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理赔程序要受害人单位的营业制造吗

被保险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已赔偿受害人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不再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精案分析-学术研究-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保险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已赔偿受害人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不再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 11:28:59&
&发布人:罗星华&&信息来源:本站
被保险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已赔偿受害人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不再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曾某诉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案例编写人:岳&&平&&&案例论证人:赖武梨&[示范点]被保险人醉酒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已足额赔偿受害人的,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再承担垫付责任,也就不再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案情]原告:曾某被告:某保险公司原告曾某诉称:日,原告驾驶川A1S096号哈飞轿车由龙泉驿向三环路方向行驶,至成龙路与银杏大道交叉口,与李某某驾驶的川AZZ703号搭载付某的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付某受伤、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原告曾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调解,原告赔偿付某18&547.6元、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271&000元,现原告已经足额支付了上述费用。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付保险金的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理赔金12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诉称的交通事故已经锦江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各方当事人均同意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系醉酒驾驶,根据交强险保险条例第9条规定,保险公司仅承担垫付医疗费、抢救费的义务,除医疗、抢救费外的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垫付和赔偿义务,本案原告已支付了赔偿费用,故保险公司不承担垫付和赔偿责任。交强险条款规定死亡赔偿金限额为110&000元,因此,原告的诉请无法律依据,望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查明,原告曾某自有牌号为川A1S096的哈飞牌轿车于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日至日止。日23时30分许,原告曾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川A1S096的哈飞牌轿车由龙泉驿方向沿成龙路往三环路方向行驶,当行至成龙路与银杏大道交叉口处,遇李某某驾驶牌号为川AZZ703号的五羊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付某沿成龙路相对方向行驶至此转弯,汽车前部与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李某某死亡、付某受伤。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事故处理大队对曾某血中乙醇进行体检,检出乙醇浓度为153.4mg|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后,死者李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提起诉讼,要求曾某承担赔偿责任。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09)锦江民初字第660号民事调解书载明:一、曾某应赔偿死者李某某家属张美琼、李美照、李杰各项费用271&000元。扣除已支付的81&000元,还应支付190&000元,并分三次到日前支付完毕。二、张美琼、李美照、李杰和曾某同意某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等。尔后,&张美琼、李美照、李杰出具《收条》,收到曾某支付的120&000元及诉讼费3&097元。日,曾某与伤者付某签订一份《协议书》,经协商曾某一次性赔偿付某医疗费用18&547.6元。此款于当日已支付给了付某。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以曾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刑罚。&[审判]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认为: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和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中,对驾驶员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明确了保险公司就受害人遭受的财产损失免除赔偿责任,但对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因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却未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本案原告曾某却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09)锦江民初字第660号原告张美琼、李美照、李杰诉被告曾某、第三人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法院调解曾某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那么原告曾某是否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呢?该院认为,原告曾某的该主张不成立,理由如下:首先,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来看,本案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该赔偿的诉讼,就是基于与曾某之间存在交强险的保险合同关系才能参与到赔偿诉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精神,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承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直接赔偿责任,可见,保险公司即本案被告成都分公司即使应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按交强险保险责任承担赔偿责任,也应是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直接向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设立交强险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使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获得基本的社会救济保障,而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两种情形,即交通事故是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行为所致,原告曾某醉酒后驾车显然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法行为,因此,原告因其违法行为受到的损失后果却要被告为其承担,这明显与立法本意相悖。因此,判决:驳回原告曾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论证]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如果醉酒驾驶的交通事故致害人已向受害人赔偿的,投保人能否依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目的、保险赔付对象等因素,笔者认为被保险人醉酒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已向受害人赔偿的,保险公司不再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承担垫付责任,也就不再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受害人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是国家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了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及时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的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属性和稳定社会的特殊功能。这种公益性就体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所确立的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即交通事故发生后,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均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而不论机动车方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大小。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将本该由肇事个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扩大到社会保险机制中去分担,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最大的救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的规定,表明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受害人,使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得到及时的救治,损失得到迅速的赔偿,使其合法权益能够获得基本的社会性救济保障。因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驾驶人无证驾驶或醉酒、车辆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四种情形,并非针对受害人而设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本案原告已经对受害人予以了足额赔偿,受害人已经得到了及时的救济和保障,机动车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已经实现。在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投保人、致害人)和受害人三方的关系中,受害人方的权益已得到实现,不再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存在法律上的关系。二、被保险人醉酒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人仅负有对受害人的垫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明确了对醉酒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可见,上述规定已明确了保险公司在此并非责任的最终承担者,致害人才是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所以,保险公司承担的仅是替致害人向被害人先行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保护被害人利益而已。对抢救费用的垫付,是尊重生命,以人为本的体现,即当出现交通事故时,不论事故原因或谁应当承担责任,应首先把受害人的救治放在第一位。为了体现强制保险制度对违法者的惩罚功能,在保险公司对第三者承担责任后,赋予保险公司对违法致害人的追偿权。在致害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和受害人之间的关系中,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为有违法行为的致害人。从与本案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来看,该案已经调解结案,保险公司即本案被告已经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该诉讼。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即使应按交强险保险责任承担赔偿责任,也应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直接向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交通事故致害人已向受害人足额赔偿,受害人权益已得到充分保障,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垫付责任。三、被保险人不得因醉驾的违法行为取得保险赔偿设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使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获得基本的社会性救济保障,而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两种情形,即交通事故是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行为所致,被保险人醉酒后驾车显然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法行为,因此,醉驾人因其违法行为受到的损失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否则,被保险人因醉驾违法行为遭受的损失却要保险公司承担,因违法行为而取得利益,这无异于鼓励违法行为,明显与设立交强险的立法本意相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虽未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醉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要其承担赔偿责任却无法律依据。且该条例规定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再向致害人追偿,也是让致害人承担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赋予四种情形下保险公司赔付后向致害人的追偿权,在体现公平原则的同时,也会遏制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因此,本案原告作为被保险人不得因其醉驾的违法行为而取得保险赔偿。综上,本案原告作为被保险人醉酒后驾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已向受害人足额赔偿,保险公司不再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承担垫付责任,也不再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能否直接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保险法》第50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受害人取得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保险公司有义务直接对受害人给付赔偿金。机动车事故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是法定请求权、独立请求权,可以直接以原告的身份对保险公司提起赔偿诉&&----------------------------------------------------------------------------------------------------【律师介绍】张颖律师,男,民商法学硕士,主要涉及劳动仲裁、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拆迁补偿、医患纠纷、知识产权等民商事纠纷等;执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号MEN财贸中心B座8层804;张颖律师联系方式:
电子邮件]&&、&QQ&业务电话&、;互动博客:http://zhangyinglawyer.fyfz.cn/http://www.lawtime.cn/lawyer/lll718597&http://yinglvshi.findlaw.cn/&&http://blog.sina.com.cn/zhangyingattor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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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可直接起诉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
分类:律师说法 & 来源:新疆法制报 & 作者:刘 丹 & 发布时间:
  李某为库尔勒市某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车主,日,刘某驾驶的小轿车与其他车辆发生五车连撞的交通事故,其中造成李某的出租车上的乘客杨某受伤。经道路交通事故部门认定,刘某负这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受伤者杨某基于运输合同要求出租车公司、李某赔偿,李某承担了运输合同中的赔偿责任后,与侵权人刘某一起到刘某承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且刘某表示同意保险公司直接将保险金赔偿给李某,但保险公司认为李某不是交强险合同的当事人,拒绝直接给李某进行赔偿,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其赔偿保险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责任保险的范围内,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保险人(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刘某),由于被保险人(刘某)的过错使李某向其车上的乘客进行了赔偿,财产受到损失,李某为对被保险人(刘某)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之人,保险公司作为被保险车辆交强险的保险人,应当是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李某起诉保险公司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李某赔偿其因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本案中的交强险为责任保险,李某作为第三人与被保险车辆的车主刘某约定直接将保险金赔付给李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对李某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责任编辑&徐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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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起诉要求侵权人、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 & 侵权法律关系中的被侵权人包括两类:直接受害人是指因侵权行为直接指向的对象,即因侵权行为直接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之人;间接受害人是指侵权行为直接以外的,因法律关系或者社会关系的媒介作用受到损害的人。间接受害人所受的&损害&,是一种以计算上的差额为表现形式的单纯经济利益损失和精神损害损害,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情况下,间接受害人一般指受害人的近亲属。
《》第18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其权利能力消失,法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不可能作为主体主张死亡赔偿,故该部分请求权法律规定赋予死者的近亲属即因受伤而发生的医疗费及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范围,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关于遗嘱继承及遗赠的规定,故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应以近亲属为原告,依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2条规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顺序可类推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7条之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的,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亲属提起诉亲属为原告。&因此,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有权起诉的死者近亲属两个顺序,第一个顺位为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无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由第二顺位其他近亲属作为原告起诉。同时应当注意,同一顺序的近亲属应当作为共同原告一并参加诉讼。&&
&蒋大某、刘某诉赵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2011年1月,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地,李某驾驶机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适有未成年人蒋小某(时年4岁)在与母亲刘某站在路边玩耍。在刘某与他人聊天时,蒋小某自行由东向西步行横穿机动车道,而刘某亦未注意蒋小某的李某驾驶的机动车前保险杠左端与蒋小某身体接触,造成蒋小某死亡,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蒋某的监护人刘某因未尽到监护责任与机动车驾驶人李某对交通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蒋小某无责任。故蒋小某的父亲蒋大某及母亲刘某要求赵某及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蒋小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医疗费、交通费、家属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34万余元。赵某对事任认定均无异议,但认为蒋小某的监护人刘某亦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同时蒋大某在庭审中表示,如果刘某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其作为原告则放弃对刘某的赔偿要求。一审法院认为赵某对交通事故负有同等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刘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因蒋小某的监护人,即原告刘某因未尽到监护责任,应适当减轻赵某的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蒋大某和刘某医疗费l万元,死亡赔偿金11万元,交强险部分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蒋小某因交通事故造成身体损害并致死亡,蒋小某之近亲属即父母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即使其母亲刘某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但并不妨碍其作为蒋小某的近亲属以原告身份起诉要赔偿。
&&& 岳某某等四人诉赵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2012年1月,在北京市海淀区某路,赵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道内行驶时将行人岳某撞倒,造成岳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因双方接触位置是在人行横道内还是在人行横道外的情况无法查清,故交通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确定事故责任。岳某未婚亦未生育子女,父母共有岳某某等四个兄弟姐妹,岳某的四个兄弟姐妹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以及保险公司赔偿岳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抚慰金等损失84万余元。赵某对事故事实认定无异议,但认为其驾驶车辆在机动车道内系正常行驶,岳某系聋哑人,横穿马路未走人行横道,对事故的有过错。
&&&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对事故发生负有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岳某兄弟姐妹四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岳某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岳某等四人医疗费1万元,死亡赔偿金11万元,赵某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赵某提起上诉,后自行撤回上诉。
上述案例中,岳某的父母在岳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前即已去世,且岳某未婚未生育子女,故岳某无第一顺位近亲属,因此其四个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位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字体: 】【】【】【】《肇事司机全责却拒赔,受害人该怎么主张赔偿》 www.wenku1.com
肇事司机全责却拒赔,受害人该怎么主张赔偿日期:
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下来后,肇事司机因自己购买了交强险,且经济不富裕,拒绝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等损失。那么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该由保险公司付还是肇事司机付?肇事司机拒赔的,受害人该怎么办?  1司机买了保险还需自己赔钱吗正常情况下,我们区分交强险和商业险来处理:伤者费用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如是车上乘客,就适用车上人员责任险;如是车外的第三人,就适用商业三者险。如果没有买这些商业险,就要司机自己掏钱赔偿。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则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再由事故责任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2肇事车主全责却拒赔可以代位追偿的情形1、对方拒绝或者无法赔偿。如果跟只买了交强险的车辆发生碰撞,一旦出了较大事故,保险根据不够赔。可以申请代位追偿。2、对方故意拖延赔偿损失。交通事故判断对方全责,当时对方也配合地完成了相关程序。但是事后以各种理由借口拖延赔款。3、对方拒签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中,对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肇事方不理不睬直接拒签。4、对方逃逸后记下车牌号。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逃逸时,车主如果能记下对方的车牌号,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追偿。5、对方车辆无保险,对方不赔付可以先由你所在的保险公司赔偿维修费用。3申请代位追偿的流程1、向自己所保的保险公司提交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身份证、车辆保险凭证及肇事司机相关信息。2、找4s店协助走程序定损、修车、填表等。3、等待对方复议,复议时间为15天。4、车辆维修完后,自己先垫付维修费用,再到自己车辆购买保险的公司理赔点报销理赔。5、配合保险公司和相关部门调查肇事者的情况。从法律途径获得肇事者的赔偿后结案。要注意的是如果事故是单方事故,没有造成第三者的损失是不适用于“代位赔偿”的。此外,如果在车辆事故中轮胎破损、轮圈划伤、后视镜伤痕以及车内物品遗失等可能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内的物品损伤,无论是不是有第三者都不适用“代位赔偿”。4有法院判决书,肇事车主仍拒赔受害者应该怎么做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责编 | 汤先森来源 | 法律快车本文由(www.wenku1.com)首发,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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