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二年前就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读书,居住,生活,能按城镇的标准来赔尝死亡金吗

农村户口但在城镇居住和工作满一年以上,伤残赔偿金等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这句话有法律效力吗_百度知道
农村户口但在城镇居住和工作满一年以上,伤残赔偿金等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这句话有法律效力吗
农村户口但在城镇居住和工作满一年以上,伤残赔偿金等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这句话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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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有个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注: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印发该复函予全国各地高级法院,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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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确。受伤前一年在城镇生活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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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农村户口,在城镇居住读书一年了,后在城镇发生了车祸,请问,是按城镇户口赔偿,还是农村户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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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法院的文件,
农村居民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其人身损害赔偿可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依据为最高法院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   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印发上述复函予全国各地高级法院,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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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司法内部掌握的尺度,且根据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但有经常居住地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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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是按照你的户口性质给予赔偿的,所以你的赔偿只能按照农村户口执行,要少很多了。
我们学校要求转户口,但我没转。
你当时要是转成非农业户口当然就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了,但你不是没有转吗,所以依旧按照你目前户口的性质给予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的规定,在你构成残疾的情况下,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城镇赔偿。其他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按实际发生或医嘱,护理费按护理人员工资计算,视情况还可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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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原告63岁,无固定收入,随儿女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可按城镇赔偿标准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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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之差距交通事故各项赔偿项目中区别农村与城镇标准的主要是死亡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误工费,然而这三项费用通常在赔偿总额中占三分之二以上的比例,这样,相同情况下按照城镇标准赔偿一般比农村标准高2.5倍左右。二、不要错误地以户口性质来判断按照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计赔
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很多人都了解我国在交通事故赔偿方面使用农村和城镇两个标准,但几乎所有的受害人都错误地认为,这两个标准完全以户口本上的户口性质来判定,加之在交管部门处理过程中,肇事者、保险公司这些“嫌麻烦”、怕“多赔”的相对方错误地宣传引导(通常劝导受害者,以我国划分了两种标准,农村户口就只能按农村标准赔偿,到法院也是输),笔者接触的很多交通事故受害人,本来可以按城镇标准赔偿,结果协商按照极低的农村标准进行赔偿。吃了很大的“哑巴亏”。三、农村户口哪些情况可以按城镇标准计赔交通事故的农村标准是以农村居民而言的,而不是农村户口,那农村户口与农村居民有何区别呢?《解释》出台前很多年,我国公民的结构基本划分为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几大类,而且作为人数最多的农民基本上是固定在农村区域从事农业生产,最早是基本没有人外出打工,到后来有很少一部分人外出务必(这部分人即使外出时间也是很短暂的或者说是收入的次要来源,无法彻底离开农业),再后来,因农业产值的降低,仅仅靠农业收入已无法保障一个正常家庭的基本支出,大多数的青壮年农业人口涌入城镇,以非农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甚至有很多农村人员在城镇扎根,这类人群实质上与城市户口居民并无区别,现实状况告诉人们如果继续按照户口性质确定赔偿标准,显然很不公平,出台《解释》的亮点之一就是一改以往以户口性质确定赔偿标准的落后做法,以“居民”定标准。 (一)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队伍的迅猛增加,但是这些“农民”大部分户口未迁至城镇,实际上已“人户分离”,在城镇居住、务工、生活,已融入城镇,其居住、职业、生活及消费均与城市人口无异,交通事故对其产生的损失已不同于在农村所受损失,远比农村大很多。故一般而言,受害者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消费,就可按城镇标准计赔偿。如果以排除法来判断,农村户口的受害者按城镇标准计赔主要基于两个要素,一是没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二是居住生活在非农村区域达一年以上。(二)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当事人,属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按城镇标准赔偿。1、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2、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不以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3、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年龄女在55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及未成年人;4、在城镇经商一年以上;5、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系村民委员会,但本户已被征地;6、户籍属于城区农村户口,未被征地;7、外来务工的建筑工人,在一个或多个建筑工地连续务工超过一年;8、虽然居住在农村,但就职于某单位超过一年,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五、从户口本确定城镇居民首先,凡户口薄上户别栏注明为非农业户口的为城镇户口,户别栏注明为农业户口或者农业家庭户的为农村户口,但现在办理的户口薄通常户别栏注明的是居民家庭户,这样,区别农村与城镇户口主要以职业栏判定,如果职业栏注明的是农业劳动者,粮农等为农村户口,如果职业栏注明的是其他职业,或无业为城镇户口,当然也有些职业栏未填,在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栏如注明为未征地农民农转居为农村户口,未征地农民农转非、已征地农民农转非、未征地转为已征地等情况为城镇户口。四、哪些区域界定为城镇城镇是以非农业人口为主,具有一定规模工商业的居民点。一般而言,县级及县级以上机关所在地,或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其中非农业人口占50%以上的居民点,都是城镇。就成都地区而言,笔者以为成都五区范围均属城镇,城郊结合部,以非农业生产为主要经济模式为城镇。另可以以管理机关的属性来划分是否属于城镇,如基层政府是乡镇人民政府的非集镇区域一般界定为农村,基层政府系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整个区域一般可以界定为城镇。又如基层自治组织系村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一般系农村,系社区自治组织一般系城镇。当然现实状况也有某个区域先改乡镇政府为街道办事处,下面的村民委员会自治组织并未变为社区或正在准备筹建社区,以及某些地区自治组织已由村民委员会变更为社区,但管辖这一区域的基层政府仍然是乡镇人民政府,未变为街道办事处,这两种情况仍然可以认为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或者社区所辖区域为城镇。 五、如何实现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计赔既然在城镇长期居住、务工的受害者可以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那么如何实现按城镇标准计赔?首先,我们要明确交通事故实际赔偿的主体,一般而言,大部分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保险公司能替代肇事者充分赔偿受害人,也就是说大部分的案件,实际是由保险公司来赔偿,肇事者或者不赔偿,或者赔偿很少一部分费用(当然,赔偿的数额较大,未投保或投保的商业险不充分的,肇事者要根据实际情况多赔),保险公司能否认可按城镇标准赔偿就十分重要。其次,我们知道受害人获得赔偿主要通过两个途径,一是交管部门协商调解,二是向法院起诉。作为交警主持协商调解程序,能否启动程序取决于双方自愿,启动后能否达成一致也取决于双方的意思,既然两种赔偿标准(城镇和农村)差距太大,作为保险公司,一般只按受害人户口薄上的户口性质赔偿(农村),当然现实中也有部份保险公司在受害人能够提供车祸前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暂住证情况下,愿意协商按照城镇标准赔偿,但是,没有暂住证的情况,无论受害者的在城镇居住、务工的证据多么充分,保险公司通常拒绝按城镇标准赔偿。既然保险公司不认可按城镇标准计赔,显然只有通过打官司,由法院判令按城镇标准赔偿,本书已阐明交通事故打赢官司基本就意味着能实际获得赔偿,故通过诉讼打赢官司才是关键。要让法院判令按城镇标准赔偿,证据是基础,聘请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是保障。在此我要郑重提醒各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诉讼上的两个误区,误区一,错误认为找用人单位开个证明,或找几个人出庭作证就可以证明自己在城镇居住、务工,就可以轻易地胜诉;误区二,错误地认为随便找个略懂交通事故的代理人,就可以在家静等佳音,笔者接触过这样一个案子,一个律师,在起诉时未扣除交强险的部分,赔偿额直接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划分的责任比例这算,让受害人少赔了6万余元,由于一事不在理,受害人没有任何途径可以挽回这6万余元。交通事故诉讼是一项很专业的法律事务,作为最终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涉及的此类诉讼太多太多,专门设有精通交通事故诉讼事务的法律事务部处理诉讼事宜,由于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差异较大,就诉讼而言,他们的工作重点也在于尽量能使所有的农村户籍(不管是否在城镇居住、务工)受害者均按农村标准赔偿。这样,受害人所聘请的律师应该针对其实际情况,组织一套相互印证,高度统一,高度严密的证明受害人(或被扶养人)实际已是城镇居民证据,同时要通晓交通事故法律法规,有过硬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敏锐的庭审思辩才能。近几年来,随着专业交通事故律师的不断增加,法院以人为本审判风格的渐渐深入,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计赔的交通事故案胜诉率非常之高,使实际融入城镇,或生活状态与城镇人口相似的受害者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同命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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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日下午,李某雇请王某负责接待刘某驾驶的运送瓷砖的车辆,并将该车带到他在无棣新区的仓库卸货。王某接到该车辆后,就乘该车带路。当该车行至205国道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负责任。
  王某为农村户口,在县城以打零工为生活来源,其子女均在县城读书。王某于日起租住在老城区某家属院内。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要求李某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其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遭到拒绝后,诉至无棣县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对虽然是“农村户口”,但“人户分离”到城镇连续工作、居住、生活达1年以上,而且其经济收入、生活来源已与农村和农业生产相分离的人员,应作为城镇常住人口,将其视作“城镇居民”。王某一直以打零工的收入为生活来源,供其子女读书。王某的亲属提供了租金收据,可认定王某在县城居住生活了1年以上时间,故应以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李某赔偿王某亲属40万元。(姜守华) TAG=女子出车祸 因常住城镇赔偿金按城镇标准算
本报记者 王
淼通 讯 员 赵栋梁 杨玉洁2012年6月的一天,徐某夫妇从桐柏县人民法院的指定账户中领取了某保险公司支付的35万元保险理赔费用,经历丧女之痛的他们终于感到了一丝宽慰。案件的背后,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不同死亡赔偿金的争议,再次将“同命不同价”这一社会关注的问题推上前台。噩 耗女儿惨死车轮下日7时30分许,安某所有的一辆半挂货车沿312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桐柏县火龙店路段时,将徐某夫妇的女儿碾轧致死。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承受着丧女之痛的徐某夫妇,强忍悲痛将肇事方告上法庭,由于被告安某的货车在某保险公司办理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徐某夫妇也同时起诉了该保险公司,请求其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争 议赔偿金额怎么算桐柏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案件开始审理时还较为顺利,但随着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双方的争论焦点开始集中在一个问题上:徐某夫妇都是农村户口,他们的女儿也是农村户口,那么死亡赔偿金究竟应当按什么标准计算呢?被告某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是二原告及死者均为农村户口,应按农村户口的标准予以赔偿。而原告的代理律师则提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二原告及死者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死者生前一直跟随父母在桐柏县城关镇居住、上学,应按该司法解释,按城镇户口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辩论陷入僵局,为何原、被告双方都将问题集中到徐某女儿户口上?办案法官事后介绍,根据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的规定,该《解释》自日起施行。所有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都得遵照该规定执行。按此规定,农村户口居民的人身损害赔偿和城市居民拉开了长长的距离。法官告诉记者,不少案例显示,农村户口的死亡赔偿金往往不及城镇户口死亡赔偿金的一半,甚至更少,也就是人们议论的“同命不同价”现象。突 破依据居住地原则赔偿开庭审理后,桐柏县人民法院依职权对原、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了核实和进一步调查。经查明,原告徐某夫妇及死者系自日起一直在桐柏县城关镇西杨社区租房居住,且二原告在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死者生前则跟随父母在桐柏县城关镇爱心幼儿园上学。承办法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财产损失,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这种损失应与受害人实际生活的经常居住地、收入等因素相联系,而不能单纯以户口作为依据。本案徐某的女儿系未成年学生,其生活来源产生于父母在城镇打工的收入,间接来源于城镇。法官表示,尽管受害人户口为农村户口,但经常居住地却在城镇,符合最高院司法解释的适用条件。落 槌赔偿金额按城镇标准日,桐柏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之规定,参照(2005)民他字第25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原告徐某夫妇各种费用共计元。此后,该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市中院经开庭审理此案后,维持了原判。思 考社会期待“同命同价”案件虽然已经结束,徐某夫妇也得到了应有的赔偿,但关于“同命不同价”的思考却依旧萦绕在办案法官脑海。主审该案的法官介绍,实践中还存在着很多对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按不同标准支付死亡赔偿金的情形,而城市居民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往往比农村居民高一倍至两倍,“同命不同价”的话题经常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事实上,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之后,第十七条规定的“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已经从事实上确立了“同命同价”的立法精神,但在个体农村居民或群体农村居民因侵权而死亡的赔偿金依旧“低人一等”。“生命不分贵贱,对遇难者的赔付,应该一视同仁,真正实行同一标准。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春说,“解决问题必须有标准和尺度,应严格规范法官审判行为和办案工作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系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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