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设公共场所需用流动资金需用额找哪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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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镇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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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财农字〔2016〕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全省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总体部署和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安排,用于支持省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确定的村点,进行新农村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按照“省市县三级共建”原则,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安排。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要求足额安排并落实本级资金。
  第五条 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资金按照“以县为主、乡镇为辅、省市奖补”原则,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条 各级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新村办)和财政部门要以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为平台,加大相关资金整合和统筹使用力度,建立多渠道、多方位的资金筹措机制。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七条 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计算分配,主要按各地农业人口、村组数量权重进行分配,同时考虑年度工作重点、各地贫困差异、资金使用绩效和其他客观情况等因素,在量化的基础上,确定各地新农村建设村点数和资金。
  第八条 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由省新村办商省财政厅提出分配方案。
  第九条 市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按照省新农村建设方案由市本级落实到位并分配到县。县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按照省新农村建设方案由县本级落实到位,并将省市县三级专项资金分配到村点。每个中心村和一般自然村点的财政铺底资金,均为新农村建设村点的专项资金最低额定数,县级新村办不能在各村点之间互相调剂增减安排。
  第十条 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计算分配,主要按各地农业人口和乡镇个数权重进行分配,同时考虑资金使用绩效和其他客观情况等因素,在量化的基础上,确定各地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资金量。
  第十一条 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专项资金由省新村办商省财政厅提出分配方案。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会同新村办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六十天内正式下达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专项资金,并通过县级财政国库支付系统支付。年末未列支专项资金应按省财政厅现行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县级新村办要根据确定的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拨付和报账方式,及时审核、批复新农村建设村点的用款计划,按照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专项资金拨付由县级新村办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确定。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村庄基础设施建设、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环境面貌整治等方面。其中支持中心村建设的财政资金,主要用于中心村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公共环境建设、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支持一般自然村建设的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公共环境建设、文体活动场所建设等。
  第十六条 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可以采取现金补助或物资补助方式进行拨付使用。补助内容和范围主要是:公共建设项目的材料采购费和建设费用、必要的特殊专业技工人员工资等;农户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自我建设的补助费用等。
  第十七条 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不准用于村集体日常开支和村干部误工报酬、补贴、通讯费用开支等,不准用于归还村、镇集体债务,不准用于招待安置、帮困救助等非建设性开支和工资福利支出,不准用于购买交通工具等与新农村建设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第十八条 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规划和乡村两级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设备建设。县域内农村垃圾收运设施设备实现全覆盖之前,不得用于垃圾清运、处理、保洁及保洁员工资等日常运行保障。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新农村建设部分村点数量少、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县级报账,其余以乡镇报账为主,不得在行政村或村点直接报账核算。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专项资金由县级统筹管理使用。
  第二十条 中心村建设要实行项目预决算管理,对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集成资金、单位帮扶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农民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等统筹安排,在可控范围内实施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 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专项资金使用要符合中央、省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按照当地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实施细则执行。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项目。
  第二十二条 设立县级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专项资金专账。新农村建设、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专账中每一笔资金,要分时间、凭证号、内容摘要(资金文件)、收入、支出、结存、备注等栏目进行记录,实行分账明细核算。
  第二十三条 设立乡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专账。在乡镇财政所或“村财乡代理”中心建立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专账,分别设立规范的总账、明细账、村点分户账。
  第二十四条 设立新农村建设资金收支监管台账。各新农村建设村点必须按省里编制的“村点资金收支台账”进行记录,如实全面反映各类资金收支情况。
  第二十五条 新农村建设县级报账制的程序是:村点实施项目后,由理事会填写资金报账申请单,并附合法有效的报账凭据,由经办人、理事长、村委会、乡(镇)相关领导签字,报县级新村办审核签署意见,再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资金。
  第二十六条 新农村建设乡级报账制的程序是:县级新村办和财政局共同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分批将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或“村财乡代理”中心。村点实施项目后,由理事会填写资金报账申请单,并附合法有效的报账凭据,由经办人、理事长、村委会、乡(镇)相关领导签署意见后,向乡(镇)财政所或“村财乡代理”中心申请报账。
  第二十七条 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中支付给材料供应商、工程承包商的资金,由经办人、理事长、村委会、乡(镇)相关领导签字,并附合法有效的报账凭据后,由县财政局或乡镇财政所直接拨付,避免二次支付。
  第二十八条 县级新村办要在第二季度内向所有新农村建设村点理事会下发《资金到账通知单》,告知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落实到新农村建设村点。新农村建设理事会送交回执予以确认,并据此提出拨款申请和用款计划,并在村内公共场所张榜公示,告知群众。
  第二十九条 各类建设资金包括村民自筹资金等均应实行财务公开,资金来源、支出使用、结余负债等情况要在村内公共场所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公众和农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条 县(市、区)新村办要分别按照省制定的有关报表在每个季度末向设区市新村办上报本季度资金基本情况,设区市新村办收集、汇总、审核后,按季度及时上报省新村办。
第七章 资金绩效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和新村办分别是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资金、项目的监管责任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违规、谁纠正”的原则,切实履行资金和项目监管责任。省市财政部门和新村办要加强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资金和项目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验收考核制度。新农村建设实行年度考核验收。凡发现专项资金按照“省市县三级共建”原则,安排不到位,或出现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的市、县(市、区),将进行追责,收回省级专项资金,并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实行逐县(市、区)考核验收,达到验收标准的县(市、区),经设区市政府初审后上报,由省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牵头组织省级考核验收。
  第三十三条 建立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实施年度终了,由县级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组织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专项资金的绩效情况开展自查自评。省新村办负责组织对全省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省、市对各县(市、区)进行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各级新村办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报账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责令立即整改。对拒不改正的,终止项目执行并限期如数追回资金。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补充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新村办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新村办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江西省审计厅办公室
备案号:赣ICP备号
地址:南昌市叠山路209号赣审大厦八楼
联系电话:(35
传真:(11
电子邮箱:sjt_xxzx@
访问量:343342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财政局——www.-新闻中心-赣州市南康区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赣州市南康区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新闻来源:&&&&点击数:650&&&&更新时间: 11:13:10&&&&
康财农〔2015〕2号
关于印发《赣州市南康区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南水开发办财政所、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赣州市南康区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 赣州市南康区财政局&&&&&&&&&&&&&&&&& 赣州市南康区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日
&&&&&&&&&&&&&&&&&&&&&&&&&&&&&&&&&&& 赣州市南康区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工程&&&&&&&&&&&&&&&&&&&&&&&&&&&&&&&&&&&&&&&&&&&&&&&&&&&&&&& 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我区新农村建设资金和农村清洁工程资金使用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做好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工程的各项工作,全面完成新农村建设的各项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新农村建设资金和农村清洁工程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集成资金以及单位帮扶、社会捐赠、农民自筹资金。主要用于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工程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主要包括:&&&&&&& 1.新农村建设省级村点资金分为三个部分筹集:&&&&&&&&&(1)财政专项资金:每个省级村点安排财政专项资金30万元。&&&&&&& (2)集成资金:区发改委、农粮局、扶贫和移民办、农业开发办、财政局、水利局、林业局、清洁办、卫生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分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供电公司等单位尽量衔接有关涉农项目资金,全力支持新农村建设,使每个省级村点平均达到35万元的项目资金。&&&&&&& (3)其他资金:新农村建设乡、村、组加大自身资金筹集力度,积极争取单位帮扶、社会捐赠、农民自筹的资金。村点农户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农民自愿投资投劳:平均每个省级村点15万元,由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到位;企业和社会捐赠资金:平均每个省级村点20万元,由团区委、民政局、扶贫和移民办、各乡(镇、街道)落实到位;单位帮扶资金:各有关“三送”单位的帮扶资金尽可能向新农村建设村点倾斜,以充分发挥单位的帮扶效益。&&&&&&& 2.自建村点资金筹集:每个村点20万元。&&&&&&& 3.农村清洁工程资金筹集:每个省级村点1.2万元,其中省级财政安排0.6万元,设区市级财政安排0.2万元,区本级财政安排0.4万元。&&&&&&& 4.信息化资金30万元,主要用于村级服务站建设及农户安装宽带补助。&&&&&&& 第二条& 资金分配坚持村、乡(镇、街办)汇总上报,区新村办统筹协调,根据财力量力而行的原则组织实施。&&&&&&& 1.财政专项资金按照年度内每个省级村点30万元的金额予以落实,中心村建设实行“一次定点、两年建设、两年资金安排”,以50户农户为1个村点单位计算安排资金数额,每个村点每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30万元,两年共计60万元(如一个300户的中心村,即以6个村点单位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则该中心村每年安排180万元,两年共计360万元);一般省级自然村建设实行“一次定点、一年建设、一年资金安排,继续以50户为1个村点,每个省级村点安排财政专项资金30万元。市区自建村点每个村点20万元的金额予以落实。&&&&&&& 2.集成项目资金将按照集成项目的建设要求和管理规定,由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协商区新村办和相关乡镇、街道后,再予以分配,将视具体情况落实到有关村点,不搞平均分配。&&&&&&& 3.单位帮扶资金将全部缴入各乡(镇、街道)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由各乡(镇、街道)新村办根据各村点建设任务多少、建设进度快慢统筹分配。&&&&&&& 4.新农村村点建设资金超出资金分配不足部分,一般村点由乡村组自行筹集解决,圩镇和精品点由区、乡(镇)、居民(农户)投资投劳共同筹集资金解决。&&&&&&& 第三条& 资金使用坚持专款专用,讲求实效的原则。&&&&&&& 1.新农村建设村点资金使用范围:&&&&&&& (1)主要投入到农民最关心、要求最急迫、受益最直接的项目建设上,全部用于新农村建设村点改路、改水、改厕、普及宽带、农村信息化、适度的公共场所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同时抓好干道沿线乡村房屋美化、庭院亮化、村庄绿化、管线简化、卫生净化、产业强化的综合整治。&&&&&&& (2)属于公益性的建设项目,以财政专项资金投入为主;属于半公益性的建设项目,采取受益群众投资投劳与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相结合;属于非公益性的建设项目,以群众投资投劳为主,也可视情安排一定的财政专项资金进行奖补。&&&&&&& (3)用于涉及到新农村建设工作相关行政村的农村信息化村级信息服务站建设。&&&&&&& (4) 项目集成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年度内村点范围和计划资金额度内,按不同项目资金的性质和适用范围进行开支使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5) 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坚持“六个不搞”,即不搞环村公路、不搞大型广场,不搞进口草坪,不搞名贵花木,不搞违背群众意愿和经济承受力的大拆大建,不搞脱离实际的负债工程;并严格执行“四个不准”,即不准用于人员机构经费开支和发放人员奖金福利补助,不准列支与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不准用于兴建和维修宗祠,不准用于兴建和维修村(居)委会。&&&&&&& (6)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中心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经费。&&&&&&& 2.村清洁工程资金使用范围:&&&&&&& (1)省级村点保洁员工资按500元/月o人标准补助,原则上每个村点必须安排一名保洁员,优先照顾贫困户家庭成员就业。&&&&&&& (2)省级村点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补助。&&&&&&& (3)乡镇垃圾清运车按2万元/辆.年补助燃油费、修理费。&&&&&&& (4)用于乡镇垃圾清运车、保洁车更新补助。&&&&&&& (5)用于配备垃圾治理专业队伍建设补助。&&&&&&& 第四条& 资金拨付与管理&&&&&&& 1、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采取现金补助、先建后奖补等方式进行拨付使用。现金补助要参照区新村办制定的项目奖补标准经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后进行奖励、补助。&&&&&&& 2.资金核算实行乡镇、街道报账制管理,村点项目实施完工后,由理事会填写资金报账申请单,并附费用支出明细表及合法有效的报账凭据,经理事会、村、乡镇、街道相关人员签署意见后,向乡镇、街道申请报账,报账凭证、账簿等财务资料均由乡镇、街道负责管理,各乡(镇、街道)对各建设点拨款时间不强求一律,工程快、质量好的优先拨付,进度慢、需整改的可缓拨。&&&&&&& 3.纳入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管理的资金,实行年初计划与工作进度相结合的拨款方式,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年初资金安排计划,由区新村办按各村点的工作进度提出拨款计划,经区财政局审核、区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区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指标录入区委农工部专户,区委农工部根据审批确定的用款计划,拨至各乡(镇、街道)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 4.严格资金拨付程序。从年度内每个新农村建设省级村点和自建村点财政专项资金中切出2万元用于涉及到新农村建设工作相关行政村的农村信息化村级信息服务站建设。&&&&&&& 一般村点资金拨付:建设启动阶段拨付30%的启动资金;村点建设期间,按各村点的建设进度分批次拨付50%的建设资金;村点建设竣工验收后,再拨付20%的剩余资金。除上级有关规定的项目外,圩镇和中心村建设的资金拨付程序是:原则上按5:4:1拨款方式分三期拨款,即项目竣工前按进度拨付资金总额50%,项目竣工决算并通过审计后拨40%,6个月内无质量问题再拨付10%。&&&&&&& 5.社会捐赠资金、挂点单位扶持资金和各乡(镇、街道)自筹用于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都必须缴入乡镇、街道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 6.上级或本级安排的集成资金(如农村清洁工程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农村沼气资金、农村安全用水资金、小型农田水利资金、“森林城乡绿色通道”资金、土地治理资金、“一村一品”专项资金、农村公路项目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扶贫开发和整村推进资金、农村卫生厕所改造资金、农村电网改造资金、土地整理资金、“以奖促治”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农村学校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资金),由项目管理部门按原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使用,并以书面形式把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报告区新村办。&&&&&&& 7.各村点必须建立年度资金收支台账,及时记录资金收入和支出明细,定期上报到区新村办和区财政局,以备查账和统计。&&&&&&& 8.各乡(镇、街道)新村办人员,应协助财政所做好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按建设点分设收、支账务的处理工作。其中:收入明细账分上级财政资金、本级财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挂点单位扶持资金、物资折金、乡镇、街道自筹资金等;支出明细账分改水、改厕、改栏、沼气建设、改路、改房、安装太阳能、垃圾无害化处理等。&&&&&&& 9.圩镇和中心村的建设首先需申报审批,并由相关乡镇、规划设计部门、新村办、财政按照规划设计共同搞好项目资金预算。乡镇为实施主体,乡镇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工程结束后的决算由中标涉及部门、乡村、施工单位共同进行,项目建设资金按决算支付。&&&&&&& 10.严禁随意调剂、挪用新农村建设资金,因中途换点导致的资金缺口由乡镇、街道自行解决。&&&&&&& 11.农村村点保洁员工资、垃圾清运车费用补助、垃圾清运费用补助每季度拨付一次;垃圾清运车和保洁车的更新由乡镇、街道申请,经区新村办、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报区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逐年统筹予以更新;省级村点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按进度拨付。&&&&&&& 第五条&& 监督管理&&&&&&& 1.各乡(镇、街道)新村办人员跟踪项目建设,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做好项目建设请款的把关及审核工作。乡镇、街道财政所所长及专账管理人、其他相关责任人,要加强报账票据的审核,对不符合新农村建设开支范围及报账要求的票据一律拒绝报账。杜绝随意开支、不合理开支、白条充账、假发票等违规现象,真正做到从严把关,源头控制,区财政对查出违规资金将责成整改直至追回并扣减计划拨款。&&&&&&& 2.建立村点理事会的监督机制。凡涉及新农村建设使用的资金票据、物资领用单,都必须由理事会两人以上签名方可报账。&&&&&&& 3.建立项目公示制、招投标制、监理管理制、资金预决算制,工程结束后要对资金的使用、验收情况和项目单价予以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4.加强对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的监督。区监察、财政、新村办、审计等部门对全区新农村建设资金和农村清洁工程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检查。&&&&&&& 5.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在新农村建设资金和农村清洁工程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和其他费用,不得套取、截留、挤占、挪用新农村建设资金和农村清洁工程资金。&&&&&&& 6.对存在套取、截留、挤占、挪用以及改变资金用途或地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将暂停下拨该乡镇、街道或村点的新农村建设资金和农村清洁工程资金,并在下一次拨款时直接核减该乡镇、街道的计划指标,违规多少核减多少。情节严重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工程资金管理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总页数:1&&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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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财规〔2014〕2号
关于印发《如东县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生成日期: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三农发展/通知
发布机构:
联系电话:
关于印发《如东县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如东县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区)财政所(局):为贯彻落实统筹城乡发展战略,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规范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示范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示范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东县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如东县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如东县财政局&&&&&&&&&&&&&&&&&&&&&&&&&&&日抄送: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委农办,县审计局,县农村公共服务运行机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四位一体办公室。附件:&&&&&&&&&&&&&&&&&&&&&&&&&&&&&&&&&&&&&&&&&&&&&如东县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工作规范运行,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示范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1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系指县以上财政部门专项安排用于支持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的资金。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遵循“统筹安排、客观公正、突出重点、规范管理”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镇(区)、行政村(居)。&第二章&&资金的筹集与拨付&第四条&&建立不少于8万元/村的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资金保障制度,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第五条&&镇(区)财政要积极安排预算资金,支持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鼓励村(居)通过增加村营收入加大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逐步建立农村公共服务建设与运行维护的多元化投入机制。第六条&&县财政依据县相关部门对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工作的考核情况,按季将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资金拨至各镇(区)财政所(局)。&第三章&资金管理与使用&第七条&&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资金,主要用于以农村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村(居)内基础设施、活动场所管护人员的报酬与设施维修费用。其中,村(居)内基础设施、活动场所包括:1.村(居)内道路、桥梁及田间小型水利设施等农村基础设施;2.村(居)内垃圾收集、污水处理及绿化亮化等农民居住环境设施;3.村(居)卫生室、幼儿园、生活生产资料超市、党员活动室、信访治安等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场所;4.村(居)内农民生活娱乐活动场所等。第八条&&县财政设补助资金专账,专项核算其资金拨入与拨出情况,坚持专款专用。第九条&&镇(区)财政所(局)要将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补助资金与镇(区)预算安排的配套资金,一并纳入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同时按行政村(居)建立支出台账,明确到村补助资金数额,确保该项资金全部用于村内公共服务项目运行维护,不得平调和挪用。第十条&&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资金统一实行“镇级财政报账制”,管护人员的报酬一律通过“一折通”平台按季打卡发放,除管护人员报酬以外的所有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支出,必须经村民理财小组议事审核、村主要负责人签审,送农业服务中心(农经站)稽核、主管领导审批后,到镇(区)财政所(局)报账。第十一条&&镇(区)财政所(局)必须按照“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结余资金全部结转下年使用”的原则,及时编制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预决算方案报县财政局备案。&第四章&&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第十三条&&镇(区)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其对财政资金的就地就近监管工作职能,按照项目资金监管办法对该项资金进行全程监管。建立涵盖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各环节的全程监管机制,建立相应的动态监管台账,组织对项目建设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抽查、巡查。第十四条&&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村民民主决策机制,实行民主理财与财务公开,定期张榜公布项目实施情况,自觉接受村民监督。第十五条&&县财政、农办、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各镇(区)会计核算与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检查所发现的问题。第十六条&&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县财政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镇(区)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工作进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年终评先评优及今后调整分配补助资金的重要因素。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发现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一律追究其主管领导及相应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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