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预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对股权的投资是什么意思

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的创新与实践
我国资金现状我国股权投资的探索和发展,始于上世纪80年代第一个风投机构的设立,至今经历了三次浪潮:第一次投资浪潮出现在1992年改革开放后,这一阶段的投资对象主要以国有企业为主;第二次投资浪潮出现于1999年,成立了一大批由政府主导的风险投资机构,但退出渠道仍不够畅通;第三次投资浪潮出现于2004年之后,深圳中小企业板正式启动,为股权投资提供了退出方式。当前,支持股权投资市场发展的核心要素和外部条件没有改变,股权投资市场进一步发展正处于有利的机遇期。我国保险(和讯放心保)资金股权投资业务起步较早。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就有保险公司自发投资了一些企业股权,但由于监管体系还不健全,成功的案例不多。2006年,中国保监会发布了投资商业股权政策,保险机构稳步开展试点工作,积累了不少有益经验。2010年以来,随着各项股权投资政策陆续发布,保险机构的股权投资业务进入了规范化和常态化发展阶段。今年7月末,保险资金实际投资股权账面余额为3016.98亿元,占全行业资金运用余额的4.18%。国际上股权投资的参与者多是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个人,所受到的监管相对开放式基金等产品要少,但在金融危机之后,国际上对私募股权基金监管趋严,有逐步将其纳入监管范围的趋势。比较各国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情况,给我们带来以下启示:一是保险资金投资股权要与所在国家的金融环境相适应;二是监管机构应逐步实现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的动态监管;三是应区分监管寿险资金和非寿险资金的股权投资限制;四是应强化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风险控制;五是应完善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的配套监管和审批机制。模式创新和重点领域保险资金设立的股权投资产品更适合保险资金的需求。股权投资产品可以针对保险资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设计享有当期回报、优先退出等特殊的交易结构,使得保险资金在股权投资中找到更加清晰准确的投资定位,获得更加稳定与安全的股权性投资回报。创新的重点可以集中于以下方面:类优先股的投资产品,指相对于普通股而言,主要在利润分配及剩余财产分配方面享有优先权的股份。按照优先股所享有具体权利的不同,优先股的传统类别主要有: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参加优先股和非参加优先股、可赎回优先股和不可赎回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股债结合的投资工具,指针对单一的被投资企业,同时使用股权和债权的方式投资的投资形式与投资工具。根据被投资企业的不同情况,股债结合投资工具可采用先股后债、先债后股、股债并行等多种具体投资方式。根据现行监管政策,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直接股权投资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医疗、汽车服务、现代农业、新型商贸流通等企业的股权。今后,为推动保险机构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可以建议逐渐放宽财务性直接投资的行业限制,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到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行业领域,有利于保险资金在更广泛的行业中选择行业前景良好、收益稳定、回报优异的投资机会,也有利于保险资金更好地利用从PE基金投资中获得的共同投资机会。具体可以在以下方面进行探索:医疗及养老服务行业方面,保险公司投资养老服务行业主要为养老社区提供相应服务。保险公司投资于该领域的一个可行途径是与国外的知名养老服务企业合作,共同投资于国内市场。保障房建设方面,在各类保障性住房中,公租房因其非出售性质、针对的人群广泛等特点,成为国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政策中大力支持、重点扶持的保障房领域。公租房投资项目有诸多特性非常符合险资投资的需求,如住房投资规模大、期限较长、可持续性且适合于保险资金做滚动投资,因由政府主导及支持,租金收益相对也比较稳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方面,近期各类资本也逐渐加大了对文化产业的投入。在政策推动下,数批相关的文化产业基金迅速成立并进入投资期。文化产业投资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的特点,因而对投资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投资者具备文化项目的评估能力、经营能力,同时具备一定的风险承担能力。教育行业方面,教育培训行业相对于餐饮行业和酒店行业来说,投资回报周期更短。目前,我国教育培训机构总数已达数百万家,经过多年发展,教育培训企业在资金、人才、管理等方面都已经积累了相对充足的实力和经验,保险机构可以寻找其中的投资机会。保险投资的创新实践直接投资的一个案例是投资广发银行。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寿出资56.7亿元,参与广发银行重组,并获得广发银行20%股份。2010年再次出资约30亿元参与广发银行增发,持股比例保持不变。中国人寿投资广发银行,较好地发挥了保险资金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和金融改革的作用,同时稳定和提升了保险资金的投资增值,实现了双方互利共赢。对保险资金而言,一是优化了配置结构。广发银行项目的投资期限在七年以上,较长的投资期限对改善保险资金的资产负债匹配状况起到了积极作用。二是提升了投资收益。自投资以来账面投资收益率较高。三是分散了组合风险。广发银行投资与资本市场相关性较低,且银行业与在行业周期上存在差异,能够有效降低投资组合业绩对资本市场的依赖,分散了单一行业的经营风险。产品创新的一个案例是京沪高铁股权投资计划。京沪高铁股权投资计划成立于2007年,由平安资产作为牵头发起人和受托管理人,7家保险机构募集资金160亿元,以股权计划方式,投资于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沪公司”),持有京沪公司13.91%的股权。京沪高铁股权计划是保险机构以股权方式投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的第一单,对保险资金投资相关行业和类似项目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和指导意义。一是股权投资计划符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创新的方向。二是保险机构在京沪公司遇到的一些问题,是垄断行业改革中的必然现象。三是保险机构参与垄断行业投资,必须要建立商业化、市场化的运作模式,要重点参与市场化运作程度相对较高的行业或企业,切实保护投资权益不受损失。委托投资的一个案例是中国人寿投资苏州产业基金。苏州国发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并管理100亿元的股权基金,投资于苏州城市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等项目,存续期12年。国寿投控运用国寿保险资金,认购其优先级份额,投资期10年。中国人寿投资苏州产业基金,作为对保险资金运用的一次创新尝试:一是创新投资渠道,开辟了一条资金安全、收益稳定、可适度复制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二是创新增信模式,有商业银行向中国人寿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实质性损失补偿。三是创新产品模式,产品结构简单,交易对手综合成本较低,易于在其他有条件的经济发达地区推广复制。四是创新主业支持模式,通过资产池对接产品的方式,建立健全另类投资带动保险主业发展创出一条新路,通过资产与负债的良性互动,促进保险主业发展。五是创新地方政府合作模式,该项目以股权的方式为地方基础设施和城市发展建设项目融资,促使地方政府融资方式多元化,形成地方经济与保险主业共同发展的良性循环。创造良好股权投资环境推动股权投资发展同样要尊重市场规律。保险机构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对整个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具有较强的影响作用。相关调控部门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规范交易规则,在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适当发挥政府的引导、调控和规范作用,为包括保险机构在内的投资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将大大推动保险资金股权投资业务的健康开展。完善股权投资退出渠道。一是完善IPO制度。推动资本市场的股票上市制度改革,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是适当调整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标准,从关注企业规模转向更加注重拟上市中小企业的内在质量,为更多有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提供上市机会;二是适当缩短股权锁定期限;三是简化境外直接上市审批程序,适当放松管制,降低上市成本,对于采用海外借壳上市方式尽量提供方便条件,促进中国企业走向世界,为股权投资机构退出提供更多的机会。二是加快场外市场建设。通过场外交易市场的并购退出是投资机构退出选择之一。打破地域界限,逐步实现互连互通,合理整合资源,进行联网交易,逐步形成标准统一、流动顺畅、信息共享、监管严格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为股权投资提供顺畅的退出通道。加快推动二级市场建设。为投资机构提供股权转让、基金份额转让以及投资退出等服务,帮助行业成员进行资源整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大财政优惠力度,对股权投资企业进行财政贴息。加大税收支持力度。股权投资具有投资期限长的特点,需要特殊的财税政策与之适应。给予引入股权投资的企业如减免税、优惠税率等各项支持,制定所得税抵扣年限政策以及其他财税政策,降低投资主体在初期可能造成的亏损,促进股权投资行业良性发展。此外,还可以将合伙制投资机构纳入享受投资抵免政策范围,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免合伙人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同时,可参考原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优惠的操作办法,对投资机构出售符合条件企业股权的收益再投资于企业股权的,给予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完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政策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监管必须作为偿付能力监管的一部分,以保证偿付能力为基本原则。同时必须处理好风险控制与盈利空间的关系,放宽渠道与加强监管的关系,普遍规律与中国特色的关系,机构分类监管和资产同类监管的关系。完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政策,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允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专业化平台,发起或设立股权投资产品。可以借鉴国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和国内证券、信托等行业的做法,进一步放松政策管制,允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组织创新,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平台,针对不同保险资金特性,面向保险公司发起或设立产品。鼓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产品创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产品创新,发起设立更加适合保险资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股权投资计划产品,解决市场上产品与需求不匹配问题的有效解决方案。根据我国国情和现行监管政策,可以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类优先股、先股后债、先债后股、股债并行等创新型的投资工具,进一步提高保险资金的当期收益,增强投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进一步放开保险资金非重大直接股权投资的范围。随着保险公司股权投资业务逐步开展,目前对投资行业的限制也带来一些问题:一是投资集中度过高。保险资金投资股权主要集中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风险相对集中;二是难以获取其他行业的投资机会。尽管形势较为复杂,复苏基础并不牢固,但仍有健康产业等行业受到政策支持,保持了较快增长,具备行业性投资机会。为支持保险机构及时把握投资机会,增强配置弹性,可以借鉴欧盟国家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股权投资监管的经验,以及国内证监会对券商直投业务的监管做法,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一般股权直接投资的行业范围,放开至符合国家政策支持发展的相关行业。进一步细化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相关的偿付能力标准。当前,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投资的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基金,按照账面价值的85%作为其认可价值;若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具有明确的投资回报和本金收回机制,属于偏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则以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而保险资金投资的固定收益类集合信托计划的认可价值可达95%,在偿付能力二代建设中,还要综合考虑股权投资的风险特征,制定相应的偿付能力计算标准。进一步提高保险资金股权投资比例。保险机构投资股权的比例,可以在现有基础上适度扩大,允许保险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投资比例,引导保险机构逐步加大对私募股权的投资力度。当前,可考虑选取保险行业中拥有强大资金实力的大型保险集团进行试点,取得一定成效后再逐步推广。(作者系中国保监会副主席。本文为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内部课题《保险资金股权投资问题研究》的报告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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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8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保险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政策概览汇总分析
2010年9月,保监会发布《资金股权暂行办法》,允许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等相关产品。保险资金投资PE首度开闸。 与保险资金运用整体的监管政策类似,保险投资PE的监管也是一个逐步放开、不断市场化的过程。
根据《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险资金在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时,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规模不高于该基金资产余额的20%。对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注册资本或者认缴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30亿元; 拥有不少于10名具有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已完成退出项目不少于3个; 募集或者认缴资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管理运营,或者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VC母基金首次被纳入险资可投资范畴。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类似,保险资金投资单只创业投资基金的余额也不超过基金募集规模的20%。其他对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规定,主要包括: 具有5年以上创业投资管理经验,累计管理创业投资资产规模不低于10亿元; 拥有不少于5名专业投资人员,成功退出的创业投资项目合计不少于10个; 保险资金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应当不是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首只创业投资基金; 单只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5亿元; 单只基金投资单一创业企业股权的余额不超过基金募集规模的10%; 2.3险资投资PE趋势:政策宽松,加大配置 险资在目前发展来看,得到了国策上的鼓励。新“国十条”中提出:一,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股权、债权、基金、资产化等形式支持新兴产业的发展,支持重大民生和国家工程的建设;二,“放开前段,管住后端”监管理念的落实,不断放宽投资领域和方式等前端限制,把监管重点放在后端:包括细化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的定量资本要求,以及增加包括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在内的定性监管。从以上条例可看出,险资投资在“国十条”背景下运用空间得到了拓宽,但同时针对险资投资的风险把控方面也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规范。 另就投资方向来看,险资加大了对私募股权的投资配置力度,尤其是面对我国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利率下行等问题。 3.政府引导基金 2002年,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政府引导基金发展的开端。从2005年,在国务院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一次出现引导基金的概念;到2008年,国家发改委联合财政部、部共同出台《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第一次对引导基金的概念进行了详细的定义;再到2010年,《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印发;以及在2015年财政部颁布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都对我国政府引导基金的发展进行了不断地规范。 今天来讲,毫无疑问,政府引导基金已经成为国内人民币基金的重要LP,不但成为主打国资旗号的基金出资人,市场化募资的机构也开始不断争取与引导基金的合作,凸显出我国政府引导基金在同类出资人中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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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对名股实债说不!——《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解析
2018年1月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资金〔2017〕282号,简称“《通知》”),对股权投资计划的名股实债、通道和嵌套业务作出了明确禁止或严格限制规定。《通知》是保监会落实2017年11月17日一行三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的若干资管新规的具体举措,势必对未来保险资金股权投资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将对《通知》的核心内容予以解析,明确保监会的监管意图和规则,以期为保险资管业务的实践操作提供法律参考。
一、《通知》背景
2017年7月14日和15日,第五次全国金融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强调金融工作要坚持的重要原则之一为“回归本源,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会议强调“金融要把为实体经济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精神,以及2017年11月17日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保监会发布了本《通知》,以规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股权投资计划设立业务,防范保险资金以嵌套、通道、名股实债等方式变相抬高实体企业融资成本,避免保险机构通过股权投资计划直接或间接违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确保保险资金更好地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二、《通知》适用范围
《通知》开篇即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即,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或通过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计划,适用《通知》规定。
《通知》首先对股权投资计划的定义作出了规定,股权投资计划的核心要素包括:(1)主体: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并进行管理;(2)资金来源:向投资人募集资金;(3)托管:由托管人托管;(4)性质:金融工具;(5)投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和监管政策规定的未上市企业股权。
所谓“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是指股权投资计划通过投资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而实现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同时,《通知》对于股权投资计划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比例作出了明文限制,即股权投资计划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实际募集金额的80%。
三、禁止名股实债
《通知》规定:“股权投资计划的投资收益,应当与被投资未上市企业的经营业绩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挂钩。”保监会从债权“定期付息、到期还本”的特征出发,禁止股权投资计划通过“设置明确的预期回报且定期向投资人支付固定投资回报、约定到期和强制性由被投资企业或关联第三方赎回投资本金以及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承诺保障本金和投资收益。股权投资计划的名股实债被明文禁止了。
所谓“名股实债”,即名为股权、实为债权,是一种突破了传统纯股权投资和纯债权投资的创新投资方式。“名股实债”与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追求稳健的特质相契合,在保险资金和银行理财资金参与的项目投资中,尤其被青睐。“名股实债”虽被频繁运用,却一直缺少法律明文定义,直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7年2月13日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才对“名股实债”有了详细解释:“名股实债,是指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是根据企业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分配,而是向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根据约定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并在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赎回股权或者偿还本息的投资方式,常见形式包括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保监会对股权投资计划名股实债的限制性规定,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前述定义。
保监会明文禁止股权投资计划的名股实债,是为了防止保险资金变相抬高实体企业融资成本,直接或间接违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这并不是监管层首次提出限制名股实债的投资方式:财政部2015年和2016年多次发文,严禁政府通过名股实债方式进行变相融资,并明文指出PPP项目不得在股东协议中约定由政府股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对社会资本方股东的股权进行回购安排;发改委也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不得从事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保监会这一要求,顺应了资管行业穿透金融风险、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监管政策。
四、去嵌套、去通道
在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前,保监会在2017年5月7日发布的《关于弥补监管短板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的通知》(保监发[2017]44号)中,就已经明确要求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应“坚持去杠杆、去嵌套、去通道导向,从严监管保险资金投资各类金融产品,严禁投资基础资产不清、资金去向不清、风险状况不清等多层嵌套产品。”《通知》让保监会“去嵌套、去通道”的监管导向首先落地在股权投资计划上,明确要求“股权投资计划不得直接或变相开展通道业务,不得投资嵌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保监会曾在《中国保监会关于清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道类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资金[2016]98号)中,给通道业务下了定义,即“资金来源与投资标的均由商业银行等机构确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接受商业银行等机构的委托,按照其意愿开展银行协议存款等投资,且在其委托合同中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投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的各类业务”。通道业务容易因主动管理缺位、内控措施不严导致发生资金被挪用等风险事件。
资产管理产品的多层嵌套是常见的增加杠杆的方式,但多层嵌套存在明显的问题:增加了产品的复杂性,底层资产和风险的穿透难度加大,同时拉长后的资金链条也会导致融资成本的抬高。征求意见稿为降低多层嵌套的风险,已经明确规定:“资产管理产品仅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保监会在征求意见稿的监管措施基础上,对股权投资计划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如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嵌套了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那么股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该基金。
五、加强主动管理
名股实债、嵌套和通道业务对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投资管理能力要求不高,而禁止名股实债、去嵌套和去通道之后,股权投资计划的真股权投资和主动管理业务,对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管理能力和人员素质的要求必然会提高。为此,《通知》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应当设置专职业务岗位,配备足够人员,并切实加强业务全过程管理,防范投资风险”。
表面上看,保监会禁止股权投资计划的“名股实债”、要求股权投资计划去嵌套和去通道,可能会抑制保险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投资,但这种限制性规定也会正面引导和激发股权投资的实质,可能形成正面激励效应,在管理能力和人员素质提升后,真实的股权投资可能会带来更高的收益。
六、优先注册机制
为进一步促进保险资金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保监会规定了特定投向的股权投资计划的优先注册待遇。《通知》规定,对投向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举措、重点领域、重大建设工程,以及投资于实体经济项目的股权投资计划,保监会指定机构予以优先注册。保监会也将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统一资产管理产品标准要求,进一步完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相关业务规则。
《通知》对保险资金设立的股权投资计划提出了禁止名股实债、去通道和去嵌套的要求。但是,对于保险资金投资其他金融产品进行的股权投资是否也需要适用该《通知》确立的原则,例如,在保险资金投资其他金融产品(如信托计划)并进而通过其他金融产品投资的私募基金的情况,仅从该《通知》内容而言,应该是不予适用的。
当然,尽管《通知》只规范保监会管辖范围内的股权投资计划,但体现的却是监管部门的统一思路和趋势。即,去嵌套、去通道,禁止或避免名股实债,引导资金脱虚向实。让股权投资回归权益投资和资本属性的本源,将是未来资管产品监管规则的大势所趋。我们认为,各类资管业务的开展只有顺应监管趋势,及时调整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采用合法合规的投资方式,才能获得稳健、持续和健康的发展。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石育斌,高级合伙人、律师、法学博士
任丽莉,法学硕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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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报
往期回顾 &
保险资金“恋上”股权投资
本报见习记者 吴婧 发自北京
国际金融报
  11月25日,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在公开场合透露,推动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具有重要作用,今后保险资金股权投资比例的监管限制或将从现在的10%进一步放松到20%或30%。  截至10月末,保险资金投资股权为3358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比例4.61%。  缓解投资压力  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院长王稳看来,保险资金的投资应该从国家战略的角度,紧紧围绕国家发展、国家转型,同时兼顾市场化的利益。  陈文辉提出,推动保险资金股权投资有助于提升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产业升级关键时期,保险资金加强股权投资一定程度上能缓解这样的问题。企业通过债券性融资解决所需要的资金,实现去杠杆化,发达国家保险资金是承担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角色。保险资金和股权投资能减少市场要素流动的壁垒,通过资源配合,有利于使市场真正发挥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切实提高经济增长的效果。  某国有大型保险公司直投部人士分析认为,总规模2万亿元保险资金的90%都是固定收益类投资,放开股权投资能够缓解资金压力。现阶段债券行情较弱,债权计划发行难度大,险资对债券的配置会有顾虑,对保险公司来说配置压力教大。股权投资主要是针对一级市场,保险资金比较适合,因为寿险久期长,相比基金公司每年都有业绩压力,保险资金的特点是要注重配置均衡收益。  民生通惠资管内部人士认为,从世界各国已有的经验看,从国家战略角度采取鼓励措施支持保险业的快速发展,由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产品筹集长期资金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是解决我国长期以来资本金缺口巨大,整个经济体负债居高不下及股票市场因缺乏长期资金而波动率超高的根本办法。  搭建配套体系  “监管原则应该清晰,保险业的监管着力点应落在偿付能力、资本充足率等方面,强调治理结构和透明度的监管,这些国际通行的监管标准仍需继续遵守。”王稳强调,监管方式也很重要,国际上采取由投资主体自己决定投资比例的方式,但是从保险资金公益性特征来讲,比例限制是必须具备的。  对此,平安资管相关负责人表示,股权投资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它要求投资人能承受这种不确定性的风险。国外的绝大部分保险公司会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股权投资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工作,而且股权投资资金的份额一般都是保险公司的自有资金和投资者的资金各占一半,甚至自有资金占更多,只有当这些股权投资子公司的投资盈利能力很强的时候才可以接受更多的社会资金。因为投资者投资PE不一定都希望赚取5、10倍的收益,也有一部分投资者只希望赚取确定收益的部分,不过这部分收益必须高于债券的收益。现在,国外很多保险公司下属的专业PE子公司都趋向于这个方向发展,管理的规模也很大,甚至达到上千亿美元。  上述内部人士建议,在股权投资问题上再做细分,将出于保险产业发展角度进行的战略投资和财务投资区分开来。同时,在监管方面要有区别。战略性投资是出于企业长期发展战略或行业产业发展的目的,但财务性投资本身有组合的问题,性质并不完全相同。保险业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股权之间不能有太高的相关性,因为过高的相关性在未来产业出现发展落差时会造成很大的风险,财务性投资的组合管理问题要考虑到相关性、流动性、波动率和收益率。直接股权投资也需要组合管理来完善风险管理方面的要求,还要考虑到偿付能力、资本消耗等问题。  “今年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式监管放行的力度很大,包括股权、不动产、信托、银行理财。这也许和政策层面相关,国家需要保险资金进入这块市场,毕竟保险的体量大。”上述内部人士进一步指出,股权投资压力其实比较大,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和PE机构合作的方式,PE发产品,保险认购。“目前的难题在于IPO一直不开,缺少适当的退出方式。”  事实上,新三板、OTC、审批制改为注册制等政策导向都对保险资金股权投资是利好,证券市场也在完善中。另一方面,目前很多PE机构投项目也采用在美股或者港股上市的方式,不过保险资金现在股权投得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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