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与商号和商标的关系区别有哪些

&&&& 商标是什么?
&&&& 简单说,商标是一种可被视觉感知的标志。也就是企业的形象品牌。。
&&&& 记住,企业字号不是商标。比如,你的公司叫&大通贸易&,&大通&是字号,是在工商局注册的。
&&&& &百度&要成为商标,需要到商标局注册。
&&&& 很多企业慢慢做大了,字号有了知名度,也就具备品牌价值了。注意,很多企业在这事上吃过亏,这时候才发现被人抢注了。要回购得花不少钱,不回购辛苦积累品牌知名度,也就白搞了。
商号,针对企业或者组织的名称;商标,则是针对企业产品、服务的标志。
&&&&&& 周星驰电影里面就有这样一个段子;当凌凌漆走进一家富丽堂皇的丽晶宾馆的时候,前台侍应却告诉他订的不是丽晶宾馆而是丽晶大酒店。同时住宿,两家一比起来简直就是天渊之别,就像山寨手机永远比不上正品一样。
&&&&& &虽说是演戏,但现实生活中也确实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曾经在百度知道上面看到过一个问题。A公司注册了XX为酒店商标,很自然就会打个大大的XX酒店招牌,由于经营得当自然就生意兴隆。但不久后却发现斜对面也有一个XX酒店,细细一看,原来是某某市XX宾馆,只是把XX两个字做得特别耀眼而已。A公司老总问;我可以告他们吗?
&&&&& 回答者自然是总说纷纭,且不去深究谁侵权。就算是起诉成功,法院判给A公司,到最后也是大家筋疲力尽。既然都是要做的,何不一开始就把所有事情都做得稳稳妥妥呢!
&&&&&& 在此,朗格敬告各位企业家,商标并非可有可无,不要抱着别人注了我就换牌子的想法去经营自己的公司,他日很可能也会遇到这样的问题。要有预见性地做好企业无形资产的保护,不打糊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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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书名、商标与商号三者功能之辨析
【英文标题】 Distinction Among Book Title、Trademark And Trade Names
【作者】 【作者单位】
【分类】 【中文关键词】 书名
【期刊年份】 【期号】 6
【页码】 54
【摘要】 近年来,我国出现了多起商标所有人起诉出版社侵犯商标专用权,或工商局以书名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而对出版社实施政处罚的案件。这些案件的争议焦点都集中在对书名的定性、书名与商标的关系认定上。本文借助近年来出现的几个典型案件,对书名的本质属性及其与商标的关系进行了剖析,对出版社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法院审判此类案件应考虑的关键因素均提出了一些建议。
【全文】【】 &&&&   一、几个相关案例及其争议焦点
  近年来,出现了几个出版公司因在自己出版的图书书名或杂志名称中使用了他人商标的文字部分而遭起诉或行政处罚的案件。其中涉及的书名(杂志名称)的功能、书名(杂志名称)与商标之区别等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则中均未有技术性规定,因而引发了以书名与商标之关系为主题的讨论。为了便于直观理解,本文将先介绍5个有关案例。
  案例一:星星公司于2003年9月取得“星星”(第16类)商标专用权,光明日报出版社于2003年5月出版了“小星星丛书”,丛书名前还加了卡通图画,星星公司向法院起诉,指控光明日报出版社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主张赔偿30万元。
  案例二:光海公司1996年开始出版发行的《无敌英语》系列丛书,如今印刷量已超过700万册,并已注册“无敌”商标。已有三十多家出版社的五六十种书涉嫌商标侵权,诸如“无敌全析全释”等等。
  案例三: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于2002年10月出版发行了《奥赛英语》一书。日,湖南省汉寿县工商局决定对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实施处罚,理由为该书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
  案例四: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于2001年4月取得“大迷宫”(第16类)商标专用权。上海百家出版社于2004年9月出版发行了“奇趣大迷宫”。日,湖南省汉寿县工商局决定对上海百家出版社实施处罚,理由为该书侵犯了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的商标专用权。
  案例五:上海文艺出版总社于日将其原先的出版物《吸引力》更名为《新发现》。上海新发现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于日获得“新发现”(第16类)注册商标专有权。2006年1月,该公司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将上海文艺出版总社诉至法院。
  以上案例涉及以下几个主要争议焦点:
  1.书名是否具有商标的功能?书名中包含了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是否会引起混淆以及是何种混淆?
  2.在后注册的商标是否可以排斥在先使用的连续性出版物的名称的继续使用?
  3.如何判断在图书或杂志封面上突出地使用了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这种突出使用是否会导致消费者混淆?
  二、书名与商标功能之区别
  如前所述,注册商标所有人认为,出版公司在其图书或杂志封面上突出地使用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起到了商标标识的作用,因而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从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以上逻辑推理来看,对书名究竟具有何种功能、能否与商标一样起到标识来源作用的认识,是解决类似问题的前提。
  (一)书名的作用
  出版物一般可以划分为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互联网出版物六大类。从读者认知角度考虑,连续性出版物的名称与单行本出版物的名称在功能上是有所差异的,因而本文的分析将建立在是否连续出版这一分类标准之上。[1]按照这一标准,出版物可以划分为非连续性出版物(monographs)和连续性出版物(serials)两类。
  非连续出版物包括单行本、多卷书、丛书等。与丛书不同的是,多卷本实际上只有一个书名,只不过每卷标有不同顺序而已,多卷本与单行本相同的书名形式决定了它们在功能上不存在差异,因而本文以下部分对单行本书名分析得出的结论同样适用于多卷本的书名。从读者角度观察,单行本书书名与丛书书名的作用是有所区别的。单行本书名实际上起到了对书籍内容提示的作用,因为读者通过书名可以基本猜准书中内容的大致主题,而丛书名乃是对系列书籍共同特征的一个简要概括。透过丛书名,读者可以大致了解该套丛书的各个单本书之间所存在的联系。
  连续性出版物包括以各种载体形式出现的期刊、报纸等。期刊或报纸的名称与丛书名在功能上亦存在不小的差别,期刊或报纸的名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期刊或报纸的风格,但并不能向读者提示期刊或报纸中作品内容的主题。
  (二)出版物所使用的商标及其功能
  依笔者观察,尽管并非所有的出版社均在其所出版的图书上使用商标,但从近几年的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出版社已经在其所出版的图书上使用商标标识或LOGO了,读者可以从这些标识来分辨出版物的来源(提供者),这种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区分功能就是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的商标的本质功能所在。从现行出版物的外观来看,书名的作用在于简要提示出版物的内容,而所使用的商标或其他标识则发挥了区分出版物来源的功能。当然,现行的各种出版物一般都会在封面上印有出版单位的名称。出版公司的名称(包括商号)实际上就起着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而且出版物上出版公司的名称要比一般消费品上的厂商名称具有更为明显的区分来源的功能,因为消费者已经习惯了根据商标标识而不依据厂家名称来区别一般消费品的来源。
  根据本文前面的分析可知,本文开头所列5个案件中作为单行本书名或丛书名一部分的“星星”、“无敌”、“奥赛”、“大迷宫”以及“新发现”乃是判断这些出版物大体内容的第一识别性标识,而不会成为判断出版物来源的第一识别性标识。如果要想了解出版物的来源,读者将会在出版物的封面上寻找出版公司的名称(包括商号)或商标标识。
  (三)作者姓名的来源区分功能
  从一般读者视角来观察,可能被读者借以判断出版物来源的信息,除了出版公司的名称(包括商号)和商标之外,作者姓名也是不可忽视的。有的作者的姓名之所以能够影响读者的购书决策,是因为这些作者已经累积了较好的名声,这些姓名已经成为了品质或某种风格的象征。
  本文认为,作者的姓名所起的区分来源的作用与出版公司的商标或商号是不同的。在作者因自身的创作风格而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作者的姓名将会承担出版物(智力成果意义上的)内容来源的区分功能,而出版社的商标或名称(商号)则起着出版物作为一个(物理形态意义上的)商品来源的区分作用。简而言之,一个是内容的来源,一个是商品的来源。
  三、商标标识显著性与排他性的关系
  一般认为,商标法立法目的有二:其一,保护公众消费者,以使他们相信能够买到贴有自己所钟爱的商标的商品;其二,促使商标的所有者在自己的产品上投入足够的精力、时间和金钱,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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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与商标的区别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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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可能不是你自己的,,别人也可以注册,比如北京X商号公司,,南京商号X公司,,等,商标确是自己独有的,全国只能有你一个在这种产品上使用,而且别不能用类似的,
采纳率:3%
商号就是企业字号、公司名称。商标,就是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品牌。“法定名称”和“商标”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字眼,而“品牌名称”和“商号”却是传播意义上的字眼。品牌积累的是市场的利益, 从法律角度来说,通过商标来保护市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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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区别有:商标权的客体注册商标,是区别一企业的产品与其他企业的产品的标志,而商号权的客体商号只是区别企业本身的标志;商标权的效力及于全国,而商号权的效力只及于商号的登记地区。但是,商号权人按商标法的要求,将其商号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则可得到与注册商标同样的保护。顺便提到一点:除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其名称的特取部分,只要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的要求,例如南通锅炉厂的南锅二字,亦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论商号与商标的关系商号与商标是商法上两个很重要同时也是两个很容易混淆的概念。两者的关系十分密切,两者通常被同时标示于同一商品上。两者既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又具有某些重要的区别。一 商号与商标概述(一)商号
商号(Trade Names,又称:企业标志,厂商标志)主要是指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进行登记注册时用以表示自己营业名称的一部分,是工厂,商店,公司,集团等企业的特定标志和名称。当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该名称通常被用以在文件上署名。商号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商号等同于商事名称,狭义的商号仅指字号,商法意义上的商号通常是指广义的商号.商号经依法登记后,商主体即可取得商号权即专有使用权,商号权属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定义的工业产权范畴,依法受法律的保护。多数学者认为,商号权是一种兼人身权与财产权于一体的混合权利。(二)商标
关于商标的概念,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商标法》第8条关于商标申请注册的规定,似乎可以这样定义: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一种商品与他种商品区别开来的,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和颜色,以及上述诸要素组合而成的可视性标志。经法定程序进行注册登记的商标为注册商标,申请人依法对该商标享有商标权即专有使用权。二 商号与商标的区别(一)商号与商标的相同点1、都具有区别的功能
商号和商标都能够将一种商品与他种商品很好地区别开来。商标是用来区别不同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它反映了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特色,便于人们认牌购买或消费,以防止与他人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相混淆。商号反映了特定的主体身份,表现了经营者的人格性和经营性,其目的是将自己的营业与其他人的营业相区别,以避免在各种活动中与其他经营者发生混淆,使公众误认。2、都具有显著性这是由商号与商标都应具有区别的功能决定的。因此,在选择上都应具有科学性、显著性的特点。中国大陆目前对商标与商号的使用采取“自由选择,适当限制”的办法,现行法规中对使用商标与商号都有禁止性的规定。商标的构成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和颜色,以及上述诸要素组合而成的可视性标志。商号的名称必须是中国文字,其他记号、图案、数字、汉语拼音、外国文字均不得做为商号使用。3、都是产权的标志
商号和商标都是产权的一种标志,而尤其商号更是代表着企业的信誉,是企业的生命。商号和商标都凝聚着企业全体员工的智慧和心血,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财产,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把商标与商号视为财产权利纳入法律保护范围,防止他人盗用或冒用,以切实保护商标与商号所有者的利益,维护合理的经济秩序。4、都具有排他性
商标经注册后,商标所有人在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享有专用独占的权利,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商号经登记后,在一定地域内,也具有排斥同行、及其他主体申请使用同一商号或类似商号的效力。4、都具有可依法转让性
商标权和商号权都属于财产权利,可以依法转让。这种转让必须符合法定的行政程序,即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准后刊载在商标公告上,此项转让行为即可生效。
商号的转让,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签定书面合同,并按申请登记程序报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生效。商号不仅可以转让,还可以出借,商号出借是指商主体将商号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让于他人的行为。[10]
从理论上讲,商标与商号的转让可以是有偿也可是无偿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商标与商号对所有人来讲都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因此,绝大多数情况下都由转让人以较高价格转让给受让人。 (二)商号与商标的不同点1、功能不同
商标主要是用来区别商品的,代表着商品的信誉,必须与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相联系而存在,商标权属知识产权;
商号主要是用来区别企业的,代表着厂商的信誉,必须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商号权属名称权,所以商号权与人身或身份联系更紧密。2、适用法律不同
在我国,商标制定有专门的《商标法》,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均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商标权受《商标法》保护。
我国并没有制定关于商号的专门法律,商号的注册和使用主要是按照《公司法》或《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的,商号权的保护也仅是比照《民法通则》关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方法进行保护。3、既有商号标记又含有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往国外时,销售人有必要就其商标在外国进行注册,却没有必要就其商号再行注册。4、地域效力和时间效力不同
商标权的保护有一个法定的期限。我国《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而商号权并没有法定的期限,它与企业同生同灭。
商标权的地域效力遍及全国或更大的范围,而商号专用权除全国性的企业外,一般只在登记主管的管辖区域内发生效力。
目前,在发达国家里,企业将商号名称的一部分取来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已经成为现代企业普遍的做法。如日本的‘日立”、“丰田”,德国的“拜耳”公司等。商标、商号一体化的做法不仅收到商标、商号同时宣传的效果,而且还可以得到双重法律制度的保护,值得每一个中国企业经营者借鉴。5、登记原则及程序不同
商标的注册,中国大陆目前实行的是“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即除规定人用药品、烟草制品必须申请注册商标外,其它商品是否申请注册商标皆不做规定。商标所有人申请注册商标,可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核准后发放《商标注册证》,即取得注册商标权。中国大陆目前对商号登记是采用“强制登记”的原则,商号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未经登记的商号不得使用。
我国《商标法》、《公司法》及《企业登记管理条例》都允许将商标和商号互为注册的行为,即企业将自己的商号注册成商标使用,或者将已注册的商标变更登记为企业的商号,商标和商号就成为同一内容或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在更多的情况下,由于很多商号名称不具有显著特征,所以不宜也不能注册成商标
由于商标和商号可以互为注册,一些用心不纯者利用这一点,将与他人的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等登记为企业的商号,或者将与他人知名企业商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等注册为商标,企图利用名牌商品良好的信誉来赚取巨大的利润。这就是近时期来国内经常出现的所谓“伴名牌”、“搭便车”现象。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
参考资料:
北京市 商标代理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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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与商标的区别
语音内容:
商号(又称:企业标志,厂志)主要是指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进行登记注册时用以表示自己营业名称的一部分,是工厂、商店、公司、集团等企业的特定标志和名称,依法享有使用权。商标,是指产品或服务的标志。商标的作用,是以一定的外部标志来区分产品或服务。(1)商标主要是用来区别商品的,代表着商品的信誉,必须与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相关联而存在,属;商号权属名称权,所以商号权与人身或身份联系更紧密。(2)商标按照《》的规定进行和使用,具有专有权。其专有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并有法定的时效性;商号按照《》和《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同样具有专用权。其专用权在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地域范围内有效,并与企业同生同灭。(3)在我国,有专门的商标法保护;而商号权仅比照关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方法保护。(4)带有某公司商号标记的含的商品销售到另一国家时,销售人有必要就其商标在另一国家注册,却没有必要就其商号再行注册。
相关语音问答
首先不是所有的鉴定机构都能够做的,只有部分鉴定机构有这样的业务,建议您先联系一下鉴定机构,其次,做亲子鉴定一般需要双方都到场,亲子鉴定的时间也因鉴定机构的不同而有差异,就实践经验来看,有的需要1-2个星期,有的需要1-2个月,具体的建议您直接联系鉴定机构咨询。
一、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在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及身心健康的同时,也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本款规定的犯罪行为,首先能够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权利免受侵犯、身心健康不受摧残,其次可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未成年人违犯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这就是说行为人组织未成年人实施的盗窃、抢夺、敲诈勒索的行为没有达到我国规定的犯罪的标准。但是已经违反了我国《》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三、主体要件从该条的规定来看,本罪主体需为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可以将本罪的主体定义为成年人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非常明确,即故意,既包括组织者明知自己是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犯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直接故意,也包括组织者可以按照普通人的理解推断出是未成年人而仍旧组织其进行违犯治安管理的活动的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组织行为时并不知道对象是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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