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阳光私募阳光化的郑茹雪

查看: 1544|回复: 9
请教陈版,阳光私募账务处理
和爱学习的人一起激发动力
每月至少2次直播分享,有回放
填写您的高会学习计划
获赠高会评审课程
国际名校港中大&会计领军上国会
联手打造一流CFO硕士
陈版您好,我司通过信托作为通道募集资金发行投资于股票市场的产品,信托需要公司跟投100万元折算为份额后跟投该产品,在产品存续期结束前不可赎回。请问这100万元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还是交易性或者持有至到期?另外该产品每日估值,请问我司投资该产品的浮盈或浮亏在账务上怎么处理,需要每月结转损益么?
本帖被以下淘专辑推荐:
& |主题: 1444, 订阅: 60
会计视野论坛帖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对发帖人声明原创的帖子,中国会计视野有使用权和转载权。其他网站在写明来源、作者、会计视野论坛首发网址的情况下可以转载,原创作者保留禁止转载和向其他转载网站索取稿酬的权力。
本帖最后由 logook 于
10:48 编辑
“在产品存续期结束前不可赎回”,是否说明公司目的不是短期获利,应该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于是股票,所以公允价值方便确定,价值变动应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请问:如果投资的不是股票等易于确定公允价值的品种,比如未上市股票,由于不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很难估计,作为投资性主体都要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这个实际操作难度很大,可以按照成本计量吗?
你说的背景不清晰,看看《瑞华研究汇编》中的以下问题解答能否作为参考:
问题4-1-24(资产管理人投资于自己负责管理的理财产品的相关核算)
资产管理人投资于自己负责管理的理财产品的相关核算?具体而言:(1)投资本金应当在哪个会计科目进行核算?(2)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应当如何进行核算?(3)管理人应当如何进行管理费收入的核算?
某资产管理人设立X集合理财计划,其中分为A类份额和B类份额。资产管理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2、“本集合计划的管理期限为集合计划的存续期,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25个月,自集合计划成立起满24个月后,管理人可以择期终止。本集合计划在符合本合同集合计划的展期约定的条件下可以展期。”
3、“X集合计划A的开放期:自集合计划成立起满12个月后的下一个自然月的前10个工作日为X集合计划A的开放期,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自动顺延。”“X集合计划B的开放期: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内每个工作日为X集合计划B的开放期。”
4、“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从集合计划整体运作来看,本集合计划属于中高风险品种。从两类份额看,X集合计划A份额持有人将获得固定的年化约定收益率,表现出风险较低、收益相对稳定的特点,适合追求较稳定收益,能承受一定风险的投资者;X集合计划B份额持有人获得剩余收益,带有适当的杠杆效应,表现出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特点,适合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者。”
5、“管理费:按前一日的集合计划净值的2%年化费率计算。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在本集合计划终止时集中支付。若终止时本集合计划净资产全部分配给X集合计划A的本金和收益,且管理人追加自有资金或其他外部投资者追加资金购买B份额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X集合计划A的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则以已计提的管理费为限返还用于支付X集合计划A的本金和收益。此时如果已计提的管理费大于差额的,则返回后的剩余部分分配给管理人;如果已计提的管理费仍不够弥补差额的,则由X集合计划A 委托人承担相应损失。”
6、“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参与X集合计划B:(一)自有资金参与的条件:自有资金仅在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参与本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成立后,除本合同约定的情况外,不再增加自有资金参与规模。除本合同约定的强制退出情况外,管理人承诺计划存续期内不收回已投入资金,并承担相应义务和享有约定的权利。(二)自有资金的参与方式和金额:本集合计划自有资金认购X集合计划B部分。管理人所认购的份额不超过本集合计划成立时总份额的20%(含20%)。(三)自有资金的收益分配按照本合同“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对X集合计划B的收益分配约定进行。(四)自有资金责任承担方式和金额:若本集合计划分配收益时出现可分配利润小于X集合计划A的约定收益总额,或本集合计划的本金出现亏损时,则利用X集合计划B的本金弥补X集合计划A的本金和收益差额。本集合计划自有资金以其参与金额为限承担责任。”
7、“风险揭示: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X集合计划A委托人获得约定收益,也不保证X集合计划A委托人的本金安全,即如在本集合计划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X集合计划A委托人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固定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8、“X集合计划A约定的年化约定收益率每12个月调整一次。初始年化约定收益率于推广期之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予以公告;存续期间年化约定收益率于X集合计划A的开放期之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予以公告。本集合计划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为4:1(注: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折份额的部分,下同),即X集合计划A在委托人初始有效认购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4/5,X集合计划B在委托人初始有效认购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1/5,且两类份额的资产合并运作。”
8、“收益分配顺序: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满12个自然月至少分配收益一次。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收益分配的比例为本期可实现分红收益的100%。本集合计划将首先按照约定的年化收益率向X集合计划A分配现金收益,剩余现金收益全部分配给X集合计划B。若收益分配后X集合计划B的单位份额净值低于1.00元时,则以其资产净值为限进行份额折算,折算后的X集合计划B单位份额净值为1.00元,份额数量相应缩减。”
9、“投资目标与投资理念:本集合计划以投资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通过对于当前国家经济形势、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细致分析及研究,积极主动地对计划的大类资产进行配置调整,致力于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集合计划资产获取长期稳定投资收益的目标。本集合计划遵循稳健投资的投资理念,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投资固定收益类产品,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0、“集合计划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缴纳所欠税款;(3)支付除管理费以外的应付费用;(4)支付X集合计划A本金和收益;(5)支付管理费;(6)支付X集合计划B本金和收益。”
1、关于金融资产的归类和核算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三章中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定义(原书第367页)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对于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企业可以将其直接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例如,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如企业没有将其划分为其他三类金融资产,则应将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不明确。……”
对于集合管理资产,属于独立于公司之外的一项资产管理计划(与基金的投资形式相类似,但要求限制更严格),公司在到期清算日前不得退出计划,与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类似,且也是以公允价值计量,因而可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除了构成减值损失的情况以外,应作为其他综合收益而不是损益。
2、关于后续核算原则和亏损承担问题
针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核算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明确如下(原书第377页):
“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证券公司作为管理人持有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理财产品份额本身而言,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原则与一般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无异。因此,在金融资产未终止确认之前,估值变动收益和损失不能计入“投资收益”。只有待相关集合计划终止后,才能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背景资料中“资产管理合同相关条款”第5、6条关于管理费和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理财计划问题的相关约定,管理人需以已计提的管理费收入和所持有的集合理财计划(B类)份额价值为限,向A类理财产品的持有人提供担保,尽可能确保A类持有人可以收回本金并取得约定的收益。与管理人对于“集合资产投资”核算相区别,对于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公司发行的集合计划的亏损承担问题”,应当在相关集合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相关理财产品的净值表现、近期预计赎回量等因素,根据相关条款,对很可能应当承担的与已发生损失相关的亏损弥补义务进行预计,如果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的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则应确认一项预计负债,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作出相应披露。
在本案例中,管理人对于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相应确认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出现《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尤其是其中的第(八)项“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时,应当对其计提减值准备,所计提的减值准备相当于这部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公允价值低于成本的差额。与此同时,鉴于此时《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的预计负债确认条件很可能已经满足,故管理人还应当根据当时可获得的信息以及相关规定的条款测算该计划期满时很可能需承担的亏损弥补责任的金额,并就此确认预计负债(注:根据第5条中“若终止时本集合计划净资产全部分配给X集合计划A的本金和收益,且管理人追加自有资金或其他外部投资者追加资金购买B份额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X集合计划A的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则以已计提的管理费为限返还用于支付X集合计划A的本金和收益”和第6条中“若本集合计划分配收益时出现可分配利润小于X集合计划A的约定收益总额,或本集合计划的本金出现亏损时,则利用X集合计划B的本金弥补X集合计划A的本金和收益差额。本集合计划自有资金以其参与金额为限承担责任”的约定,该预计负债的期末余额应不超过同一时点管理人已计提的管理费收入和所持有的上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和)。上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和预计负债两个事项存在一定的联系,但是两者的含义和金额不同,所适用的会计准则也不同,故不能加以合并或者互相替代。
3、关于管理费收入的确认原则
管理人就向集合理财计划提供的管理服务,而从集合理财计划的净资产中取得的管理费,其性质是提供劳务的收入,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提供劳务收入”会计模式进行确认和计量。其确认收入应满足的基本条件是:(1)相关的管理服务已经提供;(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在本案例中,根据上述合同条款第5条,“若终止时本集合计划净资产全部分配给X集合计划A的本金和收益,且管理人追加自有资金或其他外部投资者追加资金购买B份额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X集合计划A的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则以已计提的管理费为限返还用于支付X集合计划A的本金和收益”,表明已计提的管理费需作为对A类理财产品持有人保本和取得约定收益的担保。公司应谨慎评估该条款导致“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条件不能满足的可能性。根据前述背景信息,“从集合计划整体运作来看,本集合计划属于中高风险品种”,且必须尽可能保证A类理财产品的持有人保本和取得约定收益,但另一方面“本集合计划以投资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因此管理人对该理财产品的风险自我评价似乎存在矛盾之处,需注意获得进一步的澄清和解释。在此基础上,管理费收入和预计负债按以下原则确认:
(1)如果在经过谨慎的评估之后,认为最终实际以已提取的管理费承担对A类理财产品持有人的担保责任的可能性小于50%(即该担保责任并非“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本企业),则该项担保责任不影响按照常规方法确认管理费收入,只需在附注的“或有事项”部分中对承担担保责任的事实和主要条款予以披露即可。
(2)如果认为最终实际以已提取的管理费承担对A类理财产品持有人的担保责任的可能性大于50%(即该担保责任“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本企业),且担保责任的金额能够可靠预计的,则管理费收入按照常规方法确认,同时还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就因承担该担保责任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本企业的金额计提相应的预计负债(可与以自有资金参与理财计划的方式提供担保的相关预计负债合并计提)。
(3)如果认为最终实际以已提取的管理费承担对A类理财产品持有人的担保责任的可能性大于50%(即该担保责任“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本企业),但担保责任的金额不能可靠预计的,则在合同存续期间,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关于“履行结果不能可靠预计的劳务合同”的收入确认原则,仅就已发生且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确认收入,同时将已发生的劳务成本结转营业成本,不确认利润。同时在附注中对所承担的担保责任予以充分披露。
问题4-1-23(证券公司购买的自己发行的集合计划产品的列报、计量及承担亏损的处理)
证券公司购买的自己发行的集合计划产品如何列报、计量?预计承担的亏损如何进行核算?
某证券公司2012年3月推出一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即A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1000万元参与该集合计划,相关规定如下:
1、A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得退出。
2、当本集合计划在估值日出现亏损时,管理人将以参与的自有资金对本集合计划的亏损进行弥补。管理人用自有资金进行弥补亏损的最大金额以估值当日管理人持有本集合计划总份额为限。
3、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所形成的份额在本集合计划进行收益分配时与其他委托人的份额享有同等权益。
4、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为 2 年,存续期的起始日期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日,存续期满可展期。但当本集合计划出现应当终止的情形时,本集合计划将终止并进行清算。
1、关于金融资产的归类和核算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三章中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定义(原书第367页)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对于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企业可以将其直接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例如,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如企业没有将其划分为其他三类金融资产,则应将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不明确。……”
对于集合管理资产,属于独立于公司之外的一项资产管理计划(与基金的投资形式相类似,但要求限制更严格),公司在到期清算日前不得退出计划,与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类似,且也是以公允价值计量,因而可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证监会令第9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推广期投入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的自有资金,在约定责任解除前不得退出;存续期间自有资金参与、退出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即不再强制性规定这部分自有资金参与额在计划存续期间不得退出。但鉴于相关产品合同中仍按原先的规定,约定了此类参与金额不得提前退出的条款,在合同相应修改之前,仍应按原合同的约定执行。
2、关于后续核算原则和亏损承担问题
针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核算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明确如下(原书第377页):
“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A证券公司持有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理财产品份额本身而言,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原则与一般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无异。
对于“以自有资金参与公司发行的集合计划的亏损承担问题”,A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相关理财产品的净值表现、近期预计赎回量等因素,根据相关条款,对很可能应当承担的与已发生损失相关的亏损弥补义务进行预计,如果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的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则应确认一项预计负债,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作出相应披露。
在本案例中,A证券公司对于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相应确认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出现《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尤其是其中的第(八)项“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时,应当对其计提减值准备,所计提的减值准备相当于这部分即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公允价值低于成本的差额。与此同时,鉴于此时《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的预计负债确认条件很可能已经满足,故A证券公司还应当根据当时可获得的信息以及相关规定的条款测算该计划期满时很可能需承担的亏损弥补责任的金额,并就此确认预计负债(注:根据“管理人用自有资金进行弥补亏损的最大金额以估值当日管理人持有本集合计划总份额为限”的约定,该预计负债的期末余额应不超过同一时点A证券公司所持有的上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上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和预计负债两个事项存在一定的联系,但是两者的含义和金额不同,所适用的会计准则也不同,故不能加以合并或者互相替代。
啊!伟大的陈版
你说的背景不清晰,看看《瑞华研究汇编》中的以下问题解答能否作为参考:
谢谢陈版,我补充下背景,我说的那个案例跟瑞华研究中的问题背景有几点不同:(1)现在我方有两个产品,主要是发行主体的区别:一个是通过信托为通道发行,一个是我方做为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备案通过自主发行的产品;(2)那两个产品均没有优先劣后的区分,即我方跟投的份额不用弥补其他投资者的损失,(3)我方应得的管理费一月提取一次,即不用今后回吐弥补他人的亏损。
请教陈版,针对这两个产品 a) 的成本核算还都是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么?b)产品存续期届满前的公允价值变动需不需要缴纳所得税?c)固定管理费的税率是适用营业税中金融业5%那档?
产品A如果作为普通投资人,不是发起人,不对其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可以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税务问题建议咨询税务专业人士,可能没有统一规定,请关注本地执行的具体政策口径。&
你说的背景不清晰,看看《瑞华研究汇编》中的以下问题解答能否作为参考:
产品A我们作为投资顾问,负责对产品的投资决策,符合对其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么?
产品B我方直接作为管理人发行的产品成本算作哪类?
产品A中你方所占权益比例多大?决策权限多大?如果确实具有决策权限的,则关键是对照合并报表准则的规定,判断你公司是代理人还是主要责任人。&
你说的背景不清晰,看看《瑞华研究汇编》中的以下问题解答能否作为参考:
陈版,这两个案例中,证券公司出资都属于劣后级出资,且负责基金条款的制定并作为管理人负责基金投资产品的配置,退出管理,即便不能控制基金,但应当能施加重大影响,这种情况下,仍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吗?
如果判断证券公司属于代理人的,则其对该产品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无重大影响,在此情况下直接持有的权益份额仍可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站长推荐 /1
一起来做一件有意义的事,《视野思享会》举办了近60期,事实证明是符合大家需求的。本项目开始招募年费会员,一起策划活动主题,一起全程互动解惑,更可观看更多往届视频。详情见内文。
Powered by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阳光私募是什么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