的;
(七)其他各种骗取医疗保险待遇及损害、侵害公众利益套取医疗保险基金,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费用,依法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地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实际运行情况,提出调整最低筹资标准、待遇支付下限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从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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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起城镇居民医保执行新政策
  明年起城镇居民医保执行新政策
  目前,我商丘市2015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参保缴费工作正在进行中。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负责人做客本报政风行风热线,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方面的问题接受市民咨询。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主任徐敬介绍,从日起,我市将执行新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新政策在筹资水平、住院起付线、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上均有调整,将为参保居民带来更多实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面向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大、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因为覆盖范围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直是市民关心的热点话题。昨日上午的热线接听中,一些市民因热线太繁忙,直接来到热线现场与值班嘉宾进行面对面交流。
  对于市民关心的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起付线等问题,徐敬进行了详细解答。徐敬说,为规范和方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缩小地区之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差异,体现制度公平,根据省人社厅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我市从明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新政策中,住院起付线调整,报销比例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2万元;参保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含门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同时,参保居民报销额度增加,参保的计划内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实行定额报销。住院分娩医疗费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照定额标准结算。平产报销额度从现在的600元增加到800元,剖腹产报销额度从现在的1000元增加到1400元。
  徐敬说,一些参保居民以为参保后只有在住院的情况下才可以办理报销,其实,我市参保居民可以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居民门诊统筹待遇。门诊统筹就医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50%,年度报销限额为300元。
  结合我市当前各级政府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个人筹资标准按学生、儿童(包括全日制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和其他城镇居民两类人群设定。2015年度,学生、儿童个人年度筹资标准为30元,其他城镇居民个人筹资标准为120元。徐敬提醒,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正在进行中,市民及学生应尽快办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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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6年 城镇 职工 医保 缴费 标准 , 个人 医保 缴费 标准 2016 市民以个人 身份 参加 城镇职工医保的2016年缴费标准出炉了!12月11日,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发布《关于2016年以个人 身份 参加 城镇职工 医疗保险 缴费有关问题
2016年,2016
&&& 市民以个人城镇职工医保的2016年缴费标准出炉了!12月11日,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发布《关于2016年以个人城镇职工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一档全年缴费2132.4元,二档全年缴费4691.28元。
灵活就业、国有企业下岗分流、失业和无单位退休人员等人群,每年缴纳一定参保费后,便能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享受刷卡看病、医疗费报销等待遇。每年具体应缴多少钱,计算基数与前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即社平工资)挂钩。
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经研究决定,2016年度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次性趸交的缴费基数及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基数,执行2014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市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852元,它的75%即42639元作为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年度缴费的缴费基数及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基数,即一档全年缴费2132.4元,二档全年缴费4691.28元。由于社平工资上涨,和2015年缴费标准相比,2016年要分别多缴219.6元、482.88元。
10月7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启动,居民可持有效证件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缴费时间持续到12月25日。
  据了解,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在我市长期居住,并在公安部门办理暂住登记一年以上且能够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我市的营业执照或房产登记证明的外市户籍人员都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符合条件的居民首次参保,需持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城市低保对象需同时提供由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重度残疾人需同时提供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对伤残证明等级不清的,由区县以上残联出具等级证明。居住在社区的居民,到所在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城建制农转非的居民,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他居民可就近到社区或街道(乡镇)人社所、县医疗经办机构等地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集中办理参保缴费。
  2016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160元(含外市户籍人员)。其中随学校按年度整体缴费的在校中小学生(含在托儿童)每人90元;在校大学生继续按照学制缴费,缴费标准为每人90元。
  自日起,参保人员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统筹医疗费,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额提高到200元;参保居民在市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00元/次,在实施药品零差价制度的二级医疗机构,1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提高到75%,基本药物报销比例为80%。
  市人社局提醒广大参保居民:参保居民应当按时连续参保缴费,每年9月1日至12月25日为集中缴费期,缴纳下一年度的个人缴费部分;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须补缴自2015年城乡居民医保整合以来欠缴年度的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金额。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出生10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不再随母亲参保状态享受医保待遇。
2016年度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公布
老年居民每人每年400元,其他居民每人每年480元
&&& 本报讯(通讯员 逄德盛 记者 张昊) 记者昨从市社保中心获悉,我市2016年度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公布,其中老年居民每人400元/年(户籍迁入不满10年缴860元/年);其他居民每人480元/年(户籍迁入不满10年缴910元/年);学生儿童每人150元/年(含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参保居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孤儿个人不缴费,所需费用由财政予以补助。
&&& 与去年相比,老年居民筹资标准由每人840元/年提高至86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460元/年,个人缴费400元/年。其他居民筹资标准由每人860元/年提高至910元/年,财政补助430元/年,个人缴费480元/年。与2015年度筹资标准相比,虽然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筹资标准有所提高,但财政补助也有所提高,因此2016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并没有变化。学生儿童筹资标准由每人500元/年提高至58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430元/年,个人缴费150元/年。与2015年相比,2016年个人缴费额度提高了30元。
&&& 据悉,凡具有南京城镇户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未覆盖到的各类城镇居民,都可以按规定申请参加居民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了养老退休手续但无能力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居民,也可选择参加居民医保。
&&& 居民医保如何续保?市社保中心业务指导科相关负责人说,参保居民个人身份未发生变化的,2016年底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及户籍迁入满10年的居民,2016年度续保统一由市社保中心负责办理,不需本人再办理其他续保手续。参保居民个人身份在日前发生变化的(如新增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以及低保人员、低保子女、特困职工子女,由本人或家长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在日前,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身份变更续保手续及续保缴费验证手续。参保人员出现户籍迁往外地、死亡等情形或因其他原因申请停止居民医保,由本人或其亲属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在日前,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停保手续。如不办理,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将视同参保,正常续保收费。此外,2015年度年满22周岁仍在校就读的学生,需携带相关学籍证明在日前,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所按&学生儿童&身份办理2016年度续保手续。如不办理,信息系统将统一按&其他居民&身份续保收费。
2016年广州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167元/人 从化134元/人
  广州市医保局18日通报称,新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工作将于9月1日启动,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于9月1日到12月20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2016年度广州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167元/人,从化区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大中专院校学生除外)为134元/人。
  今年9月1日至12月20日是2016年度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及缴费时间,广州市医保局近日发布了《关于2016年度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告》。市医保局表示,2016年度广州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167元/人,从化区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大中专院校学生除外)为134元/人。
  续保人员无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但需确保在12月20日前缴费到账,才能享受新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新参保人员由本人或代理人自主选择到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由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统一到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符合民政或残联资助参保条件的困难人员,由本人或代理人到户籍所在街道(镇)民政或残联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大中专学生及城镇户籍中小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
  市医保局强调,参保人可自由选择银行划扣(目前共25家银行)或者现金缴费的方式缴费,银行划扣需注意在关联账户中备足款项以待扣费;现金缴费目前有三家银行可以办理,分别是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广州农商银行,市医保局建议大家尽快到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申报扣费账户,改为&委托银行划账&方式缴费。
  市医保局提醒参保人注意,根据目前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除特殊情况外,年度中途不受理任何参保登记及缴费申请,所以请广大市民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好参保登记手续及缴费手续。特殊情况包括如下几种:终止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本市行政区域外转入本市各类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新出生婴儿、新迁入户人员、新增医疗救助对象等符合中途参保条件。
  为保障新生儿享受医保待遇,市医保局提醒各位家长,新生儿出生后应尽快办理入户手续,并在出生后六个月内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及缴费。如新生儿从出生到办理参保登记时跨2015年度及2016年度的,需足额缴纳2015年度和2016年度的医保费后,方能按规定享受从出生开始的医保待遇。
2016年上海统一城乡医保
  从2016年元旦起,上海统一城乡医保,无论是上海城镇还是上海农村户籍,都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
  个人缴费标准按年龄分四档
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单位:元)
  2016年起,上海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年龄等分为四档,其中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个人缴费100元。
  农村居民待遇明显提高
城乡居民医保医疗待遇表
  农村居民住院费用不再设最高支付限额
  住院费用《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提出,原来新农合住院费用一旦超过12万元,就不能再结算医药费了,而实行城乡统筹后,超过12万元的住院费用还可以按照规定比例结算。
  其次,农村居民各级医院的住院支付比例有所提高,特别是三级医院的医保支付比例比原来提高10%-20%,农村居民进城到大医院看病的负担更轻了。其中,对城乡居民个人负担较重的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部分精神病治疗等四类疾病,《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可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再报销50%。
  通过以上调整,与原来相比,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的实际报销水平都超过了75%。
  农村居民取消了原5000元的门诊费用封顶线
  门诊费用在门诊方面,农村居民取消了原5000元的封顶线,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一、二级医院的医保支付比例提高了5%,19-59岁城镇居民的门诊起付标准从原来的1000元下调到500元,降低了500元。
  同时,《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在村卫生室就医,不再设起付线,医保直接按80%的比例支付。与目前相比,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门诊费用负担均有所减轻。
昆明市医保中心昨日发布消息:昆明市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120元,缴费截止时间为今年12月25日。截至今年6月底,全市共有375万城乡居民参保。
&&& 昆明市医保中心明确,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非从业人员,均可购买城乡居民医保;非昆明市户籍的参保人,需办理昆明市居住证方可参保。另外,城乡低保对象、城乡重度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未成年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及其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参保费用均由政府全额承担。
&&& 据介绍,每年均会有少数城乡居民因为家庭困难而不缴纳医保费,这部分人一旦生病住院,更无力承担全额医疗费用,导致了更加严重的贫穷。对此,昆明市医保中心提醒广大城乡居民,医保是减轻家庭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有效途径。目前的参保筹资缴费比例为政府承担80%左右、个人承担20%左右,参保人员最高可享受15.8万元医保基金支付限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平均报销比例在70%左右。
2016年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已出台,一档缴费额为120元,二档缴费额为360元。参保人员可从现在开始至日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时间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为日起至日止。
&&& 采访中,乐山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缴费期限内,参保人员可以家庭为单位持《户口簿》(身份证)、《乐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续保人员),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社区、村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自主选择参保缴费档次,享受相应医保待遇。特殊困难人员需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在校学生和在幼儿园就读的,由学校、托幼机构组织参保并协助收取保险费。
&&& 据悉,为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部分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可享受政府补贴缴费或个人不缴费。其中,城镇18周岁以上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老年人,农村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选择一档缴费的,个人不缴费;选择二档缴费的,城镇18岁以上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老年人个人缴费额为250元,农村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额为240元。城镇低保家庭学生儿童和重度残疾学生,选择一档缴费的,个人缴费额为110元,选择二档缴费的,个人缴费额为350元。而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不缴费。
&&& 另外,2016年的新生儿,母亲当年参加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新生儿这一年可随母亲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母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新生儿,在出生90天内持《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参保手续,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逾期不再办理。
&&& 同时,乐山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提醒道,2015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6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间截止日,尚未办理参保缴费业务的个体参保人员需在缴费期限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中,2015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分为七档:一档4298.4元(40%)、二档5373.6元(50%)、三档6446.4元(60%)、四档7521.6元(70%)、五档8596.8元(80%)、六档9669.6元(90%)、七档10744.8元(100%)。2016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月274.56元,全年3294.72元。2016年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155元/年/人
我市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确定,全市实行一档缴费每人160元。近期,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转发了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按照全省要求对我市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统一实行一档缴费每人160元 在校大学生继续享受优惠
  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根据《滨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5年度居民医保实行两档缴费,一档每人200元,二档每人100元,并逐步向一个缴费档次过渡。按照全省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要求,我市2016年度起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统一实行一档缴费,标准为每人160元。2016年度对高等院校(含高级技校、职业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继续实行优惠政策,个人缴费标准按每人100元执行。在校大学生以学校为单位集中参保,2015年度新入校的大学生,参保缴费后即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时间有时限 错过仍可参保 但须多交钱
  2016年度居民医保缴费期为日至日。各县区在此期间将组织集中缴费,集中缴费时间会提前在社区、村居发放通知,习惯集中缴费方式的参保居民可提前留意居住小区、街道或村居的通知。
  据市医保处居民科工作人员介绍,参保居民如果错过年度缴费时限,仍然可以参保,但是需要在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的同时,另外自己承担政府补助部分。这与原新农合一旦错过年度缴费时限,就不能参加该年度新农合的政策相比,对于确保参保居民医保待遇的连续性具有积极的意义。
  &&&缴费途径有3种 首次参保需登记
  2016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方式与2015年度相同,仍然有3个缴费途径。一是集中参保缴费。可按照当地政府安排,在规定时限内凭有效期内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以家庭为单位到社区、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缴纳个人参保费。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二是银行柜台缴费。凭社会保障卡或二代身份证到县区指定的开户银行柜台缴费。三是网上缴费。可登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在网上服务大厅 &城乡居民社保网上缴费&窗口,凭身份证号码和个人网上银行缴纳个人参保费。
  从未参加过居民医保的人员,首次参保需要首先到户籍或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办)办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手续后,才能按照以上方式缴纳个人参保费。
  &&&应连续参保 新生儿参保应尽早
  我市医保政策规定,参保居民需按年度连续参保。一旦中断缴费,继续参保时,个人需要全额缴纳中断期间包括政府补助在内的医疗保险费,且缴费3个月后才能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交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报销。同时,新生儿出生后应在6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在6个月内参保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如果超过6个月参保的,除缴纳个人参保费外,还需要补缴政府补助部分,且缴费3个月后才能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因此市医保处工作人员建议,新生儿父母应尽早给孩子办理参保手续,既能省钱,又能使孩子从出生起就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外来常驻居民可参加我市居民医保
  我市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其中包括在我市居住的外来常驻居民。这部分人只需要在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凭居住证在乡镇(街道办)进行居民信息登记后,就可在我市缴纳居民医保,享受与具有本市户籍居民同等的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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